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身心清净的生活;对在家戒来说,是清净的加行。⒅
「十善戒」则分身、口、意三类:身善业有三;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语善业有四: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意善业有三:离贪欲、离瞋恚、离邪见。此中,意善业的「离贪欲」是对他人财物、妻室、权位,不起贪而欲得的心理;「离瞋恚」是不对他起瞋恚忿恨心;「离邪见」是正见有善恶、业报、前生后世、凡夫圣人等。此中对于语业(包括文字)的重视(占四者),说明了这是人类和乐共处的根本。⒆又由于十善为印度旧有的道德项目,佛引用为世间与出世间、在家与出家,一切善戒的根本,故说「十善为总相戒」⒇;且为尸罗(戒)的正体,其他一切戒善,都依此而随机施设。(21)但在如来制定有授受仪式的别解脱律仪中,并无「十善戒」。笔者请教印顺法师:十善戒既是人天、三乘的共通戒,何以在家不受十善戒而受五戒?他认为:十善涵义较广(包括意业),对在家众简要些,故只守五戒。(22)
五乘共法的修学内涵是「施、戒、定」。「布施不如持戒,持戒不如慈悲等定」是《增一阿含》中,佛为须达多长着所说。因即使净善的布施,究竟是身外之物;一般持戒须节制自己的身语之行;而慈悲喜舍等定,能降伏自心烦恼,进而扩充对一切有情的同情,这种道德心的净化与长养,更难得。但因人天法的布施多含杂染心,而禅定又倾向独善,如取着时会升天上。故印顺法师认为:从正觉的佛法说,还是持戒而生人间来得稳当。(23)因为有戒行就能生人间,即使贫穷也不一定障碍学佛;在此戒德基础上,随分随力的布施或修四无量定,还可通出世大乘法。(24)
对于如何入手修学五乘共法,他特别提示「正命」的重要;这是因大部份的罪恶,都从经济生活的不正常而来;故在家弟子只要是国法所许可,佛法所赞同的,都是正当的职业;应合理的取得钱财,在使用方面也不可过于浪费或悭吝。(25)曾感慨:「佛法在中国,说圆说妙,说心说性;学佛者必备的正常经济生活,是很难听到的了!」(26)又说「学佛而不修正命,也许是中国佛教衰弱的原因」。(27)
二、具足戒是三乘共法戒中最殊胜
三乘共法戒,是指出家五众的三类戒法:沙弥戒、式叉摩那戒、具足戒。
印顺法师指出「出家」的特性是:舍离男女互相占有与经济私有。故沙弥、沙弥尼同受的「十戒」,即「八支斋戒」加「不捉生像金银宝物戒」。
「式叉摩那戒」,是女众在受沙弥尼戒后,进受二年的「六学法」戒,如不违犯才许进受比丘尼戒;这起初是为了检试有没有胎孕,后来成为严格的考验阶段。对此,弘一大师曾有「外江各丛林,皆谓在家贞女为式叉摩那」(28)之叹。而印顺法师比较各律内容后说:
这一制度我国也许从没有实行,也许印度也不重视;因为在沙弥(尼)戒中,各部虽多少不同,而大致还算一致;唯独这二年的六法戒,各部说法不同。如旧有部的十诵律,法藏部的四分律,都说六法,而不完全一样;新有部苾刍尼毗奈耶的「二年六法六随行」,这是二种六法;大众部僧只律的「二岁随行十八事」,这是三种六法。故「二年六法」的古说虽是一致,而六法的内容不同,可以想见这一学法女的古制,早就曾严格遵行,这才传说纷纭了。(29)
至于「具足戒」是比丘、比丘尼所受的,这是戒法中最殊胜难得的;因论年龄,要年满二十;论受戒师长,要三师七证,即使在佛法不兴的边地,也须三师二证;又须有依止师,并得僧团许可,且具三衣等众缘和合才能受戒。而所受的戒法是最严格、清净的,故受了具足戒即位居僧宝,为僧团主体。(30)
对于早期出家戒法的发展,印顺法师从《阿含经》的探究中,发觉可分三阶段:㈠、从释尊出家、修行、成佛到转*轮以前,是以「四种清净」为戒法;此即十善的身语意清净,加命清净(正命)。㈡、释尊初摄化弟子,而还没有制立学处的时代,佛弟子奉行的戒法是「戒具足」;即八正道中的正语、正业、正命。㈢、由于随佛出家的弟子多子,不能没有团体纪律,部份行为不善的,也不能没有规约来制罚;依法摄僧而制立的律仪戒,就是「戒成就」,内容不外守护波罗提木叉、受学学处,这是先受而后持行的。(31)
此中认为:「四种清净」与「戒具足」的正语、正业、正命,是一贯相通的;因「四种清净」中的意清净,在八正道中就是正见、正思维、正念、正定等,后来大概因律师们以为「意清净」不属戒法而删除了。又「四种清净」可通于一般(在家)的十善行;「戒具足」可通于一般沙门的正行,「戒成就」则是佛教有了自己的制度、规约。而由于「戒具足」原是没有制立学处以前,比丘所奉行的戒法,后来佛制立学处、波罗提木叉,于是圣者们初期所行的「戒具足」,渐演化为出家而还没有受具足的沙弥戒法。(32)
因此认为:发展完成的僧制,一般出家后先受沙弥戒再受比丘戒;但依佛本制是不须先受沙弥戒的。如佛世时自动发心出家的,或说「善来比丘,于我法中修梵行」,或自誓「三皈依」便算得戒,成为比丘了。但后来为了信徒的儿女,因父母死了孤零无依,佛才慈悲摄受七岁以上的出家作沙弥(沙弥尼),修学一分出家法,等到年满二十再受具足戒。但如二十岁以上出家,因缘不具而未受比丘戒的,仍称(老)沙弥。故如年满二十出家,不受沙弥戒而直接受比丘戒,也还是得戒;不过从发展完成的僧制来说,不太理想而已。(33)
比丘具足戒中,以淫行、杀人、偷盗、大妄语为极重戒,违犯者失比丘资格。此中:
一、「杀人」是杀生的极重罪,与五戒、十戒同。
二、「大妄语」是妄语中最严重的,如没有证悟而自称证悟,没有神通而自说有神通,或妄说见神见鬼,诱惑信众,或互相标榜是圣是贤,或故意表示神秘,使人发生神圣的幻觉;这都是破坏佛教正法,毫无修学诚意的最严重恶行。
三、「淫行」,这是佛为比丘所制的第一条戒法,也是出家远离男女互相占有的特质所在;故凡发生性行为的,即使极短的时间也犯重。但佛法并非理学家那样重视皮肉的贞操,而主要在于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被迫行淫而心无欲乐者,不犯。又如犯淫而当下发觉,心生极大惭愧,恳求不离僧团的,仍许作沙弥,受持比丘戒;不过无论怎样,现生是不会得道成圣的。
四、关于窃盗的「不与取」,依佛制凡窃五钱以上者犯重;印顺法师说:
这五钱,是什么钱呢?古今中外币制下一,佛为什么要这样制呢?因为当时的摩竭陀国法,凡窃取五钱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参照当时的国法,制定窃取五钱以上的犯重戒。这样,如犯不与取的,依当时法律凡应判死刑的就犯重,应该是合于佛意的。(34)
圣严法师依《萨婆多论》认为盗戒有三种标准;㈠、准照时下所用的五钱,㈡、准照盗取所在地通用的五钱,㈢、准照所在国家的法律,盗多少财物以上处死刑。(35)依此看来,印顺法师似采第三种。笔者赞同昭慧法师的认为:印顺法师这种机动诠释的范例,兼顾了制戒的立意与时空的差距,比起勉强折算古今币值的机械方法高明多了。(36)
印顺法师又认为:出家虽以淫、盗、杀、妄为根本戒,但日常生活中如贪求饮食,贪乐睡眠,不能守护根门,不能自知所行,对物欲不满足,对人事不远离,那一定会烦恼多而犯戒作恶。故在《成佛之道》颂文中特指出:「持戒」要能清净如法,必须「密护于根门,饮食知节量,勤修寤瑜伽,依正知而住,知足心远离。」(37),如此才能趣向出世解脱。
笔者发觉此是根据《遗教经》中略示佛弟子所应依止修学的,其中「戒律行仪」的内容即是:依持净戒、密护根门、饮食知量、觉寤瑜伽、忍谦质直。此中所谓「依持净戒」,就是受持波罗提木叉,这主要是严禁比丘们的邪命(不如法的经济生活);「密护根门、饮食知量、觉寤瑜伽」(《阿含经》通例还有「正念正知」),是达成持戒清净的必要修法,也是引发定慧的应有方便;而「忍谦质直」则是揭示比丘众所应有的内心特德在:慈忍而不暴戾瞋忿,谦卑而不骄慢自高,质直而不谄曲虚伪。因安住于僧团,第一瞋不得;依存于信施,骄慢个什么;勤求于深法,谄曲就不能人道。(38)
故出家戒律,不但要严持性戒,并涉及日常生活、团体轨则、举止威仪等。印公认为如能将一切生活纳入如法的规范,犯戒因缘自然少了;即使犯戒因缘现前,也能立刻警觉防护,这样自能做到戒行清净。(39)至于受持净戒而又毁犯,这不是环境的诱惑力太大,就是烦恼的冲动力太强;但重要的还是自己净戒的力量太弱。(40)这「性善」的戒德,就是佛法所说的「戒体」;小小违犯,性善的戒德还存在,犯多了戒力会减退(名为「戒赢」);如犯了重大恶行,性善的力量消失就是「破戒」(41)了。(42)
又在初期大乘的《宝积经讲记》中表示:声闻戒法中如能随犯随忏,保持自心的无忧无悔,戒行才能清净;但若仅是身语的止恶,而不能远离意地的种种烦恼、戏论分别,不能算真正的持戒清净。因依法摄僧、依法制戒的「戒」,是为了令人随顺正法,趣入正法,与正法相应而安立的;故如思想、主见根本违反「空无我性」的正法,那就不成其为戒了。这是从一般的律仪戒说起,而深意在「道共戒」;故对执我执法的四种持戒比丘(如:说有我论的,我见不息的,怖畏一切法空的,见有所得的);认为无论怎样的持戒,都不符合如来律行的本意;因这样的持戒虽好像清净,但今生或后世终会破坏戒法。(43)故、印公说:
出家如不能安心于佛法的喜悦中,即使持戒谨严,不敢违犯,内心矛盾,也不过人天功德,不能趣向圣道解脱。真正的『梵行已立』是无漏圣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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