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境。若从外形上、表面上来看,眼识所缘的色境又可分为显色、形色及表色。显色就是青黄赤白等颜色,这是真实的,前五识之外的疏缘真实具有的。其次是形色,就是指色法存在的形状、形态,如长的、短的、方的、圆的等等。这是假的,因为色法的形状可以随便变化。最后是表色,这是特指通过有情色身躯体的运动所表现出来的动作,如屈、伸、行住、坐卧等等都是。这也是假的,因为同一个色身躯体,可以有很多种动作。
C2、声境,就是声识所缘的境界,这即是声音。声境(声音)又可分为三种,第一是好听的声音,就是可意声。第二是不好听的声音,即不可意声。第三,无所谓好听与不好听,即俱相违声。
C3、香境,gandhārthā,这是鼻识所缘的境界。这个“香”字就是指气味,所嗅气味使人感觉舒服的就是“好香”,使人恶心的,就是“恶香”,又如石块、土块等,所嗅气味无所谓好与坏,那么这就是“平等香”。
C4、味境,kasārthā,就是舌识所缘的境界。“味”就是味道,用“舌”所尝的味道。一般说来,不同的味道大致有如下六种,即酸、甜、苦、辣、咸、淡六个。
C5、触境,spras.t.avyārthā,这是身识所缘的境界。我们用身体去触及物质色法时所产生的滑、涩、轻、重、软、硬、暖、冷等感觉都是属于触境。就“触”来讲,它有两类,第一是能触,就是前面讲过的触心所与身根,这都是能触。第二是所触,这又分为二,一是能造四大种地水火风,一是所造触处。而这里所讲的“触境”是属于所触中的所造触处。
B3、法处所摄色
“摄”是包含统属的意思。此类法大致有五种,即极略色、迥极色、受所引色、遍计所起色及自在所生色。前四种都是假的,都不是属于真实的色法,不会被五根领纳收摄,这些都是在意识的影响下出现的虚假的色法,无有质碍义。色法义是虚假的,但这并不是说就凡夫的认识水平而言它没有、不存在,而是指这些法非色法而称色法,之所以称为色法,是因为这些法都是依附色法而有的。至于第五个“自在所生色”,它是真实色,是定果色。那些有殊胜禅定功夫的圣者,对于一切境色,能够通行无滞碍、没有时空的阻隔,有形的物质色法障碍不了他们的行动,由禅定力他可以随意转变境色。
下面再来简单讲一讲前四种色。
第一,极略色,我们在常识上,一般都认为物质世界应有一个最基本的、不可再分的微粒——极微,认为“极微”这个东西,尽量物质最小的尽头了。然而到底有没有这个不可再分的“极微”呢?唯识认为,这只是我们凡夫才有的认识而已,而实际上固定不变的最小的“极微”是不存在的,是没有的。
第二,迥极色,迥就是“远”的意思,这是指我们人类对整个物质宇宙,用意识来构设它,描述它,说它是一个什么样的形状,说整个宇宙天体应该是什么什么,但是,我们人类凡夫的认识是极有限度的,不可能完全了解整个宇宙,如果把部分当作全体,给整个宇宙作总的描述,或把相似当作真实,那么这样的物质宇宙是否是整个宇宙的本来面目,那还值得考虑,因此唯识上就把这种由意识构划出来的宇宙叫迥极色。这非是真实的色法,只是由我们的意识构划而成。
第三,受所引色,这指的是无表色,也就是“戒”,行为准则,这是以思心所的种子为体。其“受”是领受义,“引”是引发义,就是说这无表色乃是由领受教理、或通过受戒的种种仪式,由思心所的造作而形成种子于赖耶识中,在自己的头脑中一种无形的行动准则。而这个准则大致有两类作用,一是能引发可防护身语色,即能使身语色保持是善的;一是能引发不能防护身语色,就是可以使身语色变成不善。于是就把这样的无表色叫做受所引色。而“无表”,是指那思心所的种子,潜藏在心识中,无论是什么样的行为准则,若不表现在行为上,那就不能说它是善的、抑或是恶的,这就是“无表”的含义。
第四,遍计所起色,这是由散位独头意识所变起的一种影像色,意识发生错觉所变起的东西,就是遍计所起色。这种错觉影像很像很象色法,但实际上却没有色法本该有的作用、实用,其它如水中月、镜中像,都是属于遍计所起色。其中的“遍计”二字主要是指第六识散位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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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色法的内容也就如上面那些。下面我们再来对整个色法,从另一个角度来对它进行分类,就是从能否被肉眼所看见及是否有对碍来讲。所谓对碍,是指引事物所存在的空间位置,会障碍其它的事物同时处于这一空间位置。第一,就前五尘境来看,色尘境是有见有对,触尘境是无见无对,余三尘是无见有对。第二,就根而言,浮尘根是有见有对,净色根是无见有对。第三,就法处所摄色来讲,都是无见无对。
关于触尘,这里要特别提出来讲一讲,在《大正藏》卷三十、《瑜伽师地论》卷六十六中说,触尘境与其余四尘境不一样,它是一种“自类差别”,就是说在我们的身根所感觉到的同一个事物上,同时就有涩、重、硬、冷或滑、轻、暖、软等。而其余的四尘就不同,如色尘,是白的就不能是红的,是方的就不能是圆的,是坐就一定不会是伸,如味尘境,是甜的就不会是酸,声尘境、香尘境也是这样,是互相排斥的,《瑜伽师地论》叫做“异类差别”,就是说,酸与甜、方与圆、红与白等等,只能出现在不同的事物上,不能出现在同一事物上。
A4、心不相应行法
行,就是迁流义,有变化的意思,一切有为法都是这样的。相应,是指心所与心王相应,心所亦是有为法,是行法,而此第四位法,虽是有为行法,但非是心所,即非相应行,或者说成是不相应行。又此第四位法,亦非是心王,更非是色法,而心王与色法是有为行法,所以,第四位的总的名称,采用否定形式,应叫“非色非心不(非)相应行”,简称就是“心不相应行”。那么,试问各种心不相应行是如何形成的呢?唯识上认为,有的是心法上体现出来的,的有是从心法与心所有法的结合上体现出来的,还有的是从心法、心所有法及色法三者的结合上体现出来的。总之,都是由前三位法来体现,此心不相应行法,在唯识上叫做分位假立。
下面我们就来逐一解释心不相应行法,分四种:第一,由心法来体现的,第二,由心法及心所法来体现的,第三,由“心所”来体现的,第四,由心法、心所法及色法三者来体现的。
B1、唯依心法来体现的
在24个心不相应行法中,唯有“命根”,才是唯依心法来体现的。命根,jiviterdriyam.,就是指真正能体现我们凡夫生命存在的东西,唯识上认为就是第八异熟识。为什么说命根指的就是这个第八识呢?因为我们的色身是要靠第八识来摄持,才会是一个活鲜鲜的有机体,才会有暖,即有体温,才有寿命的延续,如果没有第八识的摄持,那么我们的色身就会变成一堆腐肉,甚至尸毁迹灭,死人就是这样。因此,有些书常把寿、暖、识连带在一起来说明生命的存在,而实际上真正体现生命的存在的是那个在一期生命中摄持色身躯壳的第八识。从根本说,应是亲生第八心王的名言种子,由先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心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然依亲生此识(的)种子、由业所行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成唯识论》卷一《大正藏》卷三十一,P五中)第八识具有摄持色身的功能作用,这来自于赖耶心王的名言种子,即功能差别。
异熟识处于哪一界趣,是由过去的引业所感的总报。而第八识能够相续不断地生起,主要依靠的是第八识自体分的名言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能持一期色身的功能,假立为命根。
B2、依心法及心所有法来体现
C1、无想定,asam.jn~isamāpattih.,这是外道所入的无心定。说“无想”,因为外道是先从灭想心所开始,初修此定,加行作意是从厌离“想”开始。而实际上,不仅要灭想,而且还要灭除前六识及所有相应的心所有法。由此可知,这无想定是由灭除心法及心所有法所体现出来的,所以它是由心法与心所法分位假立出来的。至于为何要首先厌离“想”?那是因为有类外道认为,“想”是生死的根源,如果灭想尽净,那么就可以得到涅磐圣果。又关于“无心定”,这里提出一个问题,试问,无想定之“定”,本是第六意识相应的心所,前六识既然没有,无想又怎么称作定呢?这是因为不仅有心定,令身心平等安和的可以叫做定,而且那定前的加行力量,亦可令身心平等安和,这亦可叫“定”。
C2、灭尽定,nirodhasamāpattih.,这是由无漏智引起的无心定。此定不仅灭除了前六识及相应的心所有法,而且还灭除了第七末那中的一分染污或全分染污(包括相应的心所)。二乘人的生空灭尽定,就末那识来说,仅灭除了与我执相应的末那,而菩萨的法空灭尽定,有漏末那皆灭。由此可知,灭尽定亦是灭除了这样的心法与心所有法所体现出来的,所以它亦是一种分位假立。修这个定,最后要以有顶天非想非非想处地作为所依地,才能成就灭尽定。
C3、无想天,āsam.jn~ikam.,这是由在欲界修得无想定而感得的无想报,在四禅的广果天。其特点是在五百个劫间,这类的有情都没有想心,没有前六识及相应的心所法。由这所体现出来的就是无想天或无想报,又叫无想异熟,这亦是分位假立的。
B3、唯依心所分位假立的法
在不相应行中,唯有异生性,bhedah.,是依心所分位假立的。“异生”即是指凡夫众生,因为凡夫众生的生死异于圣者之生死,见道圣者具足无漏正见、空性正见,也就是根本智。而凡夫大多数都充满了种种的妄执见而受于生死,所以说凡夫是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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