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作衣戒。因爲相互之間不是親裏關系,一者恐日久生情,二者恐造成對方經濟上的困難或尴尬。
5.施主雖施無厭而受者應知足:可以說除以上諸戒各有攝屬外,其余的舍墮及單墮戒都是過多的貪求引起了居士譏嫌。如勸增衣價戒、勸二家增衣價戒等。
6.應如法穿著僧衣:衆學法教導了穿戴應整齊,不可有反抄衣、衣覆頭、衣纏頸等不威儀的形象。應立足于一處穿著,穿戴完畢可左右顧視檢查是否整齊,確定整齊後方可舉步行走,行走過程中不需也不應再左右照顧衣服了。佛製叁衣穿著起來確實莊嚴,今時中國自造的一些衣服雖非佛製,也不若叁衣之莊嚴,但穿著上依然要求整潔如法。
時至今日,有些戒是不持而持,如舍墮的第二十七過前求雨衣用戒,今時根本沒有在露地利用雨水洗澡的做法,當然也無求雨衣乃至過前求而犯此戒的産生。但雖無犯該戒的可能,也應從該戒的製定緣起中學習應注意羞恥、注意護譏嫌,可延伸爲僧尼不應到遊泳池或大河等處遊泳等。其他諸戒亦應從緣起體會佛意。諸戒中,犯得最多的可能是長衣過限戒、離叁衣宿戒及衆學戒法,所以六聚忏法中也詳解舍墮的此二戒及以之爲例說明忏法,衆學戒法則是常當留意。因此,此處再特爲解說長衣過限戒及離衣宿戒的守持。
具備六個條件則犯長衣過限罪:1.是己長衣;2.屬己已定;3.應量財;4.不說淨;5.無因緣;6.過十日則犯。若能明了此六個條件,則能如法說淨而避免犯此戒。1.比丘知道現在所擁有的衣服在叁衣〔33〕之外,非佛陀製定必須受持之衣服。辨別長衣可從以下五種情況進行排除:一者屬于佛製需加法受持的,如叁衣;二者百一物隨記識而成受持;叁者重物如被褥八不淨財等;四者已經犯了叁十舍墮的其他罪,因此衣若已犯舍墮則沒有再在長衣過限上多犯一罪,這是道宣律師一再糾正曆來的錯誤觀點而說“財無再舍,罪不雙結”〔34〕五者雖入長限但是開緣所許,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入手決舍與他,或共物未分”等;2.自身知道此衣服確實屬于自己私人所有;3.此衣來源清淨,即不是販賣等已經犯了舍墮之衣,只要所得之財犯一罪,則不應于另一戒相上再結其罪。此衣材料如法,非絲綢等傷害衆生的布料。此衣大小最小是長一尺六寸,寬八寸,若有小于此尺寸的僅犯突吉羅罪;4.得衣後十日之內應找人對首說淨而沒有這樣做;5.沒有律中所說的開緣;6.過了十日,第十一日明相出就正式判犯舍墮罪。
開緣情況是:若十日之內說淨,或送給他人,或當時以爲被賊偷走了,或確實遭受了奪衣、失衣、漂衣、燒衣等災難,或叁衣遇到這些災難後將長衣當叁衣受持著用,或送給人家當被褥,此則屬于重物,或只是代其他比丘保管而已,非自己之衣。由犯緣與開緣的相互對照,可見佛陀的慈悲攝受。《多論》中概括了佛製此戒的用意:“1.因開蓄長貪于俗利,壞道功德財;2.比丘積貯與俗無別,失信敬心;3.違佛四依,非節儉行故。”〔35〕佛弟子等應當依教奉行。
具備六緣犯離叁衣宿罪:1.是叁衣;2.加法受持;3.人衣異礙;4.不舍會;5.無因緣;6.明相出犯。下面再做簡略分析:
1.比丘叁件衣,比丘尼五件衣;若是百一記識之物則犯吉羅,若是長衣則無離宿之過。2.加法受持。3.比丘與衣不在一起。此中說到人衣之間的一定範圍,若一個作法攝衣界或自然攝衣界內沒有染礙、隔礙、情礙〔36〕等障礙,那麼隨其作法界之範圍,自然界本身再加周圍十叁步勢分的寬度,人與衣只要在這樣的範圍內皆是護衣,都不犯離衣之過。反之則是“人衣異礙”,人與衣因爲不在如法的範圍之內致有犯戒之障礙,則須親手拿衣方免離衣之過。4.若遇難緣無法親手拿衣或人衣皆在不如法的範圍內,此時可以用心念法“舍”衣,此是以缺衣之突吉羅輕罪抵換離衣之舍墮重罪,“會”則指盡量趕回如法的範圍內會衣。5.沒有如法的因緣,道宣律師綜合了七緣:(1)通過對首或心念法舍衣,如此用輕罪換重罪,或僧衆做羯磨法允許不堪攜帶笨重大衣的老病比丘離衣(2)大衆安居結束受迦絺那衣而可享受離衣之暫時開緣(3)作法界中隨處攝衣(4)蘭若恐怖處允許離衣六夜(5)遇到命梵行等難(6)安居結束即使不受迦絺那衣也有一個月的離衣開緣(7)因爲僧塔或要事因緣允許六夜離衣無過。〔37〕這七緣其實就是開緣。6.第二天明相一出則犯舍墮。
通過如法的作法受用僧衣,對一塊普通的布料賦予解脫的內涵,正是僧人與俗人穿衣上的區別。不懂得如法受持的作法,不認識這些作法的意義,勢必只是將此解脫衣視爲普通的布料。因此,如法受持叁衣、說淨長衣等作法將使得比丘在衣服的穿用上處處導向解脫。長衣的說淨以及止持戒的規定都教導比丘受用僧衣應少欲知足,應學會在僧衣的受用上養成比丘少欲知足的僧格品質,如此才是真正過出家的生活。
二、飲食受用上的止持與作持
“一切衆生皆依食住”是佛法對飲食受用的肯定態度,否定斷食絕食等極端的外道修行法。其實,對于遠道而來的弟子,佛陀慰問的第一句話就是“飲食易得否、飲食安樂否”,接著是修道上的詢問與指導。正因爲飲食是欲界衆生所需,所以除了諸經典中有段食、觸食、思食及識食等詳盡的分類與解說,律典上也對飲食做了很多作持及止持方面的規定,如此使弟子們在飲食的受用上處于中道而修行。止持上是戒律條文,作持上是集爲一類的“藥犍度”,因此道宣律師的著作中除了隨戒文解釋諸止持戒外,還把所有飲食歸爲“藥”作集中闡述,即《行事鈔·四藥受淨篇》、《隨機羯磨》及《羯磨疏》的《衣藥受淨篇》等。現有的研究成果是,濟群法師的《漫談僧食》除了說明四藥的受用,而且論及素食的依據、禁止葷辛的理由、煙酒的危害以及正確的用食方法等;聖嚴法師的《佛教的飲食規製》說明了四藥的受用,也解答了現實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如僧俗能夠同餐否?俗人可以吃僧食否?續明法師的《關于不非時食》簡述了四藥的體性、受持方法,分析非時食戒在中國難以行持的原因,介紹幾個沙彌過午的方法。親仁法師的《淺談“非時食戒”》簡述諸藥種類、體性與受法,非時食戒的製戒因緣,所隱含的真義,持犯的利益與過患等。
(一)飲食之定義及種類
針對人體有充饑解渴及療治四大不調的需要,世間就産生了維持色身正報的諸多飲食及藥物。佛法對這有更深刻的觀點,無論是經常性的饑渴“故病”,還是偶爾性的四大不調的“新病”,佛法都稱爲病。同樣的,對治故病的飯、水、漿等及對治新病的酥、油、姜等皆稱爲“藥”,因此,這就把所有的飲食都歸納爲“藥”。如此定義,至少明確用食的真正目的是爲療治故病與新病、爲了有一個健康的身體修道,如此抑製自己用食時的貪心,從而正念用食,達到以用食爲修道服務的目的。
根據飲用時間及功用將藥分爲時藥、非時藥、七日藥及盡形壽藥等四類,當然這是受佛戒者所必須遵守的規定。從飲食時間上分有從當天明相出至日中的“食時”及日中過後至第二天明相出前的“非食時”,“食時”時間可以隨意享用經手受後的四類藥;“非食時”時間需要有一定的新病因緣經手受及口受的作法後可以食用後叁類藥。從功用上,時藥及非時藥可以療治饑渴之病,七日藥及盡形壽藥可以療治四大不調之病。
《四分律》把時藥分爲飯、炒、幹飯、魚、肉等五正食及枝、葉、花、果、細末食等五不正食。飯等即主食,枝葉等即副食,如一次飲食中飯菜具足,二者共同起著充饑作用。魚肉何以列爲比丘的正食?首先,從佛陀時代的乞食製度而言,比丘們只能隨緣乞食,無法也不應該有所揀擇;再者,因緣許可的情況下還是不主張受用魚肉,比如漢傳佛教的中國,“諸律並明魚肉爲時食,此是廢前教。”〔38〕道宣律師還引《涅槃經》、《楞伽經》等加以證明。其實,原始律典也有嚴格的規定:“有叁種淨肉應食:若不故見、不故聞、不故疑應食。若不見爲我故殺,不聞爲我故殺,若不見家中有頭腳皮毛血。又彼人非是殺者乃至持十善,彼終不爲我故斷衆生命,如是叁種淨肉應食。”〔39〕不需要特別要求施主爲自己准備素食,若確實無法乞到飲食,甯可挨餓也不應食衆生肉。
非時藥指果汁、果漿乃至以谷、豆等所煮的清水,只要其水澄清不混濁沒有摻雜所用原料之渣滓等皆成。當然,原有原料要做火淨,所得之非時藥還應用滴水的水淨法,方爲如法之非時藥。非時藥可以解渴,其適用時間是日中過後至第二天明相出前。若無法于適用的時間內飲完加法後的非時藥,那麼第二天明相出前應舍棄,否則即使于“食時”飲用也有“非時食”之罪過。因此,此“非食時”已不是單純的“午後至明相出前”的硬性時間上的規定,也包含了在適合受用的飲食時間裏,飲食也應如法。不明了這一層,也許在“食時”的時間裏會犯“非時食”之過失。
七日藥指稣、油、生稣、蜜、石蜜等可口的食物,能療治四大之病。如《僧祇》雲:“此藥清淨無時食氣。一時受,七日服。有四百四病,風大百一用油脂治,火大熱病用稣治之,水病蜜治,雜病用上叁藥治之。”〔40〕此藥的受用時間爲七日,經加法受持後的第八天明相出則失去其使用功能,非時食用也犯非時食罪。
盡形壽藥指一切不得不爲治病而用的不可口的食物。諸部律都列出一些具體的名稱,但有些在中國並不能找到與之對應的藥物,其實現在醫學發達,已針對各種各樣的病有了非常豐富的中西藥等。因此,要列舉出具體的藥物是不必要也不切實際的,正如《四分律》所概括的那樣:“不任爲食者,一切鹹苦辛甘等不任爲食名盡形藥體。”〔41〕此藥之受用時間爲一生,具體爲盡藥形、盡病形及盡壽形。
(二)各…
《僧人的衣食住行(釋乘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