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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顺导师的律学思想(清德法师)▪P14

  ..续本文上一页什么不说,等到佛涅槃了才算旧帐?此或由于出身富豪名族的大迦叶,生性不喜女性,出家后与尼众关系也一向不好,而被尼众们称为「外道」、「小小比丘」,故在结集法会上,不免将多年的不平,一齐向阿难责怪一番。⑧

  对此,昭慧法师认为:正法能久住多久,要看佛弟子的真诚与努力来决定;「法灭」之类的说法,与其看作是无可挽救的预言,不如说是佛弟子忧患意识的产物。⑨

  而太虚大师在民国二十九年的抗战期间,说其所期望于佛教者为:僧团今后必应停止剃度女尼二十年。⑩笔者不解而请教印顺法师。他认为:从前大陆不似现在台湾。大陆女众少,对佛教也无影响力;但为免于男女僧众往来引起社会非议,故虚大师有此主张吧。⑾

  二、八敬法的由来与影响

  对与女众出家有关的「八敬法」,笔者根据资料显示,印顺法师是在民国五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覆函圣严法师时,首次精要地表达他的看法。此可能是圣严法师看了当年二月发表的〈阿难过在何处〉,觉得「八敬法」若从佛陀不许女人出家的观点看是有道理的,但从佛法的根本精神看,似乎不太相符;而去函请教。印顺法师答复如下:

  座下为今后建僧计,提及八敬法,印以为不必过分重视。从好处说,八敬法为对女众之严加管教;从坏处说,反使真心为道之女众,自惭行秽而雌伏。佛世多有善说法要、神通之女众,佛后殆不闻于印度,得非此耶?……考释尊律制,因事而制,从不预拟规章,而八敬法则与此原则相背。依经律说:初由佛自教诫尼,后乃令僧差次教诫,乃有半月请僧教授之制。有比丘尼出家生子,乃有二年学法女之制。试思当女众将出家时,释尊如何能预定半月求教授,及二年学法女于比丘僧中受戒之制耶?……此等事,印固不欲深论,为日后计,当重视平等性。⑿

  印顺法师后来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及《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透过现存文献的比对,详加探究「八敬法」的内涵、由来、转化与影响。

  就「八敬法」的内涵说,是由三类所组合:

  一、是各律所一致规定的四项「尊法」:㈠、于两众中受具足;㈡、半月从比丘僧请教诫、问布萨;㈢、不得无比丘住处住(安居);㈣、安居已,于两众行自恣。

  二、是若违此四尊法,即须于两众中行半月摩那埵的严重处分。

  三、是有关礼貌上的尊敬,这有三项:㈠、受具百岁,应迎礼新受具比丘;㈡、不得呵骂比丘;㈢、不得举比丘罪。⒀而《十诵律》的不得辄问,是法义的谦让;《僧只律》的「不先受」是财利的谦让。⒁

  故知比丘尼在僧伽体制中的真相是: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萨」、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终了的「自恣」,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离开比丘而进行。平日,比丘尼礼敬比丘;不能说比丘罪;如犯了粗重罪,非得二十比丘僧的同意,不能出罪;论法,不准随意问难;论财,要让比丘众先受。

  此中,第一类的四项「尊法」是各律所一致的,可知是释尊制定的。

  释尊何以要制订「尊法」?这是因在当时男女地位悬殊的社会中,一般比丘尼不免知识低、感情重、组织力差,要他们遵行律制,过着如法清净的集团生活有点困难;所以佛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与监护;在比丘僧来说,这是为了比丘尼僧的和乐清净,而负起道义上的监护义务。

  「八敬法」的由来(何以由四「尊法」而集成「八敬法」)。这是因释尊涅槃后,大迦叶等上座比丘,对女众出家产生厌恶情绪,而使得「尊法」已不是对比丘尼的启发与诱导向上,反而是轻视与压制;也因而造成比丘僧的权威。⒂又「八敬法」原出于「比丘尼犍度」;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的僧伽规制,而后才被集录出来,成为佛教界所公认的。虽然分别说与一切有部,传说以「八敬法」为女众出家的根本法,但大众《僧只律》无此传说,故知这只是部分学派的传说而已。而且女众还没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学六法,这与「随缘成制」的毗尼原则也显然不合。

  「八敬法」的转化。由于「八敬法」中对违犯者的处分是「于两众中行半月摩耶埵」;但事实上这显然太严重了,因此这处分渐转变为「僧残(僧伽婆尸沙)的处分;而「八敬法」则渐化为学处,编入尼戒的「波逸提」中;这是上座部律师的学风。由此可知佛灭以来比丘僧对比丘尼的管教,起初非常严厉,但在部派一再分化的过程中,已大为宽容了。⒃

  「八敬法」的影响。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指出:

  一、「八敬法」成立后,比丘尼因受比丘僧的严格管制而逐渐消沉;直到大乘佛法,才有以女人身分与上座比丘们论究男女平等的胜义,这可说是世尊时代精神的复活。但影响所及,今日流传于锡兰、缅甸、泰国等上座部佛教,比丘尼早已绝迹了。

  二、由于经律都是比丘僧所结集的,故对于律经中有关淫欲的过失,每极力丑化女人;这在一般女众心理,会引起深刻的自卑,而自愿处于低下地位。⒄所以初期大乘经,每发愿来生脱离女身,或现生转女成男,就是不满女众的遭遇。⒅对此,印顺法师早在民国三十八年出版的《佛法概论》中即真采佛陀本怀,揭示修道解脱的男女平等观。他说:

  佛法多为比丘说,所以对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责女色,如说「女人梵行垢,女则累世间」;其实如为女众说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则累世间」吗?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真在男众手里,不能发扬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众,提高女众,反而多少倾向重男轻女,甚至鄙弃、厌恶女众,以为女众不可教;这实在是对于佛法的歪曲。⒆

  中国的「二部受戒」。所谓「二部受戒」,是让尼僧先完成阶段性教授、审核,再由比丘僧证明得戒。此在以往比丘居多的中国大陆不曾实施;但因台湾女众出家多于男众数倍,故民国六十二年在临济寺戒坛上,首次采「二部僧中授戒」的仪轨。据闻民国六十五年天乙法师负责大岗山龙湖庵的传戒时,欲再次采二部僧授戒,但未成;直到七十二年才再次在临济寺又传授了一次。⒇有人去函请教印公关于「二部受戒」,印公认为:由于印度旧制,比丘与比丘尼不得同住一寺,故尼众受戒应先于比丘尼僧中受具足,再往比丘僧中受,即须经比丘僧审定许可乃为合法。这是属声闻律制,与菩萨戒无关,故不得云「二部制的三坛大戒」。又「二部僧中受具足」,也非今日的一寺二部中受,他说:

  宋代来华之求那跋摩三藏云:「戒法本在大僧(比丘僧)中发,设不本事(疑有误字,意指不从比丘尼受),无妨得戒,如大爱道之缘」。推此意,则比丘尼直从比丘出家受戒亦无妨也,惟男女杂厕,易滋流弊耳!(21)

  有关比丘尼与沙弥尊卑的僧伽伦理。印顺法师在答复继程法师时说:

  依理言之,比丘尼受具足戒,为僧伽之一员,沙弥不过预备(可说是预料)而已。然就事而言,佛法每随顺世俗,故比丘、沙弥在前行(前坐),比丘尼等在后。时至今日,男女平等之说大张,随顺世俗,似不必使比丘尼礼沙弥,互相合掌致礼可矣。(22)

  三、关于小小戒的取舍

  印顺法师的〈阿难过在何处〉文中,提及「五百结集」大会上阿难被责,主要起因于向大众传达释尊遗命「小小戒可舍」。但什么是小小戒,阿难没有问佛。头陀第一的大迦叶,与持律第一的优波离等,恐因舍小小戒而破坏戒法,便于各人的为非作恶;故违反佛陀遗命,作出「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23)的硬性规定。

  关于「小小戒」的取舍,实为戒律上的重要关键问题;古今中外律师多遵从大迦叶的指示。但印顺法师比较各家广律,有关阿难传达佛意的叙说,发现有二种不同的说法:

  ㈠、如《僧只律》说:「我当为诸比丘舍细微戒。」(24)《四分律》说:「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25)这似说比丘们为了得安乐住,而无条件的放弃小小戒。

  ㈡、如《十诵律》说:「我涅槃后,若僧一心和合等量,放弃细微戒。」(26)其他如南传《铜鍱律》及《长部》、《大般涅槃经》、《尼母经》等,都不是随便说舍就舍;而是要僧伽共同议决,对于某些戒在适应时地的情况不可放舍。

  此中,印公赞同第二种,而认为第一种实是大迦叶与律师们,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舍,所故意刻划出舍小小戒的丑恶。(27)

  至于经僧团许可,可放舍小小戒的理由。印公透过早期经律的研究,发觉释尊时代僧团的生活方式,即由最初的「四圣种」,而头陀的「四依法」,而「依法摄僧」的律制。释尊出家修行,以及初期的弟子,是过「四圣种」的生活;所谓「四圣种」是随所得衣服喜足,随所得饮食喜足,随所得房舍喜足,欲断乐断、欲修乐修;依此四顶去实行,则能成为圣者的种姓。此四项也是出家者对维持生存的物质,及实现解脱的修断,所应有的根本观念。后因适应事实需要,除去第四圣种,改为随所得医药喜足的「陈弃药」,作为出家者不能再简朴的生活标准;而为律制受具足时所受的「四依」(粪扫、常乞食、树下住、陈弃药);此「四依」即为当时一般沙门的生活方式,也被称为「头陀行」(28)。至于「十二头陀」之说,在原始经律中并没有,直到后起的《增一阿含经》才说到,这可分为三类:「衣」:粪扫衣、但三衣。「食」:常乞食、次第乞、一坐食、节量食、中后不饮浆。「住」:阿兰若处住、冢间住、树下住、露地坐、但坐不卧。

  但后来为适应时代环境的需要,释尊「依法摄僧」组成僧团;在衣食住等生活方式上,与「头陀行」有了差异。一、在衣服的来源方面,除粪扫衣外,许檀越施衣;数量除「三衣」外,许「长衣」。二、饮食方面,戒经中虽有十一条有关饮食的「波逸提」,但也有开缘;如平时没吃饱可作「残食法」再吃;日中一食前可受用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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