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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四分辨唯识(寂肇法师)▪P2

  ..续本文上一页必有量果。

  似境相为所量,即相分,能取相即能量为见分,量果即指自证分,如若见分证缘相,如基师讲,能量无果,量境何益?

  每一具心所法生起各各皆具三量,量果于理不足。故须立自证分来完成三项过程。《成唯识论》云:“若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策,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18]如以尺量布,见分即能量之尺,相分即被量之布,自证分即所量之果。以此类推,心等量境亦是如此。有自证分相见二分便可舍去心外别体之嫌终归离心无境之上。对此《成唯识论》援引《集量论》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证,即能量及果,此三体无别。”[19]意谓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言为唯,功能各别说为三。

  

  (四)、 护法的四分义

  于陈那一百年之后有护法论师认为前三家之见地犹有不尽理之处,心分结构尚不健全,故一二三分之外再依《厚严经》造《成假论》立第四证自证分。《密严经》云:“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20]在四分之中分内外两分,前二分为外,后二分为内,而这内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缘与所缘,见缘相以自证为所依证,自证分缘见分应以证自证分来证。后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之正确与否便无法证知。因见相与自证分同是心分,见分要自证分来是正知,则自证分更须证自证来证知,如此才能称得圆满。因见是心分,以自证为证。然自证亦心分,心分即同,又应有证,故《成唯识论》讲:“此若无者,谁证第三。”[21]故而说应经证自证分为能证。

  《瑜伽》约疏所缘缘本质而言统一所缘,如一眼识对第八所变本质之时与青色之体无二无别。《唯识》约亲疏所缘缘影像云所缘相似,也就是心与心所所变青色虽不同,自此俱青色相似。关于《瑜伽》与《唯识》二论所立有宽狂狭之别,《唯识论》的影相云所缘相似之时,乃以无分别智证真如,不但无相分,而且与所缘不相似,因此说狭。而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之时,不通无本质之识,因此也说《瑜伽》义狭,然《枢要》义:“当无分别智缘真如,所缘不相似,应言同一,而唯识论文不尽理,……此依有为无本质缘。”[22]

  那么对此有五种解释:第一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约影像云所缘各别,今《唯识论》约本质云相似,约影像云各别,由于相似名同的缘故,虽然本质是一而唯识论云相似也并无矛盾。第二释,《唯识》约影像云所缘相似,约见分云行相各别,今《瑜伽》约影像云同一所缘,约见分云不同一行相,第三释《瑜伽》不说影相,《唯识》不说本质。

  第四释,《瑜伽》约本质云同一所缘,亦约影像云同一所缘,《唯识》约本质云所缘相似,约影像亦云所缘相似,第五释,《瑜伽》言无分别智缘真如时,真如体一同所缘《唯识》有为第六识缘无本质之龟毛空花等,心心所影像相似而言所缘相似。

  在《了义灯》中对《瑜伽》所言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则有三释:第一,心心所相分相似,以相似名同一;第二,心王心所所缘境相各同一,见分所缘境相各别;第三,与《述记》第二释一样。第三第四虽是内相缘,但以能缘已可名为行相,不仅仅以分别名为行相后二分也可名行相,《述记》云:“第四名行相……如前已辨。”[23]

  

  二、以行相不同辨唯识。

  

  (一)行相的异说

  依根而生的心心所法,虽然所缘之相各各变别,但所缘仍有相似之处,当心王缘青相时,心所亦变青相而缘,至于行相则各别。如在《瑜伽》里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24]了别领纳各各不同,虽然所缘相似,如以青为境,心与心所所缘之相俱青,此两者由于见分各异,取相各异。

  那么行相与见分则有不同,《成论》以见分为行相,相分名事,行相与见分为同。《瑜伽》以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主张,行相与见分为异,他们虽各非一,各据义别而说不同,境据总故说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因此《成论》据实而言此说与《瑜伽》有别,《成论》约在疏所缘缘而讲,《瑜伽》约亲所缘缘而讲,此心与心所在时依缘事中,依所缘为相似而言为违,非实为违。《枢要》云:“当无分别智缘真如之时,所缘虽然不相似而言同一,此唯识文不尽理也。”[25]那么就《瑜伽》言同一即是无本质心,唯相似因言不可同一。应会两文而为正理,偏取则皆非,

  

  (二) 大小二乘行相之差异

  小乘执有离识所缘境,认为外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各事,是心心所自体相。于小乘二十部中除正量之外馀十九部,皆认为有。心外实有青黄等色,当心起时能缘外境以外境为所缘,而且心起时,心上还可现所缘之影相,此相名为行相,能见能缘之见分是心心所之自体相,而正量部与馀部则有不同,认为心等起时亲取心外实境,如钳取物,不立似境之影像,故而别于十九部。

  于十九部之中的大众部与馀十八部稍有不同,立心得自缘,见分缘相分与此等同,自缘体时不须别起行相,乃以能所见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和事。由此来取境,执取心外之境为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而名行相,由此看大众部有心自缘之意别异于十八部,而见分缘相则与馀部同。在心之自缘之上不别立行相,以能缘见分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来区分能缘心与所缘心的不同。在此道邑认为立心自缘义,馀十九部中尚可除去大众部。今则依《演秘》不可除去大众部。

  对小乘诸部之相见二分之说,西明释有二义:一,彼宗亦说相分名言,而义有异。二,将大乘名为会彼所说,谓大乘相见二分,如次而言行相及事,非谓彼宗亦说彼名。那么大乘与小乘之区别,大乘以所缘相似行相各别,而小乘认为心与心所同所依缘;为行相相似,事虽数等而相各异。此文则彰显出四种意涵。一、同所依根,当眼识见分缘青色之时,心王与心所依一眼根,缘一外青色之时为同所缘缘,行相虽各异而相相似,心王与心所虽体是一,而相状体性各别言体事数等。二同所缘缘,三行相相似,四体事等似

  大乘乃以达无离识所缘境,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各事。在此讲小乘依本质而言,所缘相分名行相。今大乘则以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此主要原因是小乘迷执心外有实境,而以外境为所缘,而不以相分为所缘,只是能缘上之似所缘相。大乘了达无有心外实境,以相分为所缘,以见分为行相。

  

  三、以能所不同辨唯识

  

  (一)能量与所量

  以心等量境为能量。被心量之境为所量,审察其所量能量为量果。譬如以尺量布之时,布为所量,尺为能量,所得之果为量果。本来吾人以尺量布本欲知其多少为因。而后量毕知其多少为果。也可以说当能缘之心缘境知境之青黄赤白为因,四分量毕知境之青黄是因,已知青黄了成满前因则是为果。于四分中,有四重义,一、当见分缘相分之时,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为量果。二、当自证分缘见分之时,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自证量果。三、当证自证分缘自证分时,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量。仍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四、当自证分缘证自证分时,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能量,仍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综合而言,第一唯所量,后三通二。那么在此不以能量为量果而是所量即果,如若以能量为量果则不可立第四分,若不立第四分以自证分为量果,则会出现见分缘相分之时以能缘见分为量果,不可立第三,否则会出现体用阙故。

  所量法之所以能为量果,也因在无色界本识的见分缘种子之时,以自体分为所缘为果。由此不妨碍第三第四互以相缘而为果。自体分有生果与能缘功能,无色界第八见分亦可缘

  在此种子亦附于自体分之中,即以自体分为相分缘,种子不离识体,由此而言,当缘种子时,即为缘自体分。

  当自证分缘见分时立证自证分为量果,当证自证分缘见分时若不以所显第三为量果则会出现必须立第五分等无穷过,那么在此还应防范一个问题是,如果若依此类推,第四缘第三又以第三所量为果,当第三缘第二时亦亦以第二所量为第三果了。在此也就不应以见分为量果,后二之所以能为量果是因他们为体内之法,一向现量,至此不能再把理量自证分能通比非之见分的果反过来说成比量见可为理量自证分之果,值得注意的是,比非之见分不能少量果,而现量见依然不能为量果,而量果必须取缘内与现量,如同五八识之见分一向现量,但都为缘外之用而不能为量果。《述记》云:“内外定故,见分缘外用也,不得复为缘内果。”如若以现量内缘为量果,当无分别智缘真如时,内缘真如不法尔常存,在凡不增,在圣不减,不为缘变,真如为体内法,而为现量。

  

  (二)以能缘四分分别内外门

  在四分之中,相分与见分为外,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为内,之所以言相分为外,乃固相分是外本质之影像,非谓心法之亲所缘缘,《述记》卷十云:“以非心所变,说之为外,疏所缘缘亦是外也。也就是依他自证变现依他相见分,而此相见分似偏计所执心外能取与所取。

  见分本为自证之体用,为内法,当见分缘外相分,亦似谝计所执能取,但见分由似缘外,故而言外,并非体是外,唯所缘外而说是外;也可以说初一唯外,后三是内,初唯所缘,后三通二,见分有正用与兼用,即使在果位上,虽缘内,但内外业用已定,向内缘自证分只是兼用,唯独驰骋于外才是正用,于此则会出现已转依位见分便不可还缘自证。要想缘自证,则必须将自证分为亲所缘缘,这时无名别智缘真如时,真如为内,见分用外而不得缘。

  后二分之所以名内则因体是内,而且又缘内之故,而得名,也可说后二分是内心法,亦缘心法而为内,我们已知,证自证分缘自证为内,而自证分缘见分时,不同于见分缘相分时,由于相分体外,见分有外之用而谓外,今相分与自证分却非体是外,综上所述可知,在有漏位前二是外,后二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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