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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女性觀(永明法師)▪P2

  ..續本文上一頁色,以確立現代社會的佛教女性觀,做爲現代比丘尼及一般女性信衆一言行的參考。

  注釋:

  ①以佛教經典中的五障說而論斷女人不能成佛,這是一般小乘者的說法。又日本的岩本裕博士則據此斷定佛教並非倡導女權者。(香川孝雄,《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仏教の女性觀》,日本印度學佛教學會,一九七五年叁月,二叁卷,第二號四五頁)

  ②《佛母般泥洹經》(大正二·八七○中)。

  ③叁大願:

  ㈠以此實願,安慰衆生;以此善根,得正法智。

  ㈡得正法智已,以無厭心爲衆生說法。

  ㈢于攝受正法,舍身命財護持正法。

  十大受:

  ㈠于所受戒不起犯心。

  ㈡于諸尊長不起慢心。

  ㈢于諸衆生不起恚心。

  ㈣于他身色及外衆具不起嫉心。

  ㈤于內外法不起怪心。

  ㈥不自爲己受畜財物,凡有所受,悉爲成熟貧苦衆生。

  ㈦不自爲己行四攝法,以不愛染心、無厭足心、無罣礙心,攝受一切衆生。

  ㈧對孤苦疾病苦難衆生終不暫舍,必欲安慰,以義饒益,令脫衆苦。

  ㈨對衆惡犯戒者終不棄舍,應折伏者而折伏之,應攝受者而攝受之,令法久住,隨佛轉*輪。

  ㈩攝受正法終不忘失。

  第二章 佛教興起時代的印度社會和女性

  第一節佛陀時代的印度社會經濟和政治情況

  古印度社會在大約公元前二千年雅利安人入侵以前,已經有數種民族居住,各自發展其文化①。他們所構成的是母系的部族,散居于各地的小村落。雅利安人入侵後,他們征服原住民,過著以父系爲主的社會生活。其社會組織是由家族而氏族而部族。部族之長,稱爲王(rajan),是由部族人民選出,後來成爲世襲。又部族的集會可由住民表達意見,顯示其共和的性格。當時人民的生計以畜牧爲主,後來農耕也漸漸地盛行。

  約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雅利安人大體在征定土著居民後,繼續著農工商業的發展,而此時的雅利安人已由印度河上遊地方,移住于恒河與閻摩那(Yamuna)兩河之間的肥沃平原(見圖一)。古印度社會世襲的階級製度,在這時期中也漸次形成爲:婆羅門(祭司)階級、剎帝利(王者、武士)階級、吠舍(農工商)階級和首陀羅(賤民)階級四種②;前叁者是雅利安人世襲的職業階級,後一種是非雅利安人,是被征服之賤民階級。其各階級所司,如《摩奴法典》中所說:

  婆羅門——學習吠陀、教授吠陀、爲自祭祀、爲他祭祀、布施、受施。

  刹帝利——保護人民、布施、祭祀、學習吠陀、對欲境不染著。

  吹舍——飼養家畜、布施、祭祀、學習吠陀、從事商業、金融、農耕。

  首陀羅——安分無怨、專爲以上叁族服務。③

  這種階級差別製度,經奧義書時代(公元前八○○——六○○年間)以來更爲成熟。其時,婆羅門標榜祭祀至上,濫收祭祀費,生活漸趨腐化。但另一方面在憍薩羅、摩揭陀等新興國家中,王者的勢力則日益增大,于管理軍政外,有時還指導思想文化;其農商階級也次第以經濟的勢力而擡頭,因而婆羅門的階級權勢,這時便有所退減。但是這一種姓製度的思想桎梏,仍然深入于一般民衆心中;在一些新興宗教哲學間,已開始對此製度表示不滿,直至佛陀出世弘揚佛法時,方主張四姓平等,公開對這一不平等的社會階級製度加以批判。

  大約公元前五六六年,佛陀誕生于此古代貴族或共和政治逐漸崩潰,王族專製政治擡頭的時代④。當時有憍薩羅(KOSala)、摩揭陀(Magadha)、阿盤提(Avanti)、跋蹉(vanSa)四大王國和十數個小王國及數個共和國並存著(見圖二):其中摩揭陀、僑薩羅二國是新興王國的文化中心,又是與佛教關系最深的兩國。

  當其時的印度社會,已從農業走向欣欣向榮的工商時期。這是由于農業社會鐵器使用之後,擴大農耕效果,提高了農業生産力;此時,農民都能擁有自己的土地,不複是以往部族製度時的農地共有。農作物繁多,以米爲主,此外也生産多種的谷物、果物和藥草等,物産豐饒,生活富裕。益以工商業發達,形成很多小都市,其中有弓矢工、陶工、革工、鍛冶工、木工等的手工業者。交通四通八達,南北是陸路,東西是水陸;而貨幣的流通,代替了以往以物易物的交換活動,顯示商業經濟的發展。在此經濟活動熱絡的都市生活型態裏,競逐名利,人際紛爭疊起,社會問題亦隨之雜沓紛生。

  又印度當時的多數國家,最先是以新興的小都市爲中心,而實行貴族政治或共和政治。由于商業發達,都市居民聚積大量的財富,工商業者組織工會,掌握了都市的經濟實權。都市的經濟發展,助長了都市的建設,而以這些都市爲據點的大國,其王權也隨之伸張,形成專製,並逐一並吞鄰近小國。

  在這社會組織遞嬗的現象中,值得注意的是,種姓製度由于王族以及資産家的擡頭,而發生了變化。原來的階級製度變得模糊或崩潰,産生了新的階級。當時的新階級或身分,記載于原始佛教聖典的有:王族、婆羅門、庶民、奴隸、屠夫(Sandala)、汙物清掃者(pukkcSa)等六種。然而,即使其人出身于奴隸,只要擁有財寶、米谷、金銀等資産,也會受到王族、婆羅門和庶民的尊敬;反之,就是最高級的婆羅門,也有變成醫師、召使、壓製者、樵夫、商人、牧人、屠夫、獵戶、隊商的向導者等身分的可能。由此可見婆羅門階級崩潰的一斑⑤。

  在這種轉化的社會環境,促成了自由的革新思想(如佛陀主張種姓階級製度的平等),形成了新的支配階級與思想指導者集團⑥。在這新興的時代裏,女性的社會地位如何呢

  我們不妨由「女性經濟不能獨立」、「多妻製度的存在」,此兩項指標來加以分析探討。

  第二節印度社會中女性的地位

  一、女子經濟不能獨立

  自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便無法取得財産繼承權,如《長阿含經》卷第七《弊宿經》,有這樣的記載:

  昔者此斯波醯村有一梵志,耆舊長宿,年百二十。彼有二妻,一先有子,一始有娠。時彼梵志未久命終,其大母子語小母言:「所有財寶,盡應與我,汝無分也。」時小母言:「汝爲小待,須我分娠。若生男者,應有財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當得財物。」⑦

  從這段經文中,我們得知當時的印度,唯有男子方能繼承財産,這是因爲他們認爲女性是無法獨立生活的,必須依靠男子的保護與照顧。由于當時女性在經濟上不能獨立,因此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例如《增壹阿含經》卷第六:

  昔日此舍術城中有一人,新迎婦,端正無雙。爾時彼人未經幾時,便自貧窮。時彼婦父母見此人貧,便生此念:吾當奪女更嫁與余人。彼人竊聞婦家父母欲奪吾婦,更嫁與余家;爾時,彼人衣裹帶利刀,便往至婦家。當于爾時,彼婦在牆外紡作;是時,彼人往至婦父母家,……到巳,問婦曰:「雲卿父母欲奪汝更余嫁耶

  」婦報言:「信有此語,然我不樂聞此言耶,」爾時,彼人即拔利劍,取婦刺殺,複取利劍自刺其腹,並複作是語:「我二人俱取死。」⑧

  經文中顯示此時印度女子的生活保障是來自于男子,女人獨立謀生,似乎是很困難的事,于是,産生了上述的父母欲奪女更嫁,夫刺婦死的家庭慘劇,和以下即將敘述的妓女問題。

  西元前六世紀,印度十二位婆羅門共同編成一部《愛經》,其中有一章專論「娼妓」,將古印度的妓女分爲九類,以應對各種身分和階級的男人。⑨由是可見印度娼妓製度的猖獗。佛陀時代不但娼妓人數衆多,生活奢華(莊衣、嚴車),而且當時的妓女多爲貧家女,例如《佛般泥洹經》卷上敘述著:

  佛止木奈園中,有淫女人,字木奈女,有五百淫女弟子,于城中聞佛以來在木奈園中;皆勅五百淫女弟子,令好莊衣嚴車,從城中出,至佛所欲見佛,爲佛跪拜。……佛言:「汝不樂作女人者,誰使汝畜五百淫弟子者

  」木奈女言:「是皆貧民,我養護之。」⑩

  因此,佛陀時代印度社會經濟的繁榮,並未能使全國貧富達到均衡,而女子經濟的不能獨立,是促使女子墮落于聲色染缸,貶低社會地位的原因之一。

  又《增壹阿含經》卷第十,有一闇婆利女至佛住處,請佛陀至其家中受供,佛陀默然受請。此女返途道上,遇毗舍離城中的五百童子。諸童子問該女:

  「汝是女人,應當羞辱,何以打牛走車,馳向城內

  」時女報曰:「諸賢當知,我明日請佛及比丘僧,是故走車耳,」童子報曰:「我亦欲飯佛及比丘僧,今與汝千兩純金,可限明日,使我等飯。」時女報曰:「止,族姓子!我不聽許。」⑾

  類此經者,如《中本起經》卷下,<度奈女品>第十叁,奈女阿凡和利與五百女人,請佛受供,佛陀默然應許。是時城中有諸長者子,亦欲請佛。長者子得知佛陀已受阿凡和利女之請,于是前往該女住處,告訴阿凡和利:

  「佛者至尊,用一切故,來化吾國。飯佛及僧,吾竿應先;男尊女卑,卿當在後,慎勿供辦,故來相語。」女白長者子:「無以豪強威力加弱也。」⑿

  無可語言的,以上二部經中,明白的指出佛陀時代,印度社會女性地位的低落。然而,佛陀卻無男女貴賤尊卑之別,如經中所說:

  于是阿凡和利退坐白佛:「不以女賤,得服法言。」……長者予白佛:「此是國民,豈得在先

  」佛告族姓子:「如來慈普,不問尊卑。」⒀

  二、多妻製度的存在

  佛陀時代貴族階級和富有人家,多妻是常有的事。例如:

  ㈠《佛說給孤長者女得度因緣經》:

  有淨飯王、白飯王、斛飯王、甘露飯王,並邪輸陀羅、娛閉迦沒哩讠我惹等;六萬宮嫔婇女眷屬……⒁

   ㈡《增壹阿含經》卷第叁十五:

  婆羅門報曰……近叁日已來,二婦複死。⒂

  ㈢《長阿含經》卷第七,《弊宿經》:

  一梵志,耆舊長宿,年百二十,彼有二妻。⒃

  ㈣《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

  時輔相婆羅門,白六王言:「大王,我家自有四十妻室。」⒄

  那麼,多妻製度由何産生

  多妻製度對女性隱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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