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取彼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在中國也形成了專門以研究和弘傳佛教戒律製度爲對象的律宗。中國佛教律宗面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大小乘佛教戒律之間的融合問題,第二是來自印度的佛教戒律製度的在中國的適用問題。
關于對佛教戒律製度能否進行調整和變更的問題,在律藏第一次集結時就被提出來過。《四分律》卷五十四“集法毗尼五百人”中有這樣一段記載:
“時,阿難即從坐起,偏露右肩,右膝著地,合掌白大迦葉言:我親從佛聞,憶持佛語,自今已去,爲諸比丘舍雜碎戒。迦葉問言:阿難,汝問世尊不,何者是雜碎戒。阿難答言:時我愁憂無賴,失不問世尊,何者是雜碎戒。時諸比丘皆言:來,我當語汝雜碎戒,……。時大迦葉告諸比丘言:諸長老,今者衆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雜碎戒。自今已去,應共立製。若佛先所不製,今不應製,佛先所製,今不應卻,應隨佛所製而學。時,即共立如此製限。”[①]
從中可以看到,釋迦曾經遺言有些“雜碎”戒律製度是可以舍棄的,但對于哪些屬于“雜碎戒”可舍,卻沒有製定標准,迦葉因之確立了“若佛先所不製,今不應製,佛先所製,今不應缺,應隨佛所製而學。”原則。該原則的確立,保證了佛教戒律製度在很長一段曆史時期內保持了完整和統一,但也爲佛教教團因戒製取舍問題而導致的分裂埋下了伏筆。同時,這一問題也被帶到了中國佛教之中。佛教傳到中國後,因時代和地域的巨大變化,以及大乘佛教對小乘佛教的沖擊,使得佛教戒製中很多內容在中國面臨無法適用的問題,但由于揵度是釋迦牟尼所親製,使得中國佛教界不敢輕易對其有所改動或者變更,固有的佛教戒律製度與中國社會的適應與創新問題,就成爲中國佛教無法回避但又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
釋迦入滅後五百年左右,佛教內部出現了反對部派佛教囿于繁瑣理論和束縛于繁雜戒條的大乘佛教,其從義理到戒律製度對部派佛教都有很大的突破和發展,尤其對部派佛教的小乘戒律提出了批判。大乘佛教不僅在教義方面有巨大發展和突破,同時也導致了佛教戒律思想與戒律製度方面的突破和發展,指斥小乘佛教戒律思想的局限性,反對小乘佛教拘泥于各種具體戒律條文。如《維摩诘經》中說,有兩位比丘違反了戒律,不敢向釋迦牟尼述說,就找持戒第一的優波離來解答他們的問題。尤波離依照小乘戒律的說法爲他們做了開示,並告知他們忏悔之法。這時,代表大乘佛教的維摩诘出現,他直接笑斥尤婆離說:
“尤婆離,無重增此二比丘罪,當直除滅,勿擾其心。…一切法生滅不住,如幻如電。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諸法皆妄見,如夢如焰,如水中月,如鏡中像,以妄想生。其知此者,是名奉律。”[②]
從中可以看到,大乘佛教對恪守戒律條文,拘泥于已有戒法的小乘佛教的批判。同時,大乘佛教在經典中重新塑造了其戒律精神和製度規範。大乘佛教將菩薩戒共有二類叁種,如《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說:
“雲何菩薩一切戒,謂菩薩戒略有二種: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略說叁種:一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叁饒益有情戒。”[③]
大乘佛教的菩薩戒將戒律的適用對象由小乘戒律適用的出家五衆,擴展到包括居士在內的七衆。此外,大乘佛教根據戒律的性質將其分爲攝律儀戒、攝善法界、饒益有情戒叁種層次,統稱爲“叁聚淨戒”。在“叁聚淨戒”中的攝律儀戒就含攝了所有大小乘戒律中的戒相,而攝善法戒與饒益有情戒則屬于以清淨心爲體的“無相戒”。大乘佛教戒律雖在形式上省缺了小乘佛教戒律中諸種細密的戒相,但其用“叁聚淨戒”原則,函攝了佛教“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思想和精神。與小乘佛教戒律相比,大乘佛教戒律則更注重的是持戒的最終目的和意義,而小乘佛教戒律則強調持戒的形式意義。因此,大乘佛教認爲律戒的最高境界是不持而持的“無相戒”法。大乘佛教的菩薩戒沒有形成專門的律藏,除了部分散布于《法華》、《華嚴》、《般若》、《大寶集》等大乘經典中,與小乘佛教的廣律和律論相比而言,內容較少,其中翻譯成漢文的大乘菩薩戒經主要有《梵網經》二卷、《菩薩地持經》九卷、《菩薩善戒經》九卷與《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品》,而且後“叁經基本上是同本異譯,但詳略不同”[④]。
大乘佛教以“無相戒”思想爲基礎的“菩薩戒”理論,對小乘佛教從戒律思想到戒律製度都有重大發展和突破。但其沒有形成專門的“律藏”,而是將戒律的精神與相應的戒相容涵在各部大乘經典之中,其具體的條文遠遠少于小乘佛教戒律,對于發展中的中國佛教缺乏操作性。其次,大乘佛教雖然建立了大乘佛教的“菩薩戒”的戒律體系,但在僧團事務管理的鍵度方面並未有新的創建,這就使得大乘佛教在僧團事務管理方面依然沿用廣律中的揵度。再次,大乘佛教戒律思想認爲戒律的本體是無形無相的清淨心,不應過于拘泥于佛陀爲方便而製的諸種戒相。這種戒律思想與前面迦葉所立的嚴守佛製的原則相悖,使中國佛教戒無所適從。如此以來,中國佛教界,尤其是律宗,在對佛教戒律製度方面就面臨如何消解大小乘佛教戒律製度之間的矛盾,並化解印度佛教戒律製度在中國適用過程中的障礙兩大難題。對于第一個難題,律宗采用了融小入大的方式,用大乘佛教思想將小乘的《四分律》改良爲大乘佛教戒律製度。但對于第二個問題,一直到後來禅宗清規的産生才得以解決。
四、南山律宗對大小乘戒律的調和
在佛教傳入中國的不久,部分佛教戒律的概念也隨著傳入中國。在最早傳入中國的《四十二章經》中說:
“佛言:衆生以十事爲善,亦十事爲惡,身叁、口四、意叁。身叁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罵、妄言、绮語;意叁者,嫉、恚、癡。不信叁尊,以邪爲真。優婆塞行五事,不懈退,至十事必得道也。”[⑤]
毫無疑問,這可以看作是佛教戒律傳入中過的開端。後來在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印度僧人昙摩迦羅在洛陽白馬寺譯出《僧只戒心》、《四分羯磨》戒本,這是最早向中國翻譯的佛教戒律典籍。此後數百年,尤其在南北朝時期,小乘佛教的諸種廣律和戒本相繼譯出。同時,大乘佛教的戒律也隨著各種大乘經典的譯出也傳到了中國,因此說,小乘佛教戒律與大乘佛教戒律在中國基本上是同步傳入。
大乘菩薩戒法雖然很早就隨著大乘佛教典籍傳入了中國,但由于中國佛教中對“乘”與“戒”之間關系持“乘急戒緩”的態度。此外,由于大乘菩薩戒中有關僧團管理方面內容過于概括,且小乘佛教戒律製度的內容具體確定,且其典籍完整集中,使得中國佛教在不敢貿然創製的情況下,選擇了適用和傳播小乘佛教的戒律製度。如此以來,則使中國佛教戒律製度的傳播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以大乘佛教思想爲主流的中國佛教與小乘佛教戒律製度之間的調和問題。
另一方面是小乘佛教戒律製度中的鍵度部分是以古代印度的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爲基礎製定的宗教組織管理製度,其與中國社會現實之間必然存在諸多的不適應。在中國佛教傳播的曆史過程中,這兩方面的問題不時地浮現出來,給發展中的中國佛教帶來了諸多的困擾。中國的佛教界爲此也曾經作了各種應對性的嘗試與探索。如南北朝時期,著名的高僧道安面對日益壯大的僧團,根據佛教戒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製定了“叁例”,即“一曰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叁曰布薩差事悔過等法。”[⑥]並以之作爲當時僧團管理製度的叁項基本原則。道安的這一創舉,很快得到當時佛教界的響應,“天下寺院,遂擇而從之。”此後,支遁又創立了僧集儀度,慧遠立法舍節度、法雲創僧製等等。這些爲了適應時代的要求而對固有佛教僧團管理製度進行的變通和改良措施,不僅爲當時中國佛教的發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也爲調和大小乘戒律之間的矛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若佛先所不製,今不應製,佛先所製,今不應卻,應隨佛所製而學。”原則的確立,使這些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經過南北朝時期的發展,在隋唐時期中國佛教已形成了各種宗派,其中影響較大的宗派主要是叁論宗、天臺宗、華嚴宗、淨土宗、唯識宗、密宗、禅宗等各大宗派,這些各大宗派在思想體系上都屬于大乘佛教,而且逐漸完成了佛教思想的中國化。除此之外,還形成了專門通過傳播戒律來弘揚佛法的佛教律學,其中最顯著的一支就是後來的長安南山律宗。
從南北朝時期,隨著佛教戒律典籍在中國的大量翻譯,出現了一批專門以研究和弘傳佛教戒律爲終身事業的僧人,他們被稱爲佛教界的“律師”。由于各個律師依據的戒律典籍不同,且其對所依據佛教戒律思想理論相異,因而形成了數支戒律思想不同的律學流派。有的學派以《十誦律》作爲弘傳經典,有的學派以《僧只律》爲弘傳經典,有的學派以《四分律》爲弘傳經典。在這些律學流派中,以弘傳《四分律》爲主的數支流派的影響最大,其中又以南山道宣律師的貢獻和影響最爲突出,並最後形成了中國佛教的南山律宗。道宣律師的四分律學,是在繼承了南北朝以來曆代律學大師們律學思想的基礎上,吸收了當時中國宗派佛學理論的最新成果,根據當時中國佛教發展的現實需要,形成了一套系統的佛教戒律思想體系。
道宣律師一生著述頗豐,其中最著名的律學著作爲《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這叁部著作奠定了南山律宗的理論基礎,被稱爲律宗叁大部。道宣認爲,在諸部廣律中《四分律》是兼容大小乘佛教思想的戒律製度,因此選擇弘傳《四分律》更適合中國佛教。道宣以大乘思想爲指導,結合《梵網經》、《瑜伽師地論》等大乘佛教戒律思想,創立了將佛教劃分爲化教與行教的判教理論,並…
《論南山律宗與禅宗清規的關系(李繼武)》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