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水野弘元
一、与业有关之原语
[159]除了“业”(karman)这个原语及其概念之外,在佛教的教理或概念中,对佛教徒本身而言,似乎也有不少是十分暧昧而笼统的。对佛教以外的一般人而言,有许多令他们无法理解、十分特殊的佛教用语。因此,佛教若不能让这些佛教用语与近代的一般用语有所关连,以一般用语来表现佛教的教理学的话,佛教理论就没有普及的希望。
虽然如此,佛教教理或概念中,仍有不少无法改成世间的一般用语,一般用语只能表现它一部分的意义,无法完全表现全面而具体的意义。这是由于佛教的教理学说,与西方的科学、哲学,或者近代日本的言语表现有所不同的缘故。在西方的学问中,不论是科学或哲学,用语的概念规定极为明确,很少有暧昧不清的情况。那是因为它是作为学问的性质,对于希望研究的事物,从某一个观点考察,将之抽象化,并从单方面来叙述之故;又由于其概念或组织体系,被十分明确化,因而能够容易理解之故。
[160]但是,以佛教为首的东方固有思想,很少从如此严密的学术立
场来考察。其采用的对象,并非用单纯的抽象概念来表现,而是希望将活生生的实践体验,如实地掌握、表现。所以,对于事物或状态,并不像纯粹学术,将它片面地抽象化,而是根据其﹝身心﹞活动,从多方面、立体性论述体验。因此,即使是同一用语,也未必有固定的概念,必须依据时间、地点来理解。例如:从有、无或空的用语即可明白这种情况。它是随着领受者的心境(主观),以及所处的状况(客观)等种种情形来理解和解释。随着部派的不同、时代的变迁,同一用语也会有不同的意义,不仅如此,即使是同一人在同一着述中,也会将同一用语用于世俗或第一义等种种含义,因此,同一用语从表面上看起来,甚至会有令人感到完全相反或矛盾的情况。这是佛教教理或用语概念难以理解的一大原因。但是,我们仍须克服此困难,试着将佛教加以解说,平易地表现,尽可能让一般人理解。
以上的前言有些过长,不过,关于业的用语及其概念,即有如前所述的情况。第一,业的原语karman(巴kamma),其意不只限于佛教的业之意义,而且即使是佛教业的概念,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大乘佛教也有所不同,部派佛教的各部派之间也有异说。又,印度佛教之意义的业,与中国、日本佛教意义的业,其意义内容亦未必相同。甚至也有用karman一语以外的原语来表现业的意义,或者含有与其有密切关系的意义。在弥曼差派1,是用相当于业的"apūrva"一语表现。胜论派则以ad
ta、dharma、adharma等语表现业的概念。佛教中的无表(avij
apti)、种子(bīja)等词也是业的一部分,或者与之有密切的关系。由此可知业一语及其概念极为复杂。
[161]本节拟对与业相关连,并从karman同语根的kr(作、为、行)所形成的原语,略做考察。包括:karman、kriyā(巴kiriyā)、k
tya(巴kicca)、kara
a,kāra
a,kārya(巴kāriya)、kart
(巴kartar)、kāraka、sa
skāra(巴sa
khāra)、sa
sk
ta(巴sa
khata)、asa
sk
ta(巴asa
khata)等语。关于表示行为之语,另外还有从car(行、实行)之语根所形成的cara
a、carya(巴cariya)、carita等语。 cara
a是如来十号vidyā-cara
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这是实践之意。carya是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实践修行之意。 carita是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状、经历之意。这些都有实践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关系的业之意义,因此,与业之意义有关之语,从car所造者为少,从k
之语根所造者为多。
首先,关于karman一语,所谓“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语之用法并未只局于业的意思,而是也被用于广泛的意思。根据《大毗婆沙论》卷113所叙,karman有三义:(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别果。
(一)“作用”:是指与善恶或道德宗教无关的,普通的作用而言。例如,用于胜论派的六句义中的业句义、数论派的五业根(五作根)等等。所谓“业句义”,即取、舍、屈、伸、行五作用,此相当于佛教中的行、住、坐、卧四威仪,佛教将这些归属为与业或报完全无关的无覆无记(纯粹的无记)。数论派的五业根之业亦同前,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发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为等,这是与佛教无关的、单纯的作用而已。
(二)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谓的“羯磨”,即戒律的仪式作法。这是因为将出家受戒、布萨、雨安居等仪式作法称为karma(羯磨)之故。在佛教之前,其它宗教亦使用此概念。婆罗门教称祀神的祭式为karman。研究哲学的奥义书,及继承此学的吠檀多派,[162]被称为j
āna-īmā
sā,其文献被称为j
āna-kā
a;相对于此,研究祭式的婆罗门教,及继承此学的弥曼差派则被称为karma-mīmā
sā,其文献被称为karma-kā
ā,此情况之下的karma即是持法式。又婆罗门教的修行法中,所依据的宗教信仰称为bhakti-yoga、哲学理论称为j
āna-yoga,所依据的祭祀、苦行、戒律、布施等实践称为karma-yoga,此时的karma也有法式作法之意。所以,karman一语的特殊用法,可能是起源于此祭式仪礼的作法意义,也就是说,业的意义是后来才有的。
但是,无论是作法的意义,或者业的意义,karman皆非只有单纯的作用之意,而似乎还包括一种具体的力量之意。因为藉由祭式,其行为并未消灭,在得到其果报之前,祭式的功德仍会以一种力量的形式而继续存在着。此藉由祭式所产生的力量,弥曼差派称为apūrva,如前所述,此是业的同义语。这是因为作为原动力的karman(祭式),被认为具有功德力之故。而佛教作为戒律仪式的karman(羯磨)也被认为具有如此的力量。例如,藉由受戒的仪式,于受戒者产生了所谓“戒体”的潜在力(无表),成为防非止恶的力量。
(三)分别果:也就是由善恶而感得果报的业,会有令得果报的一种力量,这是不待多说的。如此,karman的第二、第三用例,不只是作用,也有一种具体的力量之意,这是由于karman一语本身就有“拥有力量”之意。可能因为karman的man有“拥有”之义,表示具体力量之拥有者之意的缘故。又例如,ātman,brahman, dharman, marman等,有接尾词man的其他语词也可做同样的说明,ātman不只是呼吸,而且是呼吸力、职掌呼吸的生命力。brahman不只是抽象的文、祈祷,也有具力、祈祷力、圣力的强力具体者之意。又dharman也不只是抽象的规律法则之法,同时具有规制现象,令之运转的力量。即所谓“法是任持自性或轨生物解”,[163]此乃由于法是任持自性的力量(自体任持),使物的理解产生的轨则力(轨生物解)之故。marman(末魔、死穴)也有具左右死亡的力量之意。
总之,karman是有具体力的行为,可将它看成是指业能感果的具体力。karman一语与从car语根所产生,只有行为、实践之意的cara
a、carya、carita等语的不同处即在这里。
其次,kriyā(作用)、kara
a(作用或作具)、k
tya(所作、义务)、kara
a(原因)、kārya(结果)、kart
、kāraka(作者)等语,也有可考察之处。尤其是kriyā(巴kiriyā),巴利佛教称为“唯作”,具有与业的问题有关的重要意义,但是前面所列举的这些语词,并没有多种含义,其语义十分清楚,所以在此省略对此之说明。
与业关系密切,且具有多种含义之语是sa
skāra(巴sa
khāra)。众所周知,此语在中国被翻译为“行”。但是,此语也与karman一语相似,大致有三种用法。第一、诸行无常的行,第二、作为五蕴之一的行蕴的行,第三、十二缘起支第二项的行。
首先,诸行无常的行,是sa
skāra的最广义者。它与sa
sk
ta(有为)一样,是指包含物质、精神的现象世界,亦即由种种条件、原因所组合成的现象界。但是,我认为sa
skāra(共同合成者)的本来意思,并不是指由条件、原因所组合成的结果,而是指促使条件、原因合成的力量。这也是五蕴中的行蕴、十二缘起的行支中的行的意义,如同业的情况,仍然含有具体力量之意。
第二、行蕴的行,其意义内容在原始佛教与部派佛教多少有些变化,部派佛教中,各部派间的意见亦有所不同。首先,在原始佛教中,行蕴被说明为最狭义的思(cetanā善恶的意志),不过,因为此思是被叙述为行蕴的代表,所以实际上,也包括了其他的心理作用。[164]本来五蕴是指由肉体精神所组成的我之个体,以及由物质精神所组成的内外现象界;五蕴中的色蕴是肉体或物质,受蕴是苦乐等感受作用,想蕴是表象或概念的作用,识蕴是认识判断的作用或认识主体,行蕴是指除受、想、识三蕴之外的一切精神作用,思即是作为其代表。此思既是善恶意志,也是业的本质,可视之为业的同义语。因此,最狭义的行,亦即思,可看成与业相同。
但是,行蕴当然也包括其他的心理作用,尤其在后来的部派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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