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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山律宗与禅宗清规的关系(李继武)▪P2

  ..续本文上一页取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中国也形成了专门以研究和弘传佛教戒律制度为对象的律宗。中国佛教律宗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大小乘佛教戒律之间的融合问题,第二是来自印度的佛教戒律制度的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关于对佛教戒律制度能否进行调整和变更的问题,在律藏第一次集结时就被提出来过。《四分律》卷五十四“集法毗尼五百人”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时,阿难即从坐起,偏露右肩,右膝着地,合掌白大迦叶言:我亲从佛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迦叶问言:阿难,汝问世尊不,何者是杂碎戒。阿难答言:时我愁忧无赖,失不问世尊,何者是杂碎戒。时诸比丘皆言:来,我当语汝杂碎戒,……。时大迦叶告诸比丘言:诸长老,今者众人言各不定,不知何者是杂碎戒。自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时,即共立如此制限。”[①]

  从中可以看到,释迦曾经遗言有些“杂碎”戒律制度是可以舍弃的,但对于哪些属于“杂碎戒”可舍,却没有制定标准,迦叶因之确立了“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缺,应随佛所制而学。”原则。该原则的确立,保证了佛教戒律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保持了完整和统一,但也为佛教教团因戒制取舍问题而导致的分裂埋下了伏笔。同时,这一问题也被带到了中国佛教之中。佛教传到中国后,因时代和地域的巨大变化,以及大乘佛教对小乘佛教的冲击,使得佛教戒制中很多内容在中国面临无法适用的问题,但由于揵度是释迦牟尼所亲制,使得中国佛教界不敢轻易对其有所改动或者变更,固有的佛教戒律制度与中国社会的适应与创新问题,就成为中国佛教无法回避但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释迦入灭后五百年左右,佛教内部出现了反对部派佛教囿于繁琐理论和束缚于繁杂戒条的大乘佛教,其从义理到戒律制度对部派佛教都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尤其对部派佛教的小乘戒律提出了批判。大乘佛教不仅在教义方面有巨大发展和突破,同时也导致了佛教戒律思想与戒律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发展,指斥小乘佛教戒律思想的局限性,反对小乘佛教拘泥于各种具体戒律条文。如《维摩诘经》中说,有两位比丘违反了戒律,不敢向释迦牟尼述说,就找持戒第一的优波离来解答他们的问题。尤波离依照小乘戒律的说法为他们做了开示,并告知他们忏悔之法。这时,代表大乘佛教的维摩诘出现,他直接笑斥尤婆离说:

  “尤婆离,无重增此二比丘罪,当直除灭,勿扰其心。…一切法生灭不住,如幻如电。诸法不相待,乃至一念不住,诸法皆妄见,如梦如焰,如水中月,如镜中像,以妄想生。其知此者,是名奉律。”[②]

  从中可以看到,大乘佛教对恪守戒律条文,拘泥于已有戒法的小乘佛教的批判。同时,大乘佛教在经典中重新塑造了其戒律精神和制度规范。大乘佛教将菩萨戒共有二类三种,如《瑜伽师地论》卷四十说:

  “云何菩萨一切戒,谓菩萨戒略有二种: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说三种:一摄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③]

  大乘佛教的菩萨戒将戒律的适用对象由小乘戒律适用的出家五众,扩展到包括居士在内的七众。此外,大乘佛教根据戒律的性质将其分为摄律仪戒、摄善法界、饶益有情戒三种层次,统称为“三聚净戒”。在“三聚净戒”中的摄律仪戒就含摄了所有大小乘戒律中的戒相,而摄善法戒与饶益有情戒则属于以清净心为体的“无相戒”。大乘佛教戒律虽在形式上省缺了小乘佛教戒律中诸种细密的戒相,但其用“三聚净戒”原则,函摄了佛教“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思想和精神。与小乘佛教戒律相比,大乘佛教戒律则更注重的是持戒的最终目的和意义,而小乘佛教戒律则强调持戒的形式意义。因此,大乘佛教认为律戒的最高境界是不持而持的“无相戒”法。大乘佛教的菩萨戒没有形成专门的律藏,除了部分散布于《法华》、《华严》、《般若》、《大宝集》等大乘经典中,与小乘佛教的广律和律论相比而言,内容较少,其中翻译成汉文的大乘菩萨戒经主要有《梵网经》二卷、《菩萨地持经》九卷、《菩萨善戒经》九卷与《瑜伽师地论·菩萨地品》,而且后“三经基本上是同本异译,但详略不同”[④]。

  大乘佛教以“无相戒”思想为基础的“菩萨戒”理论,对小乘佛教从戒律思想到戒律制度都有重大发展和突破。但其没有形成专门的“律藏”,而是将戒律的精神与相应的戒相容涵在各部大乘经典之中,其具体的条文远远少于小乘佛教戒律,对于发展中的中国佛教缺乏操作性。其次,大乘佛教虽然建立了大乘佛教的“菩萨戒”的戒律体系,但在僧团事务管理的键度方面并未有新的创建,这就使得大乘佛教在僧团事务管理方面依然沿用广律中的揵度。再次,大乘佛教戒律思想认为戒律的本体是无形无相的清净心,不应过于拘泥于佛陀为方便而制的诸种戒相。这种戒律思想与前面迦叶所立的严守佛制的原则相悖,使中国佛教戒无所适从。如此以来,中国佛教界,尤其是律宗,在对佛教戒律制度方面就面临如何消解大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之间的矛盾,并化解印度佛教戒律制度在中国适用过程中的障碍两大难题。对于第一个难题,律宗采用了融小入大的方式,用大乘佛教思想将小乘的《四分律》改良为大乘佛教戒律制度。但对于第二个问题,一直到后来禅宗清规的产生才得以解决。

  四、南山律宗对大小乘戒律的调和

  在佛教传入中国的不久,部分佛教戒律的概念也随着传入中国。在最早传入中国的《四十二章经》中说:

  “佛言:众生以十事为善,亦十事为恶,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杀、盗、淫;口四者,两舌、恶骂、妄言、绮语;意三者,嫉、恚、痴。不信三尊,以邪为真。优婆塞行五事,不懈退,至十事必得道也。”[⑤]

  毫无疑问,这可以看作是佛教戒律传入中过的开端。后来在魏嘉平二年(公元250年),印度僧人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只戒心》、《四分羯磨》戒本,这是最早向中国翻译的佛教戒律典籍。此后数百年,尤其在南北朝时期,小乘佛教的诸种广律和戒本相继译出。同时,大乘佛教的戒律也随着各种大乘经典的译出也传到了中国,因此说,小乘佛教戒律与大乘佛教戒律在中国基本上是同步传入。

  大乘菩萨戒法虽然很早就随着大乘佛教典籍传入了中国,但由于中国佛教中对“乘”与“戒”之间关系持“乘急戒缓”的态度。此外,由于大乘菩萨戒中有关僧团管理方面内容过于概括,且小乘佛教戒律制度的内容具体确定,且其典籍完整集中,使得中国佛教在不敢贸然创制的情况下,选择了适用和传播小乘佛教的戒律制度。如此以来,则使中国佛教戒律制度的传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以大乘佛教思想为主流的中国佛教与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之间的调和问题。

  另一方面是小乘佛教戒律制度中的键度部分是以古代印度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的宗教组织管理制度,其与中国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诸多的不适应。在中国佛教传播的历史过程中,这两方面的问题不时地浮现出来,给发展中的中国佛教带来了诸多的困扰。中国的佛教界为此也曾经作了各种应对性的尝试与探索。如南北朝时期,着名的高僧道安面对日益壮大的僧团,根据佛教戒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三例”,即“一曰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事悔过等法。”[⑥]并以之作为当时僧团管理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道安的这一创举,很快得到当时佛教界的响应,“天下寺院,遂择而从之。”此后,支遁又创立了僧集仪度,慧远立法舍节度、法云创僧制等等。这些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而对固有佛教僧团管理制度进行的变通和改良措施,不仅为当时中国佛教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也为调和大小乘戒律之间的矛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原则的确立,使这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经过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在隋唐时期中国佛教已形成了各种宗派,其中影响较大的宗派主要是三论宗、天台宗、华严宗、净土宗、唯识宗、密宗、禅宗等各大宗派,这些各大宗派在思想体系上都属于大乘佛教,而且逐渐完成了佛教思想的中国化。除此之外,还形成了专门通过传播戒律来弘扬佛法的佛教律学,其中最显着的一支就是后来的长安南山律宗。

  从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戒律典籍在中国的大量翻译,出现了一批专门以研究和弘传佛教戒律为终身事业的僧人,他们被称为佛教界的“律师”。由于各个律师依据的戒律典籍不同,且其对所依据佛教戒律思想理论相异,因而形成了数支戒律思想不同的律学流派。有的学派以《十诵律》作为弘传经典,有的学派以《僧只律》为弘传经典,有的学派以《四分律》为弘传经典。在这些律学流派中,以弘传《四分律》为主的数支流派的影响最大,其中又以南山道宣律师的贡献和影响最为突出,并最后形成了中国佛教的南山律宗。道宣律师的四分律学,是在继承了南北朝以来历代律学大师们律学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当时中国宗派佛学理论的最新成果,根据当时中国佛教发展的现实需要,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佛教戒律思想体系。

  道宣律师一生着述颇丰,其中最着名的律学着作为《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这三部着作奠定了南山律宗的理论基础,被称为律宗三大部。道宣认为,在诸部广律中《四分律》是兼容大小乘佛教思想的戒律制度,因此选择弘传《四分律》更适合中国佛教。道宣以大乘思想为指导,结合《梵网经》、《瑜伽师地论》等大乘佛教戒律思想,创立了将佛教划分为化教与行教的判教理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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