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迦缔那衣」未舍期间,可应信众之请,吃了再吃,也可受别众请(但过午不食及不隔宿食,是印度始终奉行的)。三、住处方面,也渐演化为以寺院为中心。
此中所谓的「长衣」,印公解释说:由于人类私欲的根深蒂固,不能不设法逐渐调伏,故容许有过量的衣物;但须「净施」,即公开奉献大众后,由大众交还他管理使用。此种制度「舍」而并没有舍掉,「施」也没有施出去,似乎有点虚伪;但依律制的意义,超过标准以上的,在法理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保管使用权;而事实上凡是「长衣」,必须公开的让别人知道,不准偷偷私蓄;运用此一制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团里,不得已而保有「长衣」,也不好意思多蓄积了!(29)
由于戒律中多数是有关衣、食、住、行、医药等制度,印公以为这是因时、因地、因人,为了僧伽的和乐清净,社会的敬信而制立的;如时代不同,环境不同,有些戒条就必须修改。如佛住世时,对于亲自制定的学处,或一制、再制,或制了又开,开了又制;因不如此则将窒碍难行。(30)故「尼是世间中实」,即戒律为世间法;除「道德轨范」外,出家众的「经济生活」与「团体规制」,有因时因地的适应性,这才是世尊放舍小小戒的目的所在。
又对于《五分律》举富兰那长老对大迦叶的异议说:「我亲从佛闻;内宿,内熟,自熟,自持食从人受,自取其果,就池水受,无净人净果除核食之。」(31)此中「内宿」是寺院内藏宿饮食,「内熟」是在寺院内煮饮食,「自熟」是比丘们自己煮,「自持食从人受」是自己伸手受食,「自取果食」、「就池水受」都是自己动手受食;这些有关饮食规制,正是小小戒可舍。且七百结集的「十事非法」之诤,除金银戒外尽是些饮食小节,东方跋耆比丘容许这些,也正是「小小戒可舍」的立场。(32)
但缘起的世间有相对性,由于大迦叶的规定,使得原本通变活泼的制戒原则,从此成了固定、僵化的规制,成为未来佛教最大的困扰。如现今各家律典中,都有「轻呵毗尼(学处)戒」,此之制戒因缘,虽由于阐陀等六群比丘宣称「用是杂碎戒为」,而经如来制立学处,结为「波逸提」罪,不准比丘说小小戒可舍;但阿难却传佛遗嘱「小小戒可舍」。此中矛盾,印公认为:这实是重法的阿难所传,与重律的优波离所传互有出入;但在王舍城结集中,阿难所传被否决了,优波离所传被集入〈戒经〉的「波逸提」中,故现存的律部都以优波离所传为正宗!(33)此事影响所及,他说:
从此不曾听说僧伽对戒可以放舍,可以制立(如有制立,也只可称清规等,三真受到律师们的厌恶),二千多年来的佛教界,只容许以述为作,私为改写(否则各家律典,从何而来差别),不能集思广益,成为僧伽的公议。(34)
因此对大迦叶颇为责难。(35)
昭慧法师根据印公之理念,而有深一层的发挥。她认为:早期僧团中,佛陀是戒律与规制的制订者(立法者),这是本着法义的根本精神,参酌当时当地的民情风俗,基于自利利他的理想而成立的;至于行政、司法上的执行权则交由大众。但在佛陀有生之年,许多学处是一制再制,而又酌情开缘;直到最后才嘱阿难「听除小小戒」,此即有限度的把立法权交给僧众。
「小小戒」的内容究竟为何?昭慧法师认为:事实上就是问了世尊,也不太可能得到确定不变的答案。因舍与不舍,只能从每一戒法的制立过程、制立目的、与可能奉行的方式,做审慎的分析,然后透过羯磨而正式实行于僧团中;不能笼统地判断那一类可舍不可舍。故与其僵化为教条,不如在原有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修正,及推陈出新的解释,以维系戒律精神于不坠,及达佛陀制戒的目的。此种凭宗教良知的酌情去取,实刻不容缓,谈不上藐视律法或业障深重;因事实上古德的清规也无非是一种推陈出新的律法,只是清规是由领导者制定的,而现代理想的僧团规约却不好如此;因僧伽毕竟有很强的民主特质,纵使规约是由少数有德学的上座制定,最好也要经由僧众通过(如不能全数通过,起码也要过半数),然后实施在这一僧团间。至于全国性的僧团规制,虽然无法由全国僧尼共同制定,但起码要由具备相当程度的区域代表性,而又精通的僧侣,集会共同研讨。(36)
传统律宗的承袭者弘一大师,对此也有难得的开明态度。他认为佛涅槃时云舍微细戒者,或即指三篇以下的威仪戒;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的四弃、十三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中的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也应遵行;威仪戒中的性罪,如故杀畜生、故妄语等戒,仍须守持;又此土最易受人讥嫌的,如饮酒、非时食,以及关系尼女诸戒等皆应持之,其余则可随力而为。(37)
四、关于金银戒的受取
原始「出家」的特性是:舍离夫妻等家庭关系,舍弃私有的财物,而过着乞化的生活。所以佛制除生活必需品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银等珍宝货币;既不得受取当然不必说乞求了。但笔者发觉,印顺法师有如下数点看法:
一、就个人言,此原则在实施上有困难。因我们的生活必需,最简单的饮食,只要当天乞食即可;就是乞不到,饿一天也无所谓;而其余的衣、药、旅费等,到时才乞化恐有困难。且有的信众可能因事务繁忙,故所施的是金钱,这对僧众来说,也可买到更适合的,难道不要吗!(38)
二、就僧团言,在佛教发展中,舍利塔的建造、修治、供养,渐由在家众移归出家众。愈来愈庄严的舍利塔,供养也愈来愈丰富;无论是金银珍宝,以及作为货币流通的金钱,僧众早已为塔为僧而接受了。(39)
三、〈戒经〉中与金钱有关,且属「尼萨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即:不得受取,不得出纳求利,不得贩卖。可见比丘是容许持有金银的,否则即不会贩卖、出纳求利。(40)
金银等货币在现实生活中的执持,印公统观各部广律发觉有「净受」、「不净受」二类:
一、「不净受」是不如法的受取。如犯「尼萨耆波逸提」的,物应舍而罪应悔;至于如何「舍」各律有异,《僧只律》、《五分律》、《铜鍱律》较严,《有部律》态度较宽。《僧只律》的严格,应更近古制,因其不作形式的丢弃,而是「僧中舍已,不得还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应入无尽藏(41)」;而《五分律》是舍给大众而不再为本人所有;至于《四分律》等则是舍给知心的净人,而实际还属本人。
二、「净受」,是如法的由净人受取金钱,这可略分为二类;㈠、完全由净人保藏;㈡、由净人拿来放在比丘房。但事实上此净人制也是问题多多;如放在净人处,论理金钱不是比丘私有的,故不许强索;没有法律的保障,不免助长净人吞没金钱的风气。如放在比丘房,因原则上不能说是自己的钱,若想作自己的而寻找就违犯了。(42)
至于「应使人持,不应自捉」,《根本说一切有部奈耶》有一非常方便的办法,使比丘可自受金银;即只要受已持对一比丘言:「长寿(即长老)存念!我苾刍某甲,得此不净物,我当持此不净物换取净财。」(43)如是三说,即可随情受用。此即自己不妨先拿,再向别比丘声明就算「净受」了。印公认为:这实由于有部化区「净人制」不普遍,而不得不有的变通办法;且北方的有部对于持有铁钱、铜钱,不犯舍堕而犯突吉罗,故即使是金银也可自取保存,只要不作私有想,而向别比丘声明就称为净了。由于有部有此制度,而其律师来我国的最多,大概受其影响,中国僧众没有净人制,也很少手不捉金银。故四分律师怀素、漓益等,也推崇此法以为清净。但中国习俗却以「不得捉取」为不能拿钱,显然是误解了。(44)
对于七百结集起因于「乞求金银」的的争议,印顺法师认为:东方跋耆比丘以为既可受取就可乞求,故演化为清净的乞求,即公开为众乞求后,将所得均分给比丘;此实为适应东方日渐繁荣的经济,货币流通愈来愈重要且普遍的情况下,而有的新作法,实无可厚非。但西方比丘却不容许乞求;这可能适应西方社会的要求,却不免忽略佛教的适应性。
律制的根本意趣是不得私有,当然也不得乞求;但事实上,不得私有,已经过「净受」而成为可以持有。但从佛制「不得自手捉」的明文看,总不免感到有点问题,而感慨「如法如律」的不易明白。(45)
五、关于提婆达多的五法破僧
印顺法师在〈论提婆达多之破僧〉文中指出:在释尊晚年的僧团中,提婆达多因得三大力量(王家尊敬、释种拥载、苦行风尚)的支持,而向释尊提出以「五法」为比丘必学之戒法,并向释尊索众(要求领导权)。虽招释尊呵斥,仍与其伴党不断宣传此为易解脱之法。由于当时恰逢饥馑,而提婆达多因受王家的护持,随从他的部分比丘生活较好,故借机率同赞成他的五百新学比丘,在同一界内自行布萨说戒。对佛说的经教,比丘僧的制度服装,也多少修改而成立新的僧团。这在僧团中搞小组织争取领导权,称为「破*轮僧」;以现代话说即「叛教」。(46)
对于「五法」,各律记载略异,印公综合之,认为不外主张尽形寿:在衣服方面,着粪扫衣,不受施主施衣;住处方面,住阿兰若、露地坐、树下坐,不受住房屋;饮食方面,只乞食而不受请食,特别主张不食酥、盐、鱼、肉等。(47)
但透过释尊时代僧团生活演变的研究,印公认为出家虽受「四依法」,但并非苦行不可。头陀苦行也非坏事,只是不要以为非如此不可;因这仅能适应少数人,若习以成风,将有碍于摄理僧事及游行教化。而「五法」虽与头陀行相近,且与比丘戒的「四依法」相近,但却不合佛法,因那是尽形寿奉行而毫无变通的绝对苦行主义。(48)
对于「领导权」,印公认为:佛教是无教权的(49)。佛对大众的教化,只是义务而不是权力;佛只是以「法」来感…
《印顺导师的律学思想(清德法师)》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