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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華嚴經·十地品》的佛學思想及其對中國佛學的影響▪P19

  ..續本文上一頁(“統”即是世間萬有之總根之義。)澄觀在《大華嚴經略策》中言:

  

  “界”者,有二義:一、約“事”說,“界”即“分”義,隨“事”分別故。二者,“性”義,約“理法界”,爲諸法性不變易故。此二交絡,成“理事無礙法界”。“事”攬“理”成,“理”由“事”顯,二互相奪,即“理”、“事”兩亡。若互相成,則常“事”常“理”。四、“事事無礙法界”,謂由以“理”融彼“事”故。[169]

  

  宗密對由澄觀完備的四種法界理論進行了詳細論證,現據其《注華嚴法界觀門》加以簡述。

  “事法界”即事,指具有形礙色相的具體事物。然而,“色是虛名虛相,無纖毫之體。”[170]“理法界”即理,“原其實體,但是本心。今以簡非虛妄念慮,故雲“真”。簡非形礙色相,故雲“空”。”[171]“理”是本體之心,其性真空,因爲其非虛妄念慮因而爲“真”,無物質所具的質礙性因而其本性爲“空”。“事”是形色,虛幻不實並且本來無纖毫之體可存。“理”與“事”的上述性質,決定了它們之間的關系必定是相即相融、不相妨礙。宗密說:“若色是實色,即礙于空;空是斷空,即礙于色。今既色是幻色,故不礙空,空是真空,故不礙色也。”[172]“色”不礙“空”,“空”不礙“色”,于是形成了“理事镕融”,即“理事無礙法界”。

  華嚴宗所謂“理事無礙法界”的標准定義爲:“以理镕事,事與理而融合也。”[173]此處的“镕”,其本義爲“冶”即冶煉之義,“融”爲“和”即相成義。以“镕融”定義“理事無礙”既帶有比喻意義,又很准確。“理”與“事”並非兩個獨立存在的實體,“真如理體”不能離“事”而有,“事”亦不能無“理”而仍舊存在,因此,二者的關系確實如兩種金屬經镕冶而緊密合一一樣。對此,可以從兩方面去理解:其一,“理”遍于“事”,即“理”普遍地存在于一切事物中,而且任一事物內之“理”都是完整的、全面的。如宗密所說:“理含萬德,無可同喻,略如虛空二義,謂普遍含容。”[174]“理”是萬物之體,故必定含有萬德,亦即普遍含容此一“大全”。“全”才是“理”,不“全”就不能被稱爲“理”,因此,“理”是不能分割的,“理”在事物之中只能作爲整體而存在,如杜順所說:“一一纖塵,皆攝無邊真理。”[175]其二,“事”遍于“理”,這是說,“事”無體而以“理”爲體,盡管“事”是多樣的,“事”與“事”是相互區別的,但“事”與不可分之“理”是完全相同,而不是部分相同,正如杜順所說:“一塵不壞而遍法界也”。[176]

  論證了“理事無礙”,即爲論說“事事無礙法界”做了准備。在注文中,宗密隨杜順原文進一步論證了“事含理、事”。杜順說:“諸事法與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廣容。如一微塵,其相不大而能容攝無邊法界。由刹等諸法,既不離法界,是故具在一塵中現。”[177]宗密對之解釋曰:“由上一事含于理故,余一切事與所含理不異故,隨所含理,皆于一事中現也。”[178]由于一事或一微塵中包含著“理”,其它一切事物如刹等諸法,與一事或一塵中所含之“理體”不異,所以它們都隨“理”顯現在一事或一塵之中。

  從總體概括,“四法界”學說是華嚴宗根據《華嚴經》而引申發揮出的用以說明一切事物相互關系的理論,由“事法界”、“理法界”及“理事之圓融”,最後歸結爲“事事無礙”,圓融相入,理論重心似乎在于第四種法界。從這個角度看,“四法界”學說可以說是一種整體觀。然而,這並不是華嚴宗教義的目的所在。華嚴諸師之所以不憚神思去論證“事事無礙”,並不是單純爲了引導人們從整體觀的角度去把握宇宙萬物,而是爲了使其“理體”之遍在性、絕對性貫徹到底。“事”與“事”爲何能互融互即?不是別的原因,而是每個事中都包含了作爲“大全”的“理”,而“事”或“色”之真空本性則決定了“事”與“事”之圓融,實際上是此物之“理”與彼物之“理”的平等性之合一。在此,四法界理論所涵攝的兩個原則是耐人尋思的:一是“理”優先于“事”的原則,“理”作爲“一般”,作爲本體,比“事”、“用”、個別更爲根本;二是“理”同于一心,因此稱此“理”爲“一真法界”。因此,“四法界”的“圓融無礙”實際上是“空理”的遍在性、絕對性之展示,也是衆生“唯心回轉”而成佛的理論的自然證成過程。澄觀所言“總該萬有即是一心;心融萬有,便成四種法界”[179],准確概括了法界圓融的真意所在。關于前者,在前文已經做了論證,在此,對于“理”與“一心”的關聯再做些強調。

  作爲華嚴宗立教之本的《華嚴經·十地品》反複申說的“叁界所有法,唯是一心造”,此宗諸師是不敢或忘的。法藏在描述“攝境歸心真空觀”時說:“謂叁界所有法,唯是一心造,心外更無一法可得,故曰“歸心”。”[180]由此“觀”而“知諸法唯心,便舍外塵相,由此息分別,悟平等真空。”[181]這種“歸心”法門,明顯地體現了其“唯心”論的教觀意圖。在法藏看來,世間所謂“諸法”都是“一心”所造,“心”之外沒有“法”可存。從總體而言,“塵是心緣,心是塵因。因緣和合,幻相方生”[182]。這是說,世間的事物是外在的“塵”境與“心”因緣和合的産物。因“和合”性及“待緣”性,所以事物本空而爲“幻相”。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心”之外,法藏又使用了“自心”的概念。他說:“謂一切分別,但由自心,曾無心外境,能與心爲緣。何以故?由心不起,外境本空。”[183]可見,法藏所說的能作外“塵”之“因”的並非“一心”,而是“自心”。何謂“自心”呢?法藏說:“今塵不自緣,必待于心;心不自心,亦待于緣。”[184]在其它地方,法藏又言:“今心不自心,必待于緣,既由緣始現,故知無自性也。”[185]所謂“心”不“自心”就是說,“心”也不是“自己”就可成爲“心”,它是與“塵緣”相依而起的,所以“自心”並無“自性”,而是一個“動態”的或曰暫時性的存在。由此可知,本質爲空的外境是由于“自心”不守自性逐物而生起、變現的,“且如見高廣之時,是自心現作大,非別有大;今見塵圓小之時,亦是自心現作小,非別有小。”[186]見到高山大物並非山、物本身爲“大”,而是由于“自心”變造出“高”山“大”物來,離心之外無“大”可存;見“小”塵之時亦然。仔細剖析法藏著述中“自心”的用例,可以斷定“自心”是介于“一心”與外境之間的中介,實際上是主體之心與外境接觸之時“心”的存在狀態。因此,從根本上說“塵”仍然是“依”于“真性”而“存在”的。法藏雲:“謂塵無自性,攬真成立,真既無邊,塵亦隨爾。……塵無自體,起必依真,真如既具恒沙衆德,依真起用,亦複萬差。”[187]千差萬別的事物(塵)無不依持于“真”而顯現,因爲“塵無自性”,是空,是無體,單獨不能存在,須依于“真如”方可求得生存。因此,法藏說:“智體唯一,能鑒衆緣,緣相本空,智體照寂,諸緣相盡,如如獨存。謂有爲之法,無不俱含真性。”[188]此中“智體”是指“自性清淨圓明體”,以此“智體”鑒照諸法,諸法之相本空而真如獨存。這是從修行解脫的角度去談論本體與諸法的關系的;若從諸法的角度觀之,則有爲諸法都是“攬真成立”、“俱含真性”的。只有“妄盡還原”,便可以成就佛果,菩薩十地修行,實際上充分說明了大乘佛教“唯心”而言修行解脫的特色。

  

  (此文爲臺灣叁民書局撰寫的《新譯〈華嚴經·十地品〉》所寫的導讀的一部分,又以《論〈華嚴經·十地品〉的形成及其對華嚴宗的影響》爲題,發表于《哲學門》。)第6卷第6冊。北京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

  

  

  

  


  [①] 唐法藏《華嚴經探玄記》卷9,《大正藏》第35卷,第277頁上。

  

  [②] 唐澄觀《華嚴經疏》卷41,《大正藏》第35卷,第735頁上-中。

  

  [③] 世親《十地經論》卷1,《大正藏》第26卷,第124頁上。

  

  [④] 後秦涼州沙門竺佛念譯《菩薩璎珞本業經》卷下,《大正藏》第24卷,第1017頁下。

  

  [⑤] 後秦鸠摩羅什譯《佛說仁王般若波羅蜜經》卷上,《大正藏》第24卷,第827頁中。

  

  [⑥] 唐法藏《華嚴經探玄記》卷9,《大正藏》第35卷,第277下-278頁上。

  

  [⑦] 唐實叉難陀譯《華嚴經》卷52,《大正藏》第10卷,第278頁中。

  

  [⑧] 見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8〈菩薩十住品〉、唐譯《華嚴經》卷16〈十住品〉。

  

  [⑨] 見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11至卷12〈功德華聚菩薩十行品〉、唐譯《華嚴經》卷19至卷20〈十行品〉。

  

  [⑩] 參見東晉佛陀跋陀羅譯《華嚴經》卷14至卷22〈金剛藏菩薩十回向品〉、唐譯《華嚴經》卷23至卷33〈十回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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