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类饮食之如法受用
止持、作持戒都详细规定饮食的如法受用,下面依次解说,首先说明四药受法。受持方法中分手受及口受二种,如不受食戒要求比丘应当接受他人之供养,而不是自己亲手取饮食。这虽然缘于比丘亲手取饮食招来世人的讥嫌,当然佛陀的制定则赋予更深刻的含意,如《多论》所说:“1.为断盗窃因缘故;2.为作证明故;3.为止诽谤故;4.为成少欲知足故;5.为生他信敬心,令外道得益故。”〔42〕由于手受所得之食物只能在“食时”中食用,为了延长手受的时间而设立了口受的作法;又由于有口受之加法,故能防止了非法受用饮食的诸多罪过,如道宣律师所说:“口受意为防护手受故,若无口法,过手便失,由有口法乃至限满。又为防多罪故。”〔43〕二受中,时药可任用其一,而余三药必须兼二,当然非时药若当时手受而未放置于地则虽不加口法也可饮用,此为例外。
比丘可以接受下六众乃至六趣众生的手受供养,而口受加法必须面对一同类清净比丘。手受可以防止产生不受食及恶触的罪过,口受能防止不受食、残宿食、非时食、自煮、内煮、内宿、恶触等罪过。〔44〕经手受后之食物通及一切比丘食用,口受虽因为称名而受,有一定的系属性,但由于口受前有手受之通性及药体之通性,所以口受后之药物可以惠及其他比丘。《四分律》中有说:“第七日药与诸比丘食之。”即犯长药戒的第七日药可以舍与其他比丘食用。除尽形寿药外,余三药若经俗人或小众碰触失去受法,佛开许重新受持,七日药若于五日之内失法,可另就此药加七日法,第六日药则不许重新受持,因为已经接近最后的期限。
四药受法都有共同的要求:所受药如法、能授人懂得受法、能受人如法领受、受法如法等。
时药用手受或口受的任一方法都成受持,此药包括一切能食用之食品,乃至尽形寿药若不加口法也可作为时药用之,只要食品的来源清净即可。其中一些东西不须经手受可直接取用,如《十诵律》所说的五种尘,《善见论》说的大小便灰土等;有些东西经作法后其体有所转变也不须重受,如生姜生牙,盐变成水,生酥变熟酥等。授受双方应当站在同一平面上,而非一在空中一在地上等。能授之人应当理解比丘必须接受他人诚心供养的用意并恭敬为之,也已知道或自己能使所授食物如法清净。接受食物的比丘应能辨别饮食的如法与否,并能如法接受供养。《四分律》说十种受法:“受有五种:手与手受、手与持物受、持物与手受、若持物授持物受,若遥过物如上说。复有五种:身、衣、曲肘、器与以上四受。若有因缘置地与(如上口云受受)。”〔45〕“有因缘置地与”即有人因为不是很愿意接触沙门而只是把饮食放在地上说“受受受”,虽不懂得恭敬,但因为有布施的心,也是成受持的。
非时药之受法,首先要求其药没有八种过失:“无八患者得加口法:一内宿,二内煮,三自煮,四恶触,五残宿,六未曾手受,七受已停过须臾(《僧祇》非时受不得置地停),八手受已变动(失本味故,类甜酢等)。”〔46〕能授者净人或沙弥具备四法:能把当前要受的药澄清使之没有时食的掺杂;若是生果汁可以煮沸以便比丘自己重温,若比丘只是生饮则不须煮沸;向非时药中滴一点清水,是为水净,为了减低非时药的美味以去除贪著;以恭敬供养之心供养比丘。所受者比丘也应具备二法:自身不但理论上知道非时药之体,而且认真观察当前之药是否合法;伸手接受免除偷盗之嫌疑。比丘从净人手中接过非时药,若能当时饮完则不须加口法;若决定要放一段时间,则接过净人供养的非时药后直接从一清净比丘做对首法:“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非时药,为欲夜分已来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47〕对方说“善”,自己答“尔”即可。
七日药之受法,其拣择步骤大同于非时药。首先要求其药没有八种过失:前七种过失同非时药,第八种要求“非是余比丘七日药或犯竟残药”。能授之净人或沙弥应行四法:使该药符合七日药之体,避免与时食相混合;用火煎煮;用水滴净;以供养心双手供养比丘。所受比丘应行三法:分别该药是否是七日药,若过七日但药体有所转变则可以重新从净人手中受之,伸手接受对方之供养。由于七日药涉及犯长的问题,因此比丘自身应衡量自己有无受七日药之资格:1.若已蓄七日药则不能再加受该类药,可以受异类药,因为一类药的疗程为七天,用了七天而身体还无好转应换药;2.若曾蓄犯长之七日药,药未舍,罪未忏,此时若再受七日药则新药也要受到牵连,都是杂染不应食用,因此不应加法;3.曾吃他人的七日药,即日得药也不成受持;4.七日之中连续受七日药但没有食用,至第八天虽未犯长,但不应再受药,可隔一天再受;5.原来所受七日药至第八天明相未出刚好吃完,第八天可以受别类七日药。〔48〕比丘拿着净人亲手所授的七日药转而对一比丘对首加口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某病因缘,此是某七日药,为欲七日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49〕如此如法受持之七日药,应放在净地,不许净人碰触,七日之中比丘可以随意取用。净人所触之七日药失七日法,须重新加法。
尽形寿药之受法,首先要求其药无八过,与非时药相同。能授人应具备三法:先做火净,使比丘无坏生种之过;区别此药与时药、非时药、七日药等;以恭敬心供养比丘。比丘应行二法:分别药体是否如法,伸手接受净人之供养。比丘手持净人或沙弥亲手所授的尽形寿药另对一清净比丘加口法:“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某病因缘,此是某尽形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50〕此药放在身边随时取用,即便净人有所碰触也无损于该药的受持,经加法后能离七种过失,亦即能获得七种方便开缘:非时食、残宿食、不受食、内宿、内煮、自煮、恶触等。
如法受持四药使比丘有如法节制的饮食生活,由于四药中七日药具有特殊性:“1.药体贵重贪积心多;2.久延多时无变动义;3.气味殊越资身力强。制令说净,舍封着也。”〔51〕其说净法与衣之说净法一样。虽然说净之后的七日药仍然只能七天内食用,不能像长衣那样可以长久放置,但作说净法之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忘记受持的时间而超时犯舍堕罪。若自知七日药能在七日内用完,或七日内转施或为他用,可以不作说净法。
除了说净法,还有作净法,一则免于坏生种之过,二则由外在之形式做法而减少内心的贪著。“此作净体本以此为法,非使物不生,故名沙门净。”《四分律》云:“诸俗人外道谓一切草木有命根。以佛不制此戒故,比丘伤于草木,为他轻诃,令彼获罪。又与白衣不别,不生恭敬心故。”〔52〕作净法应由净人为之,其方法在《四分律》中列有十种:火净、刀净、疮净、鸟啄破净、不中种净、剥皮、削皮、腐烂、破损、瘀燥〔53〕等。火净法通于四药,经火净及不中种净之后的食物可以全部食用包括其中的核种子等,而用其他作净方式所得之食物不能吃其中的种子。
《十诵律》云:“云何火净?乃至以火一触,若以火焰、热灰及炭等不成净。”〔54〕可知,火净必须有明亮的火光方成做法。若众多生果菜等收集于一器中,用火触其一皆成净物。若甘蔗等另外有叶子相隔,此则无法一时作净,需要节节作净。若无净人时,比丘可以作净,这是以轻罪少罪替换重罪多罪的做法,并非开缘。因为一比丘一时作净犯一突吉罗,而后诸比丘皆可食用无诸罪过。反之,若不作净,比丘食之,若仅食肉得一一突吉罗,若食核得一一波逸提。
佛制比丘不得与饮食共宿,而且比丘们都是当天乞食当天受用,没有储备第二天的饮食。后应生病比丘无法待及第二天乞食而死去的因缘,佛因此开许在僧伽蓝中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储备饮食及准备饮食之处所,这即是净地之缘起。〔55〕此中“净地”并非针对不清净而言,乃是由于比丘若经常与饮食在一起会影响、染污比丘的修行,故圈出一块专属于饮食而与比丘之住宿隔离的地盘,由此双方都得清净。
以上介绍了四药之受法、七日药的说净法及四药的作净法。经由如此如法的受用饮食,则不但利益自身之修行,亦利僧法之久住。
(三)止持戒的持犯内容
以上诸法若不如法而行即为犯戒,属于止持戒之外的作持范畴,此处说明止持戒的持犯内容。据统计,比丘戒有44条涉及饮食:舍堕的第26戒,单堕的第29、31-42、46、47、51、62戒,四提舍尼全部是,众学法的第27-48戒。而上节所说的恶触、自煮、内煮、内宿等尚未摄入其中。有些戒条在上节已经说明,如舍堕第26蓄七日药过限戒,单堕的第39不受食戒等。本节选择今时易犯的几戒为例说明止持戒的持犯以利于持守。
非时食戒又称过中不食戒、过午不食戒,即当天明相出至日中时分是受用饮食的时间,日中以后至第二天明相出前属于非时食时间,僧尼若在非时食的时间受用饮食则犯波逸提罪。佛对僧尼制定此戒虽缘于难陀、跋难陀非时于聚落中看伎乐及受用饮食,迦留陀夷非时乞食等所招世人的讥嫌,但所有出家众于此遮戒都必须受持,乃至在家居士的八关斋戒也有此一要求。因此,非时食戒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如道宣律师所说:
凡食资身,事须节约,数则致患,故限之令定。始于清旦终至中前,事顺应法,不生过罪,名之为时。过则非仪,长贪防道,招讥纳谤,事不应法,名之非时,故所以制。
适时适量的饮食有利于身心健康及禅坐等,具体利益如蕅益大师“非时食戒十大益论”〔56〕所说。持守此戒一则顺从佛陀的教导,二则示现与佛一样修清净行。〔57〕
从此戒的具缘及开缘可见佛陀的严格要求,具备四个条件则犯此戒:1.非…
《僧人的衣食住行(释乘一)》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