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的「四種清淨」的出家生活;此「四種清淨」菩薩,在《阿含經》中處處說到,而《阿含經》是以出家聲聞爲主,故十善不應僅限于在家戒。
叁、《阿毗達摩集異門足論》對十善中的「離淫欲」,有「離欲邪行」與「離非梵行」二說,可見「十善」通于出家。
四、原始聖典《雜阿含經》說:十善是「出法」、(度)「彼岸法」,「真實法」;《增支部》說:十善是「聖法」、「無漏法」、「聖道」、「應現證」;故十善通于無漏聖法。⑿
又平川彰認爲早期出家菩薩沒有受二百五十戒,所以不是比丘。印順法師認爲:「出家受具足」只是准予加入僧團的意思;而從「受具足」的演變發展來看,佛初准許五比丘在佛法中出家修學,說「善來」就是出家受具足;後來弟子們分散到各方度人出家,授「叁皈依」也就是出家受具足;到出家衆達千二百五十人以上時,佛才製「白四羯磨」爲受具足。故從「善來受具足」到初製「白四羯磨受具足」,其間並沒有二百五十戒,但仍是「受具足」比丘。⒀
注釋
①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九。
②《善見律毗婆沙》,卷一(《《大正藏》第二十四冊,六八一上》)。
③《四分律》,卷叁五(《大正藏》第二十二冊,八六一上)。
④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六八~七四。
⑤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頁五五二~六○一。
⑥「佛不在僧中」是佛涅槃後,代表超越僧伽之外的信仰的、理想的佛陀觀;等到「行菩薩道而向佛果」的思想,從傳統佛教中出來,菩薩自覺「不入僧數」,成爲初期大乘共見(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六八)。
⑦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五五~一○六九。
⑧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頁六七五~六九八。
⑨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叁八○~叁八五。
⑩《五分律》,卷十八(《大正藏》,第二十二冊,一二八中)。
⑾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刻開展》,頁叁八二~叁九五。
⑿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二九二~二九九。一一九○~一一九四。
⒀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一九二。
第五章印順法師論中國佛教製度的興革之道
印順法師初研佛法時,即感佛法與現實佛教有距離,因而引起他特別的關切。出家後,對于太虛大師所提倡的佛教改革運動,原則上雖贊成,但覺不易成功。因其認爲現實佛教界的根本問題,主要是「思想」問題;故希望能透過教史、教理、教製的研究,對佛教思想起一點澄清作用。①
印順法師認爲促使佛教衰微的原因很多,若不知症結所在,而無計劃的建設,無條理的執行,反會成爲複興佛教的障礙。經長時間的研究觀察,在〈中國佛教前途與當前要務〉中提出中國佛教主要的兩個症結是:重修行而義學衰,寺院家庭化。並感于佛教徒量多而質不精,無組織,不作利樂社會的事業;如此則即使有少數做到戒德精嚴,了脫生死,也救不了佛教。故認爲佛教當前要務,在加強教化、組織,與從事利益社會的事業。②
筆者認爲「教化」屬思想,「組織」屬製度,「事業」屬經濟;此叁事,實已掌握佛教革新的全部論題。而若與慈航法師「教育、文化、慈善爲佛教的叁個救命圈」的主張相比,「教化」包含了教育、文化,實是佛法的根本;「事業」包括慈善,且含義更廣;而顯出印順法師特強調「組織」在現代的重要。此叁項中,其對「事業」有簡要的提示,對「組織」與「教化」則有較深度的探討;這也正是本章所要討論的重點。
第一節僧團組織
一、理想僧團的建立原則
有關僧團組織,印順法師透過《律藏》,發覺古德從〈經分別〉的探究中,得知佛陀製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目的,是爲了一大理想(梵行久住、正法久住)與十種利益。對于「十種利益」,由于各律開合不一,他把它歸納爲六義;和合義、安樂義、清淨義、外化義、內證義、究極理想義。因有了和樂清淨的僧伽,才有集體的組織力量以外化內證,而從梵行久住中,達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③
此中「和合」包含「事和」與「理和」。「事和」是世俗僧,「理和」是勝義僧;但在五濁惡世,依法攝僧成爲住持佛教的中心力量,是注重「事和」的。「事和」即「六和合」;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意和同悅、語和無诤、身和同住。④見和、戒和、利和,分別代表思想、律製、經濟,叁者建立在共同的原則上,才有和樂清淨的僧團,故爲「和合的本質」。此中戒律實包括實際生活的一切,而佛陀當時已能注意到思想的同一,與經濟均衡,實爲釋尊之卓見。⑤因有了思想正左右的「見和」,資生均貧富的「利和」,法製齊上下的「戒和」;才有情投意悅的「意和」,翔實雅正的「語和」,光明禮敬的「身和」。⑥
至于所謂「見和同解」,是建立在同等教育的基礎上,出家有五年不得離依止師修學的嚴格義務。⑦此主要在一面修學戒律以自度(此即〈戒經〉所明),一面熟悉僧團中一切僧事(此即〈犍度〉所明);其次才修禅觀,或向善知識求教授教誡,或與同道相互論議。故古說「五夏以前專精戒律」,實非專學戒律,而是要出家弟子們安住于律儀僧團中,完成高潔的僧格。因依佛陀當時指示弟子的修學方法和程序,是要弟子們依止師尊精勤修學;在大衆和樂、尊師重道、淨化身心的和諧氣氛中,自求解脫或外行教化。⑧
所謂「戒和同行」,是基于任何人都得奉行的平等原則,大衆事由完具僧格的大衆集議決定。這依事情輕重,有一白叁羯磨、一白一羯磨;就是無關大體的小事,也要一白向人說明。出家衆的個人行動,完全置于僧團中,議事的表決常采全體通過製,也有行黑白籌以取決多數。如違反淨化身心、和樂大衆的戒律,就要向大衆忏悔;如犯重戒,就要接受大衆的懲罰,爲大衆作苦工,或不與交談往來;如犯不可悔的重罪,就不容留在僧團,這才能保持僧團的清淨。僧團中沒有領袖、沒有主教,依受戒先後爲次第,互相教授、慰勉,結成一和合平等的僧團;故尊上座、重大衆、主德化是僧團精神。⑨
所謂「利和同均」,是由于出家衆的一切資生物,都從乞化、布施而來;這或屬團體公有,或屬私人,釋尊依當時社會經濟狀況,製定生活標准。對此,早在民國叁十年的《印度之佛教》中即說:
論經濟,有四方僧物、現前僧物,衆人共有共享之,亦隨時隨地而有別;如法受別施、別請,此私有經濟,製標准而或出入其中;超標准之私物,生則公諸衆而不得隱,死則大分沒爲僧物。⑩
這是因爲出家衆除衣、缽、坐臥具,及少數日用品外,沒有私有財物;寺院、土地、財物,現住衆在合法下可以使用,而非「現前僧」所有;因佛法是超越民族、國家的,只要具備僧格,從各處來的出家衆,如長久住下來,就與舊住一樣;所以僧伽所有物,原則上是屬于「四方僧」的。⑾
印順法師認爲:嚴格說來,現在中國並無依律而住的僧團;故希望能把戒律真正的精神原則,用現代方式去實踐,使更合于佛法。⑿筆者認爲其所謂的如律僧團,是要能實踐「布薩」與「集團生活」的真義。
對于「布薩」,印公認爲人不可能無過失,正常情形下重戒不會犯,而輕戒仍不可免。犯了戒,內心有罪惡感會障礙修道,故釋尊製戒要弟子隨犯隨忏,保持內心的清淨。這除了不准忏悔的極重戒外,犯了其余或輕或重的戒,都應如法忏悔。此中,最輕的只要自生慚愧心,自責一番即可;有的要面對一比丘陳說自己的過失;嚴重的要在二十位清淨比丘前忏悔才能出罪。⒀此種「作法忏」是忏悔現今所造的惡業;不同于大乘的「取相忏」是在十方一切佛前,忏悔無始來的惡業。⒁所以「布薩」不只是把〈戒經〉誦一遍而已,而是在誦戒前要先解決團體內部的問題;大衆清淨後,才視時間長短,決定誦戒內容。故他說:
凡有慚愧心、慈悲心的比丘,見到同學、師長、弟子們犯罪,應好好地勸他忏悔;如不聽,就公開舉發出來(但也要在適當的時候),這才是助人爲善,才能保持僧團清淨;切勿互相隱藏,而誤以爲是團結的美德。⒂
筆著認爲此種僧製的舉罪,本意在達成僧伽成員的清淨;如成員缺乏真誠爲道的精神,再加上人與人的意見不和,舉發別人的過失,反會引起僧團內部的糾紛。也因此印公非常強調「出家要有爲法的真誠」。而由于戒律的特色,是在充滿道德感化下,有一種法律製裁的限製;故他說:「毗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樂于爲善不敢爲惡,這才是毗尼藏的實義。」⒃
閱于「集團生活」,印公認爲世尊出家及初攝受弟子時,是以阿蘭若爲住處;後因出家弟子多了,不能沒有組織,依法攝僧製立的律製,在住處方面,也漸演化爲寺院中心的僧團共住。故戒律的內容,不只是道德的,生活的軌範,也包含大衆共住的製度。依戒律的觀點,佛法並不重于個人去住茅蓬修行(雖然一般都很尊敬這種人),而是要在集體生活中修行鍛煉。⒄這是從經律的探究中,發覺根本佛教的特色,是用集團的力量來規範自己的行爲,淨化內心的煩惱。但後世的尊律者,只知過午不食、手不捉持金錢,大都漠視僧團真義,一分重禅的,及以佛法爲思辨的論師,又都輕視律製。
印公感于「律」的不爲人所重視,實爲佛法發展中的一大損失;故在其所提倡的「人間佛教」中,認爲現今傾向「集體時代」,無論弘法或自修,集團組織極爲重要。⒅若缺乏組織,已不易生存于今後的世界。⒆
對于佛教集團生活的義涵,印公認爲:這不同于學校只是老師教學生,而是在生活中充滿自我教育、大衆教育的意味…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