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婆羅門作,婆羅門化,婆羅門所有,當知業真實、業依。」(33)
因爲無論從財力說、法律說、政治說或道德說、隨業受報說,四姓完全是平等的,是機會均等的。
㈠從財力說:
「大王,汝爲婆羅門王,于自國土,諸婆羅門、刹利、居士、長者,此四種人悉皆召來,以財以力,使其侍衛,先起後臥,及諸使令,悉如意不
」答言:「如意。」「大王,刹利爲王,居士爲王,長者爲王,于自國土,所有四姓,悉皆召來,以財以力令其侍衛,先起後臥,及諸使令,皆如意不
」答言:「如意。」「大王!如是四姓悉皆平等,有何差別
」
㈡從法律和政治說:
「大王!此國土中有婆羅門,有偷盜者,當如之何
」王白: 「……婆羅門中有偷盜者,或鞭或縛,或驅出國,或罰其金,或截手足耳鼻,罪重則殺。及其盜者,然婆羅門,則名爲賊。」「大王,若刹利、居士、長者中,有偷盜者,當複如何
」王白: 「……亦鞭亦縛,亦驅出國,亦罰其金,亦複斷截手足耳鼻,罪重則殺。」「如是,大王!豈非四姓悉平等耶
爲有種種差別異不
」王白:「如是義者,實無種種勝如差別。」
㈢從道德和隨業受報說:
「大王!婆羅門殺生、偷盜、邪淫、妄言、惡口、兩舌、绮語、貪恚、邪見,作十不善業迹已,爲生惡趣耶
善趣耶
于阿羅呵所,爲何所聞
」王白:「……婆羅門作十不善業迹,當墮惡趣,阿羅呵所,作如是聞。刹利、居士、長者亦如是說。」「大王!若婆羅門行十善業迹,離殺生乃至正見,當生何所,爲善趣耶
爲惡趣耶
于阿羅呵所爲何所聞
」王白:「……若婆羅門行十善業迹者,當生善趣,阿羅呵所作如是、聞如是。刹利、居士、長者亦如是說。……雲何大王!如是四姓爲平等不
爲有種種勝如差別耶
」王白:「……如是義者,則爲平等,無有種種勝如差別。」(34)
那麼,四姓不過是職業分化的人爲階級而已,即婆羅門假托神權的四姓說。在《摩登伽經》<度性女品>的經文裏,記載佛陀弟子阿難待中下階層人民的態度,顯示了佛教主張四姓平等的教理:
于晨朝時,尊者阿難著衣持缽,入城乞食。分衛已訖,還祇洹林,于其路次,有一大池聚落人衆,遊集其上。池側有女旃陀羅種(35),執持瓶器,始來取水。長老阿難往到其所語言:「姊妹!今我渴乏甚欲須飲,見惠少水真。」是時施女言:「大德!我無所悋,但吾身是旃陀羅女,若相施者,恐非所宜。」阿難言:「姊,我名沙門,其心平竿,豪貴下劣觀無異相,但時見施,不宜久留。」時彼女人即以淨水授與阿難,阿難飲訖。……(36)
從這段話裏,可以看出佛教是主張平等的,是給每一個人應有之尊嚴的。
佛陀不只是主張人的本性是平等的,更將其主張在僧伽的製度上實現,所以「出家學道無複本姓,但言沙門釋迦子」(37),如《長阿含經》卷第六《小緣經》,佛告婆羅門婆悉吒說:
「夫不善行有不善報,爲黑冥行則有黑冥報。若使此報獨在刹利、居士、首陀羅種,不在婆羅門種者,則婆羅門種應得自言:『我婆羅門種最爲第一,余者卑劣;我種清白……後亦清淨。』若使行不善行有不善報,爲黑冥行有黑冥報,必在婆羅門種、刹利、居士、首陀羅種者,則婆羅門不得獨稱:『我種清淨最爲第一。』……今者現見婆羅門種,嫁娶産生與世無異,而作詐稱:『我是梵種,從梵口生,現得清淨,後亦清淨。』婆悉咤,汝今當知,今我弟子種姓不同,所出各異,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問:『汝誰種姓
』當答彼言:『我是沙門釋種子也!』」(38)
其它,在諸原始經典中,佛陀多次以四姓同一法種,喻爲衆流合一之大海,而說明四姓的平等性。例如:
㈡《增壹阿含經》卷第二十一,<苦樂品>。(39)
㈡《增壹阿含經》卷第叁十七,<八難品>。(40)
㈢《四分律》卷第叁十六,<說戒扌建度>下。(41)
㈣《佛說恒水經》。(42)
㈤《法海經》。(43)
㈥《海八德經》。(44)
所以只要是心性清淨,「若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叁界一切,悉是我子,皆同一法,而無差別。」(45)不管是任何職業或階級,佛教都允許其進入和合僧團。由于佛教的大開方便之門,佛教徒中有許多是婆羅門或貴族,例如佛陀的二大弟子舍利弗、目犍連是出身于婆羅門;佛滅後主持遺法結集的也是婆羅門出身的大迦葉;出身賤族的有優婆離尊者,爲持律第一上座。其它如當時社會地位低賤的屠夫、漁夫、獵人、妓女、強盜、藝人(andsla)都投身釋尊座下,成爲佛教徒,如百川彙歸大海,則失去本有的名字和階級。因此只要是佛教徒,任何階級、職業的劃分,便不再有任何意義,唯有和合一味的佛弟子。
或許有人認爲佛教的教團,在四姓不平等的印度社會中,是最易于集聚下層階級人民,但是教團中亦不乏貴族人家的青年善男子、善女人。依據日人赤沼智善氏于《原始聖典》中統計的結果,顯示佛陀的弟子一一六○人中,依其四姓分類:
當時婆羅門教徒從階級嚴然的種姓製度來定義人類的價值,認爲他們自己是最高尚最優秀者,他們有資格接受任何事物,甚至犯了罪,亦無刑罰可加諸他們;就是有,也是較一般人輕微許多。婆羅門以此種姓的優越感,享盡各種特權而處于最有利的地位,傲視一切。但是佛陀本著慈悲與智慧,立足于人道主義的立場,尊重人類的人格。佛陀以爲人的價值並非由階級、種族和職業所定,而說四姓平等,並確切實行,這即是種族優劣的根本否定。廣演之,佛法可以說是一切人的宗教;在佛法的人類平等精神裏,一切衆生悉皆平等,女性既不可能被排除于衆生之外,佛教男女性之平等觀因此亦是下容置疑的。
注釋:
①印度位于亞洲南部的一個半島上,北部、東北部與西北部都是高山,其余部分環繞海洋,山地以南的廣大平原,自古即是印度經濟文化的發達處。印度的初民保留下來的有蒙大語居民,即原始澳語人。其次是達羅毗荼人,他們到印度較原始澳語人晚些,是雅利安人入印前的民衆,他們約在公元前五千年的新石器時代裏,已經能夠製造陶器、種谷和豢養牛羊等等。
②雅利安人在五河一帶驅逐土人後,便開始定居下來,從事農業和畜牧,並有固定房屋和城堡的營造。因爲大批人手勞作的需求,便把俘獲的土人作爲奴隸,從事生産勞動,遂有首陀羅階級的形成。但那時還只有黑白兩階級之分。黑人是奴隸,白人是奴隸主。吠陀時期(公元前一五○○——一○○○年)以宗教祭祀的需要,而有婆羅門族一階級的産生。至梵書時期(公元前一○○○——八○○年),由于社會分工合作的需求,漸至形成了四姓的階級製度。
③《摩奴法典》第一編八八——九一條。轉摘自張曼濤編輯《印度佛教史論》,一○頁,臺北大乘文化出版社,民國六十七年。
④世尊是今日被任何人認定的曆史性人物,有關其在世的年代,自古以來即有數十種的異說。其重要的年代有下列四種:
㈡公元前五七七——四七七年……Cunningham(1854&1877),Max Muller(1859),G.Buhler(1878),j.Charpentier(1914)。
㈡公元前五六叁——四八叁年……J.Fleet(1906&1909),W.Geiger(1912),T.W.RhyS DavidS(1922)。
㈢公元前五六六——四八六年……《衆聖點記》說。
㈣公元前四六六——叁八六年……宇井伯壽博士說(大正十二年,1923)。
這些年代至今猶難以決定,本文采用第㈢說。
⑤《印度佛教史概說》,達和法師譯,一○頁,高雄佛光出版社,民國六十六年。
⑥佛教文獻中所述之新的支配階級,有剎帝利王、地方的豪族、將軍、村長、氏族的首長等。思想指導者集團是指除傳統的婆羅門僧侶外之反吠陀的其它教團,如佛教和耆那敦等沙門集團。
⑦《長阿含經》卷第七,《弊宿經》(大正一·四六中)。
⑧《增壹阿含經》卷第六(大正二·五七二上——中)。
⑨《佛陀時代的社會風俗探討》,賴麗美著,二四○頁,文化大學印度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四年。
⑩《佛般泥洹經》卷上(大正一·一六叁中——下)。
⑾《增壹阿含經》卷第十(大正二·五九六上——中)。
⑿《中本起經》卷下,<度奈女品>第十叁(大正四·一六一中——下)。
⒀見注⑿。
⒁《佛說給孤長者女得度因緣經》卷下(大正二·八五○下)
⒂《增壹阿含經》卷第叁十五(大正二·七四四下)。
⒃《長阿含經》卷第七,《弊宿經》(大正一·四六中)。
⒄《大堅固婆羅門緣起經》卷下(大正一·二一二下)。
⒅OrOOn Kumar GhOSh,The Changing lndian Civilization,lndia;Minerva AssoCiates.1976,p.28—96。
⒆《印度哲學宗教史》,高楠順次郎、木村泰賢著,高觀廬譯,叁二四——叁二五頁,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七十二年。
⒇注⒆,叁二五頁。
(21)同注(20)。
(22)《佛說玉耶女經》(大正二·八六四上——八六七上)。
(23)同注(20)。
(24)同注(19),叁叁七頁。
(25)《雜阿含經》卷第二十(大正二·一四二上)。
(26)《十誦律》卷第九(大正叁二·六四下——六五上)。
(27)《巴利小部經集》一叁六經(水野弘元著,郭忠生譯,《原始佛教》,一九一——一九二頁,臺中:菩提樹雜志社,民國七十一年)。
(28)《巴利小部經集》六四八經(見注(27))。
(29)《巴利小部經集》六五○經(見注(27))。
(30)《…
《佛教的女性觀(永明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