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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华严经·十地品》的佛学思想及其对中国佛学的影响▪P19

  ..续本文上一页(“统”即是世间万有之总根之义。)澄观在《大华严经略策》中言:

  

  “界”者,有二义:一、约“事”说,“界”即“分”义,随“事”分别故。二者,“性”义,约“理法界”,为诸法性不变易故。此二交络,成“理事无碍法界”。“事”揽“理”成,“理”由“事”显,二互相夺,即“理”、“事”两亡。若互相成,则常“事”常“理”。四、“事事无碍法界”,谓由以“理”融彼“事”故。[169]

  

  宗密对由澄观完备的四种法界理论进行了详细论证,现据其《注华严法界观门》加以简述。

  “事法界”即事,指具有形碍色相的具体事物。然而,“色是虚名虚相,无纤毫之体。”[170]“理法界”即理,“原其实体,但是本心。今以简非虚妄念虑,故云“真”。简非形碍色相,故云“空”。”[171]“理”是本体之心,其性真空,因为其非虚妄念虑因而为“真”,无物质所具的质碍性因而其本性为“空”。“事”是形色,虚幻不实并且本来无纤毫之体可存。“理”与“事”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必定是相即相融、不相妨碍。宗密说:“若色是实色,即碍于空;空是断空,即碍于色。今既色是幻色,故不碍空,空是真空,故不碍色也。”[172]“色”不碍“空”,“空”不碍“色”,于是形成了“理事镕融”,即“理事无碍法界”。

  华严宗所谓“理事无碍法界”的标准定义为:“以理镕事,事与理而融合也。”[173]此处的“镕”,其本义为“冶”即冶炼之义,“融”为“和”即相成义。以“镕融”定义“理事无碍”既带有比喻意义,又很准确。“理”与“事”并非两个独立存在的实体,“真如理体”不能离“事”而有,“事”亦不能无“理”而仍旧存在,因此,二者的关系确实如两种金属经镕冶而紧密合一一样。对此,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其一,“理”遍于“事”,即“理”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事物中,而且任一事物内之“理”都是完整的、全面的。如宗密所说:“理含万德,无可同喻,略如虚空二义,谓普遍含容。”[174]“理”是万物之体,故必定含有万德,亦即普遍含容此一“大全”。“全”才是“理”,不“全”就不能被称为“理”,因此,“理”是不能分割的,“理”在事物之中只能作为整体而存在,如杜顺所说:“一一纤尘,皆摄无边真理。”[175]其二,“事”遍于“理”,这是说,“事”无体而以“理”为体,尽管“事”是多样的,“事”与“事”是相互区别的,但“事”与不可分之“理”是完全相同,而不是部分相同,正如杜顺所说:“一尘不坏而遍法界也”。[176]

  论证了“理事无碍”,即为论说“事事无碍法界”做了准备。在注文中,宗密随杜顺原文进一步论证了“事含理、事”。杜顺说:“诸事法与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广容。如一微尘,其相不大而能容摄无边法界。由刹等诸法,既不离法界,是故具在一尘中现。”[177]宗密对之解释曰:“由上一事含于理故,余一切事与所含理不异故,随所含理,皆于一事中现也。”[178]由于一事或一微尘中包含着“理”,其它一切事物如刹等诸法,与一事或一尘中所含之“理体”不异,所以它们都随“理”显现在一事或一尘之中。

  从总体概括,“四法界”学说是华严宗根据《华严经》而引申发挥出的用以说明一切事物相互关系的理论,由“事法界”、“理法界”及“理事之圆融”,最后归结为“事事无碍”,圆融相入,理论重心似乎在于第四种法界。从这个角度看,“四法界”学说可以说是一种整体观。然而,这并不是华严宗教义的目的所在。华严诸师之所以不惮神思去论证“事事无碍”,并不是单纯为了引导人们从整体观的角度去把握宇宙万物,而是为了使其“理体”之遍在性、绝对性贯彻到底。“事”与“事”为何能互融互即?不是别的原因,而是每个事中都包含了作为“大全”的“理”,而“事”或“色”之真空本性则决定了“事”与“事”之圆融,实际上是此物之“理”与彼物之“理”的平等性之合一。在此,四法界理论所涵摄的两个原则是耐人寻思的:一是“理”优先于“事”的原则,“理”作为“一般”,作为本体,比“事”、“用”、个别更为根本;二是“理”同于一心,因此称此“理”为“一真法界”。因此,“四法界”的“圆融无碍”实际上是“空理”的遍在性、绝对性之展示,也是众生“唯心回转”而成佛的理论的自然证成过程。澄观所言“总该万有即是一心;心融万有,便成四种法界”[179],准确概括了法界圆融的真意所在。关于前者,在前文已经做了论证,在此,对于“理”与“一心”的关联再做些强调。

  作为华严宗立教之本的《华严经·十地品》反复申说的“三界所有法,唯是一心造”,此宗诸师是不敢或忘的。法藏在描述“摄境归心真空观”时说:“谓三界所有法,唯是一心造,心外更无一法可得,故曰“归心”。”[180]由此“观”而“知诸法唯心,便舍外尘相,由此息分别,悟平等真空。”[181]这种“归心”法门,明显地体现了其“唯心”论的教观意图。在法藏看来,世间所谓“诸法”都是“一心”所造,“心”之外没有“法”可存。从总体而言,“尘是心缘,心是尘因。因缘和合,幻相方生”[182]。这是说,世间的事物是外在的“尘”境与“心”因缘和合的产物。因“和合”性及“待缘”性,所以事物本空而为“幻相”。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心”之外,法藏又使用了“自心”的概念。他说:“谓一切分别,但由自心,曾无心外境,能与心为缘。何以故?由心不起,外境本空。”[183]可见,法藏所说的能作外“尘”之“因”的并非“一心”,而是“自心”。何谓“自心”呢?法藏说:“今尘不自缘,必待于心;心不自心,亦待于缘。”[184]在其它地方,法藏又言:“今心不自心,必待于缘,既由缘始现,故知无自性也。”[185]所谓“心”不“自心”就是说,“心”也不是“自己”就可成为“心”,它是与“尘缘”相依而起的,所以“自心”并无“自性”,而是一个“动态”的或曰暂时性的存在。由此可知,本质为空的外境是由于“自心”不守自性逐物而生起、变现的,“且如见高广之时,是自心现作大,非别有大;今见尘圆小之时,亦是自心现作小,非别有小。”[186]见到高山大物并非山、物本身为“大”,而是由于“自心”变造出“高”山“大”物来,离心之外无“大”可存;见“小”尘之时亦然。仔细剖析法藏著述中“自心”的用例,可以断定“自心”是介于“一心”与外境之间的中介,实际上是主体之心与外境接触之时“心”的存在状态。因此,从根本上说“尘”仍然是“依”于“真性”而“存在”的。法藏云:“谓尘无自性,揽真成立,真既无边,尘亦随尔。……尘无自体,起必依真,真如既具恒沙众德,依真起用,亦复万差。”[187]千差万别的事物(尘)无不依持于“真”而显现,因为“尘无自性”,是空,是无体,单独不能存在,须依于“真如”方可求得生存。因此,法藏说:“智体唯一,能鉴众缘,缘相本空,智体照寂,诸缘相尽,如如独存。谓有为之法,无不俱含真性。”[188]此中“智体”是指“自性清净圆明体”,以此“智体”鉴照诸法,诸法之相本空而真如独存。这是从修行解脱的角度去谈论本体与诸法的关系的;若从诸法的角度观之,则有为诸法都是“揽真成立”、“俱含真性”的。只有“妄尽还原”,便可以成就佛果,菩萨十地修行,实际上充分说明了大乘佛教“唯心”而言修行解脱的特色。

  

  (此文为台湾三民书局撰写的《新译〈华严经·十地品〉》所写的导读的一部分,又以《论〈华严经·十地品〉的形成及其对华严宗的影响》为题,发表于《哲学门》。)第6卷第6册。北京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

  

  

  

  


  [①] 唐法藏《华严经探玄记》卷9,《大正藏》第35卷,第277页上。

  

  [②] 唐澄观《华严经疏》卷41,《大正藏》第35卷,第735页上-中。

  

  [③] 世亲《十地经论》卷1,《大正藏》第26卷,第124页上。

  

  [④] 后秦凉州沙门竺佛念译《菩萨璎珞本业经》卷下,《大正藏》第24卷,第1017页下。

  

  [⑤] 后秦鸠摩罗什译《佛说仁王般若波罗蜜经》卷上,《大正藏》第24卷,第827页中。

  

  [⑥] 唐法藏《华严经探玄记》卷9,《大正藏》第35卷,第277下-278页上。

  

  [⑦] 唐实叉难陀译《华严经》卷52,《大正藏》第10卷,第278页中。

  

  [⑧] 见东晋佛陀跋陀罗译《华严经》卷8〈菩萨十住品〉、唐译《华严经》卷16〈十住品〉。

  

  [⑨] 见东晋佛陀跋陀罗译《华严经》卷11至卷12〈功德华聚菩萨十行品〉、唐译《华严经》卷19至卷20〈十行品〉。

  

  [⑩] 参见东晋佛陀跋陀罗译《华严经》卷14至卷22〈金刚藏菩萨十回向品〉、唐译《华严经》卷23至卷33〈十回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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