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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的衣食住行(釋乘一)▪P4

  ..續本文上一頁類飲食之如法受用

  止持、作持戒都詳細規定飲食的如法受用,下面依次解說,首先說明四藥受法。受持方法中分手受及口受二種,如不受食戒要求比丘應當接受他人之供養,而不是自己親手取飲食。這雖然緣于比丘親手取飲食招來世人的譏嫌,當然佛陀的製定則賦予更深刻的含意,如《多論》所說:“1.爲斷盜竊因緣故;2.爲作證明故;3.爲止誹謗故;4.爲成少欲知足故;5.爲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故。”〔42〕由于手受所得之食物只能在“食時”中食用,爲了延長手受的時間而設立了口受的作法;又由于有口受之加法,故能防止了非法受用飲食的諸多罪過,如道宣律師所說:“口受意爲防護手受故,若無口法,過手便失,由有口法乃至限滿。又爲防多罪故。”〔43〕二受中,時藥可任用其一,而余叁藥必須兼二,當然非時藥若當時手受而未放置于地則雖不加口法也可飲用,此爲例外。

  比丘可以接受下六衆乃至六趣衆生的手受供養,而口受加法必須面對一同類清淨比丘。手受可以防止産生不受食及惡觸的罪過,口受能防止不受食、殘宿食、非時食、自煮、內煮、內宿、惡觸等罪過。〔44〕經手受後之食物通及一切比丘食用,口受雖因爲稱名而受,有一定的系屬性,但由于口受前有手受之通性及藥體之通性,所以口受後之藥物可以惠及其他比丘。《四分律》中有說:“第七日藥與諸比丘食之。”即犯長藥戒的第七日藥可以舍與其他比丘食用。除盡形壽藥外,余叁藥若經俗人或小衆碰觸失去受法,佛開許重新受持,七日藥若于五日之內失法,可另就此藥加七日法,第六日藥則不許重新受持,因爲已經接近最後的期限。

  四藥受法都有共同的要求:所受藥如法、能授人懂得受法、能受人如法領受、受法如法等。

  時藥用手受或口受的任一方法都成受持,此藥包括一切能食用之食品,乃至盡形壽藥若不加口法也可作爲時藥用之,只要食品的來源清淨即可。其中一些東西不須經手受可直接取用,如《十誦律》所說的五種塵,《善見論》說的大小便灰土等;有些東西經作法後其體有所轉變也不須重受,如生姜生牙,鹽變成水,生酥變熟酥等。授受雙方應當站在同一平面上,而非一在空中一在地上等。能授之人應當理解比丘必須接受他人誠心供養的用意並恭敬爲之,也已知道或自己能使所授食物如法清淨。接受食物的比丘應能辨別飲食的如法與否,並能如法接受供養。《四分律》說十種受法:“受有五種:手與手受、手與持物受、持物與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遙過物如上說。複有五種:身、衣、曲肘、器與以上四受。若有因緣置地與(如上口雲受受)。”〔45〕“有因緣置地與”即有人因爲不是很願意接觸沙門而只是把飲食放在地上說“受受受”,雖不懂得恭敬,但因爲有布施的心,也是成受持的。

  非時藥之受法,首先要求其藥沒有八種過失:“無八患者得加口法:一內宿,二內煮,叁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已停過須臾(《僧祇》非時受不得置地停),八手受已變動(失本味故,類甜酢等)。”〔46〕能授者淨人或沙彌具備四法:能把當前要受的藥澄清使之沒有時食的摻雜;若是生果汁可以煮沸以便比丘自己重溫,若比丘只是生飲則不須煮沸;向非時藥中滴一點清水,是爲水淨,爲了減低非時藥的美味以去除貪著;以恭敬供養之心供養比丘。所受者比丘也應具備二法:自身不但理論上知道非時藥之體,而且認真觀察當前之藥是否合法;伸手接受免除偷盜之嫌疑。比丘從淨人手中接過非時藥,若能當時飲完則不須加口法;若決定要放一段時間,則接過淨人供養的非時藥後直接從一清淨比丘做對首法:“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爲某病因緣,此是某非時藥,爲欲夜分已來服故,今于大德邊受(叁說)。”〔47〕對方說“善”,自己答“爾”即可。

  七日藥之受法,其揀擇步驟大同于非時藥。首先要求其藥沒有八種過失:前七種過失同非時藥,第八種要求“非是余比丘七日藥或犯竟殘藥”。能授之淨人或沙彌應行四法:使該藥符合七日藥之體,避免與時食相混合;用火煎煮;用水滴淨;以供養心雙手供養比丘。所受比丘應行叁法:分別該藥是否是七日藥,若過七日但藥體有所轉變則可以重新從淨人手中受之,伸手接受對方之供養。由于七日藥涉及犯長的問題,因此比丘自身應衡量自己有無受七日藥之資格:1.若已蓄七日藥則不能再加受該類藥,可以受異類藥,因爲一類藥的療程爲七天,用了七天而身體還無好轉應換藥;2.若曾蓄犯長之七日藥,藥未舍,罪未忏,此時若再受七日藥則新藥也要受到牽連,都是雜染不應食用,因此不應加法;3.曾吃他人的七日藥,即日得藥也不成受持;4.七日之中連續受七日藥但沒有食用,至第八天雖未犯長,但不應再受藥,可隔一天再受;5.原來所受七日藥至第八天明相未出剛好吃完,第八天可以受別類七日藥。〔48〕比丘拿著淨人親手所授的七日藥轉而對一比丘對首加口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爲某病因緣,此是某七日藥,爲欲七日經宿服故,今于大德邊受(叁說)。”〔49〕如此如法受持之七日藥,應放在淨地,不許淨人碰觸,七日之中比丘可以隨意取用。淨人所觸之七日藥失七日法,須重新加法。

  盡形壽藥之受法,首先要求其藥無八過,與非時藥相同。能授人應具備叁法:先做火淨,使比丘無壞生種之過;區別此藥與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等;以恭敬心供養比丘。比丘應行二法:分別藥體是否如法,伸手接受淨人之供養。比丘手持淨人或沙彌親手所授的盡形壽藥另對一清淨比丘加口法:“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爲某病因緣,此是某盡形壽藥,爲欲共宿長服故,今于大德邊受(叁說)。”〔50〕此藥放在身邊隨時取用,即便淨人有所碰觸也無損于該藥的受持,經加法後能離七種過失,亦即能獲得七種方便開緣:非時食、殘宿食、不受食、內宿、內煮、自煮、惡觸等。

  如法受持四藥使比丘有如法節製的飲食生活,由于四藥中七日藥具有特殊性:“1.藥體貴重貪積心多;2.久延多時無變動義;3.氣味殊越資身力強。製令說淨,舍封著也。”〔51〕其說淨法與衣之說淨法一樣。雖然說淨之後的七日藥仍然只能七天內食用,不能像長衣那樣可以長久放置,但作說淨法之目的是爲了防止因忘記受持的時間而超時犯舍墮罪。若自知七日藥能在七日內用完,或七日內轉施或爲他用,可以不作說淨法。

  除了說淨法,還有作淨法,一則免于壞生種之過,二則由外在之形式做法而減少內心的貪著。“此作淨體本以此爲法,非使物不生,故名沙門淨。”《四分律》雲:“諸俗人外道謂一切草木有命根。以佛不製此戒故,比丘傷于草木,爲他輕诃,令彼獲罪。又與白衣不別,不生恭敬心故。”〔52〕作淨法應由淨人爲之,其方法在《四分律》中列有十種:火淨、刀淨、瘡淨、鳥啄破淨、不中種淨、剝皮、削皮、腐爛、破損、瘀燥〔53〕等。火淨法通于四藥,經火淨及不中種淨之後的食物可以全部食用包括其中的核種子等,而用其他作淨方式所得之食物不能吃其中的種子。

  《十誦律》雲:“雲何火淨?乃至以火一觸,若以火焰、熱灰及炭等不成淨。”〔54〕可知,火淨必須有明亮的火光方成做法。若衆多生果菜等收集于一器中,用火觸其一皆成淨物。若甘蔗等另外有葉子相隔,此則無法一時作淨,需要節節作淨。若無淨人時,比丘可以作淨,這是以輕罪少罪替換重罪多罪的做法,並非開緣。因爲一比丘一時作淨犯一突吉羅,而後諸比丘皆可食用無諸罪過。反之,若不作淨,比丘食之,若僅食肉得一一突吉羅,若食核得一一波逸提。

  佛製比丘不得與飲食共宿,而且比丘們都是當天乞食當天受用,沒有儲備第二天的飲食。後應生病比丘無法待及第二天乞食而死去的因緣,佛因此開許在僧伽藍中劃出一定的範圍作爲儲備飲食及准備飲食之處所,這即是淨地之緣起。〔55〕此中“淨地”並非針對不清淨而言,乃是由于比丘若經常與飲食在一起會影響、染汙比丘的修行,故圈出一塊專屬于飲食而與比丘之住宿隔離的地盤,由此雙方都得清淨。

  以上介紹了四藥之受法、七日藥的說淨法及四藥的作淨法。經由如此如法的受用飲食,則不但利益自身之修行,亦利僧法之久住。

  (叁)止持戒的持犯內容

  以上諸法若不如法而行即爲犯戒,屬于止持戒之外的作持範疇,此處說明止持戒的持犯內容。據統計,比丘戒有44條涉及飲食:舍墮的第26戒,單墮的第29、31-42、46、47、51、62戒,四提舍尼全部是,衆學法的第27-48戒。而上節所說的惡觸、自煮、內煮、內宿等尚未攝入其中。有些戒條在上節已經說明,如舍墮第26蓄七日藥過限戒,單墮的第39不受食戒等。本節選擇今時易犯的幾戒爲例說明止持戒的持犯以利于持守。

  非時食戒又稱過中不食戒、過午不食戒,即當天明相出至日中時分是受用飲食的時間,日中以後至第二天明相出前屬于非時食時間,僧尼若在非時食的時間受用飲食則犯波逸提罪。佛對僧尼製定此戒雖緣于難陀、跋難陀非時于聚落中看伎樂及受用飲食,迦留陀夷非時乞食等所招世人的譏嫌,但所有出家衆于此遮戒都必須受持,乃至在家居士的八關齋戒也有此一要求。因此,非時食戒有著更爲深刻的內涵,如道宣律師所說:

  凡食資身,事須節約,數則致患,故限之令定。始于清旦終至中前,事順應法,不生過罪,名之爲時。過則非儀,長貪防道,招譏納謗,事不應法,名之非時,故所以製。

  適時適量的飲食有利于身心健康及禅坐等,具體利益如蕅益大師“非時食戒十大益論”〔56〕所說。持守此戒一則順從佛陀的教導,二則示現與佛一樣修清淨行。〔57〕

  從此戒的具緣及開緣可見佛陀的嚴格要求,具備四個條件則犯此戒:1.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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