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宗的《律藏》时,佛教界有一共同倾向,即比丘与比丘尼的〈波罗提木叉分别〉前后相连了;这不但是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就连说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也这样了。⑨
至于〈附随〉部分,在各部律中或有或无,或多或少,极不一致。此中《铜鍱律》自成一系共十九章,为通达〈经分别〉与〈犍度〉的补充读物。《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优波离问」⑩而已」。《四分律》 的「调部」,在 《五分律》 称为「调伏法」,已加入〈犍度〉的二十一法中;故 《五分律》无〈附随〉;这在《律藏》组织上,代表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⑾
注释
①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六十六。
②印顺法师认为:在古代曾有「阐陀」化,即佛教用语统一化的要求;但为佛所拒,而指示听随比丘们以自己的语言来诵习佛语;但铜鍱部学者觉音,却以「自己言词」假借为「佛陀自己的语言」 ,而加强了巴利圣典的教 学权威,此实违反佛陀普应无方的平等精神;因「巴利语」并不是佛陀自己的语言,也不是「佛教中国」的原始语言,而只是印度古方言之一(参见《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十四~四十九)。
③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序一,页四十九。
④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六、五十七、五十八、二○二。
⑤僧只律——大众部
上座部
十诵律、一根有律——说一切有部系
分别说系
铜鍱律(铜鍱律) 四分律(法藏部)
五分律(化地部)
⑥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五三。
⑦《僧只律》的组织:㈠比丘毗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杂跋渠、威仪法。㈡比丘尼毗尼:波罗提木叉分别、杂跋渠、威仪法。
⑧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五六~四五九。
⑨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五九~四六○。
⑩「优波离问」为说一切有部的重要部份,是对各种疑难问题,分别详备的问答集(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四二)。
⑾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四五四~四五五。
第二节 戒经的成立
〈戒经〉是律藏的主体,其内容是有关出家众的道德轨范、经济准则、团体纪律等。佛应当时事实的需要(或为制止罪恶,或为避免社会讥嫌),随犯而制立「学处」。「波罗提木叉」原意指「学处」;后来为了便于忆持,律师们依犯罪轻重,次第组合集成部类,半月半月宣说,名「波罗提木叉」。《律藏》中唯有「波罗提木叉」被称为「经」,故《波罗提木叉经》简称〈戒经〉。要了解〈戒经〉,须先探讨「布萨」的由来与意义;「布萨」是说「波罗提木叉」的制度。
一、布萨的由来与意义
佛教的许多制度,并非都创始于佛陀。①就「布萨」言,印顺法师认为:此制源于印度古老的《吠陀》,原意是「远离不善,使内心净法增长」。最初,佛陀适应时代而成立的布萨制,是以印度从古传来的过午不食,加入部分出家行,合为八支,作为在家弟子的布萨;对信众来说,这是重于禁欲的,净化身心的精神生活。且起初可能在家出家共同集会做「偈布萨」②;后来布萨制分化了,在家众来听法、布施,而不再参加出家者的布萨诵戒。③
对于僧伽布萨,印公从佛法开展中的二大阶段及传说,推论僧伽布萨的演化可分三阶段:㈠、佛初成道十二年内,没有制立学处,只是宣说「偈布萨」;觉音论师称之为「教授波罗提木叉」。㈡、此后佛制立学处,向大众公布,要大众忆持、理解;此时称为「说(学处)波罗提木叉」。㈢、等到学处制立多了,比丘有所违犯而不知真诚发露,这才编集成一条条的学处,由僧伽和合推一上座宣说,发挥僧伽的集体力量,使有违犯者非悔罪不可,以维护僧伽的和合清净;这就是觉音论师所说的「威德波罗提木叉」。④
这是因:佛法中唯有无私无隐的发露自己的过失,才能出离罪恶,还复清净;不受罪过的障碍,而修行圣道,趣入解脱。所以发展完成的僧伽布萨,在诵说波罗提木叉以前,如果不参加的要「与清净」,向僧伽表示自己的清净无犯。来参加集会的,在说波罗提木叉戒以前要三问清净;在正说波罗提木叉的进行中,每诵完一类戒就向大众三问「是中清净不」?不断的警策大众,要大众反省,发露自己的过失。⑤故在佛陀指导下的「僧伽布萨」更具深义。
至于何以会有此阶段性的演化,印公分析:是由于随佛出家的弟子,起初道心都很真切,所以布萨时佛只说「教授波罗提木叉」;这是道德的,策励的,激发比丘们为道的精进,清净身心以趣向解脱。等到佛法广大弘传,出家众愈来愈多,不免品流杂滥;于是制立学处,发挥集体的约束力,所以「威德波罗提木叉」是法律的,强制的;以团体、法律的约束,诱导比丘们趣向解脱。这由佛的摄导,演进为僧伽教团的领导,可说是佛法开展中的自然历程。⑥又由于律藏的实义,在使比丘乐于为善不敢为恶。⑦故说:「布萨说波罗提木叉,表现了组织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法中,还是充满道义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励的特性。」⑧这是从僧伽布萨制度的演化过程中,抉发「教授波罗提木叉」的德治精神,与「威德波罗提木叉」的法治精神应相统一,才能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⑨
故知「布萨」的真义,在实现比丘们的清净;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成为教育僧众,净化僧众的好方法;对于个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净,有着重大的意义。⑩
二、戒经的内容与演化
为了便于忆持佛陀随犯而制的学处,律师们依罪犯轻重,次第集成部类的「戒经」。起初集为五部,称为「五修多罗」;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学法,后来发展到八部。
对于「五修多罗」间的关系,印顺法师认为:第五的「学」法与前四部的「学处」不同。在佛法开展中,是先有「学」而后有「学处」;「学」是应学的一切,「学处」也还是应学,但为有限的一分戒条。又「学」初无制罪之意,但在律制精神发达后也制立罪名,并通摄四部学处以外的一切罪名;所以各部派〈戒经〉的第五部虽同名「学法」,而违犯的罪名不一;如《僧只律》作「越毗尼」,《十诵律》 作「突吉罗」。这是由于「学法」是自古以来就有的,等到部派开始分化,判决的罪名也就不能统一了。⑾
〈戒经〉何以由五部集为八部?这是因〈戒经〉类集成五部后,学处还在不断增加中。如;
一、「尼萨耆波逸提」是由于佛法开展后,信众多了供养也厚;对于资生物,比丘们有求多求精的现象,因此不能不多方限制;凡超过水平、不合规定的,物应舍而罪应悔。
二、「不定法」是由于犯是确定了,但犯什么罪还没确定。制立因缘,是为取得「可信赖优婆夷」的护助,以维护僧伽的清净;这是「波罗夷」等前三部成立后,适应特殊情形而制订的补充条款。印顺法师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更进一步补充说:
可信优婆夷,是成立这一制度的当时情形,可信优婆塞当然也是这样的。而且,这是与淫事有关的,如杀、盗、大妄语,可信的在家弟子发现了,难道就不可以举发吗?⑿
三、「灭诤法」,是处理僧伽四种诤事的七项法规。这是由于布萨说戒前要先处理诤事,大众清净才进行说戒,因此七项法规被附于戒经仪规后面,传诵久了也成为〈戒经〉的一部分。〈戒经〉共有八法了。⒀
关于〈戒经〉的条数,古有「百五十余学处」之说,平川彰及B.C.Law认为:这是〈戒经〉八法中除去「众学法」。巴宙则认为「众学法」中所立说的一般行仪之作法或说法,与 《阿含经》一致,故「众学法」非后世才成立;此点与印顺法师观点相似。但巴宙把「百五十余学处」的「余」,解释为「百五十学处」以外的「众学法」,这却是印顺法师不能赞同的。⒁因〈戒经〉最初编为五部时已有「学法」,故「众学法」应在「百五十学处」内。
对于各部〈戒经〉条数与次第的异同,印顺法师参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的逐项比对⒂。发觉八法的条目总数中,只有「波逸提」与「学」法的条数有异。此中「波逸提」,主要是因各部派的意解不同,引起开合也不一;而「众学法」,虽在制立学处前,早已成为比丘的威仪法式;但因起初就无明确条数,故出入最大。今各部派的「众学法」虽所重不同,但衣、食、行来出入等威仪大纲终归一致;内容除 《四分律》的塔婆、佛像事,与他律不同外,所差仅「上树」一则。⒃
故对于〈戒经〉集成的结论是:佛陀在世时〈戒经〉已集为五部,此时「学处」还在制立过程中,故有「百五十余学处」的古说。在僧伽和合一味时代,〈戒经〉仍为五部(内含「尼萨耆波逸提」),并附「不定法」、「灭诤法」共一九二条,后改为八部,二○二条。部派分立后的阿育王时代是二二○条,后以二五○成为准。部派分立后,戒条数目虽增加,但实质内容变化很少;可见古德们对于〈戒经〉的尊重,及忆持力的坚强。⒄
注释
①如:尼犍子外道以草木为有生命的,释尊因此而不许坏生;印度人以树木为鬼神的村落,因此佛制不得自行砍伐;外道雨季安居,半月半月说戒,佛应当时人的请求,也制半月说戒与安居制;当时外道出家以托钵乞食为生,佛陀也采这种出家的生活方式(见师著,<大乘是佛说〉 ,《以佛法研究佛法》,页一六五)。
②「偈布萨」。(只是宣说:「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定大仙人道」。(《大正藏》第二十二册,页一○三○中)
③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二一六~二一八。
④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八~一一 一。
⑤师著,《初期大乘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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