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是僅憑「無思無想」,方可積極地去除「妄分別」。類似的論點亦可見之于早期的中觀論著,例如提婆《四百論頌》第十四第廿五頌(注釋173)稱:
「識爲流轉之種子,所緣爲其力用界,當于所緣見我,流轉之種方止滅。」
在宗喀巴的體系,單憑「無思無想」並不能達致親證空性,所以這就引出本課題的第二個側面:在當下,只有思維才是我們體證空性的唯一途徑。其中一種劃分現象的方法是把它分類爲「顯法」(manifes,藏:mngon gyur,梵:abhimukhi)及「隱法」(hidden,藏:Ikog gyur,梵:paroksa)。「顯法」是可被現量所當下親證者,例如表色、聲、香、味等。「隱法」則是指必須依待于正理過程,才能以概念間接地被認知者。對現象所作的「顯法」及「隱法」劃分是窮盡的,意即任何存在的現象必定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而「空性」則屬于「隱法」一類(見下文「空性的狀態」一節,討論現象內所蘊涵的空性)。「空性」顯然不是「顯法」;因爲如果空性是「顯法」,則理應每人皆可在當下覺知到它,但實情顯非如此。反之,「空性」是「隱法」,乃「無分別識」(ordinary non-conceptual consciousness)所不能達者。因而,「分別」及「正理」才是我們藉以可初步迫近空性的唯一管道。無可否認,在龍樹、月稱等論著,乃至在佛陀的經籍內,似乎看來也在拒絕一切「分別」。對于這些篇章段落,宗喀巴的回應是:一如必須「加簡別」地去理解對「有」的破斥般,其實是專指「自性有」。同樣地,也必須加簡別地去理解對「分別」的破斥。要被破斥的,當然是「自性有」之「分別」,但卻不是一切「分別」。只有一種「分別」,即唯有特定的「妄分別」才須要被破斥,但不是一切分別。宗喀巴從月稱的《四百論釋》第十六品第廿叁頌的一段文句中取得典據,頌稱:「縛爲分別見,彼是此所破」,夾注把「分別」加簡別爲「分別者,謂增益非真自性之義」(法尊法師《廣論》中譯本p.462。中譯按:宗喀巴補充的說明是:「其分別者,非說一切分別,是說增益諸法自性之分別」(注:174)。)
就這樣,宗喀巴回避了全盤否定而保住了「分別」,同時亦保住了經典及正理的功用,去支持靈性上的成長,並且也因而維護了善念與惡念,即有德與無德之間的有效分野。就親證所緣的「殊相法」來說,宗喀巴不會質疑「無分別」比「分別」更具價值,因而他诠釋的中觀不會侵淩經量部宗義所說的:不論所緣是「世間」(mundane,藏:,jig rten pa,梵:laukika)或「出世間」(supramundane,藏:,jig rten las,das pa,梵:loklttara)法,現量總可因其豐富及具體活現而優先于「分別」(注175)。當然,這倒也不是表示「無分別」在本質上(per se)就會更好,因爲好些所緣境(例如「空性」),除非首先透過概念作證知,否則無從被理解。我們一定要同時理解「分別」(智)及「無分別」(智)兩者各自的功能與限製,才能運用「分別」達致更深的「無分別」。
對宗喀巴來說,成佛要致「無分別」境界是一回事,然而這並不表示「分別」不堪于勝任該目標,他還引「迦葉問品」(藏:od srung gi le,u,i mdo梵:kasyapaparivarta)(注176)爲典據去說明他這一觀點:
「迦葉,譬如兩樹爲風振觸便有火生,其火生已還焚兩樹。迦葉,如是觀察生聖慧根,聖慧生已燒彼觀察。」
(引文自法尊法師《廣論》中譯本p.544)
在修道的諸較深階次上,「分別」(即「正決擇慧」)是維持慧境的燃料。無論如何,「分別智」是使智慧可能生起的燃料。在證入最深層次之前,必須區別開不同等級類別的「分別」,進而並努力以「正分別」爲據去對治「妄分別」。
中觀抉擇所破斥的世俗有
中觀抉擇並非旨在盡毀世俗有,這一點是宗喀巴《廣論》「毗缽舍那」(觀慧)品開卷篇章的焦點所在。在前述第四章已多有所論,故在這僅作點到即止的交代。大部份的問題還是出在這傳統內,把心靈境界與存在論上之事實(ontological fact)混爲一談之觀點:在現量「空性」時,一切世俗法——即萬法,唯「空性」例外——皆隱退不彰。然而,難道這就是表示全無世俗法嗎?對宗喀巴來說,答案是否定的(中譯按:即「萬法非無」),而他立論的線索可追溯自龍樹及月稱(注177)。龍樹及月稱二人皆屢次否認他們是爲斷滅見張目,他們藉以自辯不是斷見者時所依的理據,即在于他們接納世俗有。例如龍樹在《寶行王正論》稱(注178)
「如此因果生,若見不執無,已信世真實。」
月稱也在其《顯句論》內長篇大論地解釋中觀如何有別于斷減見,並下結論稱(注179):
「中觀師與無見者非有相等。中觀論師許世俗有,彼等無見者不許。」(法尊法師《廣論》中譯本p.426)
「諸法是世俗地存在」到底是什麼意思?這一點較少有清楚交代。佛教「不毀一切世間世俗法」之事實,可見之于佛陀的名句:「我接受世所接受,亦拒絕世所拒絕者」,而佛護及月稱的龍樹《中論》疏釋,即《中論釋》及《顯句論》二者皆有引述該頌文,同樣在《寶行王正論》,亦有提及類似的句子(注180)。
宗喀巴對陳那,法稱因明量論的喜好,使他發展出一個複雜的體系,據「量」(valid cognition,藏:tshad ma,梵:pramana)去確立世俗有(注181)。就這一點來說,宗喀巴立場推進得比印度中觀論著上所明示的立論,乃至于非格魯派的西藏中觀師所可接受的程度還要遠(注182)。當然,從宗喀巴的角度來說,他還是自視爲緊隨其印度前輩的精神,所以他大量引述月稱爲典據去支持他的論證。
宗喀巴論證的要素如下(注183):世俗有的安立有叁個准則,(一)「世俗有」是由「名言識」(conventional consciousness)所「現量增上而呈現」(renowned);(二)「世俗有」不違「名言量」(conventional valid cognition);(叁)「世俗有」亦不違「聖義量」(ultimate valid cognition),即世俗有不是「自性有」,故不被(勝義)正理抉擇所害。第一個准則根本就是剛才佛陀的話之前半段「我接受世所接受」。宗喀巴把「現量增上呈現」(worldly renown)視爲「名言識」。他描述「名言識」爲「非抉擇識」(non-analytical consciousness),這是指其「謂任于法,唯如所顯隨順而轉,不更觀察其所現義」(譯文引自法尊法師《廣論》中譯本p.442)。當然,這倒不是說「現量增上呈現」是毫無思擇成分可言,而且也在未悉佛義的文盲者及曾受過良好教育的人之間所共許。「現量增上呈現」所唯一不包括的就只是那「對究竟存在真實進行思擇分析」的意識。因此,盡管對未經修持及教育所洗禮的人來說,佛教教義(如地道及諸業因果等)顯然不屬「共許」的範圍內,但實際上它確屬「現量增上呈現」內。
宗喀巴「世俗有」的叁個准則當中的第二項反映前述佛陀名句的後半段,即「我拒絕世所拒絕者」。與「名言量」相違的事物即使在俗谛層面也不能存在。例如若錯把繩條誤作爲蛇,或誤把海市蜃樓視爲水,隨伴而起的「世間識」(worldiy consciousness),即「名言量」,能分判蛇、水皆爲妄誤,因而在這種情境中,蛇、水在世俗谛層面也不存在的。宗喀巴的叁個准則中的第叁項與現在討論的問題關系不算密切,盡管它非常重要。而且,它也被中觀納爲工具去破斥其他系統所確立的「自性有」。「自性有」固然不堪中觀正理的抉擇,但它即使在俗谛的層面也是不存在的。
宗喀巴察覺到以下事實:即使世間法存有的安立,系于不與「名言量」相違,但仍然存在一個問題,月稱是否接受「量」?宗喀巴直接點出月稱論著在這個問題上的棘手篇章(注184)。宗喀巴的結論是,月稱所破的是如陳那一類因明家的特定立論:諸根識是所緣「殊相」(self-character,藏:rang matshan,梵:svalaksana)的「量」據(注185)。宗喀巴論證道,月稱的思想認爲,就應諸根識而呈現的所緣殊相來說,諸根識並非其「量」據,因爲諸根識被殊相的「似現」所蒙騙:「所緣」是無自相的(「自相有」是全無的),但卻似現爲有自相。
宗喀巴稱,如果月稱只圖盡破「世間識」(worldly consciousness)的「量」之存在,則他不會提出這樣的論點:「不欺诳識世見爲量」及「故由如是四量安立世間通達諸義」(譯文引自法尊法師《廣論》中譯本p.435),月稱並隨即論列現、比、教、喻四量(注186)。宗喀巴因而下結論稱,對月稱來說,只要以世俗層次的有效性,而不是以「自性有」來理解「量」時,「量」是需被接納的,他隨即引述月稱《顯句論》(注187):
「此等皆是觀待假立,若有「能量」,乃有「所量義」,若有「所量義」,乃有「能量」,能量、所量非有自性。」(法尊《廣論》中譯本p.435)
故宗喀巴維護世俗法在俗谛層面有效存在的安立根據。世俗地存在者(如桌、椅等事物)與子虛烏有的事物(如?眼患者所見的毛發)之間的分野,是建基在能識知的「名言識」之可靠性上。宗喀巴引月稱《入中論》第六品廿四到廿五頌(注188):
「許妄見有二,根明有過根。諸…
《緣起與空性(劉宇光譯)》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