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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綱要(智圓法師)▪P9

  ..續本文上一頁微只能承許長度是零,因爲若承許它有一定的長度,那就有兩個端點而成爲可分。但是零長度的東西再怎麼累加,也不可能出現有數量的位移。所以極微不成立是實法。

  

第五、方向上的悖論

  我們看到虛空中有無數的物體,它們彼此間形成各種方向。比如以城市中的一座高樓作爲原點建立參照系,就可以建立這個城市中所有建築物所在的方位(如處在東方、南方等,及更精確的東偏南多少度、北偏西多少度等)。這樣,這些建築物和中間的高樓形成了各種方向。

  微觀上也應當是如此。只要取叁個極微來作觀察,就會發現這不成立。比如,在一條線上存在左、中、右叁個極微。現在做兩個觀察:

  第一、中間的極微對著左右兩極微各有一個面,這兩個面是一還是二?如果是二,就成了可分,與無分相違。如果是一,又成了左邊等同右邊,因爲同一個面只面向同一個方向,而不會是兩個方向,就像當臉朝向前方時,不會又朝向後方。

  第二、從左右兩個極微向中間的極微各發一條射線,而和它接觸。左邊發出的射線和中間的極微有接觸點A,右邊發出的射線和中間的極微有接觸點B,現在問這兩點之間有沒有距離?如果沒距離,那A點就成了B點,因此沒有中間的極微;如果有距離,那中間的極微就有長度,因此成了可分。所以極微不成立是實法。

  

第六、發射上的悖論

  宏觀上能看到物質發射的現象。比如一間屋子有東、南、西、北四個窗口,從房屋中心的發射源放射光線,由四個窗口而發出,就是不同方向的發射。

  落在微觀上,這個現象成了發射源所在之處的一組極微在發射出不同方向的光線。這樣只要觀察:在一個極微上能不能成立發射?如果極微有體積,占據了一定空間,可以安立從它上面不同的方位發出不同的光線,但這樣又成了可分。所以只能承許極微無體積。但在無體積的法上,怎麼也分不出東、南、西、北四個面,因此成立不了四個方向的發射。

  有人說:我在紙上畫兩條交叉的直線,有一個交點。這樣不是從一個點發出了四條不同的射線嗎?回答:你的心太粗,你畫的直線寬度是零嗎?如果寬度是零,能畫出來嗎?能看到嗎?寬度不是零,交成的點不是有面積嗎?怎麼能說是沒有面積的點呢?

  總之,宏觀上有種種的發射,比如電波的發射、光線的發射等,都是明顯的現象。但如果承許物質實有,就無法成立這一切。

  

第七、定向堆積上的悖論

  宏觀上,顯然可見物體有堆積的現象。大家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實驗,首先在桌子上放一本書,然後在這本書上疊放第二本,又在第二本上疊放第叁本,這樣一本一本地往上堆。最後看到,以這個定向的堆積,堆成了特定的向上堆積的形狀。如果是傾斜地堆積,也會堆成傾斜的形狀;如果是橫著堆積,又會出現橫排的現象。所以,隨著堆積的方向不同,造成了不同的形狀。

  現在看到宏觀上是特定的向上堆積,就是在每一本書向上的面上疊放,而沒有在其它面疊放(比如沒有向左邊堆積、右邊堆積、前邊堆積等)。

  而落在微觀上,這個堆積的現象,其實就是極微在一組一組地往上疊。再落到兩個極微上,就成了在第一個極微朝上的這個面上堆上第二個極微。現在問:第一個極微是有多個面,還是只有一個面?如果有多個面,那就成了可分,而不是無分。如果只有一個面,那就問:存在孤立的向上的一個面嗎?沒有下面會有上面嗎?顯然不成立。只要把手掌朝上做一下觀察,沒有手背會有手心嗎?絕對不可能!

  或者觀察:在第一個極微上一定有被堆積的面和未被堆積的面,否則爲什麼只出現往上堆的形狀,而不出現向左、向右等堆積的形狀呢?所以一定有被堆積的面和未被堆積的面,這樣就成了可分,與無分相違。

  這就是堆積上的悖論。

  

第八、大小上的悖論

  一般人認爲:真實中一定是以實體的極微(或基本粒子)作爲組成宏觀物體的元素。而且,由于極微的數量有多少的差別,導致合成的物體就有大小的差別。也就是組成物體的極微由于數量不等,導致堆成一小坨泥巴、一個小土丘、一座高山、一座喜瑪拉雅山、一座須彌山等等。所以,宏觀上物體大小的差別,取決于組成元素數量的多少。

  這樣又有了悖論,如果極微有一定的體積,那麼按照極微數量的多少,可以安立宏觀物體體積上的種種大小的差別。但是極微有體積又成了可分,和承許無分相違。如果極微沒有體積,也就是體積爲零,那麼再多的零相加仍然是零,無法成立宏觀上物體體積種種大小的差別。

  

第九、質礙上的悖論

  凡是物質都有形體的質礙,朝著它運行就一定會被它擋住。所以,從前、後、左、右等不同的方向向同一個極微運動而産生撞擊,這個極微被撞擊到的面應當承許是多個,而不是一個,否則應成東方來的撞擊等于西方來的撞擊。而有多個被撞擊的面又成了可分,與無分相違。由此證明極微不是實法。

  

第十、多屬性的悖論

  宏觀上一個物體上有色、聲、香、味等各種不同的屬性,這表明物質有多種屬性。落在微觀上,就應當是一個極微上具有多種屬性;由于有不同的屬性,也就成了可分。

  比如,一個極微的實體上有地水火風的屬性,也就是有堅固性、動轉性等,這樣就成了相違。因爲:這些屬性要麼是實法,要麼不是實法。如果這些屬性是分開的不同的實法,那就成了地大是一個極微,水大是一個極微,火大是一個極微……極微也就成了多個而不是一個。如果這些屬性都不是實法,又怎麼能在一個實法上存在呢?因爲所謂的實法是獨一的體性,要麼是它,要麼不是它。如果虛假的屬性是它,那它也成了虛假。如果不是它,又成了它以外的法,與它無關,怎麼能叫做是它的屬性呢?

  或者一個物體既有色,又有光、有震動的聲波,這樣,光不等于聲、聲不等于色,也就有多種不同的屬性。和上面一樣推理,如果一個極微上有多種不同的屬性,請問這些屬性是實法,還是假立?如果是實法,那有幾種屬性,就成了幾個不同的法,應當不是一個。如果是假立,它們與極微是一,還是二?如果是一,極微也成了假立;如果是二,又成了極微之外的法,不能說是極微的屬性。

  諸如此類,都證明實體的物質是不存在的,一切物質都只是心變現的假相。

  

有無生因

  即觀察果的正理。

  出處:諸多經論中都說到這一因,譬如,《中論》中雲:“有法不應生,無亦不能生。”《十二門論》雲:“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誰當有生者。”《四百論·第十一品》雲:“若執果先有,造宮舍嚴具,柱等則唐捐,果先無亦爾。”(如果執著果法先已存在,則建造宮室、房舍、莊嚴柱子等,都成了徒勞無義。如果執著果法先前無有,也是如此。)《入智者門》雲:“有果無須任何因,無者以因不可生,二俱非二亦無有,是故觀察不成生。”

  《中論》中說:若一個果原先是有的,生起它不應理;若原先是沒有的,生起它也不應理。《十二門論》說:先前有不成立生,先前沒有亦不成立生,先前既是有又是沒有也不可能生,那麼哪裏有生呢?《四百論》中說:如果執著果法先前已有,那麼建造宮殿,以宮殿原先已有的緣故,搬運木石、雕塑莊嚴等,都成毫無意義,因此已有不成立。如果執著果法先前無有、後來才生出(一般都這麼認爲),也不合理。

  《入智者門論》說:果若先前已有,即不需要觀待任何因,本來就已經有,還須集聚什麼因緣、創造什麼呢?毫無必要。所以說,無須任何因,已有故。

  無者:果先前沒有,如龜毛兔角,則以因不可生,即無論集聚多少因緣,也不可能生起龜毛兔角般的果法。

  二俱:果先前既是有,又是沒有,這也不成立。因爲說有就不是沒有,說沒有就不是有。

  非二:果先前既不是有,也不是無,這種情況根本不存在。

  因此,通過以上觀察不成立生。

  釋詞:何謂“有無生”?果已有而生,稱爲有而生;先無後生,稱爲無而生。對此“有而生”和“無而生”的二種情況,一一遮破的正理,稱爲“破有無生因”。

  首先定好靶子——觀察果法,比如已烘烤好的面包。如果它是實有的法,那只有兩種情況:一是原先已有而生,二是原先無有而生。破除有而生和無而生這二種情況,則不成立生。既不成立生,那就證明面包不是實法。

  以下具體分析:

  雖然實事師和世間凡夫都承許果是由因而生,但是以勝義正理善加觀察時,會了知“生不成立”,其根據如下:

  一個果法或者最初有而生,或者從“無”而生。若是果已有而生,則如遮自生時所說,不能成立;若果前無後生,比如認爲“現在除了種子沒有其它,到秋季時會長出過去沒有的莊稼”,這一想法也不成立,因爲:要以因産生果,必定要對果作一種作業,如果對果什麼也沒有作,那“以因生果”的名稱和意義都不可能存在。因對果作業,只有“因果同時”和“因先果後”兩種情況,以下逐一破除:

  一般都認爲果是由因産生,但是以勝義正理觀察時會認識到“生不成立”。

  比如生了一朵花,如果花是真實的法,那是怎麼生出這朵花來的呢?只有兩種情況:要麼花是先前已有而生,要麼花是先前無有而生。

  如果花是已有而生,那就成了自生,即生起的還是原來的花,沒增加一絲一毫。因此,只是這朵花生這朵花,永遠不可能有這朵花形體大小的變化和初開、盛開、枯萎等的變易。這當然不符合事實。因爲明明見到最初含苞欲放,中間嬌豔盛開,隨之漸漸枯萎,最後凋謝消盡,確有如是次第變化。

  一般認爲,生出了新的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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