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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學派的運動觀▪P3

  ..續本文上一頁于去時,而當有去法。若離于去法,去時不可得。”若有人定要說運動的時間是運動,那是不明了去法與去時的互助關系的緣故。青目在中論釋中分析道:“去時有去,是事不然。何以故?離去法,去時不可得。若離去法有去時者,應去時中有去,如器中有果。”[25]“離去有去時,去時獨去故。”[26]爲了破除數論師的“因法假名時,離法無別時”無相離之執,及譬喻師的“別有時體,法是色心,時非色心”相離之執沒有運動的時間去運動,不須要其它因素的參與,這顯然是錯的。因之,時間和運動的自性都不能確立。

  2.誰是運動者?

  從運動者來分析,不外運動者及非運動者二種(去者、不去者)。非運動者是不能運動的,那麼,運動者運動總沒錯吧。論中雲:“若言去者去,雲何有此義?若離于去法,去者不可得。”[27]這裏重申了運動和運動者的關系。運動者是一切運動形式的主體,然而它必須在完成運動的行爲後,才能被稱爲運動者。否則,它是不能被稱爲運動者的。故論中說:“若離于去者,去法不可得;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28]這就像清潔工因爲他的衛生行業而稱清潔工,而因爲清潔工的勞動,才有清潔可言。運動者與運動是互爲因果的關系,而不能肯定誰一定具有果的性質。若一定要執著運動者運動的話,就造成雙重運動的過失,“若去者有去,則有二種去:一謂去者去,二謂去法去。”[29]這樣,運動者(去者)和運動者的行爲(去法)分離,就會形成種種矛盾。有人說既然沒有運動的運動行爲不能成立,那麼,運動者運動(去者去)總沒錯吧。若去者去成爲定論,使運動成爲果的狀態,就會造成沒有運動的運動者和沒有運動者的運動的錯誤觀念,如論雲:“若謂去者去,是人則有咎:離去有去者,說去者有去。”[30]至于是人有何咎?我將在下面定不定門中詳細地說明。看來,說運動者運動,或運動的行爲運動,或運動的時間運動,或運動的概念運動,以至于後邊要講到的運動的空間運動,都是不明了諸法緣生性的道理,才會有這種錯誤的看法。

  3.運動的空間性

  被運動正在涉入的空間,在《中論》裏稱爲“去處、發”。可以把運動的空間分成叁類:已涉入的空間(已發或已去處),正涉入的空間(發、去處),將涉入的空間(未發或未去處)[31]。這種空間劃分法,必須將有運動的參與作爲先決條件,否則就不能成立。論中雲:“已去中無發,未去中無發,去時中無發,何處當有發?”[32]所謂“發”,即是由靜而動,屬運動之因態,而運動是發的果態。運動最初涉入空間的那一刹那,也即運動的源泉,便稱爲“發”。在亞裏士多德的哲學裏,他稱其爲“第一推動力”,是與可感覺物理本體不一樣的。故又稱其爲“永恒不動的實體”或“非感覺之實體” [33]然而,這個不變的實體卻是運動的根源。中論將運動初涉入的空間(發),用叁分法來辨析,在叁時(已去、未去、去時)中,覓“發”了不可得。爲什麼?“未發無去時,亦無有已去。是二應有發,未去何有發?無去無來去,亦複無去時。一切無有發,何故而分別?”[34]未運動的空間中當然無“發”可言,已運動的空間中也沒有“發”。而正在運動的空間是刹那不住的,它分屬于過去時和未來時,前面已破此二時,那麼,永恒的運動空間又在哪裏呢?

  既然沒有運動空間的實在性,那麼運動的源泉——神秘的第一推動力,也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運動是離不開時間和空間的參與的。

  4.運動者及時空的辯證關系

  首先,運動的具體行爲(去法)與運動者(去者)的概念不可混淆,即a是a,b是b。其次,去者與去法截然分開亦不可,因爲二者是互爲依存的關系,是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故論雲:“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35]下面便是一異門破:“若謂于去法,即爲是去者。作者及作業,是事則爲一;若謂于去法,有異于去者,離去者有去,離去有去者。”[36]若執于運動者與運動的行爲合二爲一,片面誇大二者的統一性,忽視了二者的差異性,也是不正確的。因爲前者是作者,表人,是主體;後者是作業,表法,是客體。人法、主客體是不能錯亂的。主體相對于客體而言,是恒常的,而法相對于人來說,是暫時的、無常的。而二者又是相待相因而成的,缺一則不可。如青目說的:“若去法即是去者,是則錯亂,破于因緣。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又去名爲法,去者名爲人。人常法無常,若一者則二俱應常二俱無常。一中有如是等過。”[37]若二者混一,則必同是無常同是常,勢必出現矛盾。因常、無常相違,怎麼能混在一起呢?

  如果把運動者和運動的行爲看作兩個實體存在,那就大錯特錯了。因爲二者互爲因果,相互依存。若一旦分開而定性,那麼,就會出現沒有運動的運動者和沒有運動者的運動尴尬。如青目釋雲:“若異者則相違;未有去法應有去者,未有去者應有去法,不相因待,一法滅應一法在。異中有如是等過。”[38]

  所以,二者不能獨立存在,也不能斷然地混在一處。

  對于運動及運動者的關系,中論進一步闡述道:“去、去者是二,若一、異法成。二門俱不成,雲何當有成?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無有去法,故無去者去。”[39]爲什麼一異都不能成立呢?因爲有運動的成立,才有運動者,即然沒有運動可言,哪裏有運動者運動可言呢?你說運動者與運動是“異”,那麼,一次運動使推論出了兩個運動,甚至許多個,如運動者的運動,運動具體行爲的運動和概念化的運動等,且各不相幹,各個獨自行動,哪有這種道理呢?如中論雲:“因去知去者,不能用異去。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40]

  總之,以中觀學派的觀點,運動諸因素不管是強調誰是第一性,或片面認爲哪些本性實有(決定者)及本性實無(不決定者),都是二邊之見,不合中道正觀。如論中雲:“決定有去者,不能用叁去;不決定去者,亦不用叁去。去決定不定,去者不用叁。是故去、去者,所去處皆無。”[41]如定執有運動者,那它就不因去法而生。既無去法,當然就沒有叁去(已去、未去、去時);若定說沒有運動者,而運動獨存,沒有時間(叁去)的參與,何名運動?所以,在青目釋中對運動諸因素之關系總結道:“去者去法所去處,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則有可去處。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無。是故決定知叁法虛妄,空無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42]看來,諸因素相互依存,每一要素都同等重要,若定執之有無、常斷、一異、定不定,都是錯誤的。如果要給這種理念一個假名,叫普遍聯系的運動觀亦可,只不過這不太符合中觀只破不立的原則。只破不立並非沒有立場,即是不被自己或世俗之見所縛,不斷在實踐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調整自己,從權、實等多方面考慮,而不是自以爲是的夜郎自大心理。正因爲能正視任何不足,像大海一樣的謙遜,才能吸收一切真正的智慧,啓迪本來的覺性,從而自利利他,普被含識,這才是中觀正見者的真正目的。

  靜止是真實的存在嗎?

  對運動的否定,是肯定靜止嗎?

  中觀學派提出緣生的運動理念,否定運動的實在性,並沒有對運動本身有所否定,只是告訴人們一個事實而已。因爲運動並不因否定其自性而沒有運動的表相,它只是否定人們錯誤的觀念,給予正確的提示罷了。有人以爲,如果否定運動的自性,就必須肯定靜止的自性。是嗎?

  2.靜止的否定

  《觀去來品》中的“住”,便是與動相對應的靜止。一切事物的運動、變化,在一定場合下可以不具有某種特定的運動形式,這一點說明它是靜止的。如地面的建築物對地面就沒有作機械運動,因而它是靜止的。但這種靜止必須有一定的參照系,就像運動對靜止而言才被稱爲運動一樣。一切事物雖在運動、變化時,但它並非每時每刻都發生質變,從未發生質變的那一刻看,物體仍是靜止的。因此,靜止和運動一樣,都是有條件的、相對的,是沒有自性的,均屬因緣所生法的範疇。

  細究靜止(住),它也有許多的屬性,包括時間性、空間性等。靜止究竟是運動者靜止,還是非運動者靜止?若說運動者靜止(去者住),而運動者因運動而稱名,總不能同時又運動又靜止吧。動靜相矛盾,顯然不能成立。若說非運動者靜止,既然沒有運動,就沒有靜止,看來非運動者也不能靜止。如說靜止者靜止,也是頭上安頭。本來靜止的東西何必再去靜止呢?總不能靜止的概念在靜止吧。論雲:“去者則不住,不去者不住。離去不去者,何有第叁住。”[43]上面對靜止的主體的分析,只有去者住(運動者靜止)最爲可能。然而,中論繼續分析道:“去者若當住,雲何有此義?若當離于去,去者不可得。”[44]假如說運動者靜止,但運動者因爲有具體的運動行爲才被稱爲運動者,上篇已經討論過了——真實的永恒的運動者是不存在的。那麼,沒有自性的運動者又如何去靜止呢?如此,運動者不靜止,非運動者亦不能靜止,運動的概念、時、空皆無靜止,但它們又與靜止密切相關,互爲因緣。故論雲:“去未去無住,去時亦無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義。”[45]這裏是融通前文,說明靜止的概念、靜止的時間、靜止的空間、靜止的物體,靜止的業等,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就像在分析去(運動)的上文中所說的一樣,這裏就不再重複了。

  運動和靜止

  首先,運動和靜止是不同的屬性和概念,二者又互爲參照系,爲對方提供一個參考點。即因爲有靜止的比照,才能有運動;因爲有運動爲參照系,才能有靜止。例如,沒有靜止就不能確定什麼東西在以什麼形式運動等。因而二者都是諸法表相動態的兩個現象,均是因緣之所生,覓其自性,了不可得。

  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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