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滴點論廣釋
勝自在慧著 韓鏡清譯
(譯于1989年6月2日——7月2日)
韓鏡清先生(1912-2003)在世時,由藏文翻譯了不少唯識學、因明學的著作,按照呂新國居士編的《韓鏡清譯經手稿目錄》,他在世時共翻譯了72部,我自己手邊只有韓老手稿44部,這些譯稿,大都沒有能夠出版,很令人遺憾。
這部《正理滴點論廣釋》(殘篇),始譯于1989年6月2日,在7月2日停止翻譯,第一品《現量品》是完整的,第二品《自悟比量品》只譯了8紙,停止翻譯的原因不詳。
我曾經想把韓老的手稿整理出版,呂新國居士說,這些手稿都是沒有經過校訂的,若想出版的話,就需要化大力氣來整理,現在我們沒有這工夫、能力。但近年來,隨著年齒的增長,時不我待的感覺越來越明顯,而且我在讀手稿的時候,並沒有覺得這譯文的用語有多麼的艱澀,于是我就自作主張,把此篇先給刊登出來。
敬禮聖者青年相曼殊室利
生惱相續出有因 超過具敵對諸趣
善逝所說破意暗 能勝貪欲等得脫
由言“正智者”等,說此論所明之所爲。論體有二:一聲;二義。
此中聲所爲者:雖即顯示所明,然非有異,是故不詳。若所明亦唯無所爲者,則由顯示此故,亦當不作聲音安排編述。喻如鳥齒無所爲故,具有通達。不作所觀察之論述。因此,顯示此論當編述性故,由此顯示所明之所爲。
此等之義者:若由是故,正智能成就一切衆生利益爲先行,因此,爲顯示此故,說編述此論。此中論所明即正智之所爲。由顯示能成就一切衆生利益因性故,即說所爲。說此義時亦即顯示緣起、所爲及諸所明。如是此論說當顯示能作利益衆生之正智,而如是說時正智既爲安排聲音之所明,顯示此正智者,亦爲所爲。此論即說爲所爲之方便。因此,顯示所明之所爲,附帶顯示緣起等,唯由此一語雖不能直接說出諸緣起、所明、及所爲,而說其一時附帶顯示其叁。此中言“此”者,即所明句。言“顯示”者,即所爲句。說者作論之所爲,及諸聞者聽聞之所爲,亦于此當思。如是具有分別悟入者,即分別所爲已,而悟入。因此,論師何故作論,聞者又何故聽聞,如是生起疑惑時,而顯示,即說爲所爲。由以諸能通達正智宣說者爲體故,既是作此論,又以諸學者亦以論師加行爲體欲通達已,由聽聞論故。作論及聽論二者之所爲,即通達。無有顯示緣起句,謂附帶可知。
如是爲顯正智故,諸具有分別而製作此論者,由顯此爲方便而非其他故,論及所爲二者,即是方便及方便所生之緣起。聞論之前雖已顯所明等,而無能量故。諸具有分別者不能攝受耶?在製作方面由顯示彼等何所爲耶?未聞論時雖已說,然實不得決了。若已顯示,于無能量之所明等中,生起疑惑,依疑惑亦得善入。
諸具有分別者于義有疑既是悟入支分,于不成爲義而有疑惑,亦是違及支分。因此即由作論,理應說緣起等。諸解說者之句,雖除爲慈心等外可有,而諸作論者,于作論時不見所明等中之邪論所爲,並無悟入,因此于彼等理當生疑。若不顯明者,則諸分別者或可有如是所謂此論所明如觀察鳥齒無有所爲,或如龍髻中除瘟珠飾秘訣不能成辦,或如娶母婦次第秘訣非所需之所欲,或較此論所需之方便爲而,或亦可說論非即方便。從彼諸計爲可有無利中既便有一計爲可有無利,諸有分別者不得悟入。若已說所明等者則當生起計爲可有無利及計爲可有不同,由此諸具有分別者亦將悟入。因此,由諸具有分別者當悟入故,諸具有分別者于悟入支分,當計爲可有利益故,安立說爲當顯示緣起等。
能不虛假智者,即是正智。世間亦說與先前所顯明義能相符時爲能不虛假。如是智若亦與所顯明義能相符合者,說爲能不虛假。能相符性,亦唯于所顯明義能悟入爲能相符性,而非其他。如是智者謂非由能生起、能與義相符,然由衆生能于義悟入故,與義相符。能悟入亦由能顯明所悟入境界,諸衆生不能由強製其知而得悟入。因此唯了知義是能量果,且于所了義中衆生已悟入者,亦即與義符合。若如是者,由當了知義故,完成能量作用。因此,具有不隔離境界是能量。若由彼智最初即了知義,即由此智衆生已得悟入,亦與義已相符合。于真實義中絕無他智有余所爲。因此,具有隔離境界非是能量。此中若知觀見性之義即說此爲現量性所轉起境界。何以故?若彼義中由分別隨現量能作性而分別,即能顯示此義之現前是爲現量。因此,說爲知不觀見性者,即由現量所顯示。
比量亦依觀見標志能顯示決定轉起之境界。是如此及現量亦能決定顯示如顯現之義,比量亦能決定顯示與標志相屬之義,是故若此二既能顯示決定之義又決定者,則爲能量。非是余識,顯示有能力獲證得,若依既是能證得,且亦能獲得能量者,則由異于二能量之智所顯示之義或有于陽焰極顛倒爲如水,由此無有故,不能爲符。或有如二意之義。二意者:謂如其義爲有、或無、不決定,具有有及無有之義,有情亦非有,因此,與彼相似不能符合。由一切無標志之分別,不觀見決定之悟入所顯示之義者:謂唯不決定有及無等,此亦不能證得。因此,不能符合、極顛倒、無事體,能顯示不決定義故,余識非是能量。諸營務能作義者亦以于能作義獲得功能之因由智體爲所尋求,若由彼尋求,即此亦依論典爲所伺察。因此,于能作義顯示功能之事體即是正智。
若有由彼善顯明性,即是由彼所證得。能證得彼性、能證得義了知性,已說爲證得義之體性,此中依極顯明不同處所、不同時間、不同行相,即異事體性,如是異事體性即依具有相違法,且不同處所、時間及行相亦具有相違反法。是故能具有異行相事體者,即是非能量具有異行相事體。喻如白螺殼執爲黃色。能異行相事體者,謂非能量異行相事體。能安住異處所亦非亦非能量爲安住異處所,如于門洞穴中間處安放有寶物光芒,執取寶物智非能量爲室內安放寶物。能執取異時亦非能量爲具有異時事體,如于半夜執爲中午之夢智,亦非能量爲半夜性。此處所決定、及行相決定,雖能符合,然若彼諸時間若彼諸區分分位之時間非不能符合耶?若于彼時間爲區分之時間,即此之時不說所符合。觀見之時間既異,符合之時間亦異故。然而若于彼時區分之事體,即此,爲所符合。由執著無有不同故,相續悟入時當見同一性。若于彼前、智行者,即于此時、作是說言:由果已于較前因中先往。若說因聲者,應知即是成就衆生利益之因。先往之聲者,當說僅于較前。
正智有二:一、顯現能爲義;二、能善悟入作爲義功能。即于此中,若能善悟入,即此,是此中所伺察。又此雖唯先往,但事體非因法。若有正智,則憶前時觀見。依憶念、起希欲。依希欲,善悟入。若已善悟入,即當符合。是故非是現量因。顯現能爲義,雖是現量因,然而非是所分別。諸具有分別,若于此營務,即具有分別者所疑惑爲所分別。若有顯現能爲義之智者,則已成就爲利益衆生事故,因此營務于此者無有二意,是故此即非所伺察。因此,宜爲所分別者,非是事體之因,由所顯示是正智故,則由因聲、說其先往。
衆生利益者,即是所營爲之義,即所謂希欲之義,即是當舍及當取。當舍之義者,即希欲舍,當取之義者,即希欲取。除當舍及當取以外,無有余蘊。由當淡然放置亦即不取故,唯即當舍。成就此者,即舍及取,依賴于因而成就者,說爲生起;依賴于智而成就者,即是隨立。于當舍中,即隨立當舍。因此,于當舍及當取二者中,隨立舍相及取相說爲成就。此者、一切既皆然,亦是成就衆生義事。一切之聲,此中無余于實物轉,而非無余所有行相,因此,此既非是所謂由正智因亦成就二行相之義,且非即此衆生利益,然而如其所成就,即此等一切無余能成立之因,即是正智。依邪智,僅于烏鴉及棕梠樹亦無利益成就。如是若與所顯明義能符合者,如是則依此、利益成就,顯明並相符合,即唯正智。雖顯明而非符合,即是邪智。雖非能證得,然如其義,當成爲成就之因,因此,依彼邪智非成就利益。若依彼利益成就,即此唯是正智。因此,唯正智爲努力所顯明者,何以故?即唯此爲成就衆生利益之因,因此,盡其所說能成就如其所有衆生利益即唯具有正智爲因。即是由所說“正智者:謂一切成就衆生利益之先行”顯示。
言“是故”之聲者:此中即是所謂“因此”之義。“若”與“即”常相屬,“因此”即此義。何以故?因此正智于成就一切衆生利益爲先行,故顯示此。“若”聲之相應中,正智雖尚爲最勝,但由于此論爲所明故,即最勝。因此言“此”之聲者,即唯指此。由是所顯明故,依排除邪了知爲門別別顯示,即說“顯示此”。此中邪了知者,有四種:一數,二相,叁所行境,四果法境。
此中爲排除依數邪了知故,說言“謂二種”。此中“二種”者,即有二差別,故爲二種。由顯示數爲門,說正智之明照爲二已,亦即顯示明照之差別。顯示明照之差別者,謂雖能顯示各別自內決定正智之相,但若不顯示明照之差別者,則周遍一切明照之唯一正智相不虛假,而不能說出依別別所依而有。因此由顯示數差別,即唯顯示相之支分。由明照自體亦因不顯示數差別而不能顯示相差別故,若如是者,由是顯示相之支分性故,首先顯示數差別。
此種類爲二,何者是耶?說亦“現量及”等。依根之義,爲現量。依根,亦是說聲之因由,而非轉起之因由。由此依根性表示能現量一義所攝諸義性,即此爲聲轉起之因由。由如是故,若能些許現量義之智,即此說爲現量。若唯依根爲轉起之因由者,則雖說僅根智爲現量,而意等成爲非是。喻如由行走故說言爲牛時,雖由牛聲說行走作用,然由行走作用所表示,一義所攝牛性,能作爲聲轉起之因由性,若爾,或行走或不行走,如牛成就牛聲。由此能推比故,爲推比。由所成立能作之比量聲顯示以具有分別爲相之能量。攝受標志並隨憶念相屬之推比時即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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