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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略說初能變叁相

  【論文】

  

  二‧一七叁 雖已略說能變叁名,而未廣辨能變叁相,且初能變,其相雲何?

  

  

  

  【疏翼】

  

  叁種叁判本頌之第一種叁判中,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下二十二頌半﹝第二頌後半頌至第二十四頌﹞廣明識相。

  

  

  

  【述記‧卷十二】

  

  初一叁判本頌雲[1]︰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于中有[2]二︰初一頌半,略釋外難略標識相,如上說訖。下有二十二頌半,廣明識相。于中有叁︰初、有十四行頌半[3],廣前下叁句頌[4],明叁種能變識相。次、有一頌[5],正辨唯識,廣前[6]「彼依識所變」。下、有七頌[7],廣前上二句頌[8],釋諸妨難。

  

  問︰頌文何故如是次第?

  

  答曰︰宗明唯識,若不了知能變識體,何以能解法皆識變?雖了能變及法唯識,義猶未盡,理更須彰,故爲叁段如是次第。

  

  複[9]于能變十四半頌中,初有二行半頌[10],解異熟識初能變相。次有叁行頌[11],明思量識第二能變。後有九頌[12],釋了[13]境識第叁能變。依境、行、果判文准此[14],世俗谛中,分判之故[15]。

  

  又叁[16]釋[17]雲︰論有[18]叁分︰上一頌半[19],略標離心無別我法,辨識相訖。次有二十叁頌半[20],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難。此中有叁︰初有十五頌半[21],廣解唯識若相若性等,廣顯下四句[22]。次有七頌[23]釋諸妨難,廣顯上二句[24]。後有一頌[25],明唯識性。初一頌半所明,是所執無,依他有[26]。今[27]明圓成性,此廣之中[28],然初二段[29],宗明依他世俗谛理,後之一段[30]宗明圓成勝義谛理。此即初也。

  

  

  

  【頌文】

  

  二‧一七四 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舍受,是無覆無記,觸等亦如是。恒轉如暴流,阿羅漢位舍。

  

  

  

  【疏翼】

  

  第一辨初能變中,第二依所問舉頌正答。

  

  

  

  【述記‧卷十二】

  

  准下長行釋,即分爲二︰初、釋頌文,廣明叁能變,第二、總爲分別八識一異等義。

  

  叁師[31]俱雲︰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本頌以十門解釋︰

  

  一、自相:謂「初阿賴耶識」。

  

  二、果相:謂「異熟」。

  

  叁、因相:謂「一切種」。

  

  四、所緣:謂「執受處」。

  

  五、行相:謂「了」、「不可知」者,即于所緣行相之內,差別之義,既無別用,故非別門。若別開者,束五受門,相應中攝,俱心所故。

  

  六、相應:謂「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七、五受:謂「相應唯舍受」。一「相應」言,通二處也。

  

  八、叁性:謂「是無覆、無記」。

  

  九、因果譬喻:謂「恒轉如暴流」。

  

  十、伏斷位次:謂「阿羅漢位舍」。「觸等亦如是」者,俱時心所,例同于王,非是分別第八識也。

  

  長行有二︰初、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後、以十理五經證此識有。

  

  八段十義者,初之叁相,合爲一門;所緣、行相合一門明;義相順[32]故[33]。余門各別:七門正解十義[34]、一門別解觸等[35]。

  

  于八段等中,文複有二︰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王、心所,後、以有漏、無漏二位,總明本識心王、心所。其前八段,若解本識,唯七門也[36]。不勞預述[37],至下[38]當知。

  

  頌致「初」字,即是顯叁能變之中第一能變。或別釋頌文,複分爲叁︰初、別釋頌文,次、釋識異名,後、以十門對無漏辨,至下[39]當悉。分爲二者,于理爲勝。

  

  

  

  【論文】

  

  二‧一七五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疏翼】

  

  第一八段十義釋此頌文﹝即第二頌後半、第叁頌、第四頌﹞中,文分爲二,其初以八段別解本識心、心所;于中第一段合解頌上二句。

  

  

  

  【述記‧卷十二】

  

  自下[40]第一、合解頌上二句,即是自相、因相、果相。于中有二︰初、略解叁相[41],後、廣分別。就略解中、有二︰初、解[42]叁相,後、總結之。解叁相中,先解自相,次解果相,後解因相。初中有叁︰一、顯藏義,二、即頌名,叁、釋妨難[43]。此即初也。此釋[44]識總于「大、小乘教名阿賴耶」,下第叁卷,大、小乘經自有證故,非此「阿賴耶」名,大乘獨有。

  

  

  

  【論文】

  

  二‧一七六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疏翼】

  

  第一顯藏義中,第二釋藏義。于中又二︰一、略標,二、正解。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釋藏義通含[45]叁種。

  

  《攝論》[46]卷一[47]雲:謂與染法互爲緣故,爲染末那所緣義故[48]。

  

  【疏翼】

  

  此即略標。

  

  

  

  【論文】

  

  二‧一七七 謂與雜染,互爲緣故,有情執爲自內我故。

  

  

  

  【疏翼】

  

  第二解藏義中,第二正解。

  

  

  

  【述記‧卷十二】

  

  能持染種,種名所藏,此識是能藏。是雜染法所熏、所依,染法名能藏,此識爲所藏。

  

  《攝論》第一[49]雲︰非如大等[50]藏最勝[51]等[52]中。[53]即能、所藏。彼[54]論又言:爲染第七等之所執藏,以爲內我,名執藏義[55]。即此論雲「謂與雜染互爲緣故」,解能、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雲「僧吉隸[56]爍[57]」,此名「雜染」。若不言「僧」,即唯染法,「有情執爲自內我故」,解執藏義。唯煩惱障義,非所知障義。不爾,無學應有此名。此不別執爲其我所及與他我,名「自內我」,此即正解阿賴耶義[58]。

  

  阿賴耶[59]者,此翻爲「藏」。藏具叁義,如論已說。義雖具叁,正取唯以「執藏」爲名。不爾,二乘、八地菩薩應有此名,叁名缺一,即不得名;若爾,七地以前,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我愛[60]不執,應舍此名,至下[61]當辨。

  

  

  

  【論文】

  

  二‧一七八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二即頌名。文分爲二︰一、明總體,二、顯別相。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此、即頌名。

  

  故今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自體相也。但言「藏識」,即持業釋,藏即識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以未說彼自性,今猶未知,爲如次顯明彼自性,故說頌曰︰初阿賴耶識,異熟、一切種。

  

  論曰︰言「此中」者,即指無間所說叁種能變,言「阿賴耶」者,即稱阿賴耶識。如是識體,即是異熟。由彼是一切雜染品法種子所依故,名爲「阿賴耶」。所謂「阿賴耶」及所依者,乃屬異名。

  

  複次,一切法于此識中果事轉起相應故,或此識于一切法中因事轉起相應故,名爲「阿賴耶」。以能分別,故名爲「識」。于一切界趣生及種姓中是善不善業異熟果故,名爲「異熟」。是一切法種子所依體故,名「一切種」。

  

  

  

  【論文】

  

  二‧一七九 攝持因果,爲自相故。

  

  

  

  【疏翼】

  

  第二即頌名中,第二顯別相。

  

  

  

  【述記‧卷十二】

  

  問︰言「與雜染互爲緣」者,說爲能藏,即是因義;言[62]爲所藏,即是果義;因果之外,豈更無別自體相耶?

  

  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爲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爲一故;「持」是依持義,以總爲別所依持故;別爲總所包,總爲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二無總,攝二爲體,二是總之[63]義,總是義之[64]體;體與義爲依,名之爲「持」;攝二義爲體,名之爲[65]「攝」。

  

  問︰若爾,自相應是假有!

  

  答︰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爲「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相[66],因果相,即自體之上義別說之,故非假也。

  

  

  

  【疏翼】

  

  以上第二顯別相訖。

  

  

  

  

  

  【論文】

  

  二‧一八○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疏翼】

  

  第一解自相中,第叁釋妨難。

  

  

  

  【述記‧卷十二】

  

  此、釋妨難。叁能變中,舉異熟者,如前已解[67]。今由二義說阿賴耶。

  

  由此自相雖有叁位,以彼「藏」名,叁位之中,初位所攝。自從無始,乃至七地,二乘有學,最初舍故;又以是名我執所執,過失重故;雖染分名,亦通異熟,異熟之名望此,仍輕;以此「藏」名,通二種義,過失之重,故今偏說。

  

  

  

  【疏翼】

  

  以上第一解叁相中,第一解自相訖。

  

  

  

  【論文】

  

  二‧一八一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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