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必有量果。
似境相爲所量,即相分,能取相即能量爲見分,量果即指自證分,如若見分證緣相,如基師講,能量無果,量境何益?
每一具心所法生起各各皆具叁量,量果于理不足。故須立自證分來完成叁項過程。《成唯識論》雲:“若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策,各有叁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18]如以尺量布,見分即能量之尺,相分即被量之布,自證分即所量之果。以此類推,心等量境亦是如此。有自證分相見二分便可舍去心外別體之嫌終歸離心無境之上。對此《成唯識論》援引《集量論》雲:“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叁體無別。”[19]意謂叁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言爲唯,功能各別說爲叁。
(四)、 護法的四分義
于陳那一百年之後有護法論師認爲前叁家之見地猶有不盡理之處,心分結構尚不健全,故一二叁分之外再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第四證自證分。《密嚴經》雲:“衆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20]在四分之中分內外兩分,前二分爲外,後二分爲內,而這內外一切心分上都有能緣與所緣,見緣相以自證爲所依證,自證分緣見分應以證自證分來證。後無證自證分則自證分之正確與否便無法證知。因見相與自證分同是心分,見分要自證分來是正知,則自證分更須證自證來證知,如此才能稱得圓滿。因見是心分,以自證爲證。然自證亦心分,心分即同,又應有證,故《成唯識論》講:“此若無者,誰證第叁。”[21]故而說應經證自證分爲能證。
《瑜伽》約疏所緣緣本質而言統一所緣,如一眼識對第八所變本質之時與青色之體無二無別。《唯識》約親疏所緣緣影像雲所緣相似,也就是心與心所所變青色雖不同,自此俱青色相似。關于《瑜伽》與《唯識》二論所立有寬狂狹之別,《唯識論》的影相雲所緣相似之時,乃以無分別智證真如,不但無相分,而且與所緣不相似,因此說狹。而今《瑜伽》約本質雲同一所緣之時,不通無本質之識,因此也說《瑜伽》義狹,然《樞要》義:“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所緣不相似,應言同一,而唯識論文不盡理,……此依有爲無本質緣。”[22]
那麼對此有五種解釋:第一釋,《瑜伽》約本質雲同一所緣,約影像雲所緣各別,今《唯識論》約本質雲相似,約影像雲各別,由于相似名同的緣故,雖然本質是一而唯識論雲相似也並無矛盾。第二釋,《唯識》約影像雲所緣相似,約見分雲行相各別,今《瑜伽》約影像雲同一所緣,約見分雲不同一行相,第叁釋《瑜伽》不說影相,《唯識》不說本質。
第四釋,《瑜伽》約本質雲同一所緣,亦約影像雲同一所緣,《唯識》約本質雲所緣相似,約影像亦雲所緣相似,第五釋,《瑜伽》言無分別智緣真如時,真如體一同所緣《唯識》有爲第六識緣無本質之龜毛空花等,心心所影像相似而言所緣相似。
在《了義燈》中對《瑜伽》所言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則有叁釋:第一,心心所相分相似,以相似名同一;第二,心王心所所緣境相各同一,見分所緣境相各別;第叁,與《述記》第二釋一樣。第叁第四雖是內相緣,但以能緣已可名爲行相,不僅僅以分別名爲行相後二分也可名行相,《述記》雲:“第四名行相……如前已辨。”[23]
二、以行相不同辨唯識。
(一)行相的異說
依根而生的心心所法,雖然所緣之相各各變別,但所緣仍有相似之處,當心王緣青相時,心所亦變青相而緣,至于行相則各別。如在《瑜伽》裏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24]了別領納各各不同,雖然所緣相似,如以青爲境,心與心所所緣之相俱青,此兩者由于見分各異,取相各異。
那麼行相與見分則有不同,《成論》以見分爲行相,相分名事,行相與見分爲同。《瑜伽》以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主張,行相與見分爲異,他們雖各非一,各據義別而說不同,境據總故說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因此《成論》據實而言此說與《瑜伽》有別,《成論》約在疏所緣緣而講,《瑜伽》約親所緣緣而講,此心與心所在時依緣事中,依所緣爲相似而言爲違,非實爲違。《樞要》雲:“當無分別智緣真如之時,所緣雖然不相似而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也。”[25]那麼就《瑜伽》言同一即是無本質心,唯相似因言不可同一。應會兩文而爲正理,偏取則皆非,
(二) 大小二乘行相之差異
小乘執有離識所緣境,認爲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各事,是心心所自體相。于小乘二十部中除正量之外馀十九部,皆認爲有。心外實有青黃等色,當心起時能緣外境以外境爲所緣,而且心起時,心上還可現所緣之影相,此相名爲行相,能見能緣之見分是心心所之自體相,而正量部與馀部則有不同,認爲心等起時親取心外實境,如鉗取物,不立似境之影像,故而別于十九部。
于十九部之中的大衆部與馀十八部稍有不同,立心得自緣,見分緣相分與此等同,自緣體時不須別起行相,乃以能所見爲行相,所緣見爲所緣和事。由此來取境,執取心外之境爲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而名行相,由此看大衆部有心自緣之意別異于十八部,而見分緣相則與馀部同。在心之自緣之上不別立行相,以能緣見分爲行相,所緣見爲所緣及事來區分能緣心與所緣心的不同。在此道邑認爲立心自緣義,馀十九部中尚可除去大衆部。今則依《演秘》不可除去大衆部。
對小乘諸部之相見二分之說,西明釋有二義:一,彼宗亦說相分名言,而義有異。二,將大乘名爲會彼所說,謂大乘相見二分,如次而言行相及事,非謂彼宗亦說彼名。那麼大乘與小乘之區別,大乘以所緣相似行相各別,而小乘認爲心與心所同所依緣;爲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此文則彰顯出四種意涵。一、同所依根,當眼識見分緣青色之時,心王與心所依一眼根,緣一外青色之時爲同所緣緣,行相雖各異而相相似,心王與心所雖體是一,而相狀體性各別言體事數等。二同所緣緣,叁行相相似,四體事等似
大乘乃以達無離識所緣境,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各事。在此講小乘依本質而言,所緣相分名行相。今大乘則以見分爲行相。相分爲所緣,此主要原因是小乘迷執心外有實境,而以外境爲所緣,而不以相分爲所緣,只是能緣上之似所緣相。大乘了達無有心外實境,以相分爲所緣,以見分爲行相。
叁、以能所不同辨唯識
(一)能量與所量
以心等量境爲能量。被心量之境爲所量,審察其所量能量爲量果。譬如以尺量布之時,布爲所量,尺爲能量,所得之果爲量果。本來吾人以尺量布本欲知其多少爲因。而後量畢知其多少爲果。也可以說當能緣之心緣境知境之青黃赤白爲因,四分量畢知境之青黃是因,已知青黃了成滿前因則是爲果。于四分中,有四重義,一、當見分緣相分之時,以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爲量果。二、當自證分緣見分之時,見分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證自證量果。叁、當證自證分緣自證分時,以自證分爲所量,證自證分爲能量。仍以所量自證分爲量果。四、當自證分緣證自證分時,證自證分爲所量,自證分能量,仍以所量、證自證分爲量果。綜合而言,第一唯所量,後叁通二。那麼在此不以能量爲量果而是所量即果,如若以能量爲量果則不可立第四分,若不立第四分以自證分爲量果,則會出現見分緣相分之時以能緣見分爲量果,不可立第叁,否則會出現體用阙故。
所量法之所以能爲量果,也因在無色界本識的見分緣種子之時,以自體分爲所緣爲果。由此不妨礙第叁第四互以相緣而爲果。自體分有生果與能緣功能,無色界第八見分亦可緣
在此種子亦附于自體分之中,即以自體分爲相分緣,種子不離識體,由此而言,當緣種子時,即爲緣自體分。
當自證分緣見分時立證自證分爲量果,當證自證分緣見分時若不以所顯第叁爲量果則會出現必須立第五分等無窮過,那麼在此還應防範一個問題是,如果若依此類推,第四緣第叁又以第叁所量爲果,當第叁緣第二時亦亦以第二所量爲第叁果了。在此也就不應以見分爲量果,後二之所以能爲量果是因他們爲體內之法,一向現量,至此不能再把理量自證分能通比非之見分的果反過來說成比量見可爲理量自證分之果,值得注意的是,比非之見分不能少量果,而現量見依然不能爲量果,而量果必須取緣內與現量,如同五八識之見分一向現量,但都爲緣外之用而不能爲量果。《述記》雲:“內外定故,見分緣外用也,不得複爲緣內果。”如若以現量內緣爲量果,當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內緣真如不法爾常存,在凡不增,在聖不減,不爲緣變,真如爲體內法,而爲現量。
(二)以能緣四分分別內外門
在四分之中,相分與見分爲外,自證分與證自證分爲內,之所以言相分爲外,乃固相分是外本質之影像,非謂心法之親所緣緣,《述記》卷十雲:“以非心所變,說之爲外,疏所緣緣亦是外也。也就是依他自證變現依他相見分,而此相見分似偏計所執心外能取與所取。
見分本爲自證之體用,爲內法,當見分緣外相分,亦似谝計所執能取,但見分由似緣外,故而言外,並非體是外,唯所緣外而說是外;也可以說初一唯外,後叁是內,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見分有正用與兼用,即使在果位上,雖緣內,但內外業用已定,向內緣自證分只是兼用,唯獨馳騁于外才是正用,于此則會出現已轉依位見分便不可還緣自證。要想緣自證,則必須將自證分爲親所緣緣,這時無名別智緣真如時,真如爲內,見分用外而不得緣。
後二分之所以名內則因體是內,而且又緣內之故,而得名,也可說後二分是內心法,亦緣心法而爲內,我們已知,證自證分緣自證爲內,而自證分緣見分時,不同于見分緣相分時,由于相分體外,見分有外之用而謂外,今相分與自證分卻非體是外,綜上所述可知,在有漏位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依四分辨唯識(寂肇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