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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佛教对生产作务态度的转变

  论中国佛教对生产作务态度的转变

  圣凯法师

  序论

  荷兰许理和先生曾经指出,佛教在中国并不是一种思想模式或哲学体系,而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高度纪律化的行为方式,它被认为能藉此解脱生死轮回,适合于封闭而独立的宗教组织即僧伽的成员信受奉行[1]。所以,出家僧尼被视为方外之士,远离世俗的尘劳,过着清净无为的生活。但是,僧尼毕竟仍生活在这个世间,仍然必须过着衣食住行的生活,所以从而也引出中国僧尼的经济问题。历来反对佛教的理由及“三武一宗”的废佛事件,其中经济问题则是非常主要的问题。

  从本世纪以来,国内外佛教界及学术界在中国佛教经济研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何兹全先生主编的《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谢重光先生《汉唐佛教社会史论》[2]、法国谢和耐先生《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3],日本友松圆谛先生《佛教经济思想》、中村元先生《宗教与社会伦理》、道端良秀先生《中国佛教与社会及其交涉》[4],都是这方面的巨著。

  几十年过去了,国内外学术界对佛教经济研究取得喜人的成果,为我们进一步探讨佛教经济,提供了十分丰富的资料。站在跨世纪的平台上,我想借助前贤的研究成果,主要对僧尼的生产作务问题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探讨,并且希望能对现代佛教寺院的经济管理有借鉴作用。

  垦地与佃客 按照印度佛教的传统,僧尼是属于不生产的消费阶层,经济生活全部依靠民众的布施,比丘以托钵乞食维生。佛教传到中国,随着佛教的发展,僧尼人数增多,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再加上度僧猥滥,造成僧尼总体素质低下,大量的僧尼已经成为社会问题。这样,当然会发生“废佛”的不幸事件。所以,中国佛教的祖师大德便以戒律精神为基点,制定符合中国社会特点的佛教制度,从而出现了清规。于是,僧尼便由不事生产变为重视生产作务,而且以“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为僧尼的生活准则。

  在律典中,明文规定比丘不得掘地,如《四分僧戒本》中说:“若比丘自手掘地、教人掘者,波逸提。”[5]《行事钞·随戒释相篇·掘地戒》说不掘地有三大好处:

  “多论(《萨婆多论》)不掘地坏生三益:一、不恼害众生故,二、止诽谤故,三、为大护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国王大臣役使比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不复役使,得令静缘修道、发智断惑,是名大护。”[6]

  由于不掘地有三种好处,所以僧人不能从事生产劳动。

  在东晋时代,罗什所译出的《佛遗教经》中说到,沙门禁止的诸种行为中,便有“安置田宅、一切种植、斩伐草木、垦土掘地”[7],所有田野园林生产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遗教经》在中国具有相当的权威,十分普及,唐太宗曾下令书写《遗教经》,以作为僧尼遵守的规范[8]。

  但是,托钵乞食的生活十分不安定,而依赖檀越布施也只能保持生活的最低水平并且具有很大的依附性,所以采取农耕自给自足的生产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时,由于农耕作务生产会杀害虫类的生命,犯不杀生戒,所以僧尼便不能亲自动手,而使用佃客,避免直接犯戒。从两晋至唐代,因时代和地区的不同,寺院中的劳动者有种种不同的情况。东晋南朝盛行白徒、养女,北朝盛行僧祇户、佛图户;隋唐则除了沿用前代的种种名称外,更多的以“净人”一名概指寺属依附劳动者[9]。

  南朝寺院的依附人口称为“白徒”,《南史》卷七十“郭祖深传”中说:

  “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10]

  大量“白徒”中一定会有一部分用于种田,而且“白徒”与“养女”不列入国家的户籍,显然是寺院的私属人口。

  “白徒”的“徒”应该指“门徒”或“徒弟”,如《释氏要览》卷上“弟子”条解释说:“即因学者以父兄事师,得称弟子。又云徒弟,谓门徒弟子,略之也。”[11]所以,“白”就是表示这种门徒还没有出家,不著缁衣,故称“白徒”。谢重光先生认为:门徒,特别是“白徒”,不一定要随师受业,主要是供师主役使。而且,他还指出南朝寺院的白徒主要是作为寺院的劳动人手被畜养于寺院的,白徒是寺院的私属,身份应与世俗的门生、义故差不多,接近于部曲、佃客等级[12]。但是笔者以为,白徒与世俗的部曲等有着根本区别,因为白徒是准备出家或具有一定佛教信仰的俗人。因为按照佛教的规定,弟子事师应该“敬养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13],“按摩身体,襞叠衣裳,或时扫拭房庭,观虫进水,片有所作,咸皆代为,斯则敬上之礼也。”[14]弟子侍奉师父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尊敬,这也是一般未出家者磨练身心的方法。

  南朝“养女”的性质,应与《魏书·释老志》所说:“僧尼多养亲识及他人奴婢子,年大私度为弟子”的情况相似[15],身份应与上述“白徒”相似。

  北朝则盛行僧祇户与佛图户,《魏书·释老志》记载北魏沙门统昙曜在奏置僧祇户粟时,还奏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及寺户遍于州镇矣。”[16]

  从中可以看出,昙曜奏置的“僧祇户”与“佛图户”在性质上有所不同[17]。

  僧祇户虽来自平齐户和“役同厮养”的军户等贱民,但“僧祇户不得别属一寺”,即不依附于特定寺院,他们的身份仍然属于国家贱民。“僧祇粟”的本意是“立课积粟”,即由僧祇户在乡输课,每户每年向国家的僧曹输粟六十斛,这样的输额与当时国家“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正课,以及屯民“岁责六十斛”,数额正好相同[18]。张弓先生认为“僧祇粟”的实质,是在寺院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用让渡部分赋课的方式扶持佛教[19]。而真正依附于寺院的人户是“佛图户”,同时又称为“寺户”,《魏书》说僧祇户“粟”与“寺户”“遍于州镇”,并不包括僧祇户;《佛祖统纪》卷三十八说到佛图户时,并加以注解:“佛图亦佛陀,此云觉者;言户者,佛寺之民户也。”[20]所以,从是否依附于寺院,可以看出僧祇户与佛图户的区别。北魏佛寺普遍配置的寺户,一部分来自重罪犯,一部分来自官奴,是将国家贱口转为寺院贱口。其中用于耕田种地的寺户,身份即等同于世俗佃客。

  同时,在晋唐时期寺院中还有另一种劳动者,是由百姓自动投附沦为寺领人户的。由于国家税收的提高,人民生活十分困难,有些便为了逃避租役而归依佛门,如《弘明集》卷十二《桓玄辅政欲沙汰众僧与僚属教》中说:

  “京师竞其奢淫,荣观纷于朝市……避役踵于百里,逋逃盈于寺庙。乃至一县数千,猥成屯落。”[21]

  但是,这些避罪逃租役而归附佛教的人,有的出家了,取得了僧尼的资格。如《旧唐书》卷一唐高祖武德九年(626)诏:

  “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22]

  但是,无论出家与否,既然都是以耕织为生,估贩为业,本质上都是劳动力。因为出家后成为沙弥,除了服侍师父以外,也常常参加农田劳动,如道安、法显在当沙弥时,都曾在寺院耕田种地[23]。

  谢重光先生认为上述种种名称的劳动者,除了沙弥以外,大体上都可以视作“净人”[24]。对于“净人”,宋代道诚的《释氏要览》卷下“净人”条中说:

  “由作净业,故名净人。若防护住处,名守园民……瓶沙王见大迦叶自踏泥修屋。王于后捕得五百贼人。王问:汝能供给比丘,当赦汝命。皆愿。王遂遣往祇园,充净人。谓为僧作净,免僧有过,故名净人。”[25]

  从上可以看出,净人的作用是“为僧作净,免僧有过”,又称“净业”,所以寺属人户才被称为“净人”;但是防护住处,不属于“为僧作净”的范围,称为“守园民”。净人的来源之一,是世俗人士的施舍,而且并非一般平民,是被捕的贼人,说明净人的身份极其低下。

  净人的出现来自于比丘持戒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因为比丘不得自捉、自畜“不净物”,如《行事钞》卷中二《净残篇·畜宝戒》:

  “宝是八不净财……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繁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毡褥釜镬,八、像金饰床及诸重物。”[26]

  比丘的“不净物”范围十分广泛,但是现实的生活并不能离开这些东西,所以便必须由另外一些人来从事各种事务,从而使僧人能够清净持戒,便是“为僧作净”。净人正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产物。

  我国寺院之有净人,始见于晋代。其中,有些寺院拥有相当数量的净人,如长安清禅寺隋末唐初“寺足净人”[27],长安西明寺一次就获得唐高宗赐予的“净人百房”[28]。那么,晋唐时期实际生活中净人发挥了什么作用呢?我们从《续高僧传》卷二十二“道亮传”可以看出:

  “释道亮,姓赵氏,赵州栾城人。十五厌于世网,投州界莎坦禅坊备禅师出家焉……乃令往飞龙山诵经为业。山侣三十,并是禅踪,素少净人,惟亮一已。既当下位,众务同臻。日别自课,舂五斗粟,将及六载,一时不懈。徒跣三年,六时随众。屡蒙放遣,素心不从,积至七年,苦劝方遂。”[29]

  从上述可以看出,净人在寺中解斋、舂米,为僧众益食、行堂等,符合经律中关于净人作务的要求。所以,从晋至唐寺院的净人,作用是“为僧作净”、“供给比丘”,役作内容是那些经、律认为是“下业”、“不净业”的种种事务。

  除了请人从事农业种植以外,晋唐时期的僧人也自己亲自农耕。无论南方或北方,在经济中心区以外,都有许多未垦的土地山林,所以僧人可以自己开荒耕种。如北魏平阳郡(今山西临汾)武阳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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