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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顺导师的律学思想(清德法师)▪P12

  ..续本文上一页帝利伽、摩夷等,译义为母、本母;在《中阿含经》与《增支部》集成时代,即与经、律鼎足而三,为佛教古典之一。⑤此「摩得勒伽」略有二类:㈠、法的摩得勒伽,是圣道的修持项目。㈡、律的摩得勒伽,则是有关僧伽规制的实行项目,如出家受具足、布萨、安居,以及衣食住等。⑥

  他认为这些僧团中有关僧伽与个人的所有规章法制,在原始结集时虽还没有集出,却是推行于僧伽内部的「不成文法」;因体例与成文法的「波罗提木叉」不合,所以附于「波罗提木叉」后,劝学众应学。由于〈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而僧伽规制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于「法」(二部毗尼)。如《僧只律》戒经分为「十修多罗」;戒序、波罗夷等八法、随顺法。此「随顺法」即〈戒经〉外,随顺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起初只标举项目,后为便于忆持而集为偈颂,附于〈戒经〉后,这是汉译各部〈戒经〉所一致的。这在《僧只律》特别提出立为别部,而在上座部系则是附于〈戒经〉后,作为总结勤学,称为「余佛法」。但他发觉道宣律师却把它解释为七佛的略教。⑦

  此简要的「摩得勒伽」,在现存汉译不同部派的诵本中有四部⑧,而其内容包含「标举项目」与「解说」二部分。这是由于佛教开展中,僧伽规制是以其中重要项目为主,类集有关项目与当时惯行的规制,渐成一聚聚的部类;如上座部系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⑨印顺法师认为此中第一分不是僧伽规制,而是规制中所有术语的定义及分类;这是僧伽制度发展中最先集出的,也意味着僧伽规制早已存在。接着是规制的集出,这又依僧伽规制、个人正行的偏重,分为「法」与「行法」,而成为三分。大众《僧只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为「杂诵跋渠法」和「威仪法」,这代表「摩得勒伽」在部派将分与初分的形态;循此学风作更严密的类集,而成为一类类的犍度,是上座部重律学派的成果!⑩

  二、受戒犍度的集成

  对于〈犍度〉的集成,由于日本及西方学者不知「摩得勒伽」与〈犍度〉的关系,故多难掌握。如 Erich Frauwallner 所着 The Earliest Vinaya and the Beginnings of Buddhist Literature 认为:〈键度篇〉原型的编集,约为佛灭后一百年,当时佛教已有若干经律典籍集成,其中律包含〈波罗提木叉戒经〉,〈经分别〉之事缘,及僧团规范。「犍度篇」作者即以此资料为基础而创作,搜集全部僧团规范,配置于一元整的「佛传」骨架中;故「犍度篇」的核心部分,被包装在佛传内。并认为此一大而完整的构思,其结构艺术化高于系统化,在当时为佛教的第一部皇皇巨构。但随时代变迁,今除《四分律》、《五分律》 有较完整的佛传外,已渐独立而失去附于〈犍度〉的实益;如说一切有部及巴利律,即将一部分佛传割裂出来,而大众部即完全消失,但根本说一切有部却将所有佛传汇总于篇末。⑾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也以「佛传」为考察重心,认为《铜鍱律》 的「大犍度」是古形;其次是《五分律》的「受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只律》省略佛传,是较新的;而《十诵律》的「受具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后完成的。⑿

  印顺法师则依「摩得勒伽」开展为〈犍度〉来看,认为「受戒犍度」在组织方面《十诵律》与《根有律》 较古;但在内容方面,要从主体部分、相关部分、事缘部分以及附属部分,一一分别去考察(因佛传在「受戒犍度」中只属「事缘」部分,才不致陷于以偏概全的错误。⒀如:

  ㈠、受具的事缘。由于《僧只律》保有「摩得勒伽」形式,故只有四种受具足的事缘而没有佛传。但分别说部系则以「摩得勒伽」对「受具足」的解说次第(成佛、说法、善来受具、三皈受具、十众受具等)编成「佛传」形式,阐明僧伽的形成与僧制的发展过程;且在成佛以前,又结合诞生、出家、修行等事迹,成一较完整的佛传。至于说一切有部,不是没有佛陀事迹的传说,而是除必要的叙述外,让它成为传说而没有录入三藏内;这是学风的不同⒁。而分别说部中《铜鍱律》简略近古;说一切有系中《十诵律》早于《根有律》。⒂

  ㈡、受具的主体⒃。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学风中,说一切有系与分别说系,虽核心问题大致相同,而组织与内容不免有详略、增减的差异;这是因推行于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断增订而成的,在集成犍度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而从遮难内容与和尚任务的探究中,也可略见受具制度的演化。如受具时和尚、羯磨师、教授师与七尊证的「十众现前」,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和尚为十众主体,所以戒从和尚得,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但大众部《僧只律》以和尚不在十众中,所以戒从大众得,这应合于《僧只律》的独到精神。这是由于和尚在不在内,起初并无严格规定,所以在部派的分化中,形成不同的受具规范。⒄但他发觉《三论玄义》却以上座部,戒从大众得;大众部,戒从和尚得。⒅

  ㈢、受具的相关部分。这是与「十众受具」没有必要关系的,如受具前的度沙弥,受具后的受依止,以及师资间的相互关系等。在《铜鍱律》的「大犍度」中,如不将事缘的「佛传」部分计算在内,相关部分就占了十分之四(受具足部分为十分之六);而说一切有部《十诵律》与《根有律》的「受具足法」与「出家事」的简略,正因相关部分没有编入,故更近于受戒犍度的原形。但「受具」与和尚有关,和尚又与教导弟子、阿阇黎受依止、度沙弥有关,将这一切类集在「受戒犍度」,是重律的分别说系。⒆故知「受戒犍度」的新与古,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三、犍度的成立

  〈犍度〉是以僧伽的和乐清净为理想,而制定有关僧团及个人的所有规制。印顺法师在详细说明并比较各犍度的内容,进而论究〈犍度〉部成立的过程;从各部律的比较中,认为约可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是「受具足」、「布萨」、「自恣」、「安居」、「皮革」、「医药」、「衣」、「迦絺那衣」等八法,并以「迦絺那衣」为末,是上座系所共认的。

  第二阶段,集出的是「俱舍弥」、「瞻波」、「般荼卢伽」、「僧残悔」、「遮」、「卧具」、「诤事」、或加「调达」为八法,这是有关僧事处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违犯的处理法规;是说一切有部与分别说部,将分初分的阶段。

  第三阶段,属分别说部的再整理。即在「杂诵」中将「比丘尼法」别出,重整旧有「杂诵」的剩余与「威仪」部分,而编成「杂」与「威仪」;加上早已集成的附录(五百结集与七百结集)。⒇

  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对说一切有部《十诵律》的「杂诵」、《根有律》的「杂事」中,同时含有几部分,解说为「犍度的并合」。(21)

  印顺法师以为:「杂诵」与「杂事」并非合并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渐分离出来的。因《十诵律》除「七法」、「八法」外,其余总名「杂诵」,此中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杂法」,并附二种结集;将「杂诵」称为「律杂事」的是 《根有律》。等到分别说系的《铜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再将「比丘尼法」与「威仪法」独立,剩下的琐细事项,成为名符其实的「杂事」。故知《僧只律》的「杂诵」,包含僧伽规制的大部分;但在上座部犍度的分离别立过程中,「杂诵」愈来愈小了。(22)而对于第一阶段的八法,印顺法师说:

  此八法中,「受具足」为出家而成为僧伽成员的仪式;「布萨」为半月一次的诵戒;「安居」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居的结束要「自恣」,然后受「迦絺那衣」;这五法为佛教内的宗教大典。而「衣」、「药」、「皮革」则为日常生活中有关僧伽及个人的重要事项。(23)

  此中所谓「迦絺那衣犍度」是安居终了的一个月内,举行受「迦絺那衣」的仪式;受了「迦絺那衣」的比丘们,在五个月内(十二月十五日期满)可以行「畜长衣」、「离衣宿」、「别众食」、「展转食」、「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等五事(24),也就是在衣食方面,受到种种的优待。笔者特请教印公「迦絺那功德衣」是什么样的宗教大典?印公开示弥足珍贵,他说:

  佛陀时代,安居结束后大家又要分散了,于是等于放几天假一样,许多小戒可以放宽;这也因事实上有此需要。因安居后,村中的信众要求布施供养,或请到家中供养;这家要请,那家要请,而戒律上有「一坐食」的规定,即吃了不能再吃;此时为了与信众结缘而开(戒)。在仪式上是做一件衣,其实是一块布(当时可能还没有福田相的袈裟),每位结夏者在此衣上缝一、二针;这是一地只有一件的,等于学校放假的标帜,把它挂起来,是为宗教大典。详细情形因没有见过,不太清楚,不知现在泰国是否还有此仪式。此中「离衣宿」是因年龄大者,往来带三衣太重了,故在此段时日内,三衣可以暂离;而最初也不限于五个月。

  又「安居」缘起于印度外道的雨季不适游化,佛陀为使大众专心修行也设此制。本来安居后即应开始游化,但当寺院财产多了,需有执事僧来管理,安居期因此渐长,甚至达六到八个月,接下来又要开始安居了。所以安居制度本身是有变化的,以托钵为主的印度,后来到那兰陀寺时代,已形成寺院中心制,而非都外出托钵了。故知一切都在变——诸行无常,照着戒律的成规有时根本难行,而今之出家众实已天天在寺中安居了。(25)

  注释

  ①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页五九一。

  ②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三二三~三二四。

  ③师著,《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页二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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