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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十五 (9)

  黃二、于不可記法

  

  于佛所立不可記法,尋求記別,謂爲可記,或安立記。

  

  這是第八科「正教量」,「正教量」裏邊,在「隨釋」裏邊分叁大科,第一科是「不違聖言」,第二科「能治雜染」,第叁科是「不違法相」。這「不違法相」,就是不違背佛教的教義,不違背教義的意思。這一科在解釋裏邊分六大科,第一科是「于無相有相」解釋完了,第二科「于定不定相」。這個定不定相裏邊,第一科是「于決定」,這一科裏有「標」、有「釋」,「釋」裏邊第一科是「于一向記法」,第二科「于不可記法」。不可記這句話,就是不加解釋的,你提出來這個問題,我不回答你,是這個意思。

  

  「于佛所立不可記法」,就是我們佛教徒,對于佛陀所安立的,已經明白的說了,這些問題是不回答的,不加解釋的。但是我們佛教徒「尋求記別」,在這裏面還去觀察思惟,還是可以解釋,可以去說明的。「謂爲可記」,這些事情常常的思惟,也就會有可以講解的地方,「謂爲可記」,就認爲這些地方,佛說不可記,就認爲可以記、可以講,這是違背佛陀的意思。「或安立記」,可以記,這人就可以安立種種的名言,爲人加以解釋。

  

  

  

  《披尋記》五五八頁:

  

  于佛所立不可記法等者:謂有問言:世間常耶?此不應記,但言我說此不可記。乃至問言:如來死後有耶?無耶?此不應記,但言我說此不可記。如(決擇分)說。(陵本六十四卷七頁)如是等類,名佛所立不可記法。于如是事不如理思,謂爲可記。或爲他說,名安立記。

  

  「于佛所立不可記法等者:謂有問言:世間常耶?此不應記」,這底下舉個例子,有人提出個問題,說這個世間是永久常住不變的嗎?「此不應記」,有這樣的問題,這是不應該回答這個問題。不應該回答,我們就默然了嗎?不是,「但言我說此不可記」,你就這樣說,佛說了,這個問題是不回答,這樣好了。「乃至問言:如來死後有耶?無耶?此不應記」,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是什麼呢?「乃至問言」,就提出問題說,「如來死後有耶?」就是佛陀入了涅槃以後,是不是還有呢?還有佛的存在嗎?「無耶?」佛不存在了嗎?「此不應記」,這件事是不應該回答的,因爲這件事太深奧了。「但言我說此不可記」,我們佛教徒若遇見這樣問題的時候,就對他說,佛說了,這個問題是不回答的,就這麼好了。

  

  「如(決擇分)說。陵本六十四卷七頁」,那裏有說這件事,「如是等類,名佛所立不可記法」,這樣意思。「于如是事不如理思,謂爲可記。或爲他說,名安立記」,對于這一類的事情,如果你去思惟的話,就是不合道理,不如理的去思惟這件事,就認爲可以解釋,或者爲他人宣說怎麼怎麼樣,怎麼回事,這樣子,這就是違背法相了。

  

  

  

  地二、于不定(分二科) 玄一、標

  

  或于不定,建立爲定。

  

  前邊是于定、于決定。現在這第二科「于不定」,不決定的事情。分兩科,第一科是「標」。「或于不定,建立爲定」,這是標。或者說這件事是不肯定的,其中有變化,但是我們學習佛法的這些佛教徒,認爲是決定的,就違背佛陀的意思。這是標,底下加以解釋。

  

  

  

  玄二、釋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一切苦受,瞋所隨眠;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一切樂受皆是有漏,一切樂俱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如是等類。

  

  「如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這底下舉個例子。當我們的眼耳鼻舌身意,接觸色聲香味觸法的時候,內心裏感到快樂,你感覺到快樂這件事,多數人就愛著這個樂的感覺,這就是貪。「貪所隨眠」,這個貪愛心就生起來,這個貪愛心一生起來,就在自已內心裏面有熏習的作用,你心一這樣動,你心裏面這樣思惟的時候,就在心裏面又熏習了貪愛的種子。本來我們心裏面就是有這樣的種子,你再這樣的去思惟,這個愛著心這麼一動,就又加強了原來貪心的種子,這個貪的種子叫做「隨眠」。「皆貪所隨眠」,就是我們有執著的人,就是認爲…就執,「如執一切樂受」,就是固執的認爲一切的樂受,都是貪心在活動,增長了貪心的隨眠種子的,就這麼執著這件事。

  

  「一切苦受,瞋所隨眠」,就是如執一切苦受,瞋所隨眠。苦惱的境界來了的時候,不順心的事情來了的時候,心裏面感覺到苦。這苦惱的境界一來了的時候,心裏面不歡喜就憤怒,這個憤怒心一動了,又是在心裏面熏習,就增長瞋心的種子,瞋心的種子力量又大起來,而這個種子,它一直同你不分開、不舍離,在你心裏面隨逐。

  

  「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我們也不是完全是樂受,也不完全是苦受,有的時候還是不苦不樂受,有這個感覺。這個不苦不樂受出現的時候,我們心這樣去觀察思惟,這樣去分別的時候,就在心裏面也熏習了這個不苦不樂受的這種隨眠的種子。這個不若不樂受,是一個沒有貪、沒有瞋、沒有煩惱嗎?不是,有愚癡的煩惱。貪的時候,也有愚癡的煩惱,瞋的時候,也有愚癡的煩惱,但是那個時候,愚癡的煩惱,爲貪、爲瞋所覆蔽所蒙蔽,不明顯。現在也沒有起貪心,也沒有起瞋心,這個愚癡的現象就出來了。愚癡的現象,就是不知道這都是苦,是無常的、是苦、是無我、是畢竟空的,都是虛妄不真實的,不知道。還是執著是常,執著是樂,執著是清淨的,還是有這些執著心的,那這就是愚癡。這個愚癡的心在動,也是熏習了它的種子,可以說這就是無明了,這無明就熏習了種子,這個種子越多,這個無明是越厲害,這樣子。這個「執」字都貫下來,執一切樂受皆貪所隨眠,執一切苦受瞋所隨眠,執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

  

  「一切樂受皆是有漏,一切樂俱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又執著這個「樂受皆是有漏」,這個瞋、癡,當然這都是有漏,這樂受,也執著它都是有漏,都是有煩惱的,「有漏」就是有煩惱。「一切樂俱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這「一切樂俱」,就是我們在心裏面快樂的時候,這個心和樂在一起,這個樂的感覺是心所,這個心和樂在一起。這個時候,「故思造業」,就是主動的,我歡喜怎麼樣,做一個計劃,然後去實踐這件事,采取行動做一件事,這樣子造了這個業。

  

  「一向決定受苦異熟」,這裏說「受苦異熟」,當然這個地方,造了這個生死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這「一向」就是「決定」的意思,不會又轉變了另一個情況,不是的,決定他會得到一個苦惱的果報。我們有這麼多的執著,那麼這個意思,在這個文上說,這個衆生一切樂受,一切苦受,一切不苦不樂受,是貪瞋癡在隨眠,這件事是不決定。怎麼不決定呢?就是我們佛教徒不是聖人,還沒得聖道,但是佛教徒先學習佛法,若修四念處的時候,這個樂受來了的時候,苦受來了的時候,或者不苦不樂受來了的時候,我們有如理作意。有如理作意的時候,這個貪瞋癡就不隨眠,就不去熏習貪瞋癡的煩惱了,我們就學習熏習戒定慧的功德了,所以這地方有個不決定的意思。

  

  我們若是不如理作意,這個樂受來了,我們不如理作意,這個貪心就來了;這個苦受來了的時候,我們不如理作意的時候,它就有瞋的隨眠;不苦不樂受來了的時候,我們不如理作意的時候,就是愚癡的境界。但是我們佛教徒,雖然是凡夫還沒得聖道,得聖道的我們不說,我們是凡夫,但是我們如理作意的時候,樂受來了,貪不生、不起、不動;苦受來了的時候,不如意出現的時候,這個如理作意來了,不憤怒,這個瞋心就不起;不苦不樂受來了的時候,心裏面沒有這愚癡顛倒的這種尋思,沒有。你有如理作意的時候,「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你這樣去分別的時候,去觀察的時候,這就是有正念了,就是沒有貪瞋癡的熏習了,所以這個地方是不決定的。你若說決定,樂受是貪所隨眠,苦受瞋所隨眠,一切不苦不樂受,癡所隨眠,那就是搞錯了,這個文上是這個意思。

  

  「一切樂受皆是有漏」,這個又不決定,就是一般的凡夫,當然那可能多數都是這樣糊糊塗塗的,這樣去顛倒迷惑了。但是你若修如理作意的話,樂受就可能不起煩惱,「一切樂受皆是有漏」,這句話不決定。「一切樂俱故思造業,一向決定受苦異熟」,這也不決定,就是佛教徒,我們學習戒定慧,學習般若法門的時候,我們能夠或者忏悔,或者修學止觀,觀一切法空無我無我所,那就不是決定受苦報,不是決定的,不一定。雖然以前是造過業,但是不一定,就是那個罪業,由你現在這個正憶念的止觀,或者忏悔,它能轉變,就轉變了,不一定是受苦報的。但是我們有的佛教徒,就是這麼樣執著,于不定作決定的執著,這是個錯誤。

  

  

  

  天叁、于有差別無差別相(分二科) 地一、標

  

  或于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差別相,立無差別。

  

  這是第叁科,前面是第二科「于定不定」,現在是第叁科「于有差別無差別相」。這一科又分兩科,第一科是「標」,把這個道理標出來,第二科才是解釋。

  

  「或于有相法中無差別相,建立差別」,「有相法中」就是有爲法,這有爲法都有生、住、異、滅的相貌。原來這個法是沒有,由因緣和合了就有,有了以後有住、異、滅的這種情況,就是有相。「無差別相」是怎麼講呢?「無差別相」就是所有的有爲法,都是這樣的,都是有生、住、異、滅的這件事,都是有差別相的。「建立差別」,但是有的佛教徒,就是不如理作意,就會在這裏面說這個有爲法不是生、住、異、滅的,就是這樣分別。這前面有解釋,梵天王是常住不滅的,我們中國的儒家,也有這種話,「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這就是天會有這樣的意志,叫你怎麼怎麼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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