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境。若從外形上、表面上來看,眼識所緣的色境又可分爲顯色、形色及表色。顯色就是青黃赤白等顔色,這是真實的,前五識之外的疏緣真實具有的。其次是形色,就是指色法存在的形狀、形態,如長的、短的、方的、圓的等等。這是假的,因爲色法的形狀可以隨便變化。最後是表色,這是特指通過有情色身軀體的運動所表現出來的動作,如屈、伸、行住、坐臥等等都是。這也是假的,因爲同一個色身軀體,可以有很多種動作。
C2、聲境,就是聲識所緣的境界,這即是聲音。聲境(聲音)又可分爲叁種,第一是好聽的聲音,就是可意聲。第二是不好聽的聲音,即不可意聲。第叁,無所謂好聽與不好聽,即俱相違聲。
C3、香境,gandhārthā,這是鼻識所緣的境界。這個“香”字就是指氣味,所嗅氣味使人感覺舒服的就是“好香”,使人惡心的,就是“惡香”,又如石塊、土塊等,所嗅氣味無所謂好與壞,那麼這就是“平等香”。
C4、味境,kasārthā,就是舌識所緣的境界。“味”就是味道,用“舌”所嘗的味道。一般說來,不同的味道大致有如下六種,即酸、甜、苦、辣、鹹、淡六個。
C5、觸境,spras.t.avyārthā,這是身識所緣的境界。我們用身體去觸及物質色法時所産生的滑、澀、輕、重、軟、硬、暖、冷等感覺都是屬于觸境。就“觸”來講,它有兩類,第一是能觸,就是前面講過的觸心所與身根,這都是能觸。第二是所觸,這又分爲二,一是能造四大種地水火風,一是所造觸處。而這裏所講的“觸境”是屬于所觸中的所造觸處。
B3、法處所攝色
“攝”是包含統屬的意思。此類法大致有五種,即極略色、迥極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及自在所生色。前四種都是假的,都不是屬于真實的色法,不會被五根領納收攝,這些都是在意識的影響下出現的虛假的色法,無有質礙義。色法義是虛假的,但這並不是說就凡夫的認識水平而言它沒有、不存在,而是指這些法非色法而稱色法,之所以稱爲色法,是因爲這些法都是依附色法而有的。至于第五個“自在所生色”,它是真實色,是定果色。那些有殊勝禅定功夫的聖者,對于一切境色,能夠通行無滯礙、沒有時空的阻隔,有形的物質色法障礙不了他們的行動,由禅定力他可以隨意轉變境色。
下面再來簡單講一講前四種色。
第一,極略色,我們在常識上,一般都認爲物質世界應有一個最基本的、不可再分的微粒——極微,認爲“極微”這個東西,盡量物質最小的盡頭了。然而到底有沒有這個不可再分的“極微”呢?唯識認爲,這只是我們凡夫才有的認識而已,而實際上固定不變的最小的“極微”是不存在的,是沒有的。
第二,迥極色,迥就是“遠”的意思,這是指我們人類對整個物質宇宙,用意識來構設它,描述它,說它是一個什麼樣的形狀,說整個宇宙天體應該是什麼什麼,但是,我們人類凡夫的認識是極有限度的,不可能完全了解整個宇宙,如果把部分當作全體,給整個宇宙作總的描述,或把相似當作真實,那麼這樣的物質宇宙是否是整個宇宙的本來面目,那還值得考慮,因此唯識上就把這種由意識構劃出來的宇宙叫迥極色。這非是真實的色法,只是由我們的意識構劃而成。
第叁,受所引色,這指的是無表色,也就是“戒”,行爲准則,這是以思心所的種子爲體。其“受”是領受義,“引”是引發義,就是說這無表色乃是由領受教理、或通過受戒的種種儀式,由思心所的造作而形成種子于賴耶識中,在自己的頭腦中一種無形的行動准則。而這個准則大致有兩類作用,一是能引發可防護身語色,即能使身語色保持是善的;一是能引發不能防護身語色,就是可以使身語色變成不善。于是就把這樣的無表色叫做受所引色。而“無表”,是指那思心所的種子,潛藏在心識中,無論是什麼樣的行爲准則,若不表現在行爲上,那就不能說它是善的、抑或是惡的,這就是“無表”的含義。
第四,遍計所起色,這是由散位獨頭意識所變起的一種影像色,意識發生錯覺所變起的東西,就是遍計所起色。這種錯覺影像很像很象色法,但實際上卻沒有色法本該有的作用、實用,其它如水中月、鏡中像,都是屬于遍計所起色。其中的“遍計”二字主要是指第六識散位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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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色法的內容也就如上面那些。下面我們再來對整個色法,從另一個角度來對它進行分類,就是從能否被肉眼所看見及是否有對礙來講。所謂對礙,是指引事物所存在的空間位置,會障礙其它的事物同時處于這一空間位置。第一,就前五塵境來看,色塵境是有見有對,觸塵境是無見無對,余叁塵是無見有對。第二,就根而言,浮塵根是有見有對,淨色根是無見有對。第叁,就法處所攝色來講,都是無見無對。
關于觸塵,這裏要特別提出來講一講,在《大正藏》卷叁十、《瑜伽師地論》卷六十六中說,觸塵境與其余四塵境不一樣,它是一種“自類差別”,就是說在我們的身根所感覺到的同一個事物上,同時就有澀、重、硬、冷或滑、輕、暖、軟等。而其余的四塵就不同,如色塵,是白的就不能是紅的,是方的就不能是圓的,是坐就一定不會是伸,如味塵境,是甜的就不會是酸,聲塵境、香塵境也是這樣,是互相排斥的,《瑜伽師地論》叫做“異類差別”,就是說,酸與甜、方與圓、紅與白等等,只能出現在不同的事物上,不能出現在同一事物上。
A4、心不相應行法
行,就是遷流義,有變化的意思,一切有爲法都是這樣的。相應,是指心所與心王相應,心所亦是有爲法,是行法,而此第四位法,雖是有爲行法,但非是心所,即非相應行,或者說成是不相應行。又此第四位法,亦非是心王,更非是色法,而心王與色法是有爲行法,所以,第四位的總的名稱,采用否定形式,應叫“非色非心不(非)相應行”,簡稱就是“心不相應行”。那麼,試問各種心不相應行是如何形成的呢?唯識上認爲,有的是心法上體現出來的,的有是從心法與心所有法的結合上體現出來的,還有的是從心法、心所有法及色法叁者的結合上體現出來的。總之,都是由前叁位法來體現,此心不相應行法,在唯識上叫做分位假立。
下面我們就來逐一解釋心不相應行法,分四種:第一,由心法來體現的,第二,由心法及心所法來體現的,第叁,由“心所”來體現的,第四,由心法、心所法及色法叁者來體現的。
B1、唯依心法來體現的
在24個心不相應行法中,唯有“命根”,才是唯依心法來體現的。命根,jiviterdriyam.,就是指真正能體現我們凡夫生命存在的東西,唯識上認爲就是第八異熟識。爲什麼說命根指的就是這個第八識呢?因爲我們的色身是要靠第八識來攝持,才會是一個活鮮鮮的有機體,才會有暖,即有體溫,才有壽命的延續,如果沒有第八識的攝持,那麼我們的色身就會變成一堆腐肉,甚至屍毀迹滅,死人就是這樣。因此,有些書常把壽、暖、識連帶在一起來說明生命的存在,而實際上真正體現生命的存在的是那個在一期生命中攝持色身軀殼的第八識。從根本說,應是親生第八心王的名言種子,由先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心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然依親生此識(的)種子、由業所行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成唯識論》卷一《大正藏》卷叁十一,P五中)第八識具有攝持色身的功能作用,這來自于賴耶心王的名言種子,即功能差別。
異熟識處于哪一界趣,是由過去的引業所感的總報。而第八識能夠相續不斷地生起,主要依靠的是第八識自體分的名言種子,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能持一期色身的功能,假立爲命根。
B2、依心法及心所有法來體現
C1、無想定,asam.jn~isamāpattih.,這是外道所入的無心定。說“無想”,因爲外道是先從滅想心所開始,初修此定,加行作意是從厭離“想”開始。而實際上,不僅要滅想,而且還要滅除前六識及所有相應的心所有法。由此可知,這無想定是由滅除心法及心所有法所體現出來的,所以它是由心法與心所法分位假立出來的。至于爲何要首先厭離“想”?那是因爲有類外道認爲,“想”是生死的根源,如果滅想盡淨,那麼就可以得到涅磐聖果。又關于“無心定”,這裏提出一個問題,試問,無想定之“定”,本是第六意識相應的心所,前六識既然沒有,無想又怎麼稱作定呢?這是因爲不僅有心定,令身心平等安和的可以叫做定,而且那定前的加行力量,亦可令身心平等安和,這亦可叫“定”。
C2、滅盡定,nirodhasamāpattih.,這是由無漏智引起的無心定。此定不僅滅除了前六識及相應的心所有法,而且還滅除了第七末那中的一分染汙或全分染汙(包括相應的心所)。二乘人的生空滅盡定,就末那識來說,僅滅除了與我執相應的末那,而菩薩的法空滅盡定,有漏末那皆滅。由此可知,滅盡定亦是滅除了這樣的心法與心所有法所體現出來的,所以它亦是一種分位假立。修這個定,最後要以有頂天非想非非想處地作爲所依地,才能成就滅盡定。
C3、無想天,āsam.jn~ikam.,這是由在欲界修得無想定而感得的無想報,在四禅的廣果天。其特點是在五百個劫間,這類的有情都沒有想心,沒有前六識及相應的心所法。由這所體現出來的就是無想天或無想報,又叫無想異熟,這亦是分位假立的。
B3、唯依心所分位假立的法
在不相應行中,唯有異生性,bhedah.,是依心所分位假立的。“異生”即是指凡夫衆生,因爲凡夫衆生的生死異于聖者之生死,見道聖者具足無漏正見、空性正見,也就是根本智。而凡夫大多數都充滿了種種的妄執見而受于生死,所以說凡夫是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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