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四种清净」的出家生活;此「四种清净」菩萨,在《阿含经》中处处说到,而《阿含经》是以出家声闻为主,故十善不应仅限于在家戒。
三、《阿毗达摩集异门足论》对十善中的「离淫欲」,有「离欲邪行」与「离非梵行」二说,可见「十善」通于出家。
四、原始圣典《杂阿含经》说:十善是「出法」、(度)「彼岸法」,「真实法」;《增支部》说:十善是「圣法」、「无漏法」、「圣道」、「应现证」;故十善通于无漏圣法。⑿
又平川彰认为早期出家菩萨没有受二百五十戒,所以不是比丘。印顺法师认为:「出家受具足」只是准予加入僧团的意思;而从「受具足」的演变发展来看,佛初准许五比丘在佛法中出家修学,说「善来」就是出家受具足;后来弟子们分散到各方度人出家,授「三皈依」也就是出家受具足;到出家众达千二百五十人以上时,佛才制「白四羯磨」为受具足。故从「善来受具足」到初制「白四羯磨受具足」,其间并没有二百五十戒,但仍是「受具足」比丘。⒀
注释
①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九。
②《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大正藏》第二十四册,六八一上》)。
③《四分律》,卷三五(《大正藏》第二十二册,八六一上)。
④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六八~七四。
⑤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页五五二~六○一。
⑥「佛不在僧中」是佛涅槃后,代表超越僧伽之外的信仰的、理想的佛陀观;等到「行菩萨道而向佛果」的思想,从传统佛教中出来,菩萨自觉「不入僧数」,成为初期大乘共见(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六八)。
⑦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五五~一○六九。
⑧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页六七五~六九八。
⑨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三八○~三八五。
⑩《五分律》,卷十八(《大正藏》,第二十二册,一二八中)。
⑾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刻开展》,页三八二~三九五。
⑿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二九二~二九九。一一九○~一一九四。
⒀师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页一一九二。
第五章印顺法师论中国佛教制度的兴革之道
印顺法师初研佛法时,即感佛法与现实佛教有距离,因而引起他特别的关切。出家后,对于太虚大师所提倡的佛教改革运动,原则上虽赞成,但觉不易成功。因其认为现实佛教界的根本问题,主要是「思想」问题;故希望能透过教史、教理、教制的研究,对佛教思想起一点澄清作用。①
印顺法师认为促使佛教衰微的原因很多,若不知症结所在,而无计划的建设,无条理的执行,反会成为复兴佛教的障碍。经长时间的研究观察,在〈中国佛教前途与当前要务〉中提出中国佛教主要的两个症结是:重修行而义学衰,寺院家庭化。并感于佛教徒量多而质不精,无组织,不作利乐社会的事业;如此则即使有少数做到戒德精严,了脱生死,也救不了佛教。故认为佛教当前要务,在加强教化、组织,与从事利益社会的事业。②
笔者认为「教化」属思想,「组织」属制度,「事业」属经济;此三事,实已掌握佛教革新的全部论题。而若与慈航法师「教育、文化、慈善为佛教的三个救命圈」的主张相比,「教化」包含了教育、文化,实是佛法的根本;「事业」包括慈善,且含义更广;而显出印顺法师特强调「组织」在现代的重要。此三项中,其对「事业」有简要的提示,对「组织」与「教化」则有较深度的探讨;这也正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重点。
第一节僧团组织
一、理想僧团的建立原则
有关僧团组织,印顺法师透过《律藏》,发觉古德从〈经分别〉的探究中,得知佛陀制立「学处」与「说波罗提木叉」的目的,是为了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与十种利益。对于「十种利益」,由于各律开合不一,他把它归纳为六义;和合义、安乐义、清净义、外化义、内证义、究极理想义。因有了和乐清净的僧伽,才有集体的组织力量以外化内证,而从梵行久住中,达正法久住广利人天的大理想。③
此中「和合」包含「事和」与「理和」。「事和」是世俗僧,「理和」是胜义僧;但在五浊恶世,依法摄僧成为住持佛教的中心力量,是注重「事和」的。「事和」即「六和合」;见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语和无诤、身和同住。④见和、戒和、利和,分别代表思想、律制、经济,三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上,才有和乐清净的僧团,故为「和合的本质」。此中戒律实包括实际生活的一切,而佛陀当时已能注意到思想的同一,与经济均衡,实为释尊之卓见。⑤因有了思想正左右的「见和」,资生均贫富的「利和」,法制齐上下的「戒和」;才有情投意悦的「意和」,翔实雅正的「语和」,光明礼敬的「身和」。⑥
至于所谓「见和同解」,是建立在同等教育的基础上,出家有五年不得离依止师修学的严格义务。⑦此主要在一面修学戒律以自度(此即〈戒经〉所明),一面熟悉僧团中一切僧事(此即〈犍度〉所明);其次才修禅观,或向善知识求教授教诫,或与同道相互论议。故古说「五夏以前专精戒律」,实非专学戒律,而是要出家弟子们安住于律仪僧团中,完成高洁的僧格。因依佛陀当时指示弟子的修学方法和程序,是要弟子们依止师尊精勤修学;在大众和乐、尊师重道、净化身心的和谐气氛中,自求解脱或外行教化。⑧
所谓「戒和同行」,是基于任何人都得奉行的平等原则,大众事由完具僧格的大众集议决定。这依事情轻重,有一白三羯磨、一白一羯磨;就是无关大体的小事,也要一白向人说明。出家众的个人行动,完全置于僧团中,议事的表决常采全体通过制,也有行黑白筹以取决多数。如违反净化身心、和乐大众的戒律,就要向大众忏悔;如犯重戒,就要接受大众的惩罚,为大众作苦工,或不与交谈往来;如犯不可悔的重罪,就不容留在僧团,这才能保持僧团的清净。僧团中没有领袖、没有主教,依受戒先后为次第,互相教授、慰勉,结成一和合平等的僧团;故尊上座、重大众、主德化是僧团精神。⑨
所谓「利和同均」,是由于出家众的一切资生物,都从乞化、布施而来;这或属团体公有,或属私人,释尊依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制定生活标准。对此,早在民国三十年的《印度之佛教》中即说:
论经济,有四方僧物、现前僧物,众人共有共享之,亦随时随地而有别;如法受别施、别请,此私有经济,制标准而或出入其中;超标准之私物,生则公诸众而不得隐,死则大分没为僧物。⑩
这是因为出家众除衣、钵、坐卧具,及少数日用品外,没有私有财物;寺院、土地、财物,现住众在合法下可以使用,而非「现前僧」所有;因佛法是超越民族、国家的,只要具备僧格,从各处来的出家众,如长久住下来,就与旧住一样;所以僧伽所有物,原则上是属于「四方僧」的。⑾
印顺法师认为:严格说来,现在中国并无依律而住的僧团;故希望能把戒律真正的精神原则,用现代方式去实践,使更合于佛法。⑿笔者认为其所谓的如律僧团,是要能实践「布萨」与「集团生活」的真义。
对于「布萨」,印公认为人不可能无过失,正常情形下重戒不会犯,而轻戒仍不可免。犯了戒,内心有罪恶感会障碍修道,故释尊制戒要弟子随犯随忏,保持内心的清净。这除了不准忏悔的极重戒外,犯了其余或轻或重的戒,都应如法忏悔。此中,最轻的只要自生惭愧心,自责一番即可;有的要面对一比丘陈说自己的过失;严重的要在二十位清净比丘前忏悔才能出罪。⒀此种「作法忏」是忏悔现今所造的恶业;不同于大乘的「取相忏」是在十方一切佛前,忏悔无始来的恶业。⒁所以「布萨」不只是把〈戒经〉诵一遍而已,而是在诵戒前要先解决团体内部的问题;大众清净后,才视时间长短,决定诵戒内容。故他说:
凡有惭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见到同学、师长、弟子们犯罪,应好好地劝他忏悔;如不听,就公开举发出来(但也要在适当的时候),这才是助人为善,才能保持僧团清净;切勿互相隐藏,而误以为是团结的美德。⒂
笔着认为此种僧制的举罪,本意在达成僧伽成员的清净;如成员缺乏真诚为道的精神,再加上人与人的意见不和,举发别人的过失,反会引起僧团内部的纠纷。也因此印公非常强调「出家要有为法的真诚」。而由于戒律的特色,是在充满道德感化下,有一种法律制裁的限制;故他说:「毗尼虽是法治的,但运用起来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德化的、善诱的教育作用;使比丘乐于为善不敢为恶,这才是毗尼藏的实义。」⒃
阅于「集团生活」,印公认为世尊出家及初摄受弟子时,是以阿兰若为住处;后因出家弟子多了,不能没有组织,依法摄僧制立的律制,在住处方面,也渐演化为寺院中心的僧团共住。故戒律的内容,不只是道德的,生活的轨范,也包含大众共住的制度。依戒律的观点,佛法并不重于个人去住茅蓬修行(虽然一般都很尊敬这种人),而是要在集体生活中修行锻炼。⒄这是从经律的探究中,发觉根本佛教的特色,是用集团的力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净化内心的烦恼。但后世的尊律者,只知过午不食、手不捉持金钱,大都漠视僧团真义,一分重禅的,及以佛法为思辨的论师,又都轻视律制。
印公感于「律」的不为人所重视,实为佛法发展中的一大损失;故在其所提倡的「人间佛教」中,认为现今倾向「集体时代」,无论弘法或自修,集团组织极为重要。⒅若缺乏组织,已不易生存于今后的世界。⒆
对于佛教集团生活的义涵,印公认为:这不同于学校只是老师教学生,而是在生活中充满自我教育、大众教育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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