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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的女性觀(永明法師)▪P3

  ..續本文上一頁意味是什麼

  我們不妨試著由下列幾個觀點來分析研討。

  ㈡母系製度的崩壞與男權的伸張。

  印度在上古時代是男女分工「男獵女耕」的母系社會,逐漸地由于生活條件的改變,使得男子挾其體力上的優勢,取婦女之地位而代之,從而轉向父系社會。⒅又隨著男權的逐漸伸張,婦人在吠陀時代,與一般男子尚具同等地位。《黎俱贊歌》的作者中,就有很多是婦人,尤其以阿特利女士,爲當時詩壇之魁。在黎俱吠陀時代(約公元前一五○○——一○○○年),大體是行一妻主義;至《夜柔吠陀》(約公元前一○○○——五○○年),婦人地位一般低落,有所謂「女子爲不信」、「女子爲汙濁」、「可合祀于汙濁之神者有叁:骰子、女子、睡眠是也」⒆等擯斥婦人之語。但夫婦之間,仍是夫妻同住,婦人與丈夫同司祭場之要儀,或僅由婦人行禮等。

  然至經書時代(約公元前五○○——二五○年),婦人地位更形低落。據《法經》記載,婦人雖也有四姓之區別,但皆附屬于男子,不許獨立。幼受父保護,少年受夫保護,老則受子保護,因此婦人不適于獨立。⒇此時《法經》又公認一夫多妻主義,規定婆羅門叁妻、剎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羅各一妻。種姓地位愈高,婦人權利愈低。因而妻子的地位頗低,對丈夫有絕對服從之義務。(21)在《佛說玉耶女經》中所記載的「女人身有十惡事」(22),亦可看出佛陀當時代女子地位的低落,也就是男權伸張之極致。

  ㈡部族戰爭的結果

  印度的雅利安民族在他們發展的過程中,各部落互相爭奪,小的部落被並吞,往後便出現了較大的王國,並有城市的出現。同時大的王國,逐步擴大其政治與文化力量,接鄰的小國也逐漸地被大國並吞。即使佛陀時代,亦是如此繼續存在著彼此殺伐兼並的狀況。

  由于各部族間互相殘殺、吞並的結果,造成大量的傷亡,于是男子人口銳減,相對的女性人數也就劇增,在此男女人口比例極度不平衡的社會狀態下,多妻製度是容易存莊的。

  ㈢子嗣觀念的強化

  隨著農業的發達,耕作面積的擴大,工作人手的需求量大增,然死亡率偏高,因此印度一般風尚喜歡多子多孫。再加上印度女性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不被認可,財産繼承權之無法取得,生子更是迫切的了。據《法經》記載:在規定年限中不能生男,即當離婚;《包達耶那法典》:「若十年間不姙娠,或十二年間只生女子,或十五年間生子皆不育,則當出其妻。」。(23)

  又古代印度人之欲舉子,有出于意想之外者。他們不僅以爲依其子而將自己的肉體相續于未來,而且以爲死後的靈魂,亦賴子之供養而升天。《包達耶那法典》(二、九、一六六):「依子而征服現世,依孫而得不死,依曾孫而上天界。」(24)另于印度的諸多祭祀儀典中,有所謂成男禮(PunSaVana)。即婦人懷胎叁月,祈胎兒爲男子的典禮。由以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印度子嗣觀念的強化,與其對多妻製度的影響,而其基本原因皆不出于對女子的歧視。

  綜合前述所言,我們得知,印度女性經濟的不能獨立,是使印度女子社會地位一落千丈的主要原因,而多妻製度的存在,愈益顯發了男權伸張下,女性的窘態。

  而在女性社會地位如此低落的印度傳統社會中,主張種姓階級平等,衆生一律平等的佛教,對女性所持的看法究竟是如何呢

  這個問題在往後的章節裏,我們將逐一予以剖析。

  第叁節四姓差別和佛陀的平等觀

  印度種姓差別製度的製定,最初是由于民族膚色和血統的區別,後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職業的分工,而有上、農、工、商的分業。于是,因世襲職業的結果,職業的區分轉變爲社會的階級。司祭的僧侶居最上位,爲婆羅門姓(BraHhmana);國王、武士等政治階級,居第二,爲剎帝利姓(KSatriYa);農、工、商等庶民,居第叁,爲吠舍姓(vaisya);因受侵略而失去自由,被視作奴隸,從事職業的原住人民,居第四位,爲首陀羅姓(Sudra)。

  這四姓的名稱,雖早巳在《吠陀》的原人歌(PuruSaSukta)透露其萌芽的訊息:「最初由原人之口生婆羅門,由臂生剎帝利,由腿生吠舍,由足生首陀羅。」但製度的確立,是在婆羅門所製定的《摩奴(Manu)法典》出世之後。最初這四種姓製度並不十分嚴格,到了梵書時代(公元前一○○○——八○○年),隨著時勢的影響,成爲嚴格的社會階級製度。四姓之間,雖有不可侵犯的區別,然上叁姓同稱爲再生族(Dvija),是除父母所生的第一生外,仍能在相當年齡依宗教生活而得到新的生命。婆羅門和剎帝利兩個種姓,都是奴隸主,他們之間也有矛盾;但一般說來是互相支持、利用的。吠舍在名義上與婆羅門和剎帝利同屬再生族,都是雅利安人,但是他們中間不斷産生階級分化的現象。少數人經濟地位提高,成了中小奴隸主,或成爲大商人,甚至官吏。絕大多數經濟地位下降,淪爲類似首陀羅的人,處于奴隸邊緣。聖于首陀羅則被視爲賤民,不許獨立生活,不許觸及上叁級人身體,是所謂的「不可接觸者」 。但如剃發洗衣,不能不直接或間接觸及身體者,則稍微觸及無關緊要。他們是爲宗教所不救的賤民,不能如其他叁種種姓同有諷誦吠陀和祭神的權利,只有依俗文學的敘事詩及俗話之類而稍得一點宗教的慰藉,所以叫做一生族(Ekajata),沒有再生的希望,宗教信仰是被剝奪的。

  此四種階級是徹底的差別待遇製度,這是婆羅門企圖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把社會上不同階層人民的權利、義務,甚至生活細節,都刻板地規定下來,不得腧越。四姓間不能通婚,甚至不能共食。婆羅門自居于高位,爲著自身的權力而讴歌,認爲自己是從梵天之口所生的尊貴者,如:

  婆羅門自言:「我第一,他人卑劣;我白余人黑,婆羅門清淨,非非婆羅門。是婆羅門子從口生,婆羅門所化,是婆羅門所有。」(25)

  但是佛陀是四姓階級的否定者,因而處處攻擊婆羅門的專橫與社會種姓製度的不平等。佛陀當時的印度社會階級情況,如《十誦律》卷第九說:

  汝刹利種!……汝應學乘象馬、乘車辇輿,學捉刀楯弓箭,學捉鐵鈎,學擲網羅,學入陣出陣,如是種種刹利技術汝應學。……

  汝婆羅門種!……汝應學韋陀經,亦教他學;自作天祠,亦教他作,學飲食呪、蛇呪、疾行呪、劬羅呪、楗陀羅呪,如是種種婆羅門技術汝應學。……

  汝估客種!……汝應學書、算數、印相,學知金銀相、絲綿缯彩,學坐金肆、銀肆、客作肆、銅肆、珠肆,如是種種估客技術汝應學。……汝鍛師種!……汝應學作钏、絆、鎖、鼎、金敖金華、鍬、镢,斧矟大刀、小刀,缽拘缽多羅,半拘缽多羅,大扌建镃、小扌建镃、剃刀、針、鈎、鎖、鑰,如是種種鍛師技術汝應學。……汝木師種!……汝應學作機關木人,若男若女,學作盆盂、耧犁、車乘、辇輿,如是種種木師技術汝應學。……汝陶師種!……汝應學知土相,取土調泥著水多少,學轉輪作盆、瓶、釜、蓋,大缽拘缽多羅,半拘缽多羅,大扌建镃、小扌建镃,如是種種陶師技術汝應學。……汝皮師種!……汝應學知皮相,漬皮堅軟,裁割縫連,作富羅革屣,學治浸皮、摩刬皮,知皮表裏,學作鞍勒鞭秘,如是種種皮師技術汝應學。……汝竹師種!……汝應學知竹葦相、浸竹堅軟,學破、學屈、學作矟箭、扇蓋、箱箪,如是種種竹師技術汝應學。……汝剃毛師種!……汝應學知留頂上周羅發,學剃須、剃腋下毛、剪爪甲、鑷鼻毛,如是種種剃毛師技術汝應學。……汝旃陀羅種!……汝應學截人手足耳鼻,頭持著木上,學擔死人出燒,如是種種旃陀羅技術汝應學。……(26)

  這是當時印度社會分工的情形,至于婆羅門所規定四姓優劣的差別製度,佛陀是堅決加以反對,而主張四姓平等不分優劣,倡導一切衆生悉是平等,打破社會人民所受于階級的枷銷。因爲佛以爲四種姓皆應是清淨平等的,一切優劣應決定于人的行爲。如:

  並非人天生就是低微,

  也非天生就是婆羅門;

  是人的行爲決定他的低微,

  是人的行爲決定他屬婆羅門。(27)

   ×××  ×××

  個人的姓和名,

  不過是人處世的代號;

  不過是一種繼承,

  當人一出生,他就擁有姓名。(28)

   ×××  ×××

  家世無法肯定他不是婆羅門,

  出身也無法否定他是婆羅門;

  是人的行爲決定一切,

  是人的行爲決定他是否爲婆羅門。(29)

   ×××  ×××

  由于人的行爲顯示他是農夫,

  由于人的行爲顯示他是工匠;

  由于人的行爲顯示他是商人,

  由于人的行爲顯示他是仆人。(30)

   ×××  ×××

  由于人的行爲看出他是強盜,

  由于人的行爲看出他是武士;

  由于人的行爲看出他是僧侶

  由于人的行爲看出他是國王。(31)

  同樣在漢譯經典中,佛陀說明「天下有四種,四種皆佳。」貴賤在于行爲的善惡,即使是貴爲佛陀,在其本生中,亦曾爲不同階級身分之人。如:

  我經中以施行爲本,施行善者最爲大種。其天下尊貴者,皆施行善得耳,不以種得也。我先世無數劫時,亦作婆羅門子,亦作刹利子,亦作田家子,亦作工師子,自致爲王子,今身爲佛。……若說種類者在何所

  人種類皆從心意識出,心意識施行善者,生天上、人間;心意識惡者,入蟲獸、畜生、鬼神、地獄道中。……天下人無種類、無有常。高明者,心意志善施行好,是爲尊貴;心意施行惡,是爲下賤。……(32)

  婆羅門對自己的出身之誇耀,爲佛陀的弟子破斥其偏見以說明四姓平等的例子很多,如《雜阿含經》卷二十,佛弟子摩诃迦旃延秉承佛意,告訴摩偷羅國王說:

  「大王!當知四姓悉平等耳,無有種種勝如差別。世間言說,故有婆羅門第一,婆羅門白,余者悉黑;婆羅門清淨,非非婆羅門;婆羅門生,生從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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