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汉译律典中,若论历来持译诵最多、影响最为昭著者,当首推《四分律》。尤其自中国律宗不祧之祖的唐代道宣律师大开南山宗以来,《四分律》弘传独盛,不仅成为律宗所依据的根本典籍,也是中国所译各种律本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佛教戒律。在中国,所谓律宗,实在就是指四分律宗。
《四分律》,又称《昙无德律》、《四分律藏》,原为印度优波崛多系统的昙无德部所传的戒律。据记载,释迦牟尼佛入来以后,由「持律第一」的优波离尊者,结集律法,分八十次诵出根本律制,再传迦叶、阿难、商那和修、末田地、优波崛多等五大尊者。优波崛多的门下,又有五位大弟子,在八十诵律中,依各自性情所近的律法,采集起来,各成立一部,共为五部,这就是所谓五部律的原始。
五部为:昙无德部(即《四分律》)、萨婆多部(即《十诵律》)、大众部(即《僧只律》)、弥沙塞部(即《五分律》)、迦叶遗部(即《解脱律》)。昙无德(意译为法正或法藏)是优波崛多五大弟子之一,他在律藏中,将合於已意的律法,采集成文,随说所止,而为一分;四度完毕,分作四夹,所以称他采集的律法为《四分律》。可见,《四分律》是因全部由四分构成而得名的。
全书初分为比丘戒;第二分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个半犍度(《高丽藏》本依旧写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为中间十四个半犍度(《高丽藏》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个犍度);第四分为最后二犍度等。这种四分之别,并不是依据义理而判立段章之名,而是依据当时四次的采集,分为四夹,初分夹为二十卷,二为夹十五卷,三分夹十四卷,四分夹十一卷,共为六十卷。
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说:「佛来百年,兴斯名教,相传云於上座搜括博要、契同已见者,集为一部,四度传文,尽所诠相,故云四分,此据说所至,非义判也。」
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亦说:「以法正(昙无德)尊者,於根本部中,随已所乐,采集成文,随说止处,即为一分。凡经四番,一部方就,故号四分,非同章疏,约义判文。」
这样的分段,道宣等都以为因结集时分四次诵出,但后来义净说是因梵本分为四夹故称四分。定宾《四分律疏饰宗义记》从义净说,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则以道宣之说。
此外,本书历来所流传的卷数,除六十卷本外,另有四十卷、四十四卷、四十五卷、七十卷等数种。现行本则为六十卷。
四分律翻译
《四分律》的译出,据《梁高僧传》卷二、《出三藏记集》卷十四载,为东晋时佛陀耶舍所译。
佛陀耶舍,又称佛驮耶舍,意译为觉明、觉名、觉称。北印度宾国人。十三岁出家,至十五岁日诵经二、三万言,十九岁时,诵大小乘经数百万言。禀性孤傲,所以不为当时诸僧所重。但佛陀耶舍风度儒雅,善於玄谈,身边也常有一些追随者。《梁高僧传》卷二说他:「年及进戒,莫为临坛,所以向立之岁,犹为沙弥。乃从其舅学五明诸论,世间法术,多所综习。」二十七岁始受具足戒。他常以读诵为务,专精不怠,博通大小乘。
后至沙勒国为国王延请。当时,太子达磨弗多,见佛陀耶舍容服端雅,酬对清辨,太子十分欢喜,即请宫内供养。鸠摩罗什游学至此,曾师事耶舍,甚相尊敬。后来,罗什随便母返回龟兹,耶舍仍留止这里。后罗什入长安,曾劝请姚兴迎请耶舍,未果。其后姚兴命罗什译出藏经。罗什说:「夫弘宣法教,宣今文义圆通。贫道虽诵其文,未善其理,唯佛陀耶舍,深达幽致,今在姑臧,愿诏征之。一言三详,然后著笔。使微言不坠,取信千载也。」(《梁高僧传》卷二)这佛,佛陀耶舍便於姚秦弘始十得《虚空藏经》一卷,托商贾致之凉州诸僧,其后不知所终。他所出者共有四部,八十四卷。
佛陀耶舍为赤髭,又善解毗婆沙,故时人称其为「赤髭毗婆沙」,又因曾为罗什之师,故被人尊称为「大毗婆沙」。佛陀耶舍初到长安时,因能诵《昙无德律》,司隶校尉姚爽就请他翻译。姚光怀疑他只凭记忆会有差错,但经过测试,佛陀耶舍能在二、三天内记忆药方、户籍四十馀纸,几万言诵出一字不错,众人都钦服其记忆力。佛陀耶舍遂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译出《四分译》。当时,凉州沙门竺佛念任传译,道含任笔受。
《法经录》谓《四分律》题为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这可能是因《高僧传》佛陀耶舍曾与竺佛念共译《长阿含经》等,就认为译《四分律》也是二人共译了。现今通行本即依《法经录》之说,题为佛陀耶舍与竺佛念共译。
竺佛念其实也是一代名僧,他幼小出家,志业坚精,於诵习众经外,并兼习外典。符坚建元年间,(公元三六五——三八四年),有僧伽跋澄与云摩难提等来到长安,受赵政之请,翻译《增一阿含经》、《中阿含经》等诸经,其时,竺佛念为众僧推举担任传语之职,质断疑义,音字方正。在姚秦弘始年间(公元三九九——四一六年)又译出《菩萨璎珞经》、《十住断结经》、《出曜经》、《菩萨处胎经》、《中阴经》等五部,被誉为符、姚时期无出其右的译经宗师。
关於《四分律》的译者,还有其他说法,如《宋高僧传·昙一传》说此律为佛陀耶舍共鸠摩罗什译,示详所据。
此外另据《四分律》序说:支法领曾在于阗遇到佛陀耶舍,知道他通《四分律》等,就在那里写出梵本,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偕回中国,姚兴即於是年请佛陀耶舍译出此书。当时有持律沙门三百馀人於长安中寺参加,而以支法领的弟子慧辩任校定之事。这样,《四分律》又有校改的一本,唐定宾作《饰宗记》时,还是已校改本和未校改本并行的。
四分律的内容及结构
《四分律》主要说明僧尼五众别解脱戒的内容和受持的方法。但关於本书的主旨,古来众律师异解纷纭,说法不一。依唐怀素撰《四分律开宗记》卷一及日僧凝然述《律宋纲要》卷上载,略有十家之多:一、有说此律以止(二部戒)作(犍度等)为宗;二、道晖说以受(受戒时总发戒体)随(受戒后随事别修)为宗;三、有说以止恶宗;四、法愿、智首说以教行(专精不犯,犯已能悔)为宗;五、有说以因(戒本及犍度所明止作)果(大小持戒犍度)为宗;六、道云以为戒在多处,别说不可论宗旨;七、法砺说以止善为宗;八、道宣说以净戒为宗;九、怀素说以戒行为宗;十、定宾说以善说毗奈耶为宗。
本律内容,依法砺《四分律疏》卷二称,可分为序、正宗、流通三分。
序分包括劝信序和发起序。初五言颂为劝信序,次长行[如来自知时]以上叙述舍利弗请佛结戒因缘为发起序。
正宗分包括二部戒及二十犍度。
二部戒中,首先是比丘戒(卷一至二十一),比丘共有二百五十戒,按「罪」的轻重,可分为八类:
一、四波罗夷法:称为四重戒或四根本戒。比丘戒法中,此过最重,为其馀戒法所依,故名根本戒。波罗夷,初译为「断头」或「被他所胜」。比丘若犯此罪,戒体即失,失掉了比丘的资可知,不得与僧共住,要被教团逐出。这是相当於世间法律的死刑,所以说犯波罗夷者如人「断头」。又因做比丘者,本应降伏烦恼魔军,今反而被烦恼魔军所胜,失其所尊,故称为「被他所胜」。
此罪共有淫欲、资窈、杀人和妄语四类。淫欲,又称不净行,出家人要绝对禁止淫欲的秽行,不但不能同人类(包括同性和异性)行淫,就是同动物行淫,亦是犯波罗夷罪的。盗戒,又称不与取,若偷五分钱以上,就成立波罗夷罪。这个五分钱,是印度当时的货币,而非现在的五分钱。以偷五分钱以上为波罗夷罪,是因为摩竭陀国当时的法律将五分钱以上的盗定为死罪的缘故。杀戒,又称断人命,不仅包括自己亲手杀人,就是唆使他人杀人或劝说别人自杀,皆犯波罗夷罪。妄语戒,又称妄说自得上人法。这并不是指普遍所说的「妄言虚语」,这里说的「妄语」,是指自己的佛道修行尚未获得超越世人的殊胜功德和神通力,却对信者说,我已获得殊胜功德和神神通力,从而受大众的供养布施。
这四条佛教戒律中最重要的戒条。其实在各大宗教中,这四条均被列入禁戒之中,不过佛教的出家戒,是禁一切淫行,以代禁邪淫,又把妄语戒特别限定於「得圣道」的妄语,这两点是应该别注意的。佛陀对出家人说绝对的禁欲,是因为佛教的根本思想是以解脱离「贪爱」、「系缚」为目的。爱欲是人间最大的系缚。所以要禁欲。
从另一方面说,出家人乃是宗教的精神所在,是以修道、护持和宣讲「佛法」为其终生使命的,而在实行这一使命中,爱欲生活和家庭生活是最大的障碍,所以应提倡禁欲的生活。加上当时印度思想认为出家人(沙门)应该禁欲,所以佛教也采取了这一立场。在早期佛教中,性欲问题,是形成佛教戒律的中心。
二、十三僧残法:指僧团中的残伤者,这是仅次於波罗夷的重罪。此丘犯十三僧残中的任何的一戒,若能接受僧团的救护,便不会失去比丘的资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有关服罪与免罪等事项,应由僧团议决。属於此类的罪名,有以下十三条:(一)故意出精。㈡触妇人身。㈢对妇人说淫秽猥狎之语。㈣向妇人索「供养淫欲法」 。㈤敞嫁娶之媒人。㈥自作超规定的大草房。㈦有施主时,造规定以上的大精舍。㈧以无事实的波罗夷罪,而诽谤别的比丘。㈨取别的事实附会於波罗夷罪,以诽谤别的比丘。(十)欲破僧团的和合,受别的比丘的谏告也不中止。(十一)随顺破坏和合僧团的比丘,而不服从教团的谏告。(十二)行恶行污他家,损害清净的信仰,而不服从教团的谏告。(十三)对自己所犯之罪,不但不听其他比丘的谏告,反骂詈其他比丘,不服从教团的谏告。
三、二不定法:不定罪就是须视证人的证词如何而定罪的意思。此罪只限於比丘,比丘尼则没有。内容有二条:(一)於隐蔽之处,与妇人单…
《四分律 题解》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