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是永远不产生的未生法,这种说法看起来有点好笑。因为未来的这些不生之法,本来是不产生的,既然不生,有何必要用一个法挡住它?本来这个地方没有水,还要建一个水坝来挡着不存在的水,这不是非常可笑吗?但有部宗的说法即是如此,非抉择灭的作用是要挡着未来不可能产生的法,他们认为如果未来的法没有非抉择灭来挡住,那么未来因缘具足的时候,这个未来的法有可能会产生,而之所以这个未生法永远不能产生,就是因为有一个非抉择灭把它挡住了。上面所说的抉择灭,它的所断也即它要挡着的,完全是有漏法;非抉择灭所挡住的,有漏的未生法也可以,无漏的未生法也可以,只是两者所灭的方法有一点不同。
世亲论师并不承认三种无为法成实,但有部宗认为三无为法应该是成实的,他们引用了经中的一段话:“无论有为法亦可,无为法亦可,一切法中最胜者即是涅槃。”有部宗说如果无为法不存在,那么最殊胜的涅槃也不存在了,这是前所未有最下劣的语言。在这里,有部宗给不承认无为法实有的宗派找出了一个很大的过失:涅槃从得法的角度来讲是有为法,从本体来讲是无为法,实际上涅槃是包括在抉择灭中的,因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抉择之后,在自相续中获得了涅槃,如果无为法不是实有,则涅槃也成了不存在。对此,经部宗回答说:并不是说无为法不存在,无为法在名言中可以存在,但如汝宗所说的实体却并不存在。
丁二(广说有为法)分二:一、总义;二、论义。
戊一(总义)分三:一、八品之理;二、八品之联系;三、各品所说之内容。
己一、八品之理:
《俱舍论》前后的连贯性非常强,所以首先了解本论八品的结构、品名以及所讲的内容相当重要。有些论师将本论从所缘、道、果三个方面来分,其中,所缘分为尽所所缘和如所所缘,尽所所缘中包括第一分别根品和第二分别界品,如所所缘(指苦谛、集谛)包括第三分别世间品、第四分别业品、第五分别随眠品;道是指第六分别圣道品;果是第七分别智品;果(即智慧)的差别即第八分别定品。如上所述,从基、道、果的角度来分,基为前五品,道是第六品,果是第七品,果的差别是第八品。若按照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八品之理可按下表理解:
第一品 分别根
第二品 分别界
第三品 分别世间(何者染污)
第四品 分别业(何处染污)
第五品 分别随眠(如何染污)
第六品 分别圣道
第七品 分别智
第八品 分别定
己二、八品之联系:
1、为阐明对法有漏无漏的内容而宣说第一品。
2、为详细说明第一品中仅提到名字的根与有为法产生之理而说第二品。
3、为广说第二品提到的三界而宣说第三品。
4、为遮破三界之因非大自在等天神,说明三界由业所生而说第四品。
5、为说明业之等起为随眠烦恼而说第五品。
6、为阐明能断除烦恼之道而宣说第六品。
7、为分别宣说第六品提到的智慧而说第七品。
8、为细致阐述佛陀共不共功德中的共同功德而说第八品。
己三、各品所说之内容:
在每一个品名中都有“分别”,实际上它是观察和分析之义。根据每一品的论名就可了知每品所要宣讲的内容。
戊二(论义)分八:一、分别界品;二、分别根品;三、分别世间品;四、分别业品;五、分别随眠品;六、分别圣道品;七、分别智品;八、分别定品。
第一品 分别界
第一分别界品分三:一、有为法;二、别名;三、广说蕴界处。
甲一、有为法:
所有一切有为法,亦分色等之五蕴。
一切有为法也可分为色、受、想、行、识五蕴。
有为法,梵语“桑智达”,“桑”指聚集,“智”是所作,也即一切有为法是因缘所作的,无常的;藏语中,“有为法”的“有”是聚集之义,“为”是造,有为法即聚集而造的法。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不是因缘聚集所成,故称作无为法。
之所以说“色等之五蕴”,是因为此指不清净五蕴,五蕴包括有漏五蕴和无漏五蕴,其中有漏五蕴能含摄一切有为法;无漏五蕴包括智慧、等持……为了鉴别无漏五蕴,而说色等有漏五蕴。“亦”是指不仅前面的无为法可分三种,实际上有为法也有五种分类,即色,执著内外色法与我有关联;受,执为我所感;想,能安立名言而执著;行,即执著行善;识,大多数凡夫将心识执著为我。
不论藏传佛教还是汉传佛教,总有人觉得《俱舍论》是小乘法,不用学,但是《心经》中常说“五蕴皆空”,其中的“五蕴”是什么含义,可能也是没有几个人了知。作为一个修行人,这些最基本的概念应该明白,而且一个广闻博学、对佛法有信心的人,无论遇到任何法门,都会非常稳重细心地去学习,这样一来,他不论做任何事都会成功的。
甲二(别名)分二:一、有为法之别名;二、有漏法之别名。
乙一、有为法之别名:
彼等亦称时言依,以及出离与有基。
有为法也可以叫做时间、言依、出离以及有基。
有为法在佛经中有很多不同的法相和名称,比如“时间”,在世间将有为法称为时间的非常少,但口语和佛经的说法有很大差别,如在口语中说“我看到天空了”,但这在论典中是不承认的。时间称为有为法是论典中的说法,因为以前的有为法已过去、现在的正在流逝、未来的也将流逝,由于刹那刹那的迁移变化,所以一切有为法都必定是无常性。
“言依”(即言基),也即语言之根本。语言是有记的声音,分为直接名称和耽著内容两种,它的基础是直接名称,耽著内容是一切有为法。由于依靠具有意义的名称来宣说,所以将有为法叫做言基,比如喊一个人,喊的只是一个名称,真正要叫的则是这个人。名称只是一个能诠,真正的内容才是其所诠。
有人也许会想:无为法也是语言的对境,为何不将无为法称为“言依”呢?无为法虽是语言的对境,但一般用于论典中,比如“抉择灭”、“非抉择灭”,这些名词,世间人根本不了知其内涵,所以它不是语言的基础。
“出离”,人们依靠有为法从轮回中得到出离。忧愁痛苦是有为法,超离忧苦就到达有为法之边际。如道谛在获得无余涅槃时,一定要舍弃,就像船只,到岸之后,乘船之人会将它舍弃一样,获得涅槃时,道谛也一定要舍弃。
“有基”,有为法是因缘所构成的法要,“基”是因的意思,有基指具有因的缘故,一切有为法得以产生。
乙二、有漏法之别名:
如是有漏法亦称,近取之蕴及有诤,
痛苦及集与世间,见处以及三有也。
如同有为法有不同的名称,有漏法也可称为近取之蕴、有诤、痛苦、集、世间、见处以及三有。
有漏法的别名分别为七种:“近取之蕴”,有漏法作为因,可以使将来的痛苦和一切世间的本体现前。可以用草火的比喻来解释:草是草火的近取因,依靠草而燃烧出来的火焰,称为草火;同样,依靠有漏烦恼而成之蕴,称为近取之蕴。麦彭仁波切《俱舍论》的讲义中除用草火作比喻外,还说到从果的角度也可叫近取蕴,如有果和花的树,称为花果树,同理,从有漏法中产生蕴,而且将来还会不断产生,所以叫做近取蕴;从本体或作用的角度,亦可叫近取蕴,比如国王的下属,要依赖国王而存活,近取之蕴同样依赖有漏法,因此有漏法亦可称为近取之蕴。
“有诤”,有漏法以所缘与相应的方式增长烦恼,且此烦恼可损害自他,故说是诤。依靠有漏法,人们互相争执不息,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不断发生种种冲突,所以有漏法可称为有诤。
“痛苦”,有漏法是与三苦中的任何一种痛苦相连的法。五蕴中的受蕴有苦和乐两种,那么“乐”是不是变成痛苦呢?从感受来讲,它是一种乐,但无论何种感受皆属有漏法,而是有漏法则必定带来痛苦,且是刹那变化,所以应属行苦之中。《大圆满心性休息大车疏》中也讲到:有漏法是痛苦的来源、痛苦的依处、痛苦的本体。这个地方大乘与小乘有点不同,大乘认为:刹那变化的本性均属行苦。果仁巴大师在《入中论疏》中说:大乘宗许凡无常法皆为行苦,此理在空性论中也有宣说;小乘《俱舍论》则认为:凡行苦皆属无常,而无常不一定属于行苦。
“集”,即四谛中的集谛,它是产生痛苦的来源。大乘《俱舍论》认为集是业和烦恼,小乘《俱舍论》认为集是一切痛苦的因,也可称为无明。
“世间”,器情世间皆属有漏法,它是刹那坏灭并能被违品所毁。藏文中,依靠毁灭而产生的法叫世间,故是有漏法。
“见处”,依靠见解通过所缘的方式增长,即五种见依止于有漏法而使烦恼增长。
“三有”,生死接连不断流转的三界轮回也称为有漏法。
甲三(广说蕴界处)分三:一、蕴界处之自性;二、摄他法之理;三、界之分类。
乙一(蕴界处之自性)分五:一、真实宣说蕴界处;二、蕴界处各自含义及必要性;三、单独安立受想蕴之理由;四、蕴界处次第确定之理;五、二处决定之理。
丙一(真实宣说蕴界处)分四:一、色蕴之理;二、中间三蕴之理;三、识蕴之理;四、遣除实法之疑虑。
丁一(色蕴之理)分二:一、真实宣说色蕴;二、根境与界处之关联。
戊一(真实宣说色蕴)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己一、略说:
所谓之色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
所谓的色蕴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共十一种。
色蕴的法相,色法内部相互接触而产生不同的变化,并且是心识的对境,如矛可以刺,同样色蕴可以刺入,引申义即可以接触。大乘《俱舍论》中,色蕴有两个法相:一个是可作为接触的对境,一个是可用意识作观察。麦彭仁波切《智者入门》前面部分所讲与《俱舍论》相同,在其他地方所讲的则是大乘《俱舍论》的观点。
色蕴的事相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无表色。
《俱舍论》中的有些说法我们也不一定承认,世亲论师在颂词中也用了“传闻”、“传说”等字眼。但这其中的大多数观点,大乘中观还是不得不承认,比如五蕴,在唯识宗、中…
《俱舍论讲记 上》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