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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与空性(刘宇光译)▪P19

  ..续本文上一页不是仅凭「无思无想」,方可积极地去除「妄分别」。类似的论点亦可见之于早期的中观论著,例如提婆《四百论颂》第十四第廿五颂(注释173)称:

  「识为流转之种子,所缘为其力用界,当于所缘见我,流转之种方止灭。」

  在宗喀巴的体系,单凭「无思无想」并不能达致亲证空性,所以这就引出本课题的第二个侧面:在当下,只有思维才是我们体证空性的唯一途径。其中一种划分现象的方法是把它分类为「显法」(manifes,藏:mngon gyur,梵:abhimukhi)及「隐法」(hidden,藏:Ikog gyur,梵:paroksa)。「显法」是可被现量所当下亲证者,例如表色、声、香、味等。「隐法」则是指必须依待于正理过程,才能以概念间接地被认知者。对现象所作的「显法」及「隐法」划分是穷尽的,意即任何存在的现象必定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而「空性」则属于「隐法」一类(见下文「空性的状态」一节,讨论现象内所蕴涵的空性)。「空性」显然不是「显法」;因为如果空性是「显法」,则理应每人皆可在当下觉知到它,但实情显非如此。反之,「空性」是「隐法」,乃「无分别识」(ordinary non-conceptual consciousness)所不能达者。因而,「分别」及「正理」才是我们藉以可初步迫近空性的唯一管道。无可否认,在龙树、月称等论著,乃至在佛陀的经籍内,似乎看来也在拒绝一切「分别」。对于这些篇章段落,宗喀巴的回应是:一如必须「加简别」地去理解对「有」的破斥般,其实是专指「自性有」。同样地,也必须加简别地去理解对「分别」的破斥。要被破斥的,当然是「自性有」之「分别」,但却不是一切「分别」。只有一种「分别」,即唯有特定的「妄分别」才须要被破斥,但不是一切分别。宗喀巴从月称的《四百论释》第十六品第廿三颂的一段文句中取得典据,颂称:「缚为分别见,彼是此所破」,夹注把「分别」加简别为「分别者,谓增益非真自性之义」(法尊法师《广论》中译本p.462。中译按:宗喀巴补充的说明是:「其分别者,非说一切分别,是说增益诸法自性之分别」(注:174)。)

  就这样,宗喀巴回避了全盘否定而保住了「分别」,同时亦保住了经典及正理的功用,去支持灵性上的成长,并且也因而维护了善念与恶念,即有德与无德之间的有效分野。就亲证所缘的「殊相法」来说,宗喀巴不会质疑「无分别」比「分别」更具价值,因而他诠释的中观不会侵凌经量部宗义所说的:不论所缘是「世间」(mundane,藏:,jig rten pa,梵:laukika)或「出世间」(supramundane,藏:,jig rten las,das pa,梵:loklttara)法,现量总可因其丰富及具体活现而优先于「分别」(注175)。当然,这倒也不是表示「无分别」在本质上(per se)就会更好,因为好些所缘境(例如「空性」),除非首先透过概念作证知,否则无从被理解。我们一定要同时理解「分别」(智)及「无分别」(智)两者各自的功能与限制,才能运用「分别」达致更深的「无分别」。

  对宗喀巴来说,成佛要致「无分别」境界是一回事,然而这并不表示「分别」不堪于胜任该目标,他还引「迦叶问品」(藏:od srung gi le,u,i mdo梵:kasyapaparivarta)(注176)为典据去说明他这一观点:

  「迦叶,譬如两树为风振触便有火生,其火生已还焚两树。迦叶,如是观察生圣慧根,圣慧生已烧彼观察。」

  (引文自法尊法师《广论》中译本p.544)

  在修道的诸较深阶次上,「分别」(即「正决择慧」)是维持慧境的燃料。无论如何,「分别智」是使智慧可能生起的燃料。在证入最深层次之前,必须区别开不同等级类别的「分别」,进而并努力以「正分别」为据去对治「妄分别」。

  中观抉择所破斥的世俗有

  中观抉择并非旨在尽毁世俗有,这一点是宗喀巴《广论》「毗钵舍那」(观慧)品开卷篇章的焦点所在。在前述第四章已多有所论,故在这仅作点到即止的交代。大部份的问题还是出在这传统内,把心灵境界与存在论上之事实(ontological fact)混为一谈之观点:在现量「空性」时,一切世俗法——即万法,唯「空性」例外——皆隐退不彰。然而,难道这就是表示全无世俗法吗?对宗喀巴来说,答案是否定的(中译按:即「万法非无」),而他立论的线索可追溯自龙树及月称(注177)。龙树及月称二人皆屡次否认他们是为断灭见张目,他们藉以自辩不是断见者时所依的理据,即在于他们接纳世俗有。例如龙树在《宝行王正论》称(注178)

  「如此因果生,若见不执无,已信世真实。」

  月称也在其《显句论》内长篇大论地解释中观如何有别于断减见,并下结论称(注179):

  「中观师与无见者非有相等。中观论师许世俗有,彼等无见者不许。」(法尊法师《广论》中译本p.426)

  「诸法是世俗地存在」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一点较少有清楚交代。佛教「不毁一切世间世俗法」之事实,可见之于佛陀的名句:「我接受世所接受,亦拒绝世所拒绝者」,而佛护及月称的龙树《中论》疏释,即《中论释》及《显句论》二者皆有引述该颂文,同样在《宝行王正论》,亦有提及类似的句子(注180)。

  宗喀巴对陈那,法称因明量论的喜好,使他发展出一个复杂的体系,据「量」(valid cognition,藏:tshad ma,梵:pramana)去确立世俗有(注181)。就这一点来说,宗喀巴立场推进得比印度中观论著上所明示的立论,乃至于非格鲁派的西藏中观师所可接受的程度还要远(注182)。当然,从宗喀巴的角度来说,他还是自视为紧随其印度前辈的精神,所以他大量引述月称为典据去支持他的论证。

  宗喀巴论证的要素如下(注183):世俗有的安立有三个准则,(一)「世俗有」是由「名言识」(conventional consciousness)所「现量增上而呈现」(renowned);(二)「世俗有」不违「名言量」(conventional valid cognition);(三)「世俗有」亦不违「圣义量」(ultimate valid cognition),即世俗有不是「自性有」,故不被(胜义)正理抉择所害。第一个准则根本就是刚才佛陀的话之前半段「我接受世所接受」。宗喀巴把「现量增上呈现」(worldly renown)视为「名言识」。他描述「名言识」为「非抉择识」(non-analytical consciousness),这是指其「谓任于法,唯如所显随顺而转,不更观察其所现义」(译文引自法尊法师《广论》中译本p.442)。当然,这倒不是说「现量增上呈现」是毫无思择成分可言,而且也在未悉佛义的文盲者及曾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之间所共许。「现量增上呈现」所唯一不包括的就只是那「对究竟存在真实进行思择分析」的意识。因此,尽管对未经修持及教育所洗礼的人来说,佛教教义(如地道及诸业因果等)显然不属「共许」的范围内,但实际上它确属「现量增上呈现」内。

  宗喀巴「世俗有」的三个准则当中的第二项反映前述佛陀名句的后半段,即「我拒绝世所拒绝者」。与「名言量」相违的事物即使在俗谛层面也不能存在。例如若错把绳条误作为蛇,或误把海市蜃楼视为水,随伴而起的「世间识」(worldiy consciousness),即「名言量」,能分判蛇、水皆为妄误,因而在这种情境中,蛇、水在世俗谛层面也不存在的。宗喀巴的三个准则中的第三项与现在讨论的问题关系不算密切,尽管它非常重要。而且,它也被中观纳为工具去破斥其他系统所确立的「自性有」。「自性有」固然不堪中观正理的抉择,但它即使在俗谛的层面也是不存在的。

  宗喀巴察觉到以下事实:即使世间法存有的安立,系于不与「名言量」相违,但仍然存在一个问题,月称是否接受「量」?宗喀巴直接点出月称论著在这个问题上的棘手篇章(注184)。宗喀巴的结论是,月称所破的是如陈那一类因明家的特定立论:诸根识是所缘「殊相」(self-character,藏:rang matshan,梵:svalaksana)的「量」据(注185)。宗喀巴论证道,月称的思想认为,就应诸根识而呈现的所缘殊相来说,诸根识并非其「量」据,因为诸根识被殊相的「似现」所蒙骗:「所缘」是无自相的(「自相有」是全无的),但却似现为有自相。

  宗喀巴称,如果月称只图尽破「世间识」(worldly consciousness)的「量」之存在,则他不会提出这样的论点:「不欺诳识世见为量」及「故由如是四量安立世间通达诸义」(译文引自法尊法师《广论》中译本p.435),月称并随即论列现、比、教、喻四量(注186)。宗喀巴因而下结论称,对月称来说,只要以世俗层次的有效性,而不是以「自性有」来理解「量」时,「量」是需被接纳的,他随即引述月称《显句论》(注187):

  「此等皆是观待假立,若有「能量」,乃有「所量义」,若有「所量义」,乃有「能量」,能量、所量非有自性。」(法尊《广论》中译本p.435)

  故宗喀巴维护世俗法在俗谛层面有效存在的安立根据。世俗地存在者(如桌、椅等事物)与子虚乌有的事物(如?眼患者所见的毛发)之间的分野,是建基在能识知的「名言识」之可靠性上。宗喀巴引月称《入中论》第六品廿四到廿五颂(注188):

  「许妄见有二,根明有过根。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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