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于去时,而当有去法。若离于去法,去时不可得。”若有人定要说运动的时间是运动,那是不明了去法与去时的互助关系的缘故。青目在中论释中分析道:“去时有去,是事不然。何以故?离去法,去时不可得。若离去法有去时者,应去时中有去,如器中有果。”[25]“离去有去时,去时独去故。”[26]为了破除数论师的“因法假名时,离法无别时”无相离之执,及譬喻师的“别有时体,法是色心,时非色心”相离之执没有运动的时间去运动,不须要其它因素的参与,这显然是错的。因之,时间和运动的自性都不能确立。
2.谁是运动者?
从运动者来分析,不外运动者及非运动者二种(去者、不去者)。非运动者是不能运动的,那么,运动者运动总没错吧。论中云:“若言去者去,云何有此义?若离于去法,去者不可得。”[27]这里重申了运动和运动者的关系。运动者是一切运动形式的主体,然而它必须在完成运动的行为后,才能被称为运动者。否则,它是不能被称为运动者的。故论中说:“若离于去者,去法不可得;以无去法故,何得有去者?”[28]这就像清洁工因为他的卫生行业而称清洁工,而因为清洁工的劳动,才有清洁可言。运动者与运动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而不能肯定谁一定具有果的性质。若一定要执着运动者运动的话,就造成双重运动的过失,“若去者有去,则有二种去:一谓去者去,二谓去法去。”[29]这样,运动者(去者)和运动者的行为(去法)分离,就会形成种种矛盾。有人说既然没有运动的运动行为不能成立,那么,运动者运动(去者去)总没错吧。若去者去成为定论,使运动成为果的状态,就会造成没有运动的运动者和没有运动者的运动的错误观念,如论云:“若谓去者去,是人则有咎:离去有去者,说去者有去。”[30]至于是人有何咎?我将在下面定不定门中详细地说明。看来,说运动者运动,或运动的行为运动,或运动的时间运动,或运动的概念运动,以至于后边要讲到的运动的空间运动,都是不明了诸法缘生性的道理,才会有这种错误的看法。
3.运动的空间性
被运动正在涉入的空间,在《中论》里称为“去处、发”。可以把运动的空间分成三类:已涉入的空间(已发或已去处),正涉入的空间(发、去处),将涉入的空间(未发或未去处)[31]。这种空间划分法,必须将有运动的参与作为先决条件,否则就不能成立。论中云:“已去中无发,未去中无发,去时中无发,何处当有发?”[32]所谓“发”,即是由静而动,属运动之因态,而运动是发的果态。运动最初涉入空间的那一刹那,也即运动的源泉,便称为“发”。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里,他称其为“第一推动力”,是与可感觉物理本体不一样的。故又称其为“永恒不动的实体”或“非感觉之实体” [33]然而,这个不变的实体却是运动的根源。中论将运动初涉入的空间(发),用三分法来辨析,在三时(已去、未去、去时)中,觅“发”了不可得。为什么?“未发无去时,亦无有已去。是二应有发,未去何有发?无去无来去,亦复无去时。一切无有发,何故而分别?”[34]未运动的空间中当然无“发”可言,已运动的空间中也没有“发”。而正在运动的空间是刹那不住的,它分属于过去时和未来时,前面已破此二时,那么,永恒的运动空间又在哪里呢?
既然没有运动空间的实在性,那么运动的源泉——神秘的第一推动力,也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运动是离不开时间和空间的参与的。
4.运动者及时空的辩证关系
首先,运动的具体行为(去法)与运动者(去者)的概念不可混淆,即a是a,b是b。其次,去者与去法截然分开亦不可,因为二者是互为依存的关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故论云:“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35]下面便是一异门破:“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36]若执于运动者与运动的行为合二为一,片面夸大二者的统一性,忽视了二者的差异性,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前者是作者,表人,是主体;后者是作业,表法,是客体。人法、主客体是不能错乱的。主体相对于客体而言,是恒常的,而法相对于人来说,是暂时的、无常的。而二者又是相待相因而成的,缺一则不可。如青目说的:“若去法即是去者,是则错乱,破于因缘。因去有去者,因去者有去。又去名为法,去者名为人。人常法无常,若一者则二俱应常二俱无常。一中有如是等过。”[37]若二者混一,则必同是无常同是常,势必出现矛盾。因常、无常相违,怎么能混在一起呢?
如果把运动者和运动的行为看作两个实体存在,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二者互为因果,相互依存。若一旦分开而定性,那么,就会出现没有运动的运动者和没有运动者的运动尴尬。如青目释云:“若异者则相违;未有去法应有去者,未有去者应有去法,不相因待,一法灭应一法在。异中有如是等过。”[38]
所以,二者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断然地混在一处。
对于运动及运动者的关系,中论进一步阐述道:“去、去者是二,若一、异法成。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39]为什么一异都不能成立呢?因为有运动的成立,才有运动者,即然没有运动可言,哪里有运动者运动可言呢?你说运动者与运动是“异”,那么,一次运动使推论出了两个运动,甚至许多个,如运动者的运动,运动具体行为的运动和概念化的运动等,且各不相干,各个独自行动,哪有这种道理呢?如中论云:“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40]
总之,以中观学派的观点,运动诸因素不管是强调谁是第一性,或片面认为哪些本性实有(决定者)及本性实无(不决定者),都是二边之见,不合中道正观。如论中云:“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去决定不定,去者不用三。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41]如定执有运动者,那它就不因去法而生。既无去法,当然就没有三去(已去、未去、去时);若定说没有运动者,而运动独存,没有时间(三去)的参与,何名运动?所以,在青目释中对运动诸因素之关系总结道:“去者去法所去处,是法皆相因待。因去法有去者,因去者有去法。因是二法,则有可去处。不得言定有,不得言定无。是故决定知三法虚妄,空无所有,但有假名,如幻如化。”[42]看来,诸因素相互依存,每一要素都同等重要,若定执之有无、常断、一异、定不定,都是错误的。如果要给这种理念一个假名,叫普遍联系的运动观亦可,只不过这不太符合中观只破不立的原则。只破不立并非没有立场,即是不被自己或世俗之见所缚,不断在实践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调整自己,从权、实等多方面考虑,而不是自以为是的夜郎自大心理。正因为能正视任何不足,像大海一样的谦逊,才能吸收一切真正的智慧,启迪本来的觉性,从而自利利他,普被含识,这才是中观正见者的真正目的。
静止是真实的存在吗?
对运动的否定,是肯定静止吗?
中观学派提出缘生的运动理念,否定运动的实在性,并没有对运动本身有所否定,只是告诉人们一个事实而已。因为运动并不因否定其自性而没有运动的表相,它只是否定人们错误的观念,给予正确的提示罢了。有人以为,如果否定运动的自性,就必须肯定静止的自性。是吗?
2.静止的否定
《观去来品》中的“住”,便是与动相对应的静止。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在一定场合下可以不具有某种特定的运动形式,这一点说明它是静止的。如地面的建筑物对地面就没有作机械运动,因而它是静止的。但这种静止必须有一定的参照系,就像运动对静止而言才被称为运动一样。一切事物虽在运动、变化时,但它并非每时每刻都发生质变,从未发生质变的那一刻看,物体仍是静止的。因此,静止和运动一样,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是没有自性的,均属因缘所生法的范畴。
细究静止(住),它也有许多的属性,包括时间性、空间性等。静止究竟是运动者静止,还是非运动者静止?若说运动者静止(去者住),而运动者因运动而称名,总不能同时又运动又静止吧。动静相矛盾,显然不能成立。若说非运动者静止,既然没有运动,就没有静止,看来非运动者也不能静止。如说静止者静止,也是头上安头。本来静止的东西何必再去静止呢?总不能静止的概念在静止吧。论云:“去者则不住,不去者不住。离去不去者,何有第三住。”[43]上面对静止的主体的分析,只有去者住(运动者静止)最为可能。然而,中论继续分析道:“去者若当住,云何有此义?若当离于去,去者不可得。”[44]假如说运动者静止,但运动者因为有具体的运动行为才被称为运动者,上篇已经讨论过了——真实的永恒的运动者是不存在的。那么,没有自性的运动者又如何去静止呢?如此,运动者不静止,非运动者亦不能静止,运动的概念、时、空皆无静止,但它们又与静止密切相关,互为因缘。故论云:“去未去无住,去时亦无住。所有行止法,皆同于去义。”[45]这里是融通前文,说明静止的概念、静止的时间、静止的空间、静止的物体,静止的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像在分析去(运动)的上文中所说的一样,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运动和静止
首先,运动和静止是不同的属性和概念,二者又互为参照系,为对方提供一个参考点。即因为有静止的比照,才能有运动;因为有运动为参照系,才能有静止。例如,没有静止就不能确定什么东西在以什么形式运动等。因而二者都是诸法表相动态的两个现象,均是因缘之所生,觅其自性,了不可得。
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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