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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

  有部、经部等对于心、心所的论争

  一、序说

  [263]心所法的发展是在初期佛教之后。在汉译阿含中,虽然有“心所”之名,但是那当然是后世的事情,在巴利圣典尼柯耶中,无法找到心所法之名。虽然其中常常出现与心所同一语词的cetasika,但是它并不是指“心所法”,而是形容词“心的”之意,与kāyika“身的”一起使用,例如:“比丘们啊!有二种乐:身乐与心乐。”(dve” māni bhikkhave sukhāni kāyika

   ca sukāhni cetasika

   ca sukhāni)1 。不过,能被后来的心所法所摄的诸法,在原始圣典中几乎都有提到。在为了组织整理此圣典诸教说而兴起的阿毗达磨中,首先产生了“心所法”的术语。由于心所法被附上阿毗达磨烦琐的形式,使得心所法所包含的内容被改变成和原始的意义不同。即使到现在,心所法的概念也很暧昧,各部派间从以前就有异说也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么,能被心所法所摄的概念究竟产生了什么变化呢?

  [264]属于后来的心所法的受、想、思等等,是各别的心理作用,是心的倾向。出自长阿含《释提桓因问经》2 的调戏(papa

  ca-sa

  ā-sankhā)→想(vitakka)→欲(chanda)→爱憎(piyāppiya

  )→贪嫉(macchariya

  )→怨结(issā)是各自独立的心理作用,这表示是一连串的心之流(连续过程)。又,五蕴说的受、想、行、识四蕴,囊括了各方面的精神作用:“受”是苦、乐等的感觉、感情作用;“想”是生起表象概念的作用;“行”是以意志作用等为中心的其余之心理作用;“识”是认识、判断作用,皆是各自独一的心理作用。

  但是,及至心所法的概念生起,心所法则摄属于与心不同的范畴。当把一切法分为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法、无为法时,在前述五蕴中,受、想等就属于心所法,识则属于心法。实际考察的话,感情或意志作用的受或思,和认识、判断作用的识之间,绝对无法看出有所谓像心所法和心法那样的质的差别。而且在有部等中,心法与心所法完全不同,此不合理之处即为经部所指出。以下就叙述其论争的始末。

  二、心、心所的发展

  首先必须了解的是,心所法是如何变成与心法完全不同。说到为何心所法会产生,是因为:第一、把心看成主体性的倾向兴起,于是把主体以外的属性乃至作用成立为心所法;第二、与之有关的经典,本身在禅定的说明等中,提到与作为心所法的心相应,而实际上也不得不认同是心所法的相应。导致此倾向的产生,最为明确的是确立心所法的阿毗达磨的诸门分别。

  承认有心的本体,这是最受释尊所激烈反对攻击的一点。因为我们的身体是由色、受、想、行、识五蕴所组成,[265]在这当中,根本不存在着名为“我”的本体或常住不变的实体。一切皆是空、无常、无我。受乃至识,都是时刻生灭变化的暂时性之心理作用,除去此心理作用,并非另外有心的本体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说明现实世界的苦﹝*谛﹞,或者苦之原因的集﹝*谛﹞,则成为讨论的问题。当问到我们的忧悲苦恼如何产生时,必然就会生起“产生论”的思想,也就是缘起观。无明、行、识等十二缘起诸支,就是表示是以心理活动为中心的众生惑、业、苦的开展状态。六识→六触→六想→六思→六爱等次第,或者前述《释提桓因问经》所说,也是缘起说的一种类型,在心理上观察烦恼产生的状态。当说到无止息地从过去世到今世、从今世到来世,因无明烦恼而造业,由业而受苦恼的轮回状态时,往往会考虑到作为轮回主体的某个东西。纵然无我、无常说是根本的出发点,缘起说也表示无我、无常,但是仍会考虑到能保持业、带来果报的东西。至少业本身也是轮回之法。从心理上看业的时候,并不能把心识作用看成是在外面。于是,缘起轮回之法即是心识。如此一来,心识就被认为是有体性的。甚至十二处、十八界说中,相对于眼、耳等五根的意根或六识等,也很容易被看成是整合性的“心”之统一体。

  在助长前述想法的经典中,也有将心识说成是近似有体性的。例如,谈到有嗔心(sadosacitta)、有寻有伺心(savitakka-savicāra)时,被认为有心的主体,拥有嗔或寻、伺。此思想最显着的例子是在说明禅定心的场合。从相当早的时代开始,即成为定型的四禅定说,例如说到初禅心具有喜、乐、寻、伺、心一境性的五支心理作用。认为在一个主体性的心中,同时生起多个心理作用的想法,可能是从这里产生的。对于一般的心做同样的观察,也会想到心的体以及心的作用(或者属性)的差别;而前者发展成心法,后者发展成[266]心所法。若从经典来看这种心、心所相应的思想发展后的状态,则提到禅定中有四支、五支,以及一般心理作用的相应,例如,巴利《杂阿含》3谓初禅除了前述五支之外,也有欲、想、作意,而巴利《中部》4甚至说初禅中有寻、伺、喜、乐、心一境性、触、受、想、思、心、欲、胜解、精进、念、舍、作意等十六法。虽然此经在汉译中没有相当的经典,可能是后代所作,但是,总之经过前述的过程,心、心所法说便发展了起来。

  对心、心所法发展助其一臂之力的是阿毗达磨的诸门分别。诸门分别的心、心所门,以及心相应不相应门,主要是与心、心所有关,将原始经典所出现的一切法,分别判定是归属于心所摄、或者是心所法、或者是与心相应;于是由此诸门分别,心、心所被区别成不同的两个东西,何者属于心所法,全部都分析得很清楚。阿毗达磨并进一步考察心与心所的相应,研究那些心与那几种心所相应,导致产生了所谓的“心所法”。

  三、心所法之意义及心、心所之关系

  “心所”(caitasika,cetasika)一词,如前所述,是从“心的”之形容词而来的,在成为“被心所有的、为心所有者”之名词后,就被称为“心所”。也就是,这“心所”之名称,已经设想到它的所有主─心之体了,所以,心所也应该被说成是所属于心体的“心的属性”。虽然普通称心所法为“心的作用”,但是如此的称呼是否无误,是值得再检讨的。在心所法产生前的原始意义中,受、想、思等是可以被称为心的作用的;但是,心所法概念产生后的心所法,如后面将会说到的,它本身并没有某些独立性,绝对无法单独作用,而且与心识是不同的东西。心的作用是在心、心所相应合体时才会产生,各别的心所法是没有能力﹝*单独作用﹞的。因此,不能将心所法称为“心的作用”,[267]所以对于“心所”这个名称,毋宁说成是“心的属性”会比较贴切。一般是用心相应法来定义心所法;所谓“心所”,是指相应于心者。而所谓的“相应”(sa

  prayoga,sampayoga),是指与心认识同一个的对象;与心同时起灭;与心拥有同一个所依(若心依于眼而起,则心所亦依于眼);与心具有同一个作用倾向等等。有部用五义平等、瑜伽系用四义平等、南方上座部也以大致类似的说法来叙述相应。5合乎此条件的心所法数目,有部列出四十六、瑜伽系举出五十一、南方上座部举出五十二,但是应该不只这么多。

  如此,心所法是与心相应之法,故绝对不能单独生起。不允许像初期佛教中,受→想→思→触等,单独的心所一连串相继生起。一个心若不至少与数种心所法相应,是不能生起的。例如:有部提到任何一种心必须与十种以上的心所法相应、瑜伽系谓五种以上、南方上座部谓七种以上的心所法相应。6 由此亦可知,受、想等之意义,是如何变得与佛教初期的意义不同了。

  如果心所法必须与心法相应而起,那么此二者的关系如何?又,二者有何异同?根据南方上座部的说法,是将心法视为集合心所法的总体;心所法是构成心法的成分、要素。如同由牛奶、食盐、姜、辣椒、香料等种种材料,作成汤汁或调味酱,同样地,以受、想、思、触等许多心所法为成分,而产生心法。7 不承认在心所法之外,另外有中心体的心法。因此,心所法被英译为“心的要素”(mental elements或factors of consciousness)。然而,究竟是

  单纯地集合数种心所法而成立心法?还是分析心法时,只是心所法呢?这二者都不是。例如,在善恶异熟的眼识乃至舌识中,虽然同样都只有与触、舍受、想、思、命根、定、作意等七心所相应,此等诸识虽然是由同样相同数目的心所法所构成的,但是绝不是同一个。眼识与耳识不同,善异熟的眼识与不善异熟的眼识不同。因此,并不是集合了心所法就能这样成为心法,或者分析了心法就只是心所法。[268]而且心法与心所法是不同的种类。在南方上座部,由五世纪的佛授(Buddha-datta)所创立的一切法之分类法,分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类,心与心所完全属于不同种类的范畴。8

  有部的心、心所之关系与此有若干不同。有部绝不把心所法看成是心的要素或成分,而是认为心是中心体,心所是附属物。心是心王─执行总体的作用,心所虽然也执行总体作用,但是,不如说它是以独特的个别作用为本分。9 心所在中心体─心王的周围,帮助心王完全实行全体的心作用。在此,心王、心所被清楚地区别开来。南方佛教因为不承认主体,所以不说除去心所之外,另有心法。然而在有部,心法与心所法是完全不同的东西。10

  但是,南方上座部或有部之说,果真是合理的吗?例如,在五蕴说中,受、想等蕴,被说成是心所法;和受、想等同样具有认识判断之心理作用的识蕴,就只有它被认为是心法,这是不合理的。如果承认全体一致之心的话,就必须把受、想、行、识合在一起。如果排除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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