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宗的《律藏》時,佛教界有一共同傾向,即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了;這不但是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就連說一切有部的《根有律》也這樣了。⑨
至于〈附隨〉部分,在各部律中或有或無,或多或少,極不一致。此中《銅鍱律》自成一系共十九章,爲通達〈經分別〉與〈犍度〉的補充讀物。《十誦律》與《根有律》大致相同;與《四分律》相比只多「優波離問」⑩而已」。《四分律》 的「調部」,在 《五分律》 稱爲「調伏法」,已加入〈犍度〉的二十一法中;故 《五分律》無〈附隨〉;這在《律藏》組織上,代表分別說部的早期形態。⑾
注釋
①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六十六。
②印順法師認爲:在古代曾有「闡陀」化,即佛教用語統一化的要求;但爲佛所拒,而指示聽隨比丘們以自己的語言來誦習佛語;但銅鍱部學者覺音,卻以「自己言詞」假借爲「佛陀自己的語言」 ,而加強了巴利聖典的教 學權威,此實違反佛陀普應無方的平等精神;因「巴利語」並不是佛陀自己的語言,也不是「佛教中國」的原始語言,而只是印度古方言之一(參見《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十四~四十九)。
③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序一,頁四十九。
④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六、五十七、五十八、二○二。
⑤僧只律——大衆部
上座部
十誦律、一根有律——說一切有部系
分別說系
銅鍱律(銅鍱律) 四分律(法藏部)
五分律(化地部)
⑥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五叁。
⑦《僧只律》的組織:㈠比丘毗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雜跋渠、威儀法。㈡比丘尼毗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雜跋渠、威儀法。
⑧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五六~四五九。
⑨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五九~四六○。
⑩「優波離問」爲說一切有部的重要部份,是對各種疑難問題,分別詳備的問答集(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四二)。
⑾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四五四~四五五。
第二節 戒經的成立
〈戒經〉是律藏的主體,其內容是有關出家衆的道德軌範、經濟准則、團體紀律等。佛應當時事實的需要(或爲製止罪惡,或爲避免社會譏嫌),隨犯而製立「學處」。「波羅提木叉」原意指「學處」;後來爲了便于憶持,律師們依犯罪輕重,次第組合集成部類,半月半月宣說,名「波羅提木叉」。《律藏》中唯有「波羅提木叉」被稱爲「經」,故《波羅提木叉經》簡稱〈戒經〉。要了解〈戒經〉,須先探討「布薩」的由來與意義;「布薩」是說「波羅提木叉」的製度。
一、布薩的由來與意義
佛教的許多製度,並非都創始于佛陀。①就「布薩」言,印順法師認爲:此製源于印度古老的《吠陀》,原意是「遠離不善,使內心淨法增長」。最初,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製,是以印度從古傳來的過午不食,加入部分出家行,合爲八支,作爲在家弟子的布薩;對信衆來說,這是重于禁欲的,淨化身心的精神生活。且起初可能在家出家共同集會做「偈布薩」②;後來布薩製分化了,在家衆來聽法、布施,而不再參加出家者的布薩誦戒。③
對于僧伽布薩,印公從佛法開展中的二大階段及傳說,推論僧伽布薩的演化可分叁階段:㈠、佛初成道十二年內,沒有製立學處,只是宣說「偈布薩」;覺音論師稱之爲「教授波羅提木叉」。㈡、此後佛製立學處,向大衆公布,要大衆憶持、理解;此時稱爲「說(學處)波羅提木叉」。㈢、等到學處製立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知真誠發露,這才編集成一條條的學處,由僧伽和合推一上座宣說,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違犯者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論師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④
這是因: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隱的發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複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修行聖道,趣入解脫。所以發展完成的僧伽布薩,在誦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果不參加的要「與清淨」,向僧伽表示自己的清淨無犯。來參加集會的,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叁問清淨;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行中,每誦完一類戒就向大衆叁問「是中清淨不」?不斷的警策大衆,要大衆反省,發露自己的過失。⑤故在佛陀指導下的「僧伽布薩」更具深義。
至于何以會有此階段性的演化,印公分析:是由于隨佛出家的弟子,起初道心都很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爲道的精進,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等到佛法廣大弘傳,出家衆愈來愈多,不免品流雜濫;于是製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所以「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強製的;以團體、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們趣向解脫。這由佛的攝導,演進爲僧伽教團的領導,可說是佛法開展中的自然曆程。⑥又由于律藏的實義,在使比丘樂于爲善不敢爲惡。⑦故說:「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法中,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⑧這是從僧伽布薩製度的演化過程中,抉發「教授波羅提木叉」的德治精神,與「威德波羅提木叉」的法治精神應相統一,才能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⑨
故知「布薩」的真義,在實現比丘們的清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爲教育僧衆,淨化僧衆的好方法;對于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著重大的意義。⑩
二、戒經的內容與演化
爲了便于憶持佛陀隨犯而製的學處,律師們依罪犯輕重,次第集成部類的「戒經」。起初集爲五部,稱爲「五修多羅」;波羅夷、僧伽婆屍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學法,後來發展到八部。
對于「五修多羅」間的關系,印順法師認爲:第五的「學」法與前四部的「學處」不同。在佛法開展中,是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是應學的一切,「學處」也還是應學,但爲有限的一分戒條。又「學」初無製罪之意,但在律製精神發達後也製立罪名,並通攝四部學處以外的一切罪名;所以各部派〈戒經〉的第五部雖同名「學法」,而違犯的罪名不一;如《僧只律》作「越毗尼」,《十誦律》 作「突吉羅」。這是由于「學法」是自古以來就有的,等到部派開始分化,判決的罪名也就不能統一了。⑾
〈戒經〉何以由五部集爲八部?這是因〈戒經〉類集成五部後,學處還在不斷增加中。如;
一、「尼薩耆波逸提」是由于佛法開展後,信衆多了供養也厚;對于資生物,比丘們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因此不能不多方限製;凡超過水平、不合規定的,物應舍而罪應悔。
二、「不定法」是由于犯是確定了,但犯什麼罪還沒確定。製立因緣,是爲取得「可信賴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這是「波羅夷」等前叁部成立後,適應特殊情形而製訂的補充條款。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中更進一步補充說:
可信優婆夷,是成立這一製度的當時情形,可信優婆塞當然也是這樣的。而且,這是與淫事有關的,如殺、盜、大妄語,可信的在家弟子發現了,難道就不可以舉發嗎?⑿
叁、「滅诤法」,是處理僧伽四種诤事的七項法規。這是由于布薩說戒前要先處理诤事,大衆清淨才進行說戒,因此七項法規被附于戒經儀規後面,傳誦久了也成爲〈戒經〉的一部分。〈戒經〉共有八法了。⒀
關于〈戒經〉的條數,古有「百五十余學處」之說,平川彰及B.C.Law認爲:這是〈戒經〉八法中除去「衆學法」。巴宙則認爲「衆學法」中所立說的一般行儀之作法或說法,與 《阿含經》一致,故「衆學法」非後世才成立;此點與印順法師觀點相似。但巴宙把「百五十余學處」的「余」,解釋爲「百五十學處」以外的「衆學法」,這卻是印順法師不能贊同的。⒁因〈戒經〉最初編爲五部時已有「學法」,故「衆學法」應在「百五十學處」內。
對于各部〈戒經〉條數與次第的異同,印順法師參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的逐項比對⒂。發覺八法的條目總數中,只有「波逸提」與「學」法的條數有異。此中「波逸提」,主要是因各部派的意解不同,引起開合也不一;而「衆學法」,雖在製立學處前,早已成爲比丘的威儀法式;但因起初就無明確條數,故出入最大。今各部派的「衆學法」雖所重不同,但衣、食、行來出入等威儀大綱終歸一致;內容除 《四分律》的塔婆、佛像事,與他律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則。⒃
故對于〈戒經〉集成的結論是:佛陀在世時〈戒經〉已集爲五部,此時「學處」還在製立過程中,故有「百五十余學處」的古說。在僧伽和合一味時代,〈戒經〉仍爲五部(內含「尼薩耆波逸提」),並附「不定法」、「滅诤法」共一九二條,後改爲八部,二○二條。部派分立後的阿育王時代是二二○條,後以二五○成爲准。部派分立後,戒條數目雖增加,但實質內容變化很少;可見古德們對于〈戒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⒄
注釋
①如:尼犍子外道以草木爲有生命的,釋尊因此而不許壞生;印度人以樹木爲鬼神的村落,因此佛製不得自行砍伐;外道雨季安居,半月半月說戒,佛應當時人的請求,也製半月說戒與安居製;當時外道出家以托缽乞食爲生,佛陀也采這種出家的生活方式(見師著,<大乘是佛說〉 ,《以佛法研究佛法》,頁一六五)。
②「偈布薩」。(只是宣說:「善護于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叁業道淨,能得如是行,定大仙人道」。(《大正藏》第二十二冊,頁一○叁○中)
③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二一六~二一八。
④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一○八~一一 一。
⑤師著,《初期大乘佛…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