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iuml;khàvitaraõã) 和《小誦注》等聖典以及注解,對五戒的每一條學處依語義、違犯條件與不犯叁部分來進行解釋:
一、離殺生學處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
離殺生學處,有時也譯爲不殺生戒。也就是戒除殺生的學處。
生,巴利語pàõà,直譯爲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擁有命根的蘊相續,或者執取該蘊相續所施設的有情稱爲「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從初入母胎的第一個心識(結生心)開始,直到死亡這一段期間都稱爲「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馬、牛、狗、雞,乃至蚊蟲、螞蟻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亞卡(yakkha,夜叉)、餓鬼(peta)、龍(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于植物並沒有命根,只屬于無意識的「非執取色」(anupàdinna råpa),並非「生」,故不包括在內。
殺生是指故意奪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殺也屬于殺生。
殺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親手殺、教他人殺,也包括通過贊歎或鼓勵而使對方死亡,以及墮胎等。
具足了五個條件即構成殺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殺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非故意——他並沒有想:「我要以這樣的方法來殺死它(他)。」在沒有殺害意圖的情況下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時失手掉落石塊,不小心壓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並不知道「通過這樣它(他)將會死。」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並沒有使對方死的意圖而作出行動導致對方死亡。例如:當有人生病時拿藥給病人吃,他因此得並發症而死。
4.瘋狂者——由于膽汁等的關系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病。
5.心亂者——由于夜叉等的關系而使心混亂。當火和黃金、糞便和檀香同時出現時,他都無法分辨好壞。以此爲判定的標准。(Pr.A.66,179)
二、離不與取學處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離不與取學處,有時也譯爲不偷盜戒。也就是戒除偷盜的學處。
不與取,巴利語adinnàdàna。由adinna(沒有給與的)+ àdàna(拿取)組成。凡是任何屬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經物主的允許而取爲己有者,即是不與取。
具足四個條件構成不與取,即:
1.屬于其他人類所有的物品;
2.明知爲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盜心;
4.偷取。
在律注《普端嚴》和《疑惑度脫》中解釋,「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種方式——由五種五法所構成:一、種種財物的五法;二、一種財物的五法;叁、親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盜取的五法。
一、種種財物的五法:所謂的「種種財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沒有生命的財物。
1. 占取——即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 搶取——例如搶取挑在肩上、頂在頭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 奪取——他人將財物放在附近,他對主人說:「把這財物給我」等而奪取。
4. 破壞威儀——即有人正在搬運財物,他連人和財物一起帶走。當搬運者第二腳離開原地時,此人即犯偷盜。偷其他動物也是一樣。
5. 離開原處——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財物拿走,或移動離開原處。
二、一種財物的五法:對有主人的奴婢、仆人、動物,以占取、搶取、奪取、破壞威儀、離開原處的方法,爲一種財物的五法。
叁、親手的五法:
1. 親手取——親自偷取他人的財物。
2. 教唆取——命令他人說:「你去偷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在偷取時,自己也犯罪。
3. 投擲——自己站在關稅處內,將應稅物往關稅處之外投。
4. 獲得利益——命令他人:「如果你看到有財物就偷取」等。
5. 放棄責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奪取他人的財物時,當所有主認爲:「這已不是我的了。」而放棄其所有權,即犯。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譯成努力、加行、方法。
1. 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財物」時爲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時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 俱方便——由離開原處爲俱方便。例如爲了占取田地而轉動、移動柱子等。
3. 共謀取——即和其他人商量、討論後,共同策劃而偷取。在共同策劃之後,任何一個同謀依他們所約定的而偷取,則所有的同謀皆犯。
4. 作約定——即在命令他人偷盜時,約定了偷取的時間,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約定的時間偷取,命令者才犯。
5. 現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時,以閉眼、手勢等作信號。
五、偷盜取五法:
1. 偷盜取——即是以小偷的方式而破壞門窗等,趁主人不在時偷取。或者以吃斤兩、偷尺寸、僞幣、僞鈔等詐欺而取。
2. 強迫取——以暴力奪取他人的財物,亦即搶劫、掠奪;或者運用權力魚肉(壓榨)人民。
3. 遍計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預謀所要偷取的財物,如衣服、錢財等,但假如看到其他財物則不偷取。
4. 隱藏取——先隱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過後再回來拿取。例如:在看到了別人丟失的戒指時,先用腳踏入土中,或用塵土、樹葉等覆蓋,等主人遍找不著後再回來拿取。
5. 取籌——即調換籌碼、簽、券等。例如在用籌碼等分配物品時,他爲了獲得更好的物品而調換籌碼。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己物想——誤以爲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別人的物品。因爲沒有盜心,所以不犯。
2. 親厚取——拿取親厚者 的物品。
3. 暫時取——在拿取之時想:「我將會歸還」「我將會補償」而暫時借取。
4. 糞掃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這是沒有主人的丟棄物」而拿取。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7. 極度痛苦者——處于極度痛苦的狀態而什麼都不知道。
叁、離欲邪行學處
(Kàmesu micchàcarà veramaõã)
kàmesu的意思是「對淫欲的渴望」;
micchàcarà的意思是「邪惡的或不正當的行爲」。
離欲邪行學處與離非梵行(不淫)學處的差別是:離欲邪行是指禁絕與不適合行淫的對象發生性關系;離非梵行則是指完全禁絕性行爲。
具足叁個條件即構成欲邪行:
1. 不適合行淫的對象;
2. 以從事之心;
3. 以道入道。
對于在家人來說,不適合行淫的對象依男女之分而有:
1. 對于男人來說,不適合行淫的女人共有二十種。這二十種女人可分爲叁類,即:
⑴.九種受監護的女子,即:
a. 母護女 (màtu-rakkhità);
b. 父護女 (pitu-rakkhità);
c. 父母護女 (màtà-pitu-rakkhità);
d. 兄弟護女 (bhàtu-rakkhità);
e. 姐妹護女 (bhaginã-rakkhità);
f. 親戚護女 (¤àti-rakkhita);
g. 家族護女 (gotta-rakkhità);
h. 法護女 (dhamma-rakkhità);
i. 有護女 (sàrakkhà)。
⑵.十種已婚的女人,即:
a. 買得婦 (dhanakkãtà)——以財物買來而令住者;
b. 樂住婦 (chanda-vàsinã)——自願與其心愛的人同居者;
c. 財住婦 (bhoga-vàsinã)——給與財物而令住者;
d. 衣住婦 (paña-vàsinã)——與衣物而令住者;
e. 水得婦 (oda-patta-kinã)——共觸水缽而住之婦。男女雙方一起以缽中水灌手並誓言:「願如此水般和合不離」而結爲夫婦。這是古印度的正式婚禮。
f. 除镮婦 (obhaña-cumbañà)——對一個取薪女,除掉她頭上用來取薪的墊子後令住在家裏做妻子,稱爲除環婦。
g. 婢婦 (dàsã-bhariyà)——既是奴婢又是妻子;
h. 傭人婦 (kammakàrã-bhariyà)——既是傭人又是妻子;
i. 俘虜婦 (dhajà-hañà)——俘虜而得來者;
j. 暫住婦 (muhuttikà)——臨時的妻子。
⑶.罰護女 (sapari-daõóà)——有人准備刑具而說:「凡是到某某女子處者將會受罰。」
2. 對于女人來說,不適合行淫的男人共有十二種。這十二種男人可分爲叁類,即:
⑴.九種受監護的男子,即:
a. 母護男 (màtu-rakkhitaü);
b. 父護男 (p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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