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乘宗要論
(純正的佛法)
太虛大師講述
──民國九年六月在廣州講經會──
第一章 純正佛法的分類
第二章 小乘
第叁章 大乘
第四章 小乘與大乘的關系
本論上篇 純正的佛法
佛法本不可說,更不可分類爲說;茲則因言遺言,權假方便,但使說者易達,聞者易明,非可執爲定論。且分爲純正的佛法、應用的佛法以說明之。純正的佛法者,從佛法一方辨其悟理修行之事,而未及其與人間之關系,分爲四章。
第一章 純正佛法的分類
聞解之教理不同,修證之行果有異,而佛法有大乘小乘之別。小乘者,功在自了,純爲超出世間的,其說略見序論。大乘則功在度世,故爲超出世間而又適應世間的。茲先說小乘,分七節說明。
第二章 小乘
第一節 小乘的宗要
小乘爲超出世間的,必先將一切世間之法打破。欲求打破,必先了知。已了知而打破,然後可得解脫,其主要之點在是。
第二節 了生死爲因
了有二義,曰了知、了脫,此則由了知而求了脫也。如平盜然,必先了知盜之所在,及其人數多寡,內容如何,如是種種明晰無余,然後盜可得而平。了生死亦複如是。本節所言,即觀察一切世法而得真確之了知也。
一 生爲苦本
┌貪 嗔 癡 等 煩本┐
生爲┤殺盜淫妄等惡業本├────故生爲苦本
└病 老 死 等 苦本┘
生之最初相爲得命,故亦稱生命。乃推其源,則由過去世無明業力妄動而來。既生而有身,則所以保衛維持之者無所不至,直接之需求則求衣食住,間接之需求則金錢等動産及不動産。從流而下貪欲叢起,則權利威勢隨之,又再擴張,則欲據此大地爲己有。一有不得轉成嗔恚,得而患失尤見愚癡。由此貪得無厭不能自己,殺盜淫妄任意造作。及至業力已成又種未來之因,而成異熟之果;以致生生相續無有已時,業系苦相永無斷絕。無非以生爲本,而病老死等尤其著者。故小乘之第一步,即當了知此“生”實爲衆苦之本也。
二 遍觀世間皆無常苦空無我不淨
┌一切法無我………………………統一切法
│一切心行無常……………………心法心所有法
遍觀┤自他一切身不淨…………………色法
└身心一切受是苦…………………心所有法
此中空與無常二義已見上章。又除空義外即四念住,而次序稍移。茲先釋不淨,即觀身不淨。淨、是美好之義,吾人習有此身,固已愛而不知其惡。然以小乘正念觀之,自始至終無可美者。身之最始厥爲住胎,父精母血和合而成,殆無淨美可言。及至出世糞穢時遺,涕尿交流,亦無潔淨。繼而長大,體態端好,容光煥發,似可美矣;然而詳審谛視,外則汗液垢膩沐浴不去,坐令巨萬微蟲晝夜齧膚,內則五辛雜投葷濁備蓄,自內而外,無可淨美。其似可美者,僅此泡影色塵,自诳眼識,而況惱人暮景轉瞬即至,則並此似美之泡影,不能久持。血氣內衰,精神暗損,發蒼齒落,肌瘦膚黃,百病叢生,而有四大將散之兆矣。及至壽暖識盡,顔色先變,肌膚次之,膿血雜流,筋骨灰散,茍雲有余,絕非淨美。是知吾人色身,從始有至于滅盡,皆爲不淨。推自及他無不皆然。而世之寶愛色身,不惜自起煩惱造作惡業者,誠無謂矣。
苦、即觀受是苦。受、即感受義,兼通于身心。依俗谛言,身有樂受、苦受、舍受,心有樂受、苦受、喜受、憂受、舍受。舍者、不苦不樂不憂不喜也。如下:
1、樂
┌身→1 2 5 2、苦
受┤ 3、喜
└心→1 2 3 4 5 4、憂
5、舍
夫受爲五十一心所法之一。衆生之受,實唯是苦無有喜樂。蓋因無明妄動而生,念念變遷,時時流動,無非趣向無常而行,完全是苦。雖依俗言有樂受、喜受,然均系對待之辭,能令苦與憂暫時休息,則名之曰樂曰喜,不知一轉念間,其苦更甚,譬之人有疥癞,以手搔之暫止痛癢謂之爲樂,一停手間加以紅腫,其苦益甚。
無我、即觀法無我。我具四義:曰、獨一個體,曰、真實非假,曰、常恒不變,曰、自有主宰。四義具足,謂之有我,茍缺其一,我義不成。試舉人言,有個體,又似有主宰,而真常之義萬難成就。蓋人由精神物質和合而成,刹那刹那遷變流轉,又視業力久暫,即便壞滅。由是推自及他,從人至物,有情無情,乃至木石瓦礫,小而勺土,大而地球,顯而萬用,微而萬法(世間出世間一切生滅不生滅法),一一求之,皆無我義,是故無常苦空無我不淨諸義,遍于世間一切所有。茲再分目言之:
甲、五蘊六大十二處十八界
┌─色────色──物質──┬──相狀假現─┐
├─受──┐ └──體性空寂┐└┬──一心生滅
五蘊├─想──┤ └─┼─┐
├─行──┤ ┌──業用幻有──┘ ├一心真如
└─識──┴─心──精神──┴──體性真實────┘
蘊乃藏義、積義、聚義,言非一法故。亦謂之陰,陰乃障蔽義,能陰覆真如法性故。其名則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此中色蘊屬色法,即物質:余四蘊屬于心法,即精神。心法分四而色法僅一者,蓋對迷執于精神深、迷執于物質淺之人,而破其我見故。譬如有人執著有我,其初必在色法指其身體爲我,如是則可問之曰:爾執身體是我,將謂四肢、百骸、五官、九竅、六腑、五髒、皮膚、血液、筋絡、神經,如此等等一一是我耶?抑謂其一是我其余非我耶?一一是我則我非一,其一是我其余非我則身不存在?如是此人必瞠目結舌不能對。而後喻之曰:身體者,衆法和合之假相耳(上就空間觀察下就時間觀察)。且人自生而有身、而嬰兒、而孩提、而幼稚、而壯大、而衰老、乃至于死,此身乃年變月化日遷時異而刹那不同,念念不息,夫過去者已往,將來者未至,現在者不住,如此種種將執何者爲我耶?其不能對一也。喻之曰:此連續之假相耳。
又如此人已知物質方面無我存在,乃轉執精神爲我。其執精神之心且較物質爲深,則可以心法一一破之。受即感受,爲心所法之淺顯者,最易執著。假如此人作是語曰:身體非我,此感受之知覺當是我矣?喻之曰:受有樂苦喜憂舍,爲樂受喜受是我耶則苦與憂受非我,苦受憂受是我耶則喜與樂受非我,舍受是我耶則苦樂憂喜諸受俱非我;如雲俱是我則成多我,是皆不可能。不知受乃心境相對之作用,現在過未刹那不住,離此作用受無自體,不可執爲我也。假如是人又進而執想爲我:想謂思想,所以取名相、辨道理、明是非,如是之心,非我而誰?喻之曰:想者,外受名色,內含義理,而爲心之影相,其所緣在六塵境界,不可執以爲我。如依色塵而辨青黃赤白,依聲塵而辨高低大小,依香塵而辨清濁濃淡,依味塵而辨酸堿苦辣,依觸塵而辨冷暖滑澀,如是不可執一是我,更不可執一一俱是我。假如此人又進而執行爲我:行者,謂有意志而發于行爲,是主宰在我,當可稱爲我矣?喻之曰:行有善惡無記等類,如雲有我,不應或善、或惡、或爲無記。離此種種,不名爲行。且人之行爲類多無記,良由不覺沖動即見諸行,善惡未暇自辨。故行有行動遷流義,忽此忽彼義,蓋假和合連續之假相而立名;實則無自體性。又如此人已知受想行不可執著爲我,乃傳而求此受想行所由起之精神自身謂之爲我,則識是也,此識當指第六意識而言,已達近世心理學最深之域。所謂有意識無意識一語,即雲有無主宰。換言之、即我是也。不知意識內依末那爲依,外依前五識爲用,其所分明了知,全在五塵落謝影子,既無體性何可執爲我耶?是故物質精神皆爲無我,我之意義,不過對待稱謂之假名。如我對人曰我,人亦自稱曰我,猶東與西相對立名,非有一定之處所而可謂之爲東與西也。
本表于色法物質下,則注明相狀乃假現,而體性本空寂,于心法下,則注明業用乃幻有,而體性本真實。物質上假現之相狀,與精神幻有之業用,則屬一心生滅;物質上空寂之體性,與精神上真實之體性,則屬一心真如。了證此義,本屬大乘事,而非小乘智之所及,因論及此故並列之。
又色心二法並舉,則世間一切法皆破矣。下表均同。
┌─地────┐
├─水────┤
六大┼─火────┼─色
├─風────┤
├─空────┘
└─識──────心
上之五蘊、色法一而心法四,此言六大、色法五而心法一。蓋對迷于物質深、迷于精神淺之人以顯一切法無我之義,當機說法之妙用也。大者、周遍義。世界一切法皆不出乎此,故雲六大。地者堅質、水者流質、火者熱力、風者動力,火與風又謂之氣質,空者、無處不遍,除地水火風體質之外皆爲空,空爲眼識所見,又爲人生感覺之觸法;五者本無體相,皆爲吾人心中分別之境界、思量之境界,而分別思量此境界之具,則謂之識。識何以名大?因地大、水大、火大、風大、空大,故識亦大。凡有地水火風空之處,識亦隨之,故謂之大。世間一切法除礦物等只有五大而無識外,一切有情皆具六大。故六大能包括世間一切法而無遺。仔細考察,則知世間一切法只有六大而無我,而六大之中亦複無我。
┌─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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