寅七、业颠倒(分二科) 卯一、征
业颠倒云何?
「业杂染」这一科是分九大段,第一段是业自性、业分别、业因、业位,乃至到现是第七科「业颠倒」。这个「业」的「颠倒」是怎么一回事呢?这是问。底下解释,解释先「标列」。
卯二、释(分二科) 辰一、标列
此有三种应知:一、作用颠倒,二、执受颠倒,三、喜乐颠倒。
「此有三种应知」,这业有颠倒的这回事,一共有三种颠倒应知:第一个是「作用」上的颠倒,第二是「执受」的颠倒,第三是、「喜乐」的颠倒,分这么三种不同。这以下就解释,分三科,先解释「作用颠倒」,「举杀生业道」,在杀生业道这一方面。分二科,第一科「于误杀」,「标颠倒」。
辰二、随释(分三科) 巳一、作用颠倒(分二科)午一、举杀生业道(分二科)
未一、于误杀(分二科)申一、标颠倒
作用颠倒者:谓如有一于余众生思欲杀害,误害余者。
「作用颠倒者」,这个「作用」就是杀生的这种行为,在出现的时候有错误,是什么情形呢?「谓如有一于余众生思欲杀害」,就是说譬如一个人,他对于另外一个有情,假设是某甲,他内心里「思欲杀害」,作了一个计划,想要杀害某甲。「误害余者」,但是在正式进行这个活动的时候,错误的杀害了某乙,没有杀到某甲,杀害了某乙,这就叫做「作用颠倒」。「作用颠倒」是这样意思,就是想要杀害的那个人没杀到,杀到另外一个不想杀的人,那么这件事虽然是杀了,但没有满足他的本意,这个业作的不圆满,这叫做「业颠倒」,这叫做「作用颠倒」。这个「颠倒」这里面,那么这个人没有犯杀罪吗?这也研究这个问题,这第二段「辨相似」。
申二、辨相似
当知此中,虽有杀生无杀生罪,然有杀生种类、杀生相似同分罪生。
我们应该知道这件事里面的情况,虽然这个人他有杀生的行为,他的确是杀害了一个人,但是这个人没有杀生的罪过。因为他的动机没有心杀这个人,对于这个被杀害的人来说,他没有心杀他的,就是没有这个动机,是无心的;所以在犯罪这一方面来说,不够成犯罪的因缘,这因缘不具足,所以说虽然是有杀生的行动了,但是没有杀生罪。没有杀生罪,但事实上是杀生了,他没有杀生罪,这地方要怎样来审判?
「然有杀生种类、杀生相似同分罪生」,虽然说他没有杀生的罪过,可是他有于「杀生种类」,杀生是一件事,他现在这个行为,于这个种类是相似的,「杀生相似」,于杀生种类相同的这种行动。「同分罪生」,相同的罪过生起来,还是有罪,还是有罪的。但他又没有心杀这个人,就是误杀,那么将来会怎样呢?在《披寻记》上说的这个意思,这个人是不下地狱的,这个人不下地狱,他只是将来再到人间的时候,得到寿命短促的等流果而已,只此而已,因为他没有心,没有心这个事情。
这件事若按阿赖耶识的熏习来说,这道理也可以讲出来几句话的,就是他的目的想要杀某甲,就把某甲杀了,满他的愿望了。那么满他的愿望,而又有这样的行动,满他的愿望,这样子在他的阿赖耶识里面,如实的熏习了种子了,那么这当然是够成了杀生的罪,那么是要到三恶道去走一走。若是没有杀到他想杀的人,他杀的时候可能认为是想杀的人,可是杀完了的时候,不是,那么这可见在阿赖耶识就没有熏成这种罪过,没有熏。但是可有这么一件事,这个业力没有圆满,这个罪过没有圆满的造作,没有作成圆满的罪过,那么阿赖耶识里面的熏习也就是不圆满,不圆满所以不到三恶道受根本的业果。但是有这么一件事,将来在人间受寿命短促的等流果,只受到这么一点过失就算了,这么样来决定这件事。
未二、于非情(分二科) 申一、标颠倒
若不误杀其余众生,然于非情加刀杖已,谓我杀生。
前面是「于误杀」,就是在有情这一方面有了杀生的行动,但是「误杀」。这一段是「于非情」无情物,就是想要杀某甲,杀了一块木头,杀了一棵植物,或者是一个什么东西。那么也可能会那个被杀的人,有善知识告诉他,他躲开了,放了一个假的东西,放一个木头,用一个东西把它履盖住,就是相似的好像有一个人在那里。那么他去把它杀了,杀了结果是一个木头,或者是一捆草,那这样说是「于非情加刀杖」,不是有情。
前面「误杀」还是杀有情,现在说这个「若不误杀其余众生」,那么是误杀什么?误杀一捆草,或者是一个木头。若是这样的话,「若不误杀其余众生」,没有误杀有情众生,误杀了一个「非情」,「然于非情加刀杖」以后,「谓我杀生」,他认为我把这个人杀死了,结果那个人没有杀到,这还是一个误杀,不过就是所杀的是「非情」而已。那么这样的「业颠倒」,罪过是怎么情形呢?
申二、辨相似
当知此中,无有杀生,无杀生罪,然有杀生种类、杀生相似同分罪生。
「当知此中,无有杀生,无杀生罪」,前面是有杀生,这个是没有杀生,因为没有杀害一个有情,所以也是没有杀生的罪过。「然有杀生种类、杀生相似同分罪生」,可是于「杀生种类」,有相似的杀生活动,所以也还是有那个「同分」一样的「罪」过生起来。生起来因为他没有构成杀生罪,他将来的罪过是什么呢?在他的增上果,《披寻记》那里,增上果得到没有光泽的果报,没有光泽的增上果。他假设是种个苹果、种个橙子的话,就是不是那么光泽,就是不是那么好。那么这是一种「颠倒」。
午二、例不与取等
如杀生业道如是,不与取等一切业道,随其所应,作用颠倒应知。
这是第二科「例不与取等」,前面是「举杀生业道」来说,这底下这个不与取等的罪过和杀生是相类似的,也是搞错了。
「如杀生业道」是搞错了,是这样子,那么「不与取等一切业道,随其所应,作用颠倒应知」,也是,想要偷某甲,偷到某乙的东西,或者想要怎么怎么的,总是不是原来所计划的那件事,搞错了,那这样子也不构成罪过的,这是一种。
巳二、执受颠倒(分二科) 午一、执无罪褔(分二科) 未一、标彼立
执受颠倒者:谓如有一,起如是见,立如是论,无施无受,乃至广说一切邪见。
前边这个「作用颠倒」是这么一回事,现在这底下第二段是「执受颠倒」,「执受颠倒」是什么意思呢?解释一下。分两科,第一科「执无罪福」,这是思想上的问题。分两科,第一科「标彼立」。
「执受颠倒者」,这个「执受」是他内心的思想,他这个思想很坚定的,他很坚定的有这样思想,那么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由这样错误的思想所造的罪,这和一般人也不一样。这底下举一个例子,「谓如有一,如起是见,立如是论」,这个人有这样的见,有这样的论,什么见?什么论呢?「无施无受,乃至广说一切邪见」,前面讲过了,这个人的思想「执受颠倒」,他的执受是什么执受呢?认为这个「施」是没有什么意义,没有什么功德,说是我们施能得大富,没有这回事,没有施,当然也就是没有「受」。「乃至广说一切邪见」,无因果的这种邪知邪见,他们有这样的「执受」。
未二、显彼执
彼作是执,毕竟无有能杀、所杀,若不与取乃至绮语,亦无施与、受斋、修褔、受学尸罗;由此因缘,无罪无褔。
前面是「标彼立」,他立如是论,他有这样的见解,「立如是论」。这底下就详细显示出来,他的思想究竟怎么一回事,详细的说出来。
「彼作是执」,那个人他内心的固执是这样子,「毕竟无有能杀、所杀」,「毕竟」就是究竟的意思,没有能杀的,也没有所杀,没有这回事情,都是没有因果的这件事,这个「杀」是这样子。「若不与取乃至绮语」,也是没有这回事情,与取、不与取,也没有功德,也没有罪过,「乃至绮语」也是这样子;「亦无施与、受斋、修福、受学尸罗」,也没有说是「施与」的功德,「受斋」的功德,「修福」的功德,「受学尸罗」的功德,都没有这回事情,他有这样子无因果的知见。
「由此因缘,无罪无福」,由于他有这样的思想,所以他认为你造的恶业也没有罪,你做善业也没有福,没有这回事情,他有这样的执受,他接受了这样的思想,他还坚定的认为是这样子。这是第一个第一段是「执无罪福」,无罪无福。这底下是第二段「执福无罪」,有福而无罪,这和前面不同。
午二、执褔无罪(分二科) 未一、于杀生
又如有一,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有众生憎梵、憎天、憎婆罗门,若彼憎恶,唯应杀害;杀彼因缘,唯福无罪。
他这个「见」和「论」是什么样呢?假设有一个有情,他对于这个大「梵」天的这种事情他憎恨,他有这样的想法;还憎恶这个「天」,对于天他也是不高兴,憎恨天;还憎恨「婆罗门」,有这种人,是这样子。「若彼憎恶,唯应杀害」,那个憎恶那个人,对于梵、对于天、对于婆罗门有憎恨的人,你对这个人就应该杀掉这个人,「唯应杀害」。「杀彼因缘,唯福无罪」,杀害了那个憎恨的那个人,虽然是有这么一件事情,但是你会有福,会得到好的果报,而没有罪过的,对这样的人若杀害他,是有福而无罪,这个人有这样的执受。
未二、于不与取等
又于彼所起不与取,乃至绮语,唯获福德,无有非福。
前面是说「杀生」,这底下说「不与取等」。前面说是被他杀害的这个人,是有功德,而没有罪过。「又于彼所」,又于彼人的地方,发动这个「不与取」的事情,乃至欲邪行的事情,乃至妄语、「绮语」的事情,对于那个人这样子对待他的话。「唯获福德,无有非福」的事情,能得到可爱的果报,而没有罪过。那么这种人他们有这样的思想去杀,去做种种罪过的时候,这又是一种叫做「执受颠倒」,这是执受的颠倒。
巳三、喜乐颠倒
喜乐颠倒者:谓如有一,不善业道现前行时,如游戏法,极为喜…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九 (4)》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