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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的衣食住行(释乘一)▪P3

  ..续本文上一页作衣戒。因为相互之间不是亲里关系,一者恐日久生情,二者恐造成对方经济上的困难或尴尬。

  5.施主虽施无厌而受者应知足:可以说除以上诸戒各有摄属外,其余的舍堕及单堕戒都是过多的贪求引起了居士讥嫌。如劝增衣价戒、劝二家增衣价戒等。

  6.应如法穿着僧衣:众学法教导了穿戴应整齐,不可有反抄衣、衣覆头、衣缠颈等不威仪的形象。应立足于一处穿着,穿戴完毕可左右顾视检查是否整齐,确定整齐后方可举步行走,行走过程中不需也不应再左右照顾衣服了。佛制三衣穿着起来确实庄严,今时中国自造的一些衣服虽非佛制,也不若三衣之庄严,但穿着上依然要求整洁如法。

  时至今日,有些戒是不持而持,如舍堕的第二十七过前求雨衣用戒,今时根本没有在露地利用雨水洗澡的做法,当然也无求雨衣乃至过前求而犯此戒的产生。但虽无犯该戒的可能,也应从该戒的制定缘起中学习应注意羞耻、注意护讥嫌,可延伸为僧尼不应到游泳池或大河等处游泳等。其他诸戒亦应从缘起体会佛意。诸戒中,犯得最多的可能是长衣过限戒、离三衣宿戒及众学戒法,所以六聚忏法中也详解舍堕的此二戒及以之为例说明忏法,众学戒法则是常当留意。因此,此处再特为解说长衣过限戒及离衣宿戒的守持。

  具备六个条件则犯长衣过限罪:1.是己长衣;2.属己已定;3.应量财;4.不说净;5.无因缘;6.过十日则犯。若能明了此六个条件,则能如法说净而避免犯此戒。1.比丘知道现在所拥有的衣服在三衣〔33〕之外,非佛陀制定必须受持之衣服。辨别长衣可从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排除:一者属于佛制需加法受持的,如三衣;二者百一物随记识而成受持;三者重物如被褥八不净财等;四者已经犯了三十舍堕的其他罪,因此衣若已犯舍堕则没有再在长衣过限上多犯一罪,这是道宣律师一再纠正历来的错误观点而说“财无再舍,罪不双结”〔34〕五者虽入长限但是开缘所许,如“负债未入,他寄未入,买得未入,或虽入手决舍与他,或共物未分”等;2.自身知道此衣服确实属于自己私人所有;3.此衣来源清净,即不是贩卖等已经犯了舍堕之衣,只要所得之财犯一罪,则不应于另一戒相上再结其罪。此衣材料如法,非丝绸等伤害众生的布料。此衣大小最小是长一尺六寸,宽八寸,若有小于此尺寸的仅犯突吉罗罪;4.得衣后十日之内应找人对首说净而没有这样做;5.没有律中所说的开缘;6.过了十日,第十一日明相出就正式判犯舍堕罪。

  开缘情况是:若十日之内说净,或送给他人,或当时以为被贼偷走了,或确实遭受了夺衣、失衣、漂衣、烧衣等灾难,或三衣遇到这些灾难后将长衣当三衣受持着用,或送给人家当被褥,此则属于重物,或只是代其他比丘保管而已,非自己之衣。由犯缘与开缘的相互对照,可见佛陀的慈悲摄受。《多论》中概括了佛制此戒的用意:“1.因开蓄长贪于俗利,坏道功德财;2.比丘积贮与俗无别,失信敬心;3.违佛四依,非节俭行故。”〔35〕佛弟子等应当依教奉行。

  具备六缘犯离三衣宿罪:1.是三衣;2.加法受持;3.人衣异碍;4.不舍会;5.无因缘;6.明相出犯。下面再做简略分析:

  1.比丘三件衣,比丘尼五件衣;若是百一记识之物则犯吉罗,若是长衣则无离宿之过。2.加法受持。3.比丘与衣不在一起。此中说到人衣之间的一定范围,若一个作法摄衣界或自然摄衣界内没有染碍、隔碍、情碍〔36〕等障碍,那么随其作法界之范围,自然界本身再加周围十三步势分的宽度,人与衣只要在这样的范围内皆是护衣,都不犯离衣之过。反之则是“人衣异碍”,人与衣因为不在如法的范围之内致有犯戒之障碍,则须亲手拿衣方免离衣之过。4.若遇难缘无法亲手拿衣或人衣皆在不如法的范围内,此时可以用心念法“舍”衣,此是以缺衣之突吉罗轻罪抵换离衣之舍堕重罪,“会”则指尽量赶回如法的范围内会衣。5.没有如法的因缘,道宣律师综合了七缘:(1)通过对首或心念法舍衣,如此用轻罪换重罪,或僧众做羯磨法允许不堪携带笨重大衣的老病比丘离衣(2)大众安居结束受迦絺那衣而可享受离衣之暂时开缘(3)作法界中随处摄衣(4)兰若恐怖处允许离衣六夜(5)遇到命梵行等难(6)安居结束即使不受迦絺那衣也有一个月的离衣开缘(7)因为僧塔或要事因缘允许六夜离衣无过。〔37〕这七缘其实就是开缘。6.第二天明相一出则犯舍堕。

  通过如法的作法受用僧衣,对一块普通的布料赋予解脱的内涵,正是僧人与俗人穿衣上的区别。不懂得如法受持的作法,不认识这些作法的意义,势必只是将此解脱衣视为普通的布料。因此,如法受持三衣、说净长衣等作法将使得比丘在衣服的穿用上处处导向解脱。长衣的说净以及止持戒的规定都教导比丘受用僧衣应少欲知足,应学会在僧衣的受用上养成比丘少欲知足的僧格品质,如此才是真正过出家的生活。

  二、饮食受用上的止持与作持

  “一切众生皆依食住”是佛法对饮食受用的肯定态度,否定断食绝食等极端的外道修行法。其实,对于远道而来的弟子,佛陀慰问的第一句话就是“饮食易得否、饮食安乐否”,接着是修道上的询问与指导。正因为饮食是欲界众生所需,所以除了诸经典中有段食、触食、思食及识食等详尽的分类与解说,律典上也对饮食做了很多作持及止持方面的规定,如此使弟子们在饮食的受用上处于中道而修行。止持上是戒律条文,作持上是集为一类的“药犍度”,因此道宣律师的著作中除了随戒文解释诸止持戒外,还把所有饮食归为“药”作集中阐述,即《行事钞·四药受净篇》、《随机羯磨》及《羯磨疏》的《衣药受净篇》等。现有的研究成果是,济群法师的《漫谈僧食》除了说明四药的受用,而且论及素食的依据、禁止荤辛的理由、烟酒的危害以及正确的用食方法等;圣严法师的《佛教的饮食规制》说明了四药的受用,也解答了现实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僧俗能够同餐否?俗人可以吃僧食否?续明法师的《关于不非时食》简述了四药的体性、受持方法,分析非时食戒在中国难以行持的原因,介绍几个沙弥过午的方法。亲仁法师的《浅谈“非时食戒”》简述诸药种类、体性与受法,非时食戒的制戒因缘,所隐含的真义,持犯的利益与过患等。

  (一)饮食之定义及种类

  针对人体有充饥解渴及疗治四大不调的需要,世间就产生了维持色身正报的诸多饮食及药物。佛法对这有更深刻的观点,无论是经常性的饥渴“故病”,还是偶尔性的四大不调的“新病”,佛法都称为病。同样的,对治故病的饭、水、浆等及对治新病的酥、油、姜等皆称为“药”,因此,这就把所有的饮食都归纳为“药”。如此定义,至少明确用食的真正目的是为疗治故病与新病、为了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修道,如此抑制自己用食时的贪心,从而正念用食,达到以用食为修道服务的目的。

  根据饮用时间及功用将药分为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及尽形寿药等四类,当然这是受佛戒者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从饮食时间上分有从当天明相出至日中的“食时”及日中过后至第二天明相出前的“非食时”,“食时”时间可以随意享用经手受后的四类药;“非食时”时间需要有一定的新病因缘经手受及口受的作法后可以食用后三类药。从功用上,时药及非时药可以疗治饥渴之病,七日药及尽形寿药可以疗治四大不调之病。

  《四分律》把时药分为饭、炒、干饭、鱼、肉等五正食及枝、叶、花、果、细末食等五不正食。饭等即主食,枝叶等即副食,如一次饮食中饭菜具足,二者共同起着充饥作用。鱼肉何以列为比丘的正食?首先,从佛陀时代的乞食制度而言,比丘们只能随缘乞食,无法也不应该有所拣择;再者,因缘许可的情况下还是不主张受用鱼肉,比如汉传佛教的中国,“诸律并明鱼肉为时食,此是废前教。”〔38〕道宣律师还引《涅槃经》、《楞伽经》等加以证明。其实,原始律典也有严格的规定:“有三种净肉应食:若不故见、不故闻、不故疑应食。若不见为我故杀,不闻为我故杀,若不见家中有头脚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杀者乃至持十善,彼终不为我故断众生命,如是三种净肉应食。”〔39〕不需要特别要求施主为自己准备素食,若确实无法乞到饮食,宁可挨饿也不应食众生肉。

  非时药指果汁、果浆乃至以谷、豆等所煮的清水,只要其水澄清不混浊没有掺杂所用原料之渣滓等皆成。当然,原有原料要做火净,所得之非时药还应用滴水的水净法,方为如法之非时药。非时药可以解渴,其适用时间是日中过后至第二天明相出前。若无法于适用的时间内饮完加法后的非时药,那么第二天明相出前应舍弃,否则即使于“食时”饮用也有“非时食”之罪过。因此,此“非食时”已不是单纯的“午后至明相出前”的硬性时间上的规定,也包含了在适合受用的饮食时间里,饮食也应如法。不明了这一层,也许在“食时”的时间里会犯“非时食”之过失。

  七日药指稣、油、生稣、蜜、石蜜等可口的食物,能疗治四大之病。如《僧祇》云:“此药清净无时食气。一时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风大百一用油脂治,火大热病用稣治之,水病蜜治,杂病用上三药治之。”〔40〕此药的受用时间为七日,经加法受持后的第八天明相出则失去其使用功能,非时食用也犯非时食罪。

  尽形寿药指一切不得不为治病而用的不可口的食物。诸部律都列出一些具体的名称,但有些在中国并不能找到与之对应的药物,其实现在医学发达,已针对各种各样的病有了非常丰富的中西药等。因此,要列举出具体的药物是不必要也不切实际的,正如《四分律》所概括的那样:“不任为食者,一切咸苦辛甘等不任为食名尽形药体。”〔41〕此药之受用时间为一生,具体为尽药形、尽病形及尽寿形。

  (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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