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什麼不說,等到佛涅槃了才算舊帳?此或由于出身富豪名族的大迦葉,生性不喜女性,出家後與尼衆關系也一向不好,而被尼衆們稱爲「外道」、「小小比丘」,故在結集法會上,不免將多年的不平,一齊向阿難責怪一番。⑧
對此,昭慧法師認爲:正法能久住多久,要看佛弟子的真誠與努力來決定;「法滅」之類的說法,與其看作是無可挽救的預言,不如說是佛弟子憂患意識的産物。⑨
而太虛大師在民國二十九年的抗戰期間,說其所期望于佛教者爲:僧團今後必應停止剃度女尼二十年。⑩筆者不解而請教印順法師。他認爲:從前大陸不似現在臺灣。大陸女衆少,對佛教也無影響力;但爲免于男女僧衆往來引起社會非議,故虛大師有此主張吧。⑾
二、八敬法的由來與影響
對與女衆出家有關的「八敬法」,筆者根據資料顯示,印順法師是在民國五十四年叁月二十二日覆函聖嚴法師時,首次精要地表達他的看法。此可能是聖嚴法師看了當年二月發表的〈阿難過在何處〉,覺得「八敬法」若從佛陀不許女人出家的觀點看是有道理的,但從佛法的根本精神看,似乎不太相符;而去函請教。印順法師答複如下:
座下爲今後建僧計,提及八敬法,印以爲不必過分重視。從好處說,八敬法爲對女衆之嚴加管教;從壞處說,反使真心爲道之女衆,自慚行穢而雌伏。佛世多有善說法要、神通之女衆,佛後殆不聞于印度,得非此耶?……考釋尊律製,因事而製,從不預擬規章,而八敬法則與此原則相背。依經律說:初由佛自教誡尼,後乃令僧差次教誡,乃有半月請僧教授之製。有比丘尼出家生子,乃有二年學法女之製。試思當女衆將出家時,釋尊如何能預定半月求教授,及二年學法女于比丘僧中受戒之製耶?……此等事,印固不欲深論,爲日後計,當重視平等性。⑿
印順法師後來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及《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中,透過現存文獻的比對,詳加探究「八敬法」的內涵、由來、轉化與影響。
就「八敬法」的內涵說,是由叁類所組合:
一、是各律所一致規定的四項「尊法」:㈠、于兩衆中受具足;㈡、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㈢、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㈣、安居已,于兩衆行自恣。
二、是若違此四尊法,即須于兩衆中行半月摩那埵的嚴重處分。
叁、是有關禮貌上的尊敬,這有叁項:㈠、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㈡、不得呵罵比丘;㈢、不得舉比丘罪。⒀而《十誦律》的不得辄問,是法義的謙讓;《僧只律》的「不先受」是財利的謙讓。⒁
故知比丘尼在僧伽體製中的真相是: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叁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如犯了粗重罪,非得二十比丘僧的同意,不能出罪;論法,不准隨意問難;論財,要讓比丘衆先受。
此中,第一類的四項「尊法」是各律所一致的,可知是釋尊製定的。
釋尊何以要製訂「尊法」?這是因在當時男女地位懸殊的社會中,一般比丘尼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要他們遵行律製,過著如法清淨的集團生活有點困難;所以佛製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爲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
「八敬法」的由來(何以由四「尊法」而集成「八敬法」)。這是因釋尊涅槃後,大迦葉等上座比丘,對女衆出家産生厭惡情緒,而使得「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的啓發與誘導向上,反而是輕視與壓製;也因而造成比丘僧的權威。⒂又「八敬法」原出于「比丘尼犍度」;也就是本于「摩得勒伽」的僧伽規製,而後才被集錄出來,成爲佛教界所公認的。雖然分別說與一切有部,傳說以「八敬法」爲女衆出家的根本法,但大衆《僧只律》無此傳說,故知這只是部分學派的傳說而已。而且女衆還沒有出家,就製定「八敬法」,製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製」的毗尼原則也顯然不合。
「八敬法」的轉化。由于「八敬法」中對違犯者的處分是「于兩衆中行半月摩耶埵」;但事實上這顯然太嚴重了,因此這處分漸轉變爲「僧殘(僧伽婆屍沙)的處分;而「八敬法」則漸化爲學處,編入尼戒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學風。由此可知佛滅以來比丘僧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非常嚴厲,但在部派一再分化的過程中,已大爲寬容了。⒃
「八敬法」的影響。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中指出:
一、「八敬法」成立後,比丘尼因受比丘僧的嚴格管製而逐漸消沈;直到大乘佛法,才有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這可說是世尊時代精神的複活。但影響所及,今日流傳于錫蘭、緬甸、泰國等上座部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迹了。
二、由于經律都是比丘僧所結集的,故對于律經中有關淫欲的過失,每極力醜化女人;這在一般女衆心理,會引起深刻的自卑,而自願處于低下地位。⒄所以初期大乘經,每發願來生脫離女身,或現生轉女成男,就是不滿女衆的遭遇。⒅對此,印順法師早在民國叁十八年出版的《佛法概論》中即真采佛陀本懷,揭示修道解脫的男女平等觀。他說:
佛法多爲比丘說,所以對男女的性欲,偏重于呵責女色,如說「女人梵行垢,女則累世間」;其實如爲女衆說法,不就是「男人梵行垢,男則累世間」嗎?二千多年的佛法,一真在男衆手裏,不能發揚佛法的男女平等精神,不能扶助女衆,提高女衆,反而多少傾向重男輕女,甚至鄙棄、厭惡女衆,以爲女衆不可教;這實在是對于佛法的歪曲。⒆
中國的「二部受戒」。所謂「二部受戒」,是讓尼僧先完成階段性教授、審核,再由比丘僧證明得戒。此在以往比丘居多的中國大陸不曾實施;但因臺灣女衆出家多于男衆數倍,故民國六十二年在臨濟寺戒壇上,首次采「二部僧中授戒」的儀軌。據聞民國六十五年天乙法師負責大崗山龍湖庵的傳戒時,欲再次采二部僧授戒,但未成;直到七十二年才再次在臨濟寺又傳授了一次。⒇有人去函請教印公關于「二部受戒」,印公認爲:由于印度舊製,比丘與比丘尼不得同住一寺,故尼衆受戒應先于比丘尼僧中受具足,再往比丘僧中受,即須經比丘僧審定許可乃爲合法。這是屬聲聞律製,與菩薩戒無關,故不得雲「二部製的叁壇大戒」。又「二部僧中受具足」,也非今日的一寺二部中受,他說:
宋代來華之求那跋摩叁藏雲:「戒法本在大僧(比丘僧)中發,設不本事(疑有誤字,意指不從比丘尼受),無妨得戒,如大愛道之緣」。推此意,則比丘尼直從比丘出家受戒亦無妨也,惟男女雜廁,易滋流弊耳!(21)
有關比丘尼與沙彌尊卑的僧伽倫理。印順法師在答複繼程法師時說:
依理言之,比丘尼受具足戒,爲僧伽之一員,沙彌不過預備(可說是預料)而已。然就事而言,佛法每隨順世俗,故比丘、沙彌在前行(前坐),比丘尼等在後。時至今日,男女平等之說大張,隨順世俗,似不必使比丘尼禮沙彌,互相合掌致禮可矣。(22)
叁、關于小小戒的取舍
印順法師的〈阿難過在何處〉文中,提及「五百結集」大會上阿難被責,主要起因于向大衆傳達釋尊遺命「小小戒可舍」。但什麼是小小戒,阿難沒有問佛。頭陀第一的大迦葉,與持律第一的優波離等,恐因舍小小戒而破壞戒法,便于各人的爲非作惡;故違反佛陀遺命,作出「若佛所不製,不應妄製;若已製,不得有違」(23)的硬性規定。
關于「小小戒」的取舍,實爲戒律上的重要關鍵問題;古今中外律師多遵從大迦葉的指示。但印順法師比較各家廣律,有關阿難傳達佛意的敘說,發現有二種不同的說法:
㈠、如《僧只律》說:「我當爲諸比丘舍細微戒。」(24)《四分律》說:「自今已去,爲諸比丘舍雜碎戒。」(25)這似說比丘們爲了得安樂住,而無條件的放棄小小戒。
㈡、如《十誦律》說:「我涅槃後,若僧一心和合等量,放棄細微戒。」(26)其他如南傳《銅鍱律》及《長部》、《大般涅槃經》、《尼母經》等,都不是隨便說舍就舍;而是要僧伽共同議決,對于某些戒在適應時地的情況不可放舍。
此中,印公贊同第二種,而認爲第一種實是大迦葉與律師們,根本不同意小小戒可舍,所故意刻劃出舍小小戒的醜惡。(27)
至于經僧團許可,可放舍小小戒的理由。印公透過早期經律的研究,發覺釋尊時代僧團的生活方式,即由最初的「四聖種」,而頭陀的「四依法」,而「依法攝僧」的律製。釋尊出家修行,以及初期的弟子,是過「四聖種」的生活;所謂「四聖種」是隨所得衣服喜足,隨所得飲食喜足,隨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依此四頂去實行,則能成爲聖者的種姓。此四項也是出家者對維持生存的物質,及實現解脫的修斷,所應有的根本觀念。後因適應事實需要,除去第四聖種,改爲隨所得醫藥喜足的「陳棄藥」,作爲出家者不能再簡樸的生活標准;而爲律製受具足時所受的「四依」(糞掃、常乞食、樹下住、陳棄藥);此「四依」即爲當時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也被稱爲「頭陀行」(28)。至于「十二頭陀」之說,在原始經律中並沒有,直到後起的《增一阿含經》才說到,這可分爲叁類:「衣」:糞掃衣、但叁衣。「食」:常乞食、次第乞、一坐食、節量食、中後不飲漿。「住」:阿蘭若處住、冢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臥。
但後來爲適應時代環境的需要,釋尊「依法攝僧」組成僧團;在衣食住等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了差異。一、在衣服的來源方面,除糞掃衣外,許檀越施衣;數量除「叁衣」外,許「長衣」。二、飲食方面,戒經中雖有十一條有關飲食的「波逸提」,但也有開緣;如平時沒吃飽可作「殘食法」再吃;日中一食前可受用早餐…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