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生死的探索与生命的尊严——佛教生死学序说▪P3

  ..续本文上一页,这就和谋杀截然不同,自杀首先是自己的行为意图;二、死亡的方法是由当事人自己导致的,而不是被迫作出决定。

  自杀最主要的心理来源是忧郁症。一个有着忧郁症的人很容易走向自杀。弗洛依德指出人有两种本能:生与死。为什么死也是人类的本能呢?我最初读弗洛依德“精神分析学”时很难理解,后来在佛法中有所感悟。佛法强调烦恼有一种形态——存在与否定,三界即是三种爱:欲界是“欲爱”;色界是“有爱”,即是自体爱,这是业力和烦恼的过程;无色界即是“无有爱”,即是否定自我的爱。生命会因爱而热恋,也会因爱而讨厌,厌恶亦是爱的变相。老子说:“吾之大患,为吾有身”仍为爱的变相。所以,忧郁症是属于烦恼的否定形态。人随时都存在着这种否定形态,为什么人会有出离生死的意愿?就是因为人对生命的否定。

  忧郁症在心理学的表现,首先是对于失去所依赖和所爱的对象的担心,这种担心会慢慢地被转向自身的敌意,终于转为自责甚至自杀意念。忧郁症一开始就是人的“部分自杀”,即个人在不知不觉中慢慢地毁灭自己。在这种意义上说,自杀是每个人生命过程中都存在的现象。

  人在未获得解脱之前,心理问题是无所不在的。在面临重大挫折和失败的人中,忧郁症很常见。自杀涉及到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观和心理满足度,一、自杀者对于自己常有负法看法——通常他们都会感到自己很无能、没有价值,觉得自己无论怎样做都是失败,不断反复想打击,想着自己那不愉快的经历,然后就会自责、内疚、自我贬低等。二、周围支持系统的无能为力,朋友、亲人是每个人生活和心理的支持系统,当感觉到这些支持系统对自己毫无作用,就应该产生警惕:并不是这些支持系统真的没有作用,而是自己的心理出现了问题。三、对未来生命的断灭见:一种是觉得自己的死亡对自己是种解脱,第二种是认为自己的死亡对别人是种解脱。

  但是,自杀真的是一种解脱吗?其实,自杀时意识非常清楚、敏锐。人在死亡面前存在着强烈的“自体爱”和“后有爱”,这两种本能会强烈地抗拒死亡,这是死亡最大的痛苦。《瑜伽师地论》提到死亡的痛苦有五种:“一、离别所爱盛财宝故,二、离别所爱盛朋友故,三、离别所爱盛眷属故,四、离别所爱盛自身故,五、于命终时备受种种极重忧苦故。”所以,对于一个自杀者来说,自杀那一刹那所有痛苦将现前。如果考虑到这些痛苦,自杀者一定要放弃自杀的行为,因为自杀对他而言不会是一种解脱。

  在大学生中加强生命教育是至关重要的,教育年轻人正确对待爱情、死亡、自杀、堕胎等现实问题。

  2、佛教涉及的自杀现象

  佛教是明确反对自杀的,但是在印度或中国佛教史上都出现过自杀的案例。在广律中记载了许多不同类型的自杀情形,其中大部分是是宗教性自杀。自杀的原因如下:一、修习不净观,从而对身体产生厌离心,于是出现自杀的现象,所有不杀生戒律都包括了不允许修不净观者自杀;二、教难,当佛教遇到法难时出现的殉教现象;三、在佛陀灭度之前,如舍利弗、目犍连、大爱道比丘尼听说佛将入涅槃而先灭度;四、为众生除罪而自杀,即把身体供养给众生。

  宗教性自杀的出现,是修道者在修行过程中的一些特殊心理。一、解除自身的惭愧和痛苦,这主要来自于修不净观,对身体感到耻辱和痛苦,于是愿意自杀。二、解除照顾者的苦痛,如果一位老比丘长期处于病中,虽然僧团一直安排年轻比丘照顾他,老比丘常常觉得自己是僧团或年轻比丘的负担。三、求真我不死,一些修道者希望通过身体的死亡从而获得精神的真实不死。

  原始佛教圣典中记载了僧团内部大量的自杀现象,一些自杀事件被佛陀默许。《杂阿含经》记载阐陀比丘身患重病,无法忍受病痛之苦,故欲举刀自尽。舍利弗和摩诃拘絺前来劝阻,于是三人间就有了对答。舍利弗问阐陀:是否认可无常苦空的真理?阐陀说:对这些真理毫无怀疑。舍利弗又问:死亡是一种解脱还是痛苦?阐陀说:死亡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他能够接受死亡。在这样的问答之后,阐陀就自杀了。阐陀自杀后,舍利弗向佛陀报告,并且向佛陀请问:阐陀死后应该到何趣受生,怎样受生?佛陀不但不以阐陀自杀为过,而且说他已经能够解脱生死,自杀舍身能够令余身不相续。当时判断自杀的标准,是以自杀者本身死前的心境和死后的去向来决定。可见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自杀已因现实情况而被容许。

  跋迦梨与阐陀的故事大同小异,其不同是在跋迦梨自杀前想见佛陀最后一面。于是,佛陀到他住的“金师精舍”。佛陀并没有劝阻他,而只问他是否已了解万法无常苦空的道理。跋迦梨向佛陀报告,自己对无常苦空之理已经确实了解,无有疑义。于是,佛陀便为他说法,如果能够对于身体无有贪著,无有欲望,便是善终。

  跋迦梨和阐陀的故事,都说明了临终关怀的重要性。同时,通过无常、苦、空等法义的对答,确认修道者是否已经去除了心中的“余习”,如果仍然有“过咎”或“焦虑”,则表示心识不安而未解脱,仍然堕落于业感轮回。所以,通过对答可以确认修道者的境界,只有证悟了真理,自杀者才能平静地接受死亡。这两个故事预示着如果能够体悟诸法无常、无我,佛陀是允许一些老比丘自杀,但是他们没有自杀的烦恼和痛苦,所以是“善终”,后世果报亦是善的,所以跋迦梨自刎后,佛陀也同样为他说“第一记”。

  同时,佛典中亦记载了“自杀未遂”的事件,如《长老尼歌》中提到无垢比丘尼经过七年的苦修,却不能在道业上有所突破,在极为沮丧气馁之下,她准备投环上吊。就在上吊的剎那,因为她全神灌注于精神解脱的渴望中,豁然证入阿罗汉果,此时绳索从她的脖子落下。

  在修道过程中,一些修道者在获得正果后,担心退失或急于证入无余涅槃,不受后果而采取自杀行为。一些净土修行者也会因急欲往生而自杀。如唐代的善导大师,《续高僧传》中记载他对西方极乐净土的渴望而从柳树上跳下自杀。《虚云老和尚全集》记载民国年间,老和尚有弟子“具行禅人”,在某日午参后,到后殿念佛自焚。焚后,身上的鞋等物品已经烧成烬,却竟然仍“身形如生”,端坐不倒,人见此奇异事,便通知当时的(云南)总督唐济尧,“唐率全家观看,巍然不动。近至身前。取引罄,忽尔全身倒下。成一堆骨灰。众感大生信心”。

  在信仰力量的驱动下,大乘佛教出现了烧身供养佛及舍利者,称“为舍身供养”、“烧身供养”,这是布施行中之最尊、最上者。如《法华经》卷六《药王菩萨本事品》中所说:“我虽以神力供养于佛,不如以身供养,即服诸香、旃檀、薰陆、兜楼婆、毕力迦、沉水、胶香,又饮瞻卜诸华香油,满千二百岁已,香油涂身,于日月净明德佛前,以天宝衣而自缠身,灌诸香油,以神通力愿,而自然(燃)身,光明遍照八十亿恒河沙世界。其中诸佛同时赞言:……善男子,是名第一之施,于诸施中最尊最上。……勤行大精进,舍所爱之身,供养于世尊,为求无上慧。”除了《法华经》药王菩萨的事迹成为燃身供养的效依据之外,大乘菩萨戒中也有明言鼓励这种做法。《梵网经》:“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论,应如法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饥虎狼师子一切饥鬼,悉应舍身手足而供养之……若不如是,犯轻垢罪。”

  中国禅宗的祖师们,已经证得生死自在,能够自由地选择死亡方式。他们通过对佛法的真实了解,于是对生命便有正确的认识,便能勘破生死的阴霾,穿越时空的限隔,对生死都能坦然面对,无所畏惧的话,那么,死亡自然会成为一件美好的事,他们对生命的超脱是任何名人都难以媲美。

  如宋朝的德普禅师,十分洒脱地遗世。有一天,他把徒弟都召集到跟前来,吩咐大家说:“我就要去了,在知道死了你们如何祭拜我,也不知道我有没有空来吃,与其到时师徒悬念,不如趁现在还活着的时候,大家先来祭拜一下吧!”弟子们虽然觉得奇怪,却也不敢有违师命,于是大家欢欢喜喜地聚在一起祭拜了一番,谁知道第二天一大早,德普禅师就真的去世了。象这种先祭后死的方式虽然很奇怪,却也不失幽默!

  古灵神赞禅师向弟子说:“你们知不知道什么叫做“无声三昧”?”弟子们答不知道,神赞禅师把嘴巴紧紧一闭就死了。

  象这些禅师、居士在人生的最后时刻,轻松潇洒,又幽默自由,是快活自在的,是诗情画意的;他们用各式各样舒舒服服的姿态通过死亡,站着、坐着、躺卧、倒立、跪化、说偈而死……由于他们具有勘破生死的智慧,才能这样了无挂碍地撒手而去。这种生死自在的死亡,对于现代的自杀者来说,也是一种警策和榜样的作用。

  3、佛教反对自杀的理由

  在不杀生戒中,自杀与杀他是同样的罪。佛教反对自杀的理由,是基于“贪、嗔、痴”三毒。第一、自杀涉及到自我与贪,自杀的动机即使与宗教有关,如厌离身体、急于升天,或厌世间苦而兴起对离苦乐境的不当贪求,所以“有贪欲之咎”。有“贪”也就意味着无法解脱。从佛教的自觉觉他的精神来说,在救渡众生过程中,与其选择自杀,不如布施一切并努力为众生服务,这样才能转化贪心。

  第二,与“嗔”有关。自杀中如果夹杂了自暴自弃的动机,这是一种对于自然生命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的行为也违背了不杀生戒。所以,在佛教中自杀犯“波罗夷罪”,这种罪是最重的一种罪,属于断头罪,不通忏悔,即无法通过忏悔消除罪业。

  第三,就是“苦”与“痴”。自杀源于痛苦,而痛苦就来自于无明。不明白生命的起源,不明白自杀的痛苦,这些都是愚痴的表现。我们知道,佛法所讲的苦不是单指悲伤中的苦痛,而是指一种现实的逼迫。所以苦是一种现实,不是一种答案。我们生命所追求的都是苦,因为当追求到的时候答案又变成了现实。所以,选择自杀就是因为还不了解世间苦的现实。

  第四,自杀是障道的因缘。身体虽然是“臭皮囊”,但是却有“藉假修真”的作用,是修道的增上缘。如果采取了自杀行为,自然无法成就道业。

  第五,“罪性虽空,缘起是实”。罪从本性来说是空的,但它有因有缘,符合缘起法。因缘之中就存在因果的报应,所以“罪性虽空”的空不是指没有业力,也不是指没有罪,更不是指没有这个现实,而是说在罪和现实之中没有不变的本性,它是一个无常法。因此,对于自杀的问题,我们虽然知道其“罪性虽空”,但也要知道“缘起是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好好地面对自己的生命。

  

刊于《佛教观察》总第八期,2010年1月

  

《生死的探索与生命的尊严——佛教生死学序说》全文阅读结束。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