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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上)

  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上)

  釋悟殷

  壹、前言

   動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說那是惡趣衆生,生活充滿了苦痛與不自由。而在古代印度人的心目中,動物或鳥類,它們也能歡樂的歌頌生命,盡情揮灑生命的樂章,它們與人類的關系就像朋友般的親切。如在世尊本生談的故事裏,鹦鹉王、象王、猕猴王、鹿王等等,它們不但會說話1,聰明有才華,又具有領袖群倫的氣質,平時帶領大家過著逍遙自在的生活,一旦災難來臨時,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盡可能救援自己的族群及其朋友,甚至因此喪失了生命。這樣崇高的德行,在人都是稀有難得了,卻在動物身上出現,有時還超過自認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佛教聖典經、律、論叁藏中,有非常豐富感人的動物故事,有許多與動物習性、動物生態有關的報導,可說是動物知識的寶庫。由于叁藏的性質不同,故出現的動物故事,形式體裁及要表達的目的(作用),也會不同。以聲聞律典來說,主要是有關佛弟子日常生活上止持和作持的規製;世尊製戒的事緣及製定的戒法,與動物有關的篇章不少,而律師在弘揚戒律時,也傳出許多德行高尚的動物說是世尊的前生,佛教與動物的關系,可見一斑。因此,筆者就以廣律的資料爲主,藉以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

  本文,分六節來說明:

   第一節,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護生,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在廣律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爲殺人與殺旁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罪。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與殺畜生的罪罰不同?而且,即使同爲畜生類,世尊嚴謹製定僧衆不得喝蟲水、用蟲水澆地、墾土掘地、焚燒山林等傷慈行爲,何故卻允許僧衆食用叁淨肉呢?這些,都是值得留意的問題。

   第二節,斷畜生命與危害小蟲。佛教在“不殺生”的道德規範下,不但嚴禁殺人,並且不得故意殺害畜生,連水中有微細小蟲,還得用漉水囊過濾後才可使用,以免無故傷害了它們。不過,從世尊製殺人罪重于殺畜生,即透露了佛教慈忍護衆生的精神,在實踐上,還是先從人類做起。

   第叁節,蠶絲與羊毛。蠶絲、皮革等的取得,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當然不得使用。律典中,用蠶絲及用黑羊毛、白羊毛作新臥具,皆是尼薩耆波逸提罪。蠶絲的取得,煮繭抽絲是殺生行爲;羊毛的取得,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殺羊取毛,何故罪罰卻相同?這得探源于世尊製“尼薩耆波逸提”的精神了。

   第四節,叁淨肉與素食。畜生肉的來源,會傷害到畜生命,比丘理應不得吃肉。在“不殺生”的前提下,適應當時的乞食製度,世尊有叁淨肉的規製。然律典中既有不得吃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製限,也有吃叁淨肉的隨宜,在自由采證下,于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的思想诤論,有的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爲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且譏諷禁斷肉食者是提婆達多的徒裔,不是世尊的教徒。以佛教慈忍護衆生的精神來說,大乘經典中明白的標示:吃肉是“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衆生的精神。

   第五節,放生與護世間。一、放生:僧衆不得圈養牲畜及籠系玩弄鳥禽,不吃彼類肉品,不穿皮草及使用皮革坐墊等,這是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及不忍畜生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而爲了解除它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它們,讓它們回到自由的園地,也是護生的行爲。二、護戒與護器世間:緣起世間,包括有情世間與器世間。世尊製戒,規範弟子護念有情世間,而堅持禁戒甯舍身命終不毀犯──護戒,也是護生。器世間上的森羅萬象,是一切衆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産,不應任意破壞,則是護器世間。

   第六節,動物的德行。分叁項說明:一、策發修行,世尊舉動物德行爲例證,以警策弟子:旁生類有情都有這樣的德行,何況是修出世解脫的行者?二、動物的智商與懿行:律典的動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犧牲奉獻族群及朋友的熱誠。叁、寺塔雕刻壁畫與動物:在寺院、佛塔雕刻彩繪動物圖像,藉由動物的特性诠釋教義,並作爲通俗教化及接引信衆之初機。

  貳、奪人命、畜生命的罪罰

   護生,是護念衆生、不惱害衆生,這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學佛者在宣誓成爲佛教徒時,就發願遵守的道德規範2。這種精神的道德規範,從佛教緣起思想開展的衆生平等論來說,不僅護念人類有情而已,還應普及于一切有情衆生(五道,或說六道)。那麼,佛弟子在日常生活,如何做到護念衆生、不惱害衆生?

   在《雜阿含經》中,世尊诃責婆羅門傳統的血祭說:“邪盛大會,系群少特牛、水特、水悖,及諸羊犢小小衆生,悉皆殺傷”,用此殘殺犧牲的大會來祈求生天享樂,不過是造惡生罪,豈有功德可言3。在廣律中,世尊就明確的製定:不得故意殺害畜生之生命;且標示出屠羊、魁脍、養豬、養雞、捕魚、獵師、網鳥、捕蟒、咒龍、獄吏、作賊、王家常差捕賊人等十二種事業,以及養蠶煮繭等行爲,都是惡律儀,是佛教徒不應該從事的工作4。

   護生的最基本精神,先從“不殺生”做起。律典中,有關不殺生的戒法,分爲殺人和殺畜生二類,殺人得“波羅夷”罪,殺畜生類則得波逸提,如故奪畜生命,知道水中有蟲,自澆泥澆草、令他人澆,或者飲用,自手墾土掘地,或令他人掘等,都是“波逸提”罪5。

   這裏,有一個問題:同樣是殺生,何故殺人得波羅夷、殺畜生卻只得波逸提呢?可以這麼說,在印度的民俗裏,雖然也有主張樹木、草木等有生命存在,若砍伐它即等于殺生的說法6,但是佛教的殺生,還是專約有情衆生來說;而且,人與被殺對象關系不同,殺生的罪過及判決的輕重,也就有了不同。如諸部廣律,在故斷人命的“犯相分別”,律師钜細靡遺地分別在各種情況下殺人得罪輕重及犯與不犯之差別,殺害自己與殺害他人不同,蓄意殺人與誤殺不同,殺人與殺動物、蟲、鳥不同,殺人與殺鬼神不同等等7。殺人中,以殺害對自己、對人類有恩有德的父母、師長、聖賢等,得罪最重,是無間重罪。因爲是無間重罪,所以律師更詳細演繹分別其犯與不犯的各類情況,這種現象,近似于論師推演分別的風格8,可見律師們的慎重!

   殺生罪的構成,如《僧只律》說:人、人想、興方便、殺心、斷命等五事具足,殺人命得波羅夷;畜生、畜生想、殺心、起身業、命根斷等五法成就,斷畜生命得波逸提9。《十誦律》則分析說:

   若爲人作弶,人死者波羅夷,非人及畜生死者偷蘭遮;若爲非人作弶,非人死者偷蘭遮,人及畜生死者突吉羅;若爲畜生作弶,畜生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突吉羅;若不定爲一事作,諸有來者皆令墮死,若人死者波羅夷,非人死者偷蘭遮,畜生死者波夜提,都不死者偷蘭遮、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9上)

   這是從蓄意殺卻誤殺了對象來論定罪罰。另外,有從殺心(善、惡、無記叁性)去分別殺母、殺父、殺阿羅漢的罪罰,且論定說:比丘“若先破戒、若賊住、若先來白衣”,即使殺人也不得波羅夷罪10。顯然,律師認爲:殺生罪的構成及罪罰輕重,應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誤殺或蓄意殺,惡意殺或無意殺,正常人或瘋狂人,人趣或旁生趣(或鬼趣),諸如此類等,罪罰輕重即有顯著差異。

   律師的說法,有部論師也有相同意見,如《大毗婆沙論》說:殺生等十不善業中,每一個不善業,都有由于貪、瞋、癡(邪見)而起決定殺害(盜、淫、妄乃至邪見)等的意欲11。如果在貪、瞋、癡等煩惱推動下而現起決定殺的意欲,殺人或殺畜生,其罪都蠻重的。殺生罪的構成,必須具足二個因緣:起加行及果究竟。亦即假如有人想殺害自己的母親,拿起刀加以砍殺(起加行),結果母親真的被殺死(果究竟)。如此,就構成殺母重罪;否則,即不成爲殺母罪。

   綜合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來論定罪罰輕重,這是律典、論典共有的意見。關于何故殺人罪最重的問題,以聲聞律典的精神來說,“人是善趣,害之重故”12,是較吻合于律師的意見。如《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其余諸趣不得呢?律師答道:“人中有叁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有沙門四果多在人中得,佛與辟支佛必在人中得漏盡故,是以害人得波羅夷,余道不得波羅夷。”13又人有梵行、憶念、勇猛等叁事勝,人有慚愧心,有父母、兄弟、姐妹等倫常觀念,畜生無慚愧心,無倫常觀念,無律儀戒等,故而殺人罪最重14。各部廣律,律師在不殺生戒條的“犯相分別”,或有落入太過煩冗推演的嫌疑,其形式與內容也極不統一;不過,他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理念:以殺者的心境及殺害的對象,作爲論定其罪罰與輕重的依據。而且,從殺人得波羅夷、故殺畜生命得波逸提,也就說明了一個事實:佛教立足于“護生”的道德規範,心願普及于一切衆生,這是一個崇高理想,在實行上,先從人類做起,漸次擴展,最後達到普及一切衆生的崇高理想。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如前文)何故唯有殺人得波羅夷的問題,律師回答:“人中有叁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故”。律師言下之意是,畜生等有情,無叁歸、五戒、波羅提木叉戒。就以畜生(龍)來說,依據律典記載:伊羅缽龍王和那羅陀梵志,結伴同往鹿野苑聽世尊說法,世尊漸次爲他們說“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淨,贊歎出離爲樂”,勸令發歡喜心。伊羅缽龍王聞法後,歡喜無限,世尊進而教導龍王學佛要先歸依佛法僧叁寶。伊羅缽龍王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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