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P15

  ..續本文上一頁;「迦締那衣」未舍期間,可應信衆之請,吃了再吃,也可受別衆請(但過午不食及不隔宿食,是印度始終奉行的)。叁、住處方面,也漸演化爲以寺院爲中心。

  此中所謂的「長衣」,印公解釋說:由于人類私欲的根深蒂固,不能不設法逐漸調伏,故容許有過量的衣物;但須「淨施」,即公開奉獻大衆後,由大衆交還他管理使用。此種製度「舍」而並沒有舍掉,「施」也沒有施出去,似乎有點虛僞;但依律製的意義,超過標准以上的,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只有保管使用權;而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別人知道,不准偷偷私蓄;運用此一製度,在「少欲知足」的僧團裏,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多蓄積了!(29)

  由于戒律中多數是有關衣、食、住、行、醫藥等製度,印公以爲這是因時、因地、因人,爲了僧伽的和樂清淨,社會的敬信而製立的;如時代不同,環境不同,有些戒條就必須修改。如佛住世時,對于親自製定的學處,或一製、再製,或製了又開,開了又製;因不如此則將窒礙難行。(30)故「尼是世間中實」,即戒律爲世間法;除「道德軌範」外,出家衆的「經濟生活」與「團體規製」,有因時因地的適應性,這才是世尊放舍小小戒的目的所在。

  又對于《五分律》舉富蘭那長老對大迦葉的異議說:「我親從佛聞;內宿,內熟,自熟,自持食從人受,自取其果,就池水受,無淨人淨果除核食之。」(31)此中「內宿」是寺院內藏宿飲食,「內熟」是在寺院內煮飲食,「自熟」是比丘們自己煮,「自持食從人受」是自己伸手受食,「自取果食」、「就池水受」都是自己動手受食;這些有關飲食規製,正是小小戒可舍。且七百結集的「十事非法」之诤,除金銀戒外盡是些飲食小節,東方跋耆比丘容許這些,也正是「小小戒可舍」的立場。(32)

  但緣起的世間有相對性,由于大迦葉的規定,使得原本通變活潑的製戒原則,從此成了固定、僵化的規製,成爲未來佛教最大的困擾。如現今各家律典中,都有「輕呵毗尼(學處)戒」,此之製戒因緣,雖由于闡陀等六群比丘宣稱「用是雜碎戒爲」,而經如來製立學處,結爲「波逸提」罪,不准比丘說小小戒可舍;但阿難卻傳佛遺囑「小小戒可舍」。此中矛盾,印公認爲: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所傳互有出入;但在王舍城結集中,阿難所傳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被集入〈戒經〉的「波逸提」中,故現存的律部都以優波離所傳爲正宗!(33)此事影響所及,他說:

  從此不曾聽說僧伽對戒可以放舍,可以製立(如有製立,也只可稱清規等,叁真受到律師們的厭惡),二千多年來的佛教界,只容許以述爲作,私爲改寫(否則各家律典,從何而來差別),不能集思廣益,成爲僧伽的公議。(34)

  因此對大迦葉頗爲責難。(35)

  昭慧法師根據印公之理念,而有深一層的發揮。她認爲:早期僧團中,佛陀是戒律與規製的製訂者(立法者),這是本著法義的根本精神,參酌當時當地的民情風俗,基于自利利他的理想而成立的;至于行政、司法上的執行權則交由大衆。但在佛陀有生之年,許多學處是一製再製,而又酌情開緣;直到最後才囑阿難「聽除小小戒」,此即有限度的把立法權交給僧衆。

  「小小戒」的內容究竟爲何?昭慧法師認爲:事實上就是問了世尊,也不太可能得到確定不變的答案。因舍與不舍,只能從每一戒法的製立過程、製立目的、與可能奉行的方式,做審慎的分析,然後透過羯磨而正式實行于僧團中;不能籠統地判斷那一類可舍不可舍。故與其僵化爲教條,不如在原有基礎上,作必要的補充修正,及推陳出新的解釋,以維系戒律精神于不墜,及達佛陀製戒的目的。此種憑宗教良知的酌情去取,實刻不容緩,談不上藐視律法或業障深重;因事實上古德的清規也無非是一種推陳出新的律法,只是清規是由領導者製定的,而現代理想的僧團規約卻不好如此;因僧伽畢竟有很強的民主特質,縱使規約是由少數有德學的上座製定,最好也要經由僧衆通過(如不能全數通過,起碼也要過半數),然後實施在這一僧團間。至于全國性的僧團規製,雖然無法由全國僧尼共同製定,但起碼要由具備相當程度的區域代表性,而又精通的僧侶,集會共同研討。(36)

  傳統律宗的承襲者弘一大師,對此也有難得的開明態度。他認爲佛涅槃時雲舍微細戒者,或即指叁篇以下的威儀戒;且約最低標准而言,止持之中的四棄、十叁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中的結僧界、受戒、忏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也應遵行;威儀戒中的性罪,如故殺畜生、故妄語等戒,仍須守持;又此土最易受人譏嫌的,如飲酒、非時食,以及關系尼女諸戒等皆應持之,其余則可隨力而爲。(37)

  四、關于金銀戒的受取

  原始「出家」的特性是:舍離夫妻等家庭關系,舍棄私有的財物,而過著乞化的生活。所以佛製除生活必需品外,比丘不得受取金銀等珍寶貨幣;既不得受取當然不必說乞求了。但筆者發覺,印順法師有如下數點看法:

  一、就個人言,此原則在實施上有困難。因我們的生活必需,最簡單的飲食,只要當天乞食即可;就是乞不到,餓一天也無所謂;而其余的衣、藥、旅費等,到時才乞化恐有困難。且有的信衆可能因事務繁忙,故所施的是金錢,這對僧衆來說,也可買到更適合的,難道不要嗎!(38)

  二、就僧團言,在佛教發展中,舍利塔的建造、修治、供養,漸由在家衆移歸出家衆。愈來愈莊嚴的舍利塔,供養也愈來愈豐富;無論是金銀珍寶,以及作爲貨幣流通的金錢,僧衆早已爲塔爲僧而接受了。(39)

  叁、〈戒經〉中與金錢有關,且屬「尼薩耆波逸提」的有叁戒,即:不得受取,不得出納求利,不得販賣。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銀的,否則即不會販賣、出納求利。(40)

  金銀等貨幣在現實生活中的執持,印公統觀各部廣律發覺有「淨受」、「不淨受」二類:

  一、「不淨受」是不如法的受取。如犯「尼薩耆波逸提」的,物應舍而罪應悔;至于如何「舍」各律有異,《僧只律》、《五分律》、《銅鍱律》較嚴,《有部律》態度較寬。《僧只律》的嚴格,應更近古製,因其不作形式的丟棄,而是「僧中舍已,不得還比丘,僧亦不得分;若多者應入無盡藏(41)」;而《五分律》是舍給大衆而不再爲本人所有;至于《四分律》等則是舍給知心的淨人,而實際還屬本人。

  二、「淨受」,是如法的由淨人受取金錢,這可略分爲二類;㈠、完全由淨人保藏;㈡、由淨人拿來放在比丘房。但事實上此淨人製也是問題多多;如放在淨人處,論理金錢不是比丘私有的,故不許強索;沒有法律的保障,不免助長淨人吞沒金錢的風氣。如放在比丘房,因原則上不能說是自己的錢,若想作自己的而尋找就違犯了。(42)

  至于「應使人持,不應自捉」,《根本說一切有部奈耶》有一非常方便的辦法,使比丘可自受金銀;即只要受已持對一比丘言:「長壽(即長老)存念!我苾刍某甲,得此不淨物,我當持此不淨物換取淨財。」(43)如是叁說,即可隨情受用。此即自己不妨先拿,再向別比丘聲明就算「淨受」了。印公認爲:這實由于有部化區「淨人製」不普遍,而不得不有的變通辦法;且北方的有部對于持有鐵錢、銅錢,不犯舍墮而犯突吉羅,故即使是金銀也可自取保存,只要不作私有想,而向別比丘聲明就稱爲淨了。由于有部有此製度,而其律師來我國的最多,大概受其影響,中國僧衆沒有淨人製,也很少手不捉金銀。故四分律師懷素、漓益等,也推崇此法以爲清淨。但中國習俗卻以「不得捉取」爲不能拿錢,顯然是誤解了。(44)

  對于七百結集起因于「乞求金銀」的的爭議,印順法師認爲:東方跋耆比丘以爲既可受取就可乞求,故演化爲清淨的乞求,即公開爲衆乞求後,將所得均分給比丘;此實爲適應東方日漸繁榮的經濟,貨幣流通愈來愈重要且普遍的情況下,而有的新作法,實無可厚非。但西方比丘卻不容許乞求;這可能適應西方社會的要求,卻不免忽略佛教的適應性。

  律製的根本意趣是不得私有,當然也不得乞求;但事實上,不得私有,已經過「淨受」而成爲可以持有。但從佛製「不得自手捉」的明文看,總不免感到有點問題,而感慨「如法如律」的不易明白。(45)

  五、關于提婆達多的五法破僧

  印順法師在〈論提婆達多之破僧〉文中指出:在釋尊晚年的僧團中,提婆達多因得叁大力量(王家尊敬、釋種擁載、苦行風尚)的支持,而向釋尊提出以「五法」爲比丘必學之戒法,並向釋尊索衆(要求領導權)。雖招釋尊呵斥,仍與其伴黨不斷宣傳此爲易解脫之法。由于當時恰逢饑馑,而提婆達多因受王家的護持,隨從他的部分比丘生活較好,故借機率同贊成他的五百新學比丘,在同一界內自行布薩說戒。對佛說的經教,比丘僧的製度服裝,也多少修改而成立新的僧團。這在僧團中搞小組織爭取領導權,稱爲「破*輪僧」;以現代話說即「叛教」。(46)

  對于「五法」,各律記載略異,印公綜合之,認爲不外主張盡形壽:在衣服方面,著糞掃衣,不受施主施衣;住處方面,住阿蘭若、露地坐、樹下坐,不受住房屋;飲食方面,只乞食而不受請食,特別主張不食酥、鹽、魚、肉等。(47)

  但透過釋尊時代僧團生活演變的研究,印公認爲出家雖受「四依法」,但並非苦行不可。頭陀苦行也非壞事,只是不要以爲非如此不可;因這僅能適應少數人,若習以成風,將有礙于攝理僧事及遊行教化。而「五法」雖與頭陀行相近,且與比丘戒的「四依法」相近,但卻不合佛法,因那是盡形壽奉行而毫無變通的絕對苦行主義。(48)

  對于「領導權」,印公認爲:佛教是無教權的(49)。佛對大衆的教化,只是義務而不是權力;佛只是以「法」來感…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