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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P2

  ..续本文上一页教,将行蕴更加广义地解释,巴利佛教将原始佛教的说法略加扩展,主张行蕴是除受、想之外的精神作用(亦即心所法);根据说一切有部等,行蕴不只包括与心相应的心所法(心相应行),也包括心不相应行。心相应行是指属于精神作用者,如:作意(唤起注意之作用)、念(忆念记忆作用)、定(精神统一作用)、慧(智能作用)、信(信仰作用)等,因具有驱使这些作用生起的力量,故被称为行。

  同样地,心不相应行也具有不属于物质或精神的,使物质精神生灭的力量之义,故被称为行。例如,使得到东西之力量的“得”,使不得圣道之力量的“非得”、使现象生、住、异、灭之力量的“生”、“住”、“异”、“灭”等。无论是俱舍学中的十四心不相应行,或者唯识学中的二十四心不相应行,皆属之;但是巴利佛教未并设立心不相应行。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五蕴中的行蕴,包含了受、想、识以外的一切心理作用,因此,与心理作用无关的心不相应行,既不包含在行蕴中,也不包含在五蕴中,而是包含在十二处、十八界中的法处、法界。尤其是行蕴的行,范围仅次于包含五蕴等现象的诸行无常之行。由于行蕴的行具有驱动心的力量,所以可说与作为单纯现象的行不同,而与业的性格类似。

  第三、十二缘起的行,如通常所说,几乎与业同义。但是就业而言,不论是精神的(意业)、言语的(语业)、身体的(身业),不只是(1)最初的经验(现行),[165](2)在对应其经验而感得结果之间,以某种形式而存续为业力者,也被视为业;虽然缘起支的行是指包含了(1)(2)这两者的业,它不只是行为的现在经验,也包含了此经验被保持为业力者,而且甚至以后者的意义更为重要。行(sa

  skāra)英译为disposition(性格、倾向、意向)即此意义,在佛教以外,也多半将之解释为习惯力或性格。十二缘起的有支,被视为等同行支,认为有支也有业力的习惯力之意。

  最后,就考察sa

  sk

  ta(有为)的否定─asa

  sk

  ta(无为)一词。此词在原始佛教中,被用作amata(梵am

  ta,不死、甘露),即涅槃(nibbāna,nirvā

  a)的同义语。此是超越业报轮回,善恶业或果报所不及的状态。但是,部派佛教的阿毗达磨,将无为解释为不生不灭的无变化者,所谓存在论的意义,这包括了空间(虚空)、缺缘之不生状态(非择灭)、真理,即三无为、六无为、七无为、九无为等说。也就是,被认为没有生灭变化的一切法,称为无为。但是,这并非佛教原本的立场,佛教绝不是存在论证性地、谈论事物的有、无之理论。超越业报或生死的无为,其本来的意思绝非客观性存在论证性的脱离生死轮回;而是虽然存在于生死的世界,但是既不住生死,亦不住涅槃,无执着、无碍自在的境地,这才是无为。

  二、现在经验的作用分类

  本节不只考察善恶业强力的行为,也希望进一步广泛考察身语意的一切作用。[166]在此意义之下的作用,在表现为现在经验的情况中,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第一、善恶业;第二、与善恶无关,但是在其他方面会留下强烈印象的行动;第三、几乎不留下印象的轻微作用。

  对于业的考察,虽然考察前列第一项已十分足够,但是为了作为参考之故,今仍将其余两项一并考察。首先,第一、善恶业,其现在经验并不会就此终止,业的余势力会以某种形式保存着,最后必定感得果报。也就是,善恶业会留下其业力,带来果报。第二、留下强烈印象的行动,是指与善恶无关的,记忆或技术的学习训练等。从善恶的观点来看,这些都是属于无记(不善不恶),因此,虽然不受果报,但是其经验会以某种形式被保持而残存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认识或思惟的经验每次会留下记忆;技术的学习或行动的反覆练习,也会逐渐累积而成为熟练或者形成习惯,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根据说一切有部等,在现在经验的烦恼作用中,有属于此类者。此烦恼被称为“有覆无记”,虽然它在未来并不会带来苦乐之果,但是仍会妨碍圣道,其经验并不会就此消灭,会以所谓“随眠”(anu

  aya)的潜在力继续保存下去。

  第三、轻微的作用,是指其作用经验消灭之后,并不会留下余势力,也不会感果。在属于这类的作用当中,我想可大致分为二种:一、不经意识的反射运动或本能作用,二、藉由训练熟悉,而在无意识中即能做到的熟练作用。在巴利佛教中,二者皆称为kiriyā。施设kiriyā(唯作)的用语以说明第三轻微之心作用者,只有巴利上座部而已,其余部派或大乘并未见及。所谓kiriyā,被解释成 kara

  a-matta(只有作用),译为“唯作”。唯作包括了属于认识作用之一部分的反射运动,以及阿罗汉超越善恶,游戏于三界世间的无碍自在之作用。这点待后说明。

  [167]总之,若将我们日常经验依其性质及强弱程度作区分,可分为前述三种。其次,若将这些现在经验,依其要素作分析,则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动机目的,(二)手段,(三)结果。完整的善恶业即完全包含此三阶段之要素,但是也可能只有动机目的,而手段不完全而未达结果;或者无动机目的,而是采用手段而造成重大的结果;或者动机目的、手段二者皆轻微或不完全等种种的经验。因此,以下就将这三要素分别作考察。

  (一)动机目的,是指最狭义的业─思,也就是善恶之意志,用佛教的术语,称之为思业。若此意志要成立为完整的意志,必须有三项条件:(1)意识性的,(2)有自由意志,(3)善恶价值意识的良心健在。这些在现今的伦理学也是如此说,若三项中缺其中一项,就不能视为完整的思业。因此,诸如:(1)无意识性的行为,例如反射运动或纯粹本能﹝*的动作﹞,于此不能成立善恶业;或者(2)不是出于自由意志,而是为他人所强制或胁迫而做的情况,也不能成为真正的善恶业。因为并没有自己想做的意志存在之故。

  其次,(3)没有判断善恶的能力,良心不是十分发达者,例如:精神薄弱者、未成年者,或者其他的动物等等,他们所做的行为不能视为真正的善恶业。所以,未成年者的犯罪不能强烈处以刑罚。佛教也重视行为动机目的之有无,认为在身语意三业之中,意业最为重要,也是这个原因。在律藏的戒律规定中,犯罪行为不受罚则之条件,列举了狂心、乱心、病坏心、最初所作等,表示其动机目的不完整。前述所谓“最初所作”,是指制戒以前所做的行为,因为没有意识到它是罪,所以不受处罚。

  (二)手段、(三)结果,前述行为的第一要素─动机目的即使完整,其实际行为也未必完备。若在意志之后,正确地采取适当的手段方法,则必定成功。纵使意志完全,但是手段方法有误或者不完全,仍然是未达结果。因此,[168]行为最后成功与否,比起动机目的,或许可说手段或结果更为重要。相对于佛教重视动机之意志,耆那教或摩伽梨拘舍梨(*Makkhali-Gosāla,六师外道之一,宿命论之自然论者)等主张意业为半业,身语业为全业,他们认为手段或结果比动机目的更为重要。善恶业若要完整,除了动机目的须具备三个条件之外,也必须藉由适当的手段,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佛教称动机目的为“思业”(意业),相对于此,称手段或结果为“思已业”(身语业)。

  在本节最初所列举的三种现在经验的种类之中,第一、善恶业,是动机目的、手段及结果皆完备;第二、强烈的无记作用,是指动机目的不完全,尤其是不具善恶的价值,但是其手段因适当而得到相对应的结果之情况;第三、轻微的作用,是指动机、手段皆不完全或皆无,其结果几乎不能得到的情况。

  由以上各点来看,可知善恶业最受重视,是由于它必定完全具备动机、手段、结果之故。但是,在此仍须注意一点,也有人认为,不太具有意志的习惯性行动,反而比强烈的意志所造的善恶业,更有价值、更为重要。例如,下定决心与努力而最初犯下杀人的情况,与有多次杀人经验,不需强烈意志而不经意就杀人的情况,二者谁的罪重?结果是无意识性的重犯,会比以强烈意志而最初犯罪者,求处较重的刑罚。

  同样地,善行也是如此,非常努力而行善的情况,与善行已成习惯力,没有行善的想法,而自然地行善的情况,若从重视意志的角度来看,似乎是以最初的善行为殊胜;但是实际上,连善行的意志也没有,依无我的无分别智而行善,可说反而更为殊胜。如此,在善或恶方面,培养成善的习惯,改掉坏的习惯之习惯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而此习惯力是由于最初的出发点─善恶意志,以及其努力而逐渐形成。[169]烂醉中无意识性地作恶,仍不可被饶赦而必须处以刑罚,这是由于重视平日的习惯力,其习惯是由最初强烈的意志所养成的之故。

  其次,佛教将现在经验作为宗教道德上价值评价的标准,而成立善、恶、无记三性。但是,评价基准之内容在各部派学派之间多少有些不同。例如,说一切有部等,其区分如下表所示:

  比较巴利说与有部说之相异处,巴利的不善并未将烦恼区别出来,认为烦恼皆是不善,此唯存在于欲界,并未如有部等,有说色界、无色界之烦恼。关于烦恼论,巴利佛教并不像有部等的详细。其次,巴利中将无记区分为异熟(vipāka)与唯作(kiriyā),[170]二者又皆有“有因”与“无因”之分。所谓“有因”,是指具有善净或不善之根者。“无因”是指完全没有这些根的纯粹无记。其中,“异熟”是过去善恶业的果报,“无因异熟”相当于有部的无覆无记,是指前五识及其他的认识关系。“有因异熟”包括有漏及无漏,“有漏”是三界中善趣恶趣的诸众生之基础心等─相当于唯识学的阿赖耶识。“无漏异熟”是指得到四圣道结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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