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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P11

  ..續本文上一頁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二一七~二一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六。

  ⑥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一。

  ⑦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九一。

  ⑧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一。

  ⑨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一。

  ⑩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六。

  ⑾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叁八~一四一。

  ⑿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八八。

  ⒀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四五~一四八。

  ⒁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七叁~一七四。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頁四七九~四八二。

  ⒂師著,《律藏之研究》,頁四叁一~四七二。

  ⒃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五一~一五七。

  ⒄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五七、一七一~一八二。

  第叁節 經分別的探究

  一、經分別的意義、內容與集成

  所謂〈經分別〉,是對〈戒經〉學處的分別廣釋。因佛所製的「學處」,是應用當時流行極簡練的「修多羅」文體;爲了理解此簡練文句的意義,有分別解說的必要,律師們就從事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經長期論究,發展分化,而形成各部不同的廣律。此種〈戒經〉的分別廣釋,各律稱爲〈波羅提木叉分別〉,巴利《銅鍱律》簡稱〈經分別〉。印順法師認爲這是依〈戒經〉的前七篇,一篇篇、一條條分別廣說的;是爲人師長以攝受弟子,或被差教誡比丘尼的名德上座,或裁決一切诤事的斷事人等,所不可不知的。①

  〈經分別〉的主要內容是:說明製立學處的因緣,學處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印公認爲:

  一、傳說中「製立學處的因緣」多是共同的;但在原始佛教律學傳統下,有關學處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衆惡歸焉的形迹。

  二、對于「學處文句的解說」,或由于闡明引申而來,或因原文意義含蓄而引起歧義;當文句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不同。

  叁、「犯相的分別」,是對每一學處判別犯與不犯,犯輕與犯重;這是〈經分別〉的主要重點所在。由于罪聚中除波羅提木叉的五篇(八篇)外,還有每一比丘所應受持的律行;大衆部與說一切有部,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將第五聚的「越毗尼」或「突吉羅」,給予彈性的解說,以容納其余四部所不能容納的過失;但重律學派則對不同類的犯罪,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②說(參見附表一);這就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爲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也就不相合了。③

  對于〈經分別〉的集成,印順法師認爲:

  一、「製戒因緣」中,由于古代律師以爲佛是「隨犯而製」,故與製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佛教界的傳說衆多而普遍,因此各部律不免有些出入。

  二、在「文句分別」方面,《僧只律》與《銅鍱律》接近原形,而 《五分律》與《根有律》 出入較大。④

  叁、至于「犯相分別」則是最不一致的,如前九戒的每戒,都分有「約義分別」與「就事分別」,此中:

  ㈠、對判決實例的「就事分別」,印公發覺各部廣律都有,只是部類的組合不同;如《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 ,全部編成另一部類「毗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 ,少分編入〈經分別〉,另別編爲「毗尼誦」;此與《僧只律》也編爲二部分相似,應爲古形。

  〔附表一〕:〈戒經〉的五法、八法,與〈經分別〉的五犯聚、七犯聚之比較。

  〔戒經〕

  〔五法〕:波羅夷法、僧伽婆屍沙法、波逸提法、波羅提提舍尼法、學法。

  〔八法〕:波羅夷法、僧伽婆屍沙法、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法、波逸提法、波羅提提舍尼法、學法。

  〔五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越毗尼)。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屍沙、偷蘭遮、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法、突吉羅。

  ㈡、對分別犯相輕重的「約義分別」,由于古代律師堅持「隨犯而製」的原則,故認爲都有違犯的事緣;以「不淨行」爲例,《僧只律》有二十叁事,《五分律》二十七事,《銅鍱律》五十四事,《四分律》七十二事,從逐漸增多中,可知成立先後。⑤

  〈經分別〉的附屬部份,包含「本生」與「譬喻」。印公發覺:由于上座部有究理派的阿毗達磨論師,故對「本生」與「譬喻」采審慎的抉擇態度;反之,重修證、重通俗、重經法的大衆《僧只律》,則有豐富的「本生」與「譬喻」。又律中「本生」的有無與多少,與部派學風有關,如《僧只律》的「本生」,是針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沒有如上座部系集中在少數惡行者身上;所以「本生」在《僧只律》中保存最多,而《銅鍱律》僅保留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

  至于律師所傳的「譬喻」,是從(製戒)「因緣」而化爲佛弟子事迹的「譬喻」,又從「譬喻」而化爲(業報)「因緣」;並認爲「譬喻」發展的先後應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根有律》,詳于業報「譬喻」,是最後起的;次爲《僧只律》、《五分律》、《四分律》;《銅鍱律》最古。⑥

  二、有關經分別的異議

  論到〈戒經〉與〈經分別〉的關系,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以〈經分別〉爲現存(附有布薩儀軌)〈戒經〉的分別廣說。⑦

  印順法師則認爲:現存不同部派誦本的〈戒經〉,都有叁部分;㈠、序說(波羅提木叉序);㈡、正說(波羅夷等八法,每法又分爲叁:「標名起說」、「別說學處」、「結問清淨」);㈢、結說。故除「正說」中的「別說學處」外,其余爲「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

  因根據僧伽布薩的演化,起初「說波羅提木叉」是分別開示,當然不附儀軌;等到發展爲上座宣誦,大衆一心聽,說戒就等于闇誦,〈波羅提木叉經〉就與布薩儀軌相結合,形成現存形態的〈戒經〉。而〈經分別〉實只是純爲「學處」等條文的解說,不含〈戒經〉儀軌部分;如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等。至于平川彰會有此見解,是由于在〈經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有些持律者將布薩儀規也附于〈經分別〉中,如《銅鍱律》、 《根有律》 等;但事實上此附錄的儀軌,不是〈經分別〉所要分別解說的,也就不受重視而形成現存各律存缺不一的現象了。⑧

  印順法師並根據〈戒經〉儀軌內容的差別,歸納七種戒經成立的先後爲叁類;㈠、〈銅鍱戒經〉儀軌最簡,爲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㈡、〈僧只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約成立于部派分立不久。㈢、〈根有戒經〉、〈解脫戒經〉、〈四分戒本〉爲最後出的。⑨

  對于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討論《律藏》序分的新古,以爲《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再次爲《僧只律》;說一切有部律削除序分,是新的;⑩

  印順法師持相反意見;因他以爲古德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探究中,窺見佛陀製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是: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與十種利益。佛以「十事利益」製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而「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存于十事利益終了,這在部派叁大系中的說一切有部系沒有說到,表示古型的〈經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僧只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有揭示製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應是後出的;而與叁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暗示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則是分別說部的新編。⑾

  注釋

  ①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九四~一九五、二二。

  ②「七罪聚」是〈戒經〉八法中,除去「滅诤法」;又因「不定法」無特定罪性,而代以「偷蘭遮」。但此七罪聚中的「尼薩耆波逸提」,雖是物應舍,罪應悔,而所犯罪還是「波逸提」,故《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進一步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于「突吉羅」外別立「惡說」(見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二二)。

  ③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一○~二二二。

  ④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二六~二二七。

  ⑤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二六~二二七。

  ⑥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四六~二五○。

  ⑦師著,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頁二九七~叁○四。

  ⑧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七、一一八、一二七、一二八。

  ⑨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一八~一二叁。

  ⑩師著,平川彰《律藏之研究》,頁叁七六~叁七九。

  ⑾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叁~二○五。

  第四節 摩得勒伽與犍度

  傳統中國律師以〈戒經〉及〈經分別〉爲「止持」,〈犍度〉部分爲「作持」。「作持」的內容爲:受具足、布薩、安居,以及衣食等有關僧團與個人的規製;這在不同部派的廣律中,不一定稱爲〈犍度〉,但其主要項目內容大致相同。

  平川彰在《律藏之研究》中,雖推論犍度部組織成立于原始佛教時代。①但不知原始的組織是什麼,故見《銅鍱律》、《四分律》的同爲二十二單元同名〈犍度〉,即論斷爲古形。②

  但印順法師以爲;〈犍度〉部分應有各部派共同依據的母體,而漢譯律典中稱爲「摩得勒伽」的,就是〈犍度〉的母體。③雖然論法義,「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獨到的內容,但在〈犍度〉成立的理解上,「摩得勒伽」像明燈一般,照亮了〈犍度〉的發展與成立過程,因此對它有所探討。④

  一、摩得勒伽的意義、由來與價值

  印順法師認爲「摩得勒伽」(梵語Matrka,巴利語作Matika)古來音譯爲摩鍱理迦、摩窒理迦、摩鍱履迦、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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