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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定義與普遍應用(S· N· Tandon)

  「法」的定義與普遍應用

  

  S. N. Tandon

  

  

  

  依據文獻記載,dharma〔法〕這個字的使用可以上溯到吠陀時代。這個字更常見的形式是dharman。這兩個字都是從字根dhr,1衍生出來的,意思是擁有、維持、維系。

  

  根據印度的古老傳統,往昔聖賢曾經親身體證了「法」,而後透過真言(mantras)2傳遞給未曾親身體證「法」的人。這意味了聖賢所體證的「法」必定是稀有而不尋常的,不是尋常人所能體證的。

  

  在此自然會引出一個問題,聖賢所體證的無價之寶到底是什麼。就吠陀經典仔細推敲,他們所體證的似乎是宇宙萬物(不論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的本質或特質。這形成了他們對于「法」的了悟,之後再透過吠陀真言(Vedic mantras)流傳後世。

  

  Dharma 和dharman這兩個字在印度文獻上的使用曾幾經變遷。早期,這兩個字的意思是「維持、法則、真理、責任、舉止、品德或特質」。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兩個字開始延伸出其它的意思,例如「宗教、道德、善事、遵奉宗派或世襲階級的儀式等等」。

  

  

  

  「法」在文獻上的用法例示

  

  研讀印度文獻可以發現「法」這個字曆經世代保留下來兩個主要的意義:

  

  維系(爲其一般性意義,源于字根dhr)和

  

  本質或特質(爲其特殊意義,源自體悟)。

  

  

  

  列舉數例:

  

  * Mitr±-varuº± tv± paridhatt±½ dhruveºa dharmaº±.3

  

  願Mitra-Varuºa 維系你神聖的特質。

  

  

  

  * EŒa dharmo ya eŒa (s³ryah) tapatyeŒa h²da½ sarva½ dh±rayatyeteneva sarva½ dh¥ta½.4

  

  烈焰是太陽的特質。太陽的烈焰維持了宇宙的一切。由于它而萬物得以維系。

  

  

  

  * Dharmeºa sarvamida½ parig¥h²tam.5

  

  這一切因其本質而得以維系。

  

  

  

  * Dh±raº±d dharmamity±huh.6

  

  「法」叫做「法」,因爲它維系萬物。

  

  

  

  *Dharmo vastusvabh±vah sy±t.7

  

  「法」意指一個物件的本質。

  

  

  

  * "Kusal± dhamm± akusal± dhamm±" ti ±disu sabh±vo attho.8

  

  在諸如「善法」和「不善法」的用法中,「法」意指本質。

  

  

  

  * Dhatte dharmah praj±h sarv±h.9

  

  「法」維系一切生命。

  

  

  

  * Sahajo r³patattvañca dharmah.10

  

  「法」意指一個物件的本然性質。

  

  

  

  * Dharmo” str² puºya ±c±re svabh±vopamayoh kratau.11

  

  「法」爲非陰性名詞,意指功德、行爲、本質、類比和獻祭。

  

  

  

  * Dharmo” str² suk¥te s±mye svabh±ve na tu somape.12

  

  「法」爲非陰性名詞,意指善行、平等、本質、簡樸。

  

  

  

  * Dharmah svabh±vah ±tm± sy±t.13

  

  「法」意指本質和精神。

  

  

  

  * Dharmah vastuguºar³pe svabh±ve.14

  

  「法」代表事物的品質,事物的本質。

  

  

  

  因此,「法」意味著生命或事物的本然情況或狀態,其存在法則,使生命得以維系,存在本身就是存在的正當性。

  

  

  

  The Vedas吠陀經的局限

  

  

  

  毫無疑義,由于吠陀經系根據聖賢對「法」的體悟,而編集成的深奧道理。但是基于下列理由,吠陀經並不能嘉惠于尋常人:

  

  語言古老;

  

  對于「法」缺少足以引起現代人興趣的系統化說明;及缺少活人的傳承,如同往昔聖賢一樣,不能引領追隨者去實踐「法」。

  

  

  

  法句經(Dharma-Sutra)及其後的經論

  

  直接探討「法」的最古老經文是法句經(又稱爲Purva-mimamsa)16。據此,「法」意指依循吠陀的訓誡善盡責任。這些人致力于負起世襲階級及各人生階段(asramas)所應盡的責任。透過這些工作,我們可以清楚看見,祭司階級爲了維護自身利益,改變古代的法則,讓自己在各方面都具影響力。正是從這個階段開始,由于染上派系色彩,往昔聖賢所體證的「法」的普遍特性,開始喪失其價值。

  

  

  

  後來關于「法」的經論雖然林林總總17,但是由于下列理由,對于「法」的正確理解並無幫助:

  

  這些經論對于「法」的闡述並不一致。

  

  這些經論並未立下清楚而循序漸進的步驟,讓人得以步上「法」的道路。

  

  缺少足以補救以上缺失的活人傳承。

  

  所有這些經論只能在知識層面上有助于「法」的理解。在「法」的實際體悟上並非必要條件,無法使人如同往昔聖賢般去體證。

  

  

  

  Bhagavadgita即一般所知的薄伽梵歌(The Song Celestial),被認爲包含了Upanisadic(奧義書)教法的精華。因爲立論高超,而廣受稱道,是出色的極品。這本書對于「法」的各個層面,有清晰的說明,包括實際修行方面。盡管如此,這本書也只能從知識面來欣賞,因爲沒有活人的傳承,可以把書本的內容帶到實際修行上來讓人理解教法。

  

  唯有實際修行「法」,才能克服心中的不淨,成爲開悟的人。去除心中的無明,就能夠了悟所有不同品目的「法」,並透過覺照而明白各種「法」的起因。這時所有的疑惑都止息了,永不再生起18。這正是發生在喬達摩佛陀身上的情形,在達到這個階段時,喬達摩佛陀驚歎道:「我的雙眼打開了,見到了我所從未聽聞的「法」(Pubbe ananusuttesu dhammesu cakkhum udapadi)」。

  

  

  

  活人的傳承

  

  對于佛陀所體悟的各種不同的「法」,叁藏經典(Tipitaka)都有詳盡的說明。如果沒有活人的傳承讓人在實際體驗的層面上了悟這些「法」,僅僅在Tipitaka裏記載這些「法」是徒勞無益的,就像把「法」記載在吠陀真言(Vedic mantras)裏的情形一樣。幸好這樣的活人傳承依舊存續于今,這要感謝世代相繼無私奉獻的老師爲後代保留了「法」。所有不同根性的人,無論背景如何,都可以從中獲益。討論佛陀所宣說的「法」,也因此才有意義。

  

  

  

  佛陀對于「法」的闡述

  

  佛陀對于「法」的闡述可以簡要陳述如下:

  

  1.「法」是不受限的

  

  「法」意指擁有、維持、維系20。也意指本質或特質21。因此,「法」擁有其自身的本質或特質。

  

  存在有兩個領域:世俗的領域與超世俗的領域。

  

  整個世俗的領域,從惡道(Niraya-loka)到無色界(Arupa Brahma-loka)都具有無常的特性。同時,五蘊(亦即一切的心物組合)六大(地、火、水、風、空、識),及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及六塵),都具有無常的特性。

  

  凡是無常的都具有生起、消逝、毀壞、滅去〔生、住、異、滅〕的特性。這個特性導致苦。

  

  超世俗的領域,超乎心物的範疇。在本質上是恒常的,具有不生起、不毀壞、永恒、不滅的特性。這個特性導致極樂。

  

  沒有任何事物是在這兩個領域之外。這兩個領域各受製于其本質。就這方面而言,「法」是遍及一切的。所以說:Appamano dhammo(「法」是不受限的。) 22

  

  

  

  2.「法」是心的對象

  

  任何由心中生起的,在其生起的那段時間內,構成了心的「法」。

  

  正如同五根 – 眼、耳、鼻、舌、身 – 各自有其對象,色、聲、香、味、觸,而第六根---心,則以「法」爲其對象。

  

  心的對象,叫做cetasikas,有五十二種品目。可分爲兩大類:kusala (善法)和 akusala (不善法)。凡對心的主人有益的「法」,就叫做善法;反之,則叫做不善法。(見圖一)

  

  同樣地,一些其他的用語也廣受使用,例如:

  

  puñña dhamma (使心純淨的「法」);

  

  p±pa dhamma (使心不純淨的「法」);

  

  sukka dhamma (使心光明的「法」);

  

  kanha dhamma (使心黑暗的「法」);

  

  ariya dhamma (使心高尚的「法」);

  

  anariya dhamma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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