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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顺导师的律学思想(清德法师)▪P11

  ..续本文上一页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二一七~二一八;《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六。

  ⑥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一。

  ⑦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九一。

  ⑧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一。

  ⑨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一。

  ⑩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六。

  ⑾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三八~一四一。

  ⑿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八八。

  ⒀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四五~一四八。

  ⒁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七三~一七四。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页四七九~四八二。

  ⒂师著,《律藏之研究》,页四三一~四七二。

  ⒃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五一~一五七。

  ⒄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五七、一七一~一八二。

  第三节 经分别的探究

  一、经分别的意义、内容与集成

  所谓〈经分别〉,是对〈戒经〉学处的分别广释。因佛所制的「学处」,是应用当时流行极简练的「修多罗」文体;为了理解此简练文句的意义,有分别解说的必要,律师们就从事这些文句的逐项解说;经长期论究,发展分化,而形成各部不同的广律。此种〈戒经〉的分别广释,各律称为〈波罗提木叉分别〉,巴利《铜鍱律》简称〈经分别〉。印顺法师认为这是依〈戒经〉的前七篇,一篇篇、一条条分别广说的;是为人师长以摄受弟子,或被差教诫比丘尼的名德上座,或裁决一切诤事的断事人等,所不可不知的。①

  〈经分别〉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制立学处的因缘,学处文句的分别解说,犯相的分别决了。印公认为:

  一、传说中「制立学处的因缘」多是共同的;但在原始佛教律学传统下,有关学处因缘的人名与地名,不免有众恶归焉的形迹。

  二、对于「学处文句的解说」,或由于阐明引申而来,或因原文意义含蓄而引起歧义;当文句解说有了差别,不但因缘随着变化,就是判罪轻重也不同。

  三、「犯相的分别」,是对每一学处判别犯与不犯,犯轻与犯重;这是〈经分别〉的主要重点所在。由于罪聚中除波罗提木叉的五篇(八篇)外,还有每一比丘所应受持的律行;大众部与说一切有部,维持固有的「五罪聚」说,将第五聚的「越毗尼」或「突吉罗」,给予弹性的解说,以容纳其余四部所不能容纳的过失;但重律学派则对不同类的犯罪,作严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②说(参见附表一);这就罪类的不同来说,最为完善;但与「波罗提木叉」的七篇也就不相合了。③

  对于〈经分别〉的集成,印顺法师认为:

  一、「制戒因缘」中,由于古代律师以为佛是「随犯而制」,故与制戒因缘相类或有关的事缘,佛教界的传说众多而普遍,因此各部律不免有些出入。

  二、在「文句分别」方面,《僧只律》与《铜鍱律》接近原形,而 《五分律》与《根有律》 出入较大。④

  三、至于「犯相分别」则是最不一致的,如前九戒的每戒,都分有「约义分别」与「就事分别」,此中:

  ㈠、对判决实例的「就事分别」,印公发觉各部广律都有,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如《铜鍱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 ,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毗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 ,少分编入〈经分别〉,另别编为「毗尼诵」;此与《僧只律》也编为二部分相似,应为古形。

  〔附表一〕:〈戒经〉的五法、八法,与〈经分别〉的五犯聚、七犯聚之比较。

  〔戒经〕

  〔五法〕: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法、波逸提法、波罗提提舍尼法、学法。

  〔八法〕:波罗夷法、僧伽婆尸沙法、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法、波逸提法、波罗提提舍尼法、学法。

  〔五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越毗尼)。

  〔七犯聚〕:波罗夷、僧伽婆尸沙、偷兰遮、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法、突吉罗。

  ㈡、对分别犯相轻重的「约义分别」,由于古代律师坚持「随犯而制」的原则,故认为都有违犯的事缘;以「不净行」为例,《僧只律》有二十三事,《五分律》二十七事,《铜鍱律》五十四事,《四分律》七十二事,从逐渐增多中,可知成立先后。⑤

  〈经分别〉的附属部份,包含「本生」与「譬喻」。印公发觉:由于上座部有究理派的阿毗达磨论师,故对「本生」与「譬喻」采审慎的抉择态度;反之,重修证、重通俗、重经法的大众《僧只律》,则有丰富的「本生」与「譬喻」。又律中「本生」的有无与多少,与部派学风有关,如《僧只律》的「本生」,是针对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没有如上座部系集中在少数恶行者身上;所以「本生」在《僧只律》中保存最多,而《铜鍱律》仅保留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关提婆达多与偷罗难陀的「本生」。

  至于律师所传的「譬喻」,是从(制戒)「因缘」而化为佛弟子事迹的「譬喻」,又从「譬喻」而化为(业报)「因缘」;并认为「譬喻」发展的先后应是: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尤其《根有律》,详于业报「譬喻」,是最后起的;次为《僧只律》、《五分律》、《四分律》;《铜鍱律》最古。⑥

  二、有关经分别的异议

  论到〈戒经〉与〈经分别〉的关系,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以〈经分别〉为现存(附有布萨仪轨)〈戒经〉的分别广说。⑦

  印顺法师则认为:现存不同部派诵本的〈戒经〉,都有三部分;㈠、序说(波罗提木叉序);㈡、正说(波罗夷等八法,每法又分为三:「标名起说」、「别说学处」、「结问清净」);㈢、结说。故除「正说」中的「别说学处」外,其余为「说波罗提木叉」的布萨仪轨。

  因根据僧伽布萨的演化,起初「说波罗提木叉」是分别开示,当然不附仪轨;等到发展为上座宣诵,大众一心听,说戒就等于闇诵,〈波罗提木叉经〉就与布萨仪轨相结合,形成现存形态的〈戒经〉。而〈经分别〉实只是纯为「学处」等条文的解说,不含〈戒经〉仪轨部分;如汉译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等。至于平川彰会有此见解,是由于在〈经分别〉的形成与流传中,有些持律者将布萨仪规也附于〈经分别〉中,如《铜鍱律》、 《根有律》 等;但事实上此附录的仪轨,不是〈经分别〉所要分别解说的,也就不受重视而形成现存各律存缺不一的现象了。⑧

  印顺法师并根据〈戒经〉仪轨内容的差别,归纳七种戒经成立的先后为三类;㈠、〈铜鍱戒经〉仪轨最简,为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㈡、〈僧只戒本〉、〈五分戒本〉、〈十诵戒本〉约成立于部派分立不久。㈢、〈根有戒经〉、〈解脱戒经〉、〈四分戒本〉为最后出的。⑨

  对于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讨论《律藏》序分的新古,以为《铜鍱律》与《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再次为《僧只律》;说一切有部律削除序分,是新的;⑩

  印顺法师持相反意见;因他以为古德从〈波罗提木叉分别〉的探究中,窥见佛陀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真正意义是: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与十种利益。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学处,是一切部派所公认的;而「波罗提木叉」的「究极理想」存于十事利益终了,这在部派三大系中的说一切有部系没有说到,表示古型的〈经分别〉还没有这一部分;《僧只律》与分别说部的广律,有揭示制立学处的究极理想,应是后出的;而与三月食马麦的传说相结合,暗示出家学道要能恬澹精苦,则是分别说部的新编。⑾

  注释

  ①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九四~一九五、二二。

  ②「七罪聚」是〈戒经〉八法中,除去「灭诤法」;又因「不定法」无特定罪性,而代以「偷兰遮」。但此七罪聚中的「尼萨耆波逸提」,虽是物应舍,罪应悔,而所犯罪还是「波逸提」,故《铜鍱律》,《五分律》,《四分律》,进一步略去「尼萨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罗」外别立「恶说」(见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二二)。

  ③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一○~二二二。

  ④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二六~二二七。

  ⑤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二六~二二七。

  ⑥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四六~二五○。

  ⑦师著,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页二九七~三○四。

  ⑧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七、一一八、一二七、一二八。

  ⑨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一一八~一二三。

  ⑩师著,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页三七六~三七九。

  ⑾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三~二○五。

  第四节 摩得勒伽与犍度

  传统中国律师以〈戒经〉及〈经分别〉为「止持」,〈犍度〉部分为「作持」。「作持」的内容为:受具足、布萨、安居,以及衣食等有关僧团与个人的规制;这在不同部派的广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但其主要项目内容大致相同。

  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虽推论犍度部组织成立于原始佛教时代。①但不知原始的组织是什么,故见《铜鍱律》、《四分律》的同为二十二单元同名〈犍度〉,即论断为古形。②

  但印顺法师以为;〈犍度〉部分应有各部派共同依据的母体,而汉译律典中称为「摩得勒伽」的,就是〈犍度〉的母体。③虽然论法义,「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独到的内容,但在〈犍度〉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像明灯一般,照亮了〈犍度〉的发展与成立过程,因此对它有所探讨。④

  一、摩得勒伽的意义、由来与价值

  印顺法师认为「摩得勒伽」(梵语Matrka,巴利语作Matika)古来音译为摩鍱理迦、摩窒理迦、摩鍱履迦、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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