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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

「律疏部·論疏部」經文1822卷41頁碼:P0453
唐 法寶撰

  《俱舍論疏》十四

  卷第十叁 / 沙門法寶撰

  分別業品第四之一

  以叁義故名之爲業。一者作用。二持法式。叁分別果 一作用者。謂即作用說名爲業 持法式者。謂能任持七衆法式 分別果者。謂能分別愛.非愛果 此品廣明故名分別 所以次世品後者。世品明內.外果差別不同 果所賴因謂由業惑。惑總。業別。故先明業

  論。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結前起後。此品大文分四。一明業體。二明律儀等。叁明經中諸業。四雜明諸業 明業體中。第一四頌半明業體性。第二一頌半。明能造大。第叁兩頌。明執受類別。第四一頌。義門分別。第五一頌半。明四善等。第六叁頌。明二等起 就明業體性中。初之一頌上一句答前問。次一句分二業。下兩句分叁業。次之半頌分身.語二以成五業。次兩頌半成立表體 後之半頌明無表體 就初文中先結前問起。後舉頌答。此文初也

  論曰至業差別起。釋頌初句 世別由業生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破外計也 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覺而生者。有其多種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爲一主。起于先覺生于世間 或計于我以爲一主。起于先覺生于世間 非由一主先覺而生者。總非上計 正理兼破無因論等。廣破耶執自立宗雲世別由業生 雲何知然 見業用故。謂世現見。愛.非愛果差別生時定由業用。如農夫類由勤正業。有稼穑等可愛果生。有諸愚夫行盜等業。便招非愛殺.縛等果。複見。亦有從初處胎不由現因有樂有苦。既見現在。要業爲先方能引得愛.非愛果。知前樂.苦必業爲先。故非無因諸內.外事自然而有種種差別 又世現見。造善者少。造惡者多。然于世間有情。樂少。苦多。可得以現見爲門 非現見成故。謂世現見造作種種淨.不淨業爲因緣故。便有種種樂.苦果生 又雲 然不肖者。以見世聞樂施者貧苦。悭吝者富樂。便增邪見謂果無因 此由于田及思數習所得異熟.增上.等流果差別中不了達故 謂有先世于良福田暫植施因故招富樂。然不數習能舍物思故于今生仍惟悭吝。若有先世數施非田。則于今生貧窮樂施。于如是義何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業力。及現士用二種。世間差別果生。理善成立 此論言但由有情業差別起。此之但字總非諸計

  論。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問 若由業異果有異者。且如人中內身外物俱從業生。何故業生外物郁金.旃檀等甚可愛樂。而內身形等不淨穢惡

  論。以諸有情至二事俱妙。答 業類不同 雜業生人感內身形常流不淨。感外香等能對治彼 淨業生天。二事皆淨

  論。此所由業至謂思所作。明二業也。一即是思。二思已業 思已業者。謂思所作。即身.語業

  論。如是二業至身語意業。此分二爲叁也

  論。如何建立至爲就等起。此問建立叁業所以

  論。縱爾何違。反問違也

  論。若約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違所以

  論。毗婆沙師至由上叁因。答 身業從所依。語業是自性。意業是等起 正理論雲。謂業依身故名身業。業性即語故名語業。此業依意。複與意俱等起身.語名爲意業 准此論文。意業即是能等起也

  論。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分明屬當二業爲叁業也

  論。身語二業自性雲何。已下半頌。第二明五業體

  論曰至表無表性。明身.語業皆用表.無表爲體性分五業也

  論。且身語表其相雲何 前各各開二。此釋二相無表後釋故言且也 下兩頌半。第叁出身.語表體

  論曰至名身表業。出身表體 正理論雲。發.毛等聚總名爲身。于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種果形色差別能表示心名爲身表

  論。有余部說至有刹那故。破正量部執行動名身表 以身動時由業動故者。是正量部計也。身無刹那。由于思業動此身時。即此動身名爲身表 爲破此故說非行動 對行動宗立無行動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刹那故。立因。有刹那法皆無行動。如燈焰鈴聲也

  論。刹那何謂。正量問也

  論。得體無間滅至名爲有杖。答刹那也。諸法得體無間即滅名爲刹那 有刹那名有刹那。如有杖人名爲有杖 正理彈雲。彼釋非理。如杖異人。不可說故。喻不同法。非別有法異于得體無間滅性。如何可說此有刹那如人有杖

  論。諸有爲法至動名身表。結破。諸有爲法皆有刹那。即此處生即此處滅。如何得說動爲身表

  論。若有爲法至義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義覺焰.鈴聲可有刹那。色身等物無刹那滅。若有爲法皆有刹那無行動義可得成立。我宗不許皆有刹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論。諸有爲法至滅不待因。論主意以後必盡故滅不待因 證有爲法皆有刹那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征滅不待因

  論。待因謂果至有性等故。論主破也 待因之法必是其果。滅無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因才生即滅。若初無滅後亦應然 以後與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無未滅。既不待因何得前時不滅後即滅耶

  論。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結證 經部計。生有客因無主因。滅無主.客二因 有部計。滅有主因無客因 正量部計。色等諸法滅待主.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聲等滅由主因不待客因。滅相爲主余因爲客

  論。若後有異至理必不然。破待異方滅也。此牒正量救也 正量部雲。色等生已待後異相方始有滅。非是才生有滅也 不應即此而名有異即此相異理必不然者。此即論主破異相也。前後法體若許不同方可相異。始終是一。如何得言有相異耶

  論。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然此比量不及現量。現見。薪等由待火合爲因。非是法滅皆不待因

  論。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論主反問

  論。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正量部答

  論。應共審思至無故不見。此是論主令正量部審思。火合爲是令後不生。非是令生者滅

  論。如風手合至應由比量。論主引證。如風與燈焰合時後焰不生非令前滅。手與鈴合義亦如是 現量既有兩速。未得爲定 故此義成應由比量

  論。何謂比量。正量部問

  論。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論主答也

  論。又若待因至無無因者。釋頌第五句。應無無因故。若薪等滅待因。焰等亦應待因如生待因無無因者

  論。然世現見至亦不待因。引例順成

  論。有執覺聲前因後滅。此是勝論異師執。前覺聲滅由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計故。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論。彼亦非理至複由誰滅。論主破也。有叁道理 一二不俱故。後念起時前念已滅。如何不俱能令滅也。猶如苦.樂及貪.嗔等前.後不俱。如何後念滅于前念 二從明了覺.聲如何不明了能滅明了耶 叁最後覺.聲既無後念。複由誰滅耶

  論。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爲因。此是上坐師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焰滅。以住無爲因

  論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此是勝論異師計也。法.非法是德句義攝。于人有益名之爲法。于人無益名爲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 若望偷盜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論。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論主破也。于中有二。一破住無爲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雙非二執也 無非因者。破住無爲因。住無非因。因雲以是無故猶如兔角 非法非法爲生滅因以刹那刹那順違相反者。破勝論執于一刹那燈。望有用即順。無用即違。順.違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雲。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雲空窟中焰無人受用即無損益。既無損.益無法.非法。唯令焰滅)

  論。或于一切至有刹那故。論主重破兩家計也。住無爲因及法.非法。非唯覺.焰及聲.色不相應。一切有爲皆有住無.及法.非法故。不待余因才生即滅。以有爲法皆有刹那既與我同。本诤應息不煩多解

  論。又若薪等滅至即成滅因。前文義便破于異計。今更重破正量部計火合爲因。即是頌中第六句也。應滅下之因即是生中之因。應生上因即是滅中之因

  論。所以者何。正量部征

  論。謂由火合至或似此非有。論主答也 于中有二。一即。二似。謂由火合令薪熟變 生中熟因。即是滅下熟因。或似滅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滅中熟因。或似滅中熟因。若爾 則生因體應是滅因者。破即 或滅生因應相無別者。破似 不應由即此。即生因爲滅因 或似。似生因爲滅因 同是一薪由火熟變。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無。不應道理

  論。設于火焰至生滅因異。此即縱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後念念別故。容可滅下因與生中因別 正量部計。許灰.雪.酢.日.水.地無刹那滅。前後體一能令薪等熟變。滅下.中因。與生中.上因。如何得異

  論。若爾現見至爲何所作。正量部反問也。若薪熟變不由火合。現見。火合于中爲何所作

  論。由事火合至于中所作。論主答也 事火。是铛釜下顯.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熱觸 水聚。即是顯.形水聚 事.火生水中熱觸。因熱觸令彼後念水聚生漸微因。非是與已生水爲滅因也

  論。故無有因至定無行動。論主結歸自宗。滅不待客因。是壞法性故。才生即滅。故有刹那。既刹那滅故無行動

  論。然于無間至行增上慢。論主釋疑也

  疑曰。若無行動如何見法從此至彼 論主釋雲。如燒草焰遠見之時。見此火焰從此至彼。然實火焰當處隨滅。然以見不明謂有行動。色等亦爾。實念念滅。慧目闇者謂有行動。非有謂有增上慢也

  論。既由斯理至理得成立。破異計已結歸自宗 身表是形。理得成立。然未分別形是假.實

  論。然經部說至隨應當知。論主述經部義破有部也。有部形色別有極微與顯不同。即此極微成彼長等 經部宗計形無別微。積于顯色以爲長等。是假非實 謂顯色聚一面多生名長色者。謂于四面一面偏多。如幡竿等。一面少生名爲短色。如苽薮等。余文可解

  論。如見火[火*曹]至別類色體。此舉喻結經部宗也

  論。若謂實有至二根所取。難有部也。形若實有別類色體。是色處者。即眼見.身觸二根取過。由眼及身得長等故

  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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