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身心清淨的生活;對在家戒來說,是清淨的加行。⒅
「十善戒」則分身、口、意叁類:身善業有叁;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語善業有四: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意善業有叁:離貪欲、離瞋恚、離邪見。此中,意善業的「離貪欲」是對他人財物、妻室、權位,不起貪而欲得的心理;「離瞋恚」是不對他起瞋恚忿恨心;「離邪見」是正見有善惡、業報、前生後世、凡夫聖人等。此中對于語業(包括文字)的重視(占四者),說明了這是人類和樂共處的根本。⒆又由于十善爲印度舊有的道德項目,佛引用爲世間與出世間、在家與出家,一切善戒的根本,故說「十善爲總相戒」⒇;且爲屍羅(戒)的正體,其他一切戒善,都依此而隨機施設。(21)但在如來製定有授受儀式的別解脫律儀中,並無「十善戒」。筆者請教印順法師:十善戒既是人天、叁乘的共通戒,何以在家不受十善戒而受五戒?他認爲:十善涵義較廣(包括意業),對在家衆簡要些,故只守五戒。(22)
五乘共法的修學內涵是「施、戒、定」。「布施不如持戒,持戒不如慈悲等定」是《增一阿含》中,佛爲須達多長著所說。因即使淨善的布施,究竟是身外之物;一般持戒須節製自己的身語之行;而慈悲喜舍等定,能降伏自心煩惱,進而擴充對一切有情的同情,這種道德心的淨化與長養,更難得。但因人天法的布施多含雜染心,而禅定又傾向獨善,如取著時會升天上。故印順法師認爲:從正覺的佛法說,還是持戒而生人間來得穩當。(23)因爲有戒行就能生人間,即使貧窮也不一定障礙學佛;在此戒德基礎上,隨分隨力的布施或修四無量定,還可通出世大乘法。(24)
對于如何入手修學五乘共法,他特別提示「正命」的重要;這是因大部份的罪惡,都從經濟生活的不正常而來;故在家弟子只要是國法所許可,佛法所贊同的,都是正當的職業;應合理的取得錢財,在使用方面也不可過于浪費或悭吝。(25)曾感慨:「佛法在中國,說圓說妙,說心說性;學佛者必備的正常經濟生活,是很難聽到的了!」(26)又說「學佛而不修正命,也許是中國佛教衰弱的原因」。(27)
二、具足戒是叁乘共法戒中最殊勝
叁乘共法戒,是指出家五衆的叁類戒法:沙彌戒、式叉摩那戒、具足戒。
印順法師指出「出家」的特性是:舍離男女互相占有與經濟私有。故沙彌、沙彌尼同受的「十戒」,即「八支齋戒」加「不捉生像金銀寶物戒」。
「式叉摩那戒」,是女衆在受沙彌尼戒後,進受二年的「六學法」戒,如不違犯才許進受比丘尼戒;這起初是爲了檢試有沒有胎孕,後來成爲嚴格的考驗階段。對此,弘一大師曾有「外江各叢林,皆謂在家貞女爲式叉摩那」(28)之歎。而印順法師比較各律內容後說:
這一製度我國也許從沒有實行,也許印度也不重視;因爲在沙彌(尼)戒中,各部雖多少不同,而大致還算一致;唯獨這二年的六法戒,各部說法不同。如舊有部的十誦律,法藏部的四分律,都說六法,而不完全一樣;新有部苾刍尼毗奈耶的「二年六法六隨行」,這是二種六法;大衆部僧只律的「二歲隨行十八事」,這是叁種六法。故「二年六法」的古說雖是一致,而六法的內容不同,可以想見這一學法女的古製,早就曾嚴格遵行,這才傳說紛纭了。(29)
至于「具足戒」是比丘、比丘尼所受的,這是戒法中最殊勝難得的;因論年齡,要年滿二十;論受戒師長,要叁師七證,即使在佛法不興的邊地,也須叁師二證;又須有依止師,並得僧團許可,且具叁衣等衆緣和合才能受戒。而所受的戒法是最嚴格、清淨的,故受了具足戒即位居僧寶,爲僧團主體。(30)
對于早期出家戒法的發展,印順法師從《阿含經》的探究中,發覺可分叁階段:㈠、從釋尊出家、修行、成佛到轉*輪以前,是以「四種清淨」爲戒法;此即十善的身語意清淨,加命清淨(正命)。㈡、釋尊初攝化弟子,而還沒有製立學處的時代,佛弟子奉行的戒法是「戒具足」;即八正道中的正語、正業、正命。㈢、由于隨佛出家的弟子多子,不能沒有團體紀律,部份行爲不善的,也不能沒有規約來製罰;依法攝僧而製立的律儀戒,就是「戒成就」,內容不外守護波羅提木叉、受學學處,這是先受而後持行的。(31)
此中認爲:「四種清淨」與「戒具足」的正語、正業、正命,是一貫相通的;因「四種清淨」中的意清淨,在八正道中就是正見、正思維、正念、正定等,後來大概因律師們以爲「意清淨」不屬戒法而刪除了。又「四種清淨」可通于一般(在家)的十善行;「戒具足」可通于一般沙門的正行,「戒成就」則是佛教有了自己的製度、規約。而由于「戒具足」原是沒有製立學處以前,比丘所奉行的戒法,後來佛製立學處、波羅提木叉,于是聖者們初期所行的「戒具足」,漸演化爲出家而還沒有受具足的沙彌戒法。(32)
因此認爲:發展完成的僧製,一般出家後先受沙彌戒再受比丘戒;但依佛本製是不須先受沙彌戒的。如佛世時自動發心出家的,或說「善來比丘,于我法中修梵行」,或自誓「叁皈依」便算得戒,成爲比丘了。但後來爲了信徒的兒女,因父母死了孤零無依,佛才慈悲攝受七歲以上的出家作沙彌(沙彌尼),修學一分出家法,等到年滿二十再受具足戒。但如二十歲以上出家,因緣不具而未受比丘戒的,仍稱(老)沙彌。故如年滿二十出家,不受沙彌戒而直接受比丘戒,也還是得戒;不過從發展完成的僧製來說,不太理想而已。(33)
比丘具足戒中,以淫行、殺人、偷盜、大妄語爲極重戒,違犯者失比丘資格。此中:
一、「殺人」是殺生的極重罪,與五戒、十戒同。
二、「大妄語」是妄語中最嚴重的,如沒有證悟而自稱證悟,沒有神通而自說有神通,或妄說見神見鬼,誘惑信衆,或互相標榜是聖是賢,或故意表示神秘,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這都是破壞佛教正法,毫無修學誠意的最嚴重惡行。
叁、「淫行」,這是佛爲比丘所製的第一條戒法,也是出家遠離男女互相占有的特質所在;故凡發生性行爲的,即使極短的時間也犯重。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重視皮肉的貞操,而主要在于心有欲意,心生快感;所以如遇被迫行淫而心無欲樂者,不犯。又如犯淫而當下發覺,心生極大慚愧,懇求不離僧團的,仍許作沙彌,受持比丘戒;不過無論怎樣,現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
四、關于竊盜的「不與取」,依佛製凡竊五錢以上者犯重;印順法師說:
這五錢,是什麼錢呢?古今中外幣製下一,佛爲什麼要這樣製呢?因爲當時的摩竭陀國法,凡竊取五錢以上的,就宣判死刑;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製定竊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這樣,如犯不與取的,依當時法律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應該是合于佛意的。(34)
聖嚴法師依《薩婆多論》認爲盜戒有叁種標准;㈠、准照時下所用的五錢,㈡、准照盜取所在地通用的五錢,㈢、准照所在國家的法律,盜多少財物以上處死刑。(35)依此看來,印順法師似采第叁種。筆者贊同昭慧法師的認爲:印順法師這種機動诠釋的範例,兼顧了製戒的立意與時空的差距,比起勉強折算古今幣值的機械方法高明多了。(36)
印順法師又認爲:出家雖以淫、盜、殺、妄爲根本戒,但日常生活中如貪求飲食,貪樂睡眠,不能守護根門,不能自知所行,對物欲不滿足,對人事不遠離,那一定會煩惱多而犯戒作惡。故在《成佛之道》頌文中特指出:「持戒」要能清淨如法,必須「密護于根門,飲食知節量,勤修寤瑜伽,依正知而住,知足心遠離。」(37),如此才能趣向出世解脫。
筆者發覺此是根據《遺教經》中略示佛弟子所應依止修學的,其中「戒律行儀」的內容即是:依持淨戒、密護根門、飲食知量、覺寤瑜伽、忍謙質直。此中所謂「依持淨戒」,就是受持波羅提木叉,這主要是嚴禁比丘們的邪命(不如法的經濟生活);「密護根門、飲食知量、覺寤瑜伽」(《阿含經》通例還有「正念正知」),是達成持戒清淨的必要修法,也是引發定慧的應有方便;而「忍謙質直」則是揭示比丘衆所應有的內心特德在:慈忍而不暴戾瞋忿,謙卑而不驕慢自高,質直而不谄曲虛僞。因安住于僧團,第一瞋不得;依存于信施,驕慢個什麼;勤求于深法,谄曲就不能人道。(38)
故出家戒律,不但要嚴持性戒,並涉及日常生活、團體軌則、舉止威儀等。印公認爲如能將一切生活納入如法的規範,犯戒因緣自然少了;即使犯戒因緣現前,也能立刻警覺防護,這樣自能做到戒行清淨。(39)至于受持淨戒而又毀犯,這不是環境的誘惑力太大,就是煩惱的沖動力太強;但重要的還是自己淨戒的力量太弱。(40)這「性善」的戒德,就是佛法所說的「戒體」;小小違犯,性善的戒德還存在,犯多了戒力會減退(名爲「戒贏」);如犯了重大惡行,性善的力量消失就是「破戒」(41)了。(42)
又在初期大乘的《寶積經講記》中表示:聲聞戒法中如能隨犯隨忏,保持自心的無憂無悔,戒行才能清淨;但若僅是身語的止惡,而不能遠離意地的種種煩惱、戲論分別,不能算真正的持戒清淨。因依法攝僧、依法製戒的「戒」,是爲了令人隨順正法,趣入正法,與正法相應而安立的;故如思想、主見根本違反「空無我性」的正法,那就不成其爲戒了。這是從一般的律儀戒說起,而深意在「道共戒」;故對執我執法的四種持戒比丘(如:說有我論的,我見不息的,怖畏一切法空的,見有所得的);認爲無論怎樣的持戒,都不符合如來律行的本意;因這樣的持戒雖好像清淨,但今生或後世終會破壞戒法。(43)故、印公說:
出家如不能安心于佛法的喜悅中,即使持戒謹嚴,不敢違犯,內心矛盾,也不過人天功德,不能趣向聖道解脫。真正的『梵行已立』是無漏聖道的成…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