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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典探索佛教对动物的态度(上)

  从律典探索佛教对动物的态度(上)

  释悟殷

  壹、前言

   动物,是旁生趣有情,佛教说那是恶趣众生,生活充满了苦痛与不自由。而在古代印度人的心目中,动物或鸟类,它们也能欢乐的歌颂生命,尽情挥洒生命的乐章,它们与人类的关系就像朋友般的亲切。如在世尊本生谈的故事里,鹦鹉王、象王、猕猴王、鹿王等等,它们不但会说话1,聪明有才华,又具有领袖群伦的气质,平时带领大家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一旦灾难来临时,会以自己有限的力量,尽可能救援自己的族群及其朋友,甚至因此丧失了生命。这样崇高的德行,在人都是稀有难得了,却在动物身上出现,有时还超过自认是万物之灵的人类。

   佛教圣典经、律、论三藏中,有非常丰富感人的动物故事,有许多与动物习性、动物生态有关的报导,可说是动物知识的宝库。由于三藏的性质不同,故出现的动物故事,形式体裁及要表达的目的(作用),也会不同。以声闻律典来说,主要是有关佛弟子日常生活上止持和作持的规制;世尊制戒的事缘及制定的戒法,与动物有关的篇章不少,而律师在弘扬戒律时,也传出许多德行高尚的动物说是世尊的前生,佛教与动物的关系,可见一斑。因此,笔者就以广律的资料为主,藉以探索佛教对动物的态度。

  本文,分六节来说明:

   第一节,夺人命、畜生命的罪罚。护生,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在广律中,有关不杀生的戒法,分为杀人与杀旁生二类,杀人得“波罗夷”罪,杀畜生类则得“波逸提”罪。同样是杀生,何故杀人与杀畜生的罪罚不同?而且,即使同为畜生类,世尊严谨制定僧众不得喝虫水、用虫水浇地、垦土掘地、焚烧山林等伤慈行为,何故却允许僧众食用三净肉呢?这些,都是值得留意的问题。

   第二节,断畜生命与危害小虫。佛教在“不杀生”的道德规范下,不但严禁杀人,并且不得故意杀害畜生,连水中有微细小虫,还得用漉水囊过滤后才可使用,以免无故伤害了它们。不过,从世尊制杀人罪重于杀畜生,即透露了佛教慈忍护众生的精神,在实践上,还是先从人类做起。

   第三节,蚕丝与羊毛。蚕丝、皮革等的取得,会伤害到畜生命,比丘当然不得使用。律典中,用蚕丝及用黑羊毛、白羊毛作新卧具,皆是尼萨耆波逸提罪。蚕丝的取得,煮茧抽丝是杀生行为;羊毛的取得,只要剪羊身上的毛就可,不必杀羊取毛,何故罪罚却相同?这得探源于世尊制“尼萨耆波逸提”的精神了。

   第四节,三净肉与素食。畜生肉的来源,会伤害到畜生命,比丘理应不得吃肉。在“不杀生”的前提下,适应当时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净肉的规制。然律典中既有不得吃象马兽肉及鸟禽肉的制限,也有吃三净肉的随宜,在自由采证下,于是形成肉食主义与素食主义的思想诤论,有的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断肉食,作为满足自己嗜食肉类习性的藉口,并且讥讽禁断肉食者是提婆达多的徒裔,不是世尊的教徒。以佛教慈忍护众生的精神来说,大乘经典中明白的标示:吃肉是“断大慈种”,强调不杀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护一切众生的精神。

   第五节,放生与护世间。一、放生:僧众不得圈养牲畜及笼系玩弄鸟禽,不吃彼类肉品,不穿皮草及使用皮革坐垫等,这是对畜生生命的关怀与尊重,及不忍畜生遭受残杀危难的悲心;而为了解除它们受难招苦及生活的恐惧,释放它们,让它们回到自由的园地,也是护生的行为。二、护戒与护器世间:缘起世间,包括有情世间与器世间。世尊制戒,规范弟子护念有情世间,而坚持禁戒宁舍身命终不毁犯──护戒,也是护生。器世间上的森罗万象,是一切众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财产,不应任意破坏,则是护器世间。

   第六节,动物的德行。分三项说明:一、策发修行,世尊举动物德行为例证,以警策弟子:旁生类有情都有这样的德行,何况是修出世解脱的行者?二、动物的智商与懿行:律典的动物,有高尚的德行,有高度的智商,也有牺牲奉献族群及朋友的热诚。三、寺塔雕刻壁画与动物:在寺院、佛塔雕刻彩绘动物图像,藉由动物的特性诠释教义,并作为通俗教化及接引信众之初机。

  贰、夺人命、畜生命的罪罚

   护生,是护念众生、不恼害众生,这是佛教最根本的精神,学佛者在宣誓成为佛教徒时,就发愿遵守的道德规范2。这种精神的道德规范,从佛教缘起思想开展的众生平等论来说,不仅护念人类有情而已,还应普及于一切有情众生(五道,或说六道)。那么,佛弟子在日常生活,如何做到护念众生、不恼害众生?

   在《杂阿含经》中,世尊诃责婆罗门传统的血祭说:“邪盛大会,系群少特牛、水特、水悖,及诸羊犊小小众生,悉皆杀伤”,用此残杀牺牲的大会来祈求生天享乐,不过是造恶生罪,岂有功德可言3。在广律中,世尊就明确的制定:不得故意杀害畜生之生命;且标示出屠羊、魁脍、养猪、养鸡、捕鱼、猎师、网鸟、捕蟒、咒龙、狱吏、作贼、王家常差捕贼人等十二种事业,以及养蚕煮茧等行为,都是恶律仪,是佛教徒不应该从事的工作4。

   护生的最基本精神,先从“不杀生”做起。律典中,有关不杀生的戒法,分为杀人和杀畜生二类,杀人得“波罗夷”罪,杀畜生类则得波逸提,如故夺畜生命,知道水中有虫,自浇泥浇草、令他人浇,或者饮用,自手垦土掘地,或令他人掘等,都是“波逸提”罪5。

   这里,有一个问题:同样是杀生,何故杀人得波罗夷、杀畜生却只得波逸提呢?可以这么说,在印度的民俗里,虽然也有主张树木、草木等有生命存在,若砍伐它即等于杀生的说法6,但是佛教的杀生,还是专约有情众生来说;而且,人与被杀对象关系不同,杀生的罪过及判决的轻重,也就有了不同。如诸部广律,在故断人命的“犯相分别”,律师钜细靡遗地分别在各种情况下杀人得罪轻重及犯与不犯之差别,杀害自己与杀害他人不同,蓄意杀人与误杀不同,杀人与杀动物、虫、鸟不同,杀人与杀鬼神不同等等7。杀人中,以杀害对自己、对人类有恩有德的父母、师长、圣贤等,得罪最重,是无间重罪。因为是无间重罪,所以律师更详细演绎分别其犯与不犯的各类情况,这种现象,近似于论师推演分别的风格8,可见律师们的慎重!

   杀生罪的构成,如《僧只律》说:人、人想、兴方便、杀心、断命等五事具足,杀人命得波罗夷;畜生、畜生想、杀心、起身业、命根断等五法成就,断畜生命得波逸提9。《十诵律》则分析说:

   若为人作弶,人死者波罗夷,非人及畜生死者偷兰遮;若为非人作弶,非人死者偷兰遮,人及畜生死者突吉罗;若为畜生作弶,畜生死者波逸提,人及非人死者突吉罗;若不定为一事作,诸有来者皆令堕死,若人死者波罗夷,非人死者偷兰遮,畜生死者波夜提,都不死者偷兰遮、突吉罗。(《十诵律》,大正23.9上)

   这是从蓄意杀却误杀了对象来论定罪罚。另外,有从杀心(善、恶、无记三性)去分别杀母、杀父、杀阿罗汉的罪罚,且论定说:比丘“若先破戒、若贼住、若先来白衣”,即使杀人也不得波罗夷罪10。显然,律师认为:杀生罪的构成及罪罚轻重,应综合杀者的心境及杀害的对象来论定,误杀或蓄意杀,恶意杀或无意杀,正常人或疯狂人,人趣或旁生趣(或鬼趣),诸如此类等,罪罚轻重即有显著差异。

   律师的说法,有部论师也有相同意见,如《大毗婆沙论》说:杀生等十不善业中,每一个不善业,都有由于贪、瞋、痴(邪见)而起决定杀害(盗、淫、妄乃至邪见)等的意欲11。如果在贪、瞋、痴等烦恼推动下而现起决定杀的意欲,杀人或杀畜生,其罪都蛮重的。杀生罪的构成,必须具足二个因缘:起加行及果究竟。亦即假如有人想杀害自己的母亲,拿起刀加以砍杀(起加行),结果母亲真的被杀死(果究竟)。如此,就构成杀母重罪;否则,即不成为杀母罪。

   综合杀者的心境及杀害的对象来论定罪罚轻重,这是律典、论典共有的意见。关于何故杀人罪最重的问题,以声闻律典的精神来说,“人是善趣,害之重故”12,是较吻合于律师的意见。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何故唯有杀人得波罗夷,其余诸趣不得呢?律师答道:“人中有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戒故,有沙门四果多在人中得,佛与辟支佛必在人中得漏尽故,是以害人得波罗夷,余道不得波罗夷。”13又人有梵行、忆念、勇猛等三事胜,人有惭愧心,有父母、兄弟、姐妹等伦常观念,畜生无惭愧心,无伦常观念,无律仪戒等,故而杀人罪最重14。各部广律,律师在不杀生戒条的“犯相分别”,或有落入太过烦冗推演的嫌疑,其形式与内容也极不统一;不过,他们还有一个共同的理念:以杀者的心境及杀害的对象,作为论定其罪罚与轻重的依据。而且,从杀人得波罗夷、故杀畜生命得波逸提,也就说明了一个事实:佛教立足于“护生”的道德规范,心愿普及于一切众生,这是一个崇高理想,在实行上,先从人类做起,渐次扩展,最后达到普及一切众生的崇高理想。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解决:(如前文)何故唯有杀人得波罗夷的问题,律师回答:“人中有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戒故”。律师言下之意是,畜生等有情,无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戒。就以畜生(龙)来说,依据律典记载:伊罗钵龙王和那罗陀梵志,结伴同往鹿野苑听世尊说法,世尊渐次为他们说“布施持戒生天之法,呵欲不净,赞叹出离为乐”,劝令发欢喜心。伊罗钵龙王闻法后,欢喜无限,世尊进而教导龙王学佛要先归依佛法僧三宝。伊罗钵龙王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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